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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張軍建信託法基礎理論研究

發布時間: 2021-04-11 16:20:47

信託法的重要性

長期以來,比較法學者一直認為,起源於英國的私人信託(Private Trust)是普通法系與歐洲大陸法系最具標志性的差異之一。在普通法系國家,信託是衡平法最重要的一項發明,數百年來,無論在民事還是在商事交易中,它一直在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相反,在大陸法系國家,則不存在一般意義上的私人信託。事實上,它的基本特徵與民法的基本框架是難以相容的。
信託法是歷史偶然的產物,最初是為了彌補五百多年前英國殘缺不全的法律制度,而在現代英國有了合同法和代理法後已經成為多餘。對大陸法國家而言,引入信託法究竟是一種有意義的改革,填補了法律體系的重大空白,還是相反,對現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毫無意義。這些根本性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被法學家們忽視了。雖然國內、國際都有大量的信託法論著,但都是討論信託法原理,而沒有重視對信託法功能的分析。
今天,深入理解信託法的功能具有重大實際意義。在歐洲尤其如此。越來越多的大陸法國家已經引入與信託法類似的制度,並正在積極推動那些尚未承認信託制度的國家承認在其他國家成立的信託。導致這種趨勢出現的原因有二:歐盟正在致力於消除各成員國私法制度之間,尤其是大陸法和普通法之間的差異;專業投資基金需要適當的法律形式。一些學者認為,信託可能成為普通法對歐洲私法的最大貢獻。
不僅歐洲人可以從加深對信託法功能的理解中獲益。在美國,學者們繼續把重點放在研究信託的歷史角色,即家庭內部財富轉移的一種方式。然而,信託制度的這種傳統角色早已微不足道。信託制度更為重要的作用表現在美國的資本市場上。養老基金、共同基金一般都是採用信託形式,它們幾乎佔美國股票總數的40%,公司和外國債券的30%。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信託已經成為美國債券的主要發行者,金額超過2萬億美元。
准確地理解信託法的功能不僅有助於認識資本市場的核心制度,而且有助於對一般組織法功能的認識。私人信託是法律規定的一種最簡單的企業組織形式,對信託的分析有助於更好的認識其它更為復雜的組織,如合夥公司以及其他新型組織,如近來出現的有限責任公司等等。
普通法把信託分成兩大類型:私人信託和公益信託。雖然歐洲法強烈抗拒私人信託,但民法中有財團法人制度,它非常類似於公益信託。而且,有大量文獻探討了公益信託及其「近親」——「非營利法人」,而對私人信託則很少論及。
普通法與民法法系在概念上和歷史演進上是不同的,正是這種不同造成一方產生了信託制度,而另一方則沒有。文章簡要地分析了民法法系中類似信託功能的法律制度,以及信託法的一般性經濟功能這一主題。這分為兩部分:
首先,我們分析信託法對合同法和代理法有哪些補充,即:何種有用的關系需要依據信託法建立,而僅僅依靠合同法或代理法不能建立。我們認為,信託法的最重要作用是,它可以把財產分成不同的「集束」,以便分別擔保給不同的債權人。利用信託法來保護信託財產免因受託人的個人債務而受到追償,這一點非常重要。如果用比較法的觀點審視信託制度,這種作用表現得更加明顯,並可以作為進一步分析其法律角色的有益工具。相反,普通法系廣為研究的問題,即忠實義務的產生及其履行,似乎對於為什麼會存在專門的信託法並不重要。
信託法在不同的債權人之間進行財產分割的作用與商事公司的作用基本相同。因此,要分析的第二個問題是,信託法對公司法有何補充?即,人們可以利用信託做什麼,而利用公司則不能(在信託制度產生時,公司制度尚未出現)?私人信託,特別是它的現代形式,商事信託在今天已經演化成另一個問題:人們利用信託法還有哪些事情是做不到的?我們對這一問題只能提出部分答案,全面的回答需要更為深入地分析不同法律主體的作用。

② 《信託法》中第二章第十條第二小項中提到「信託財產不能確定」指的是什麼情況

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基礎的法律關系,信託財產是信託行為的載體。沒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就沒有信託。因此,本法規定設立信託必須具有確定的信託財產。這就要求信託財產必須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與受託人固有的財產相區別。如果信託財產不能確定,信託關系就缺少了聯結的紐帶。因此,信託無效。

