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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公司民間借貸行為

發布時間: 2021-04-15 01:52:25

信託公司民間集資保險嗎

什麼是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相對於國家正規金融機構(銀行等)以外,自發形成的民間融資信用形式。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也就是說除了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四大國有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信託公司)、其他金融機構(證劵公司、保險公司)外,公民、企業、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行為都屬於民間借貸。包括由地方政府批准開辦的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的放貸行為也屬於民間借貸。但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不能吸收公眾存款,否則就是非法集資。
民間借貸如何具有合法性
一般來講,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用於生產、生活的借款行為,借款利率不超過24%,都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列五種情形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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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如何通過審計發現民間借貸等表外高風險事項

第一,重點檢查金融機構執行中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措施的情況和效果。為了鼓勵民營經濟的發展,中央出台了關於民營企業的兩個「36條」以及其他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明確指出金融機構須加強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產業等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然而,現實情況是,中小企業遭遇了金融機構的「玻璃門」和「彈簧門」,融資難的問題長期存在。國家審計要著重審計金融機構執行中央宏觀金融政策的執行效果,對於符合融資條件的中小企業的貸款難問題進行追蹤調查,從立項、風險評估、審批和合同等環節入手,重點分析融資難的問題,檢查是否存在違反中央政策精神,怠於審批、拒絕放貸等行為。
第二,重點檢查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情況。基於雙軌制的利率體系,民間借貸利率遠高於目前的銀行貸款利率。金融機構曲線參與民間借貸的情況要進行重點審計。國家審計要重點審計銀行信貸資金流向是否明確、是否被挪用。根據銀監會出台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等貸款新規,分幣種,按行業、規模、方式、品種等類別逐季分析新增貸款的投向情況,重點審計貸款流程、關注貸時審查,查實確認貸款投向,貸後管理,對大企業集團執行受託支付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重點審計,嚴防銀行貸款流向民間高利貸借貸,構築金融機構與民間金融的「防火牆」。
第三,重點審查金融機構創新業務,關注金融機構開展的各種理財產品和其他金融創新業務。隨著國家貨幣政策轉型,對銀行信貸進行數量和價格上的嚴格控制,導致部分金融機構採取不同的方式與金融工具把銀行表內業務表外化,實現信用擴張的目標。從審查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和委託貸款的品種性質、資金來源和投向,分析理財產品不合理的收益率,防止參與高利貸的放貸行為。
第四,密切關注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金融機構的發展及經營風險。目前,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小金融機構幾乎成了高利貸的代名詞。深入分析小企業貸款在擔保抵押方面存在的問題,防止債權懸空;嚴肅查處以幫助小企業貸款為名,從事非法擔保、非法融資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
第五,重點嚴防非法集資和市場金融傳銷。民間資本的顯著特點是小而散。民間借貸的高利率為這些社會游資提供了集聚在一起的空間。由於中小企業在融資方面異常困難,導致很多中小企業也不得以遊走於「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之間。國家審計要重點嚴防各類非法集資,重點審計相關企業和機構的資源來源和用途,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情況,保護公眾利益,規范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同時要關注金融傳銷。居民手中的閑散資金和大規模的民間資金成為目前金融傳銷的天然土壤,特別是在負利率和民間借貸猖獗的情況下更易爆發。金融傳銷更具隱蔽性和欺騙性,也更具有挑戰性,危害性也更大,要加大對非法金融傳銷的關注。
第六,重點審計國有企業倒貸問題,遏制國有企業的「二傳手」、「金融掮客」趨勢。金融管控、資金壟斷的雙軌制為「資金二道販子」創造了巨大的套利空間。2009年銀監會發布《固定資產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超過一定限額的人民幣大額貸款,銀行要把資金直接打入借款人交易對象的賬戶,簡化中間程序,即被稱為受託人支付。但是目前大型企業集團內部採取多種方式和手段,例如通過虛構交易合同的方式,資金在下屬公司之間繞一圈,就能順利進入需要借款的公司賬戶中。大型國有企業設立財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內部金融部門或間接持股信託機構等,建立融資平台公司,即所謂的「影子銀行」,通過合法的外衣參與金融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對於國有企業參與民間金融借貸的行為,要重點審計企業大額資金的流向,對於受託支付執行情況進行重點分析,審查金融子公司的放貸行為。

