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券商如果取得基金託管資格,可否託管信託產品
不可以託管,現在信託託管只能是銀行
2. 券商什麼時候開始代銷信託產品的
大概2011年,中信是第一家開始銷售的,當年沒有券商和他競爭,銷售了60多億,第二年各家券商開始跟上。中信風控比較嚴格。
3. 金融機構代銷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需要什麼資質
這個並不需要什麼資質,因為在實際操作中第三方代銷機構只是作為產品合格投資者的推薦方,對產品本身的兌付不承擔任何的責任。只是作為產品的終端銷售,所有兌付,監管的義務都由信託公司來承擔
但是如果是代銷機構本身要發金融類理財產品的話,這時候就需要他們具有相關資質了
4. 本單位是投資理財的公司,想開展信託產品的代銷業務,需要什麼條件或資質嗎代銷流程是什麼
你可以找我 我告訴你,關鍵要找到信託公司的人
5. 證券公司可以銷售信託產品嗎
可以啊,當然可以,但證券公司本身不經營信託業務,而是作為一個代銷的渠道。
6. 個人信託銷售需要有什麼資質
現在信託銷售暫時還不需要資質,但是銷售信託產品必須是金融機構,你可以依託金融機構
7. 咨詢代銷銀行,信託,保險,券商相應理財產品需要哪些基本資質
銀行主要是存儲蓄,貸款業務等。證券是券商開戶,資產上市,股票融資類業務。保險是保險業務,當然也會牽扯很多保險理財產品和證券,銀行合作。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相互依存,互相促進完善金融體系。
8. 證券公司可以代銷金融產品的券商名單
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
從券商創新大會的內容看,監管層將放寬券商的業務范圍和投資方式限制,支持證券公司開展市值管理等各類中介服務,並放開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直投、並購基金、另類投資等子公司。同時,擴大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范圍,擬允許證券公司代銷經國家有關部門或授權機構批准、備案發行的各類金融產品。此外,允許券商開展轉向QDII經紀業務、以自有資金及專項理財基金或直投基金進行跨境投資。
這意味著,券商將見證並參與中國資本市場的改革,其自身也將迎來大發展大變革的黃金年代。
希望採納
9.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的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代銷金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託,為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監會的規定,取得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
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證券公司增加常規業務種類的條件和程序,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申請進行審批。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建立委託人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查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代銷合同。代銷合同應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一)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風險揭示以及後續服務的相關安排;
(二)受理客戶咨詢、查詢、投訴的相關安排和後續處理機制;
(三)出現委託人對客戶違約情況下的處置預案和應急安排;
(四)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證券公司向客戶推介金融產品,應當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情況,評估其購買金融產品的適當性。
證券公司認為客戶購買金融產品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戶主動要求購買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判斷結論書面告知客戶,提示其審慎決策,並由客戶簽字確認。
委託人明確約定購買人范圍的,證券公司不得超出委託人確定的購買人范圍銷售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向客戶披露委託人提供的金融產品合同當事人情況介紹、金融產品說明書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確地介紹金融產品有關信息,充分說明金融產品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主要風險特徵,並披露其與金融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代銷的金融產品流動性較低、透明度較低、損失可能超過購買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證券公司應當以簡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戶作出有針對性的書面說明,同時詳細披露金融產品的風險特徵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情況,並要求客戶簽字確認。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說明,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二)採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三)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四)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託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五)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並遵守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對金融產品營銷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保證其充分了解所負責推介金融產品的信息及與代銷活動有關的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和監管要求。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