③ 目前生態學基礎理論研究中優先研究的領域有哪些

1 野外調查、觀測。在野外可以發現所有的生態學現象和生態過程。包括野外考察和定位觀測兩種。當代的遙感手段實際上是一種新的觀察手段。極大地拓展了人類的感知范圍。
2 實驗方法。來源於生態學的生理學傳統。實驗方法根據其對實驗檢驗因子的控製程度,可分為就地實驗和控制實驗兩類。
3 數學模型。從50年代起,系統概念和計算數學的方法滲入生態學研究領域。此後,越來越多的學者採用數學模型來描述生態現象,預測未來趨勢。計算結果與實測數據相互印證,這有助於檢驗理論的有效性。人們還可以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模擬試驗。計算機模擬在性質和規模上都擺脫
了原地實驗的局限性,很容易利用改變有關參數的方法來分析系統中的因果關系,計算結果可以再拿到現場檢驗。這不僅大大加快了研究進度,而且開拓了更為廣闊的研究領域。

④ 公安機關需要基礎理論研究的基本關系中,居有核心地位的是

從2017年開始,國考公安崗的考試內容增加體現人民警察職業特點、符合不同職位要求的專業科目筆試內容,考試范圍更廣了,公安基礎知識只是公安專業科目考試中的一小部分,公安專業科目包含著公安基礎知識。公安基礎知識主要是記憶性的東西;而公安專業科目的考試主要是考察業務和執法能力,題目非常靈活。

⑤ 研究與開發的關系如何為什麼要重視基礎理論研究

研究與開發是發展科學技術的基本途徑和方法。研究一般是針對基礎科學而言的,開發則是針對應用技術而言的。研究與開發是緊密相連、相互促進的。
(1)基礎理論研究獲得重大突破,遲早會給生產和技術帶來極其巨大的進步。近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已證明了這一點。同哲學、社會科學一樣,自然科學絕不能忽視基礎理論的研究,這些理論研究是任何科學技術的巨大進步所不可缺少的。基礎研究的每個重大突破,往往都會對人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能力的提高、對科學技術的創新、高技術產業的形成和經濟文化的進步,產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推動作用。

⑥ 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研究

信託是一種基於信任而產生的財產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並委託其管理或處理,受託人享有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但其有義務將信託利益交付給受益人。[①]因此,信託財產是指作為信託關系之標的的歸受託人佔有並由其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或處理的財產。[②]作為一種關於財產轉移和管理的制度設計或安排,顯然,信託財產在信託中處於核心地位。無論是羅馬法上的遺產信託,抑或是英國法上的現代信託,都表明信託是建立在財產基礎上的法律觀念。因此,信託財產的歸屬問題至關重要,它不僅決定著在信託法律關系中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而且一定意義上決定著信託的制度功能和機制設計。故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引起了學者,特別是大陸法系學者們的積極探討和激烈爭論,至今仍未定論。

⑦ 想參加信託考試,有四本書《信託基礎》《信託法務》等四本,那裡能買到。

"The Administration Measures of Trust Investment Corporation"

"Temporary Measures on Trust Capital of Trust Investment Corporation"
希望採納

⑧ 基礎理論研究

長期以來地球化學、環境化學、土壤化學、植物營養學、環境生物學、毒理學、污染生態學、環境醫學等理論學科的大量研究成果,不僅指明了農業地質環境調查的指標因子,而且也為農業地質環境綜合評價奠定了基礎理論和方法依據。

1.有毒有害物質存在形態、轉化及其生物效應研究

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具有多種存在形態,包括價態、化合態、結構態、絡合態等,而採用適當實驗技術手段得到的水溶態、可交換態、有機結合態、碳酸鹽態、鐵錳結合態、殘留態污染物具有不同的功能特點。不同形態的污染物在環境中有著不同的化學行為,表現出不同的環境效應。研究表明,土壤質地、(粘土)礦物組成、有機質含量、酸鹼度、氧化還原電位、陽離子交換量、水分含量等理化性狀對土壤重金屬、營養有益元素、有機污染物的存在形態及其生物有效性具有重要制約作用。

隨著環境條件的變化,在物理、化學或生物作用影響下,污染物可以由一種形態轉變成另一種形態,由一種物質轉變成另一種物質。通過蒸發、滲濾、凝聚、吸附以及放射性蛻變等進行物理轉化,經過氧化還原、水解、絡合、光化學等反應進行化學轉化,通過生物吸收與代謝導致形態轉變。形態轉化存在兩種可能性:一種是使污染物轉化為無毒物質或易降解物質,另一種是增加污染物的生物毒性、生物可利用性或轉變成難降解產物。

元素存在的形態不同,生物毒性、環境效應差異甚大。例如,6價鉻有強烈毒性,而3價鉻毒性較弱;3價砷的毒性遠大於5價砷;甲基汞等有機汞毒性遠大於無機汞;7種六六六異構體中以γ型殺蟲力最強;多環芳烴的致癌活性與其化學結構有關等。