③ 委託貸款究竟是民間借貸還是金融借款

具體看委託人(出借人)的性質,是持證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如果是前者,是金融借款,比如所信託公司委託貸款。如果不是,屬於民間借貸。

④ 委託屬於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合同沒有放款資質怎麼處理

委託屬於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合同沒有放款資質的話,你要問一問有關的工作人員,沒有放款資質的話,一般是不能進行借貸的。

⑤ 企業借款給信託公司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第73條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章收入處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由此可見,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法的。
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之所以為法律所禁止,除了違反國家有關金融貨幣專營的規定外,還因為:第一,信貸杠桿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允許企業之間借貸,而人民銀行又無法對這種借貸進行管理監督,信貸杠桿的宏觀調控作用便會大為削弱。第二,資金市場的發展規模及資金這種特殊資源按市場規則的優化配置,與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有極大關系。資金市場的主體歷來都是銀行,並且歷來由國家通過制訂和執行金融法規政策調控。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使資金脫離銀行控制而形成「體外循環」,形成不受國家金融法規政策調控和不受人民銀行監督管理的地下資金市場。其發展結果必然使資金市場規模失控,並且使資金不能按市場規則優化配置,這對市場經濟的健康發育和有序運轉及國民經濟的健康均衡發展十分不利。第三,無論是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的企業還是從事其他服務業的企業,他們制定企業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他們的營業范圍時,不可能批准該企業可以從事借貸活動。因此,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也違反企業設立的宗旨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第73條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章收入處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由此可見,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法的。

⑥ 你好 我想知道 信託與民間借貸最大的區別在哪裡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是否真風險可控風險較小

25%及25%以下年化收益率的民間借貸和年收益在8%-15%的信託投資有什麼區別?優勢和劣勢分別有哪些?
合法的民間借貸擁有收益較高(2011年,一般在10%-20%左右),門檻限制低,很多小型合作僅10人萬民幣起。主要缺點是,供需信息不流通,抵押率或者質押率高。(例如一套房子抵押給銀行,房子估價100萬,貸款80萬,則抵押率為80%)。信託抵押質押率一般低於40%。
信託投資額的劣勢門檻高,一般100萬以上尚且需要預約,基本要求是300萬以上。優點是透明度高,抵押率低,一般為較大型企業為借款方,項目資金總額度基本在億元以上。信託公司全國僅62家,注冊資本動則百億以上,大部分具有政府背景,能夠對項目專業核查,並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責任。2001年4月28日《信託法》實施以來,至今所有的信託投資者均按合同計劃獲得本金和收益。

具體你可以查看第一信託網,裡面有詳解,希望低你有幫助吧!

⑦ 哪些民間借貸是合法的,做會是否屬於民間借貸

什麼是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相對於國家正規金融機構(銀行等)以外,自發形成的民間融資信用形式。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也就是說除了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四大國有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信託公司)、其他金融機構(證劵公司、保險公司)外,公民、企業、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行為都屬於民間借貸。包括由地方政府批准開辦的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的放貸行為也屬於民間借貸。但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不能吸收公眾存款,否則就是非法集資。
民間借貸如何具有合法性
一般來講,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用於生產、生活的借款行為,借款利率不超過24%,都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列五種情形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⑧ 哪些借貸行為不受法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民間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⑨ 什麼是民間借貸行為,哪些屬於無效借貸行為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民間借貸范疇之列。

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9)信託公司民間借貸行為擴展閱讀

認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應從下列三個方面分析:

(1)從簽訂合同的主體看,無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合同。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這些人只能從事與他們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超出這個范圍從事民事活動須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認可,否則屬於無效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2)從合同的形成過程看,以下合同為無效合同:

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民間借貸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

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的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間借貸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因為這些合同違背了作為有效合同須具備的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貸合同。

(3)從合同本身內容上看,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間借貸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為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