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第三方財富到底能不能代銷信託產品
當然可以代銷,但應該選擇成立時間長有背景的三方公司,比較靠譜
『貳』 廣發證券為什麼不代銷信託產品了呢
主要原因就是私募基金發行的越來越多,越來越規范。很多以前通過信託發行的產品,現在通過私募基金就能發,所以自然就少了。但是不是沒有。
『叄』 為什麼銀行不賣信託產品
銀行一直在售信託產品 只不過是不是所有的產品都在 也不是所有的銀行都售信託產品。
另外,就是銀行用自有資金購買信託產品,拆分成短期理財產品。中間賺取差額。
『肆』 大家有沒有聽說三個規定一個指引,約束或限制銀行做信託產品。
銀行的理財產品種類很多,而信託公司就是信託產品。 一般來講銀行的理財產品收益率低,風險也低些。但是不絕對,特別是目前銀行5%收益的理財產品就是投資信託產品,而信託產品收益率一般都在8%以上,銀行賺走2%左右的利潤後再銷售給散戶。從風險上看這種信託理財產品和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是一樣的,但是收益卻小得多。 另外銀行目前也代銷部分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但是少部分銀行會重新印製信託合同,這樣導致同樣的產品在銀行買,收益率要比其他渠道購買來得要低。 如果想了解或購買信託產品,可以 Q 我,希望我可以給你提出有效地意見或建議! 銀行的理財產品種類很多,而信託公司就是信託產品。 一般來講銀行的理財產品收益率低,風險也低些。但是不絕對,特別是目前銀行5%收益的理財產品就是投資信託產品,而信託產品收益率一般都在8%以上,銀行賺走2%左右的利潤後再銷售給散戶。從風險上看這種信託理財產品和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是一樣的,但是收益卻小得多。 另外銀行目前也代銷部分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但是少部分銀行會重新印製信託合同,這樣導致同樣的產品在銀行買,收益率要比其他渠道購買來得要低。 如果想了解或購買信託產品,可以 Q 我,希望我可以給你提出有效地意見或建議! 金杉財富網這個網站上私募,集合理財等數據非常的及時,評論也很到位。你可以去看一下
『伍』 保險公司能不能代銷理財產品、信託產品
可以的,具體法規好像在去年10月份頒發的吧
『陸』 「銀行代銷的信託類產品」跟「信託公司直接購買的產品」有什麼不同
一、銀行的理財產品種類很多,而信託公司只有信託產品。一般來講銀行的理財產品收益率低,風險也低些。但是不絕對,特別是銀行5%收益的理財產品就是投資信託產品,而信託產品收益率一般都在8%以上,銀行賺走2%左右的利潤後再銷售給散戶。同一個產品,銀行給的收益有可能更低。
二、信託產品的風險是由信託公司整體風控能力、信託執行經理的業務經驗及信託公司大股東整體經營理念等因素共同決定的。銀行就是代理銷售,在法律上不會承擔任何責任。所以風險是一致的。
(6)不得代銷信託產品擴展閱讀
一、信託產品選購指南
(一)選擇信譽良好的信託公司。投資者要認真考量信託公司的誠信度、資金實力、資產狀況、風險管控力度,歷史業績和人員素質等各方面因素,從而決定某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是否值得購買。
(二)要預估信託產品的盈利前景。市場上的信託產品大多已在事先確定了信託資金的投向,因此投資者可以透過信託資金所投資項目的行業、現金流的穩定程度、未來一定時期的市場狀況等因素對項目的成功率加以預測,進而預估信託產品的盈利前景。
(三)要考察信託項目擔保方的實力。如果融資方因經營出現問題而到期不能「還款付息」,預設的擔保措施能否有效地補償信託「本息」就成為決定投資者損失大小的關鍵。因此,在選擇信託理財產品的時候,不僅應選擇融資方實力雄厚的產品,而且應考察信託項目擔保方的實力。一般而言,銀行等金融機構擔保的信託理財產品雖然收益相對會低一些。
二、信託公司委託銀行代為推介信託計劃的,信託公司應當向銀行提供完整的信託文件,並對銀行推介人員開展推介培訓;銀行應向合格投資者推介,推介內容不應超出信託文件的約定,不得誇大宣傳,並充分揭示信託計劃的風險,提示信託投資風險自擔原則。銀行接受信託公司委託代為推介信託計劃,不承擔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
三、銀行應當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為客戶提供與其風險承受力相適應的理財服務。信託公司發現信託投資風險與理財協議約定的風險水平不適應時,應當向銀行提出相關建議。銀行不得為銀信理財合作涉及的信託產品及該信託產品項下財產運用對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擔保。
『柒』 資管新規指出: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為當前還處於徵求意見的范疇,還不是正式實施的措施
互聯網平台如果與金融機構合作,且資金流向是金融機構的話,應該算不上違規。
在824網貸監管細則出台後,細則明確規定,網貸機構不能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所以不少平台陸續下架了金交所產品和一些資管產品。
但理財通、京東金融、360你財富、VB錢包-理財、涌金錢包、網信、聚寶匯這些互金平台,仍在發售資管產品,你能說它違規了,但你能忽視它的創新嗎?
『捌』 銀監會99號文後,聽說諾亞財富、恆天財富、360財富等最大的幾家三方理財機構都不能夠代銷信託了
以下是我個人的解讀:99號文下發以後,對於代理銷售進行了嚴格管理,市場傳聞已久的「叫停第三方理財機構代銷信託」已成現實。盡管法規出台,但各地具體情況如何,並不十分清楚,有傳言像諾亞財富之類的公司還在賣信託,或者更換名目偷偷進行。我個人見解:這類代理銷售活動從長期看並非不妥,只是監管是否到位,有無欺騙用戶或違規行為。
99號文的相關內容規定如下:在「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下,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出發,進一步嚴格了四條標准:一是嚴格合格投資人標准,明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託產品;二是嚴格私募標准,不得公開銷售,即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三是嚴格操作標准,不得誤導銷售,要充分揭示風險,並逐步實現錄音或錄像保存營銷記錄等;四是嚴格代銷標准,禁止信託公司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計劃。
『玖』 請問,外資企業不能購買信託產品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請具體到哪個法律法規,謝謝
信託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對信託產品的投資者,一般就是資金信託業務的委託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
因此外資企業能不能投資於信託產品並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
但有一個原則是肯定的,為防止外資企業通過「信託」這種方式,「惡意」規避國家外匯外資管理政策,如進行證券投資,或針對某些對外資而言是限制性甚至禁止性投資的行業進行投資的,信託公司有義務予以檢查確認。
『拾』 為什麼信託公司不直接自己賣信託產品,而要讓銀行等做代銷
這是渠道的問題,現在信託公司也在努力建設自己的直銷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