環境污染物進入生物體後,有的可被代謝成無毒物質排出體外,有的污染物或其代謝產物對生物產生不利影響,這種影響可在生物分子、細胞、組織、器官、個體、種群、群落、生態系統的不同水平上體現出來。對動物個體的影響表現為死亡、行為改變、繁殖力下降、生長發育抑制、抗病力下降、代謝率變化等;對植物個體的影響表現為生長減慢、發育受阻、失綠黃化、早衰等。這為污染程度、污染危害生物效應診斷評價提供了表徵依據。

2.物質來源、遷移循環研究

土壤元素及化合物主要有自然地質體和人為污染輸入兩大來源。岩石風化侵蝕,金屬、非金屬、煤炭和油氣等礦產資源的開采運輸、冶煉加工、產品使用,使埋藏於地殼深處的大量物質進入地表環境。同時,現代石油工業、農葯、化肥的發展,交通運輸、能源利用、垃圾焚燒、廢舊物品回收利用(如舊電器拆解)等各種人類活動,產生多種有機污染物,現登記在冊的化學品已達近千萬種。環境污染已成為一個全球性問題。不同污染源具有特定的污染元素組成(表1-1),因此,污染元素組合特徵為污染源追蹤與判別提供了方法技術途徑。

表1-1 工業生產門類與有害金屬的排放

引自Siegel,2002。

工業污染物主要通過「三廢」排放進入環境,農業生產多以非點源污染方式影響農業生態環境,高強度人為擾動使城市等人口密集區形成大范圍的污染。環境污染物通過土壤侵蝕、地下水滲濾、大氣運移與沉降、水體遷移、生物吸收與搬運等機械、物理、化學、生物方式,在生態系統內部、不同生態系統之間不斷遷移、擴散、循環,並伴隨著存在形態的轉變。

污染物自身的物理化學性質、環境介質特性與地形地貌及氣候條件是影響污染物遷移的主要因素。原子的電負性、離子半徑、電價、離子電位和化合物鍵性、溶解度等屬性是決定元素形成的化合物、絡合物類型、離子穩定性、水解能力、膠體吸附性,影響元素遷移機制的內部因素。環境酸鹼度、氧化還原條件、膠體種類與數量、絡合配位體性質與數量是影響污染物遷移的外部環境條件。如大多數重金屬在強酸性環境中能形成易溶性化合物,有較高的遷移能力,而在鹼性環境中則難以遷移;鉻、硫等元素在氧化環境中遷移能力較強,而鐵、銨則在還原環境中易遷移;當環境中存在Cl-

等大量無機或有機配位體時,汞、鋅、鎘、鉛的遷移能力大大增加;當環境中有大量膠體,特別是有大量蒙脫石和難溶性胡敏酸時,汞、鉛、鎘的遷移能力明顯降低。

3.生物吸收累積性及聯合生物作用研究

生物吸收累積是生態系統中物質循環的重要環節,與生物吸收方式、體內轉運機制密切有關,相同環境條件下不同種類的植物和動物對污染物的吸收累積量(以生物吸收富集系數BAC表示)有很大差異,根據吸收富集系數可以將植物分為低、中、高、超富集型植物,這對於篩選抗污染農作物以及超累積植物用於污染土壤的修復提供了理論依據。污染物經食物鏈的生物積累與放大現象也十分普遍,尤其是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如PCBs),因此,採集分析食物鏈頂級生物(如肉食性魚類、動物、禽蛋、奶製品等)能更好地反映PCBs污染,從而評價其污染累積及其危害性。生物體不同器官中污染物分配一般也呈規律性變化,由被動方式經根系吸收進入植物體的有毒有害重金屬濃度一般表現為根>莖>葉>籽實,而動物體內元素濃度分布與組織器官的親和性有關,如鉬聚集於腦組織,鋅和鉻主要分布於腦垂體中,碘主要在甲狀腺中,鐵多在紅細胞中,氟、鉛、鍶聚集於骨中,銅大部分累積於肝臟,因此,選擇合適的污染診斷器官極為重要。

環境中多種污染物共存的現象十分普遍,其綜合生物效應往往不同於任何單一污染物的生物效應,可歸結為相加作用、獨立作用、協同作用和拮抗作用4種類型。如Cu⁃Mo、Se⁃Hg、Cu⁃Zn、Tl⁃Se、Cu⁃Cd、Zn⁃Cd、W⁃Mo、Cd⁃Ca、V⁃Mn、Ni⁃Cu、Mn⁃Mg的拮抗作用,Cu⁃Fe等的協同作用(楊志強等,1998)。例如,研究表明硒在人和動物體內能與砷、汞、鎘等有毒元素結合,降低有毒元素的危害性,保護組織免受有毒物質的損害。無疑,這種復雜的相互作用機制使復合污染評價變得異常困難。

綜上所述,地球化學、環境化學、環境生物學、毒理學等學科領域的理論研究和實驗分析,取得了不同濃度、不同形態污染物的地球化學行為、生物可利用性、生物毒性及其臨界值、生態效應的大量基礎理論成果,這是農業地質環境綜合評價的重要理論依據。

⑨ 試述信託的基本法觀念

信託理論與信託理念

1、民事信託。我國的江平教授和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不約而同地提出了發展中國民事信託的構想。與《信託法》(如第三條)確立的「民事信託+營業信託+公益信託=信託」的模式有所不同,江平教授提出了「民事信託(含營業信託)+公益信託=信託」的制度架構,他認為我國的民事信託應相當於英美法系的私益信託[ ],而營業信託只是以經營信託業務的機構作為受託人的一種民事信託。這無疑是對信託制度本源和社會基礎的回歸——民間財產轉移與管理,對於滿足民眾迅速增長的理財需求和從根本上推動信託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盡管「日本無民事信託」的觀念已在人們心目中根深蒂固,但中野正俊教授在總結大量民事信託判例的基礎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託實際上隨處可見,只是它們在性質上僅僅作為判例而沒有明顯地表現出來罷了。這不僅是對日本信託理論和觀念的觸動,也對我國民事信託的認識和發展極具啟示。難道我國當前的民事信託活動就僅限於小額財產管理、遺產管理和貴重物品保管等初級形式嗎?目前,學界對發展具有我國特色的民事信託充滿信心。隨著信託思想的普及和信託制度的健全,越來越富裕的國人必定會逐漸認識並充分運用民事信託的財產保護和增值功能。由此,受託人在「職業受託」 的基礎上也會產生「非職業受託」,不斷積聚的公民生活資料會更高效地轉化為生產資料。不論這樣的民事信託是否還保有在英國起源時的「原汁原味」,但它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促動作用將是非常可觀的。

2、公益信託。我國當前各方面的公益需求非常巨大,但公益事業主要以基金會的形式出現。江平教授認為,目前基金會的設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較高且程序較繁瑣,與公益信託相比雖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卻沒有明顯的成本優勢。學界普遍呼籲,積極引入靈活、便捷的公益信託,以扭轉我國公益事業發展嚴重滯後的被動局面。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之下,發展公益信託仍面臨著諸多障礙,一是動力不足,即各項鼓勵措施(如稅收等)還未出台,影響了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的積極性;二是機制不健全,即由於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還未真正明確到位,公益信託的受託人資格難以核定,有效管理無法落實。值得期待的是,有關部門已將公益信託列入議事日程,相信不久將在我國的公益事業中發揮重要作用。民政部門等相關國家機關應積極推動公益信託的開展,鼓勵和保障社會捐助,實現信託業和公益事業的「雙贏」效應。

3、信託法學說。目前,學界的目光多集中於信託制度的沖突與協調,對信託理論學說的關注和研究相對滯後。中野正俊教授基於當前信託和信託法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日本信託法學界已有的「債權說」、「物權說」、「實質性法主體說」和「相對性權利轉移說」之外,提出了頗具創意的「限制性權利轉移說」,即認為信託財產並未完整地轉移財產權,而是根據信託目的限制性地轉移財產權。[ ]該學說對信託目的的重視值得贊賞,在當前的信託理論與實務中均具有相當的解釋力。韓國的洪裕碩教授在全面分析日本信託法理論各流派的基礎上,贊成把信託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之後再展開解釋的「新債權說」。一直以來,日本的信託法學說深刻地影響著亞洲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信託立法和司法,我國信託法學界至今沒有影響較大的理論學說,因此借鑒日本的信託法學說既必要又可行。同時,信託法學界應加強與經濟學、管理學等其他學科的信託理論交流,並緊密結合信託實務操作和信託發展動向,及早提出我國自己的信託法學說。隨著我國信託法制的進一步發展,民商法與信託法之間的沖突將會越來越突出,法學界可以考慮將信託法學提升為獨立的法學二級學科,針對其獨特性展開全方位研究。

4、信託觀念。雖然信託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由來已久,但國人對信託的認識卻相當滯後。我國本身沒有信託傳統,而「一物兩權」的英美式信託與大陸法系國家「一物一權」的傳統所有權概念和法律體系相去甚遠,加之當前轉軌過程中市場信用機制嚴重缺乏,使得信託制度在我國的繼受和發展面臨諸多困擾。江平教授認為,信託的觀念與運用在我國長期處於誤解和歧義之中。洪裕碩教授也坦言,信託在大陸法系的中國和韓國會產生「異樣」的感覺。的確,由於人們對信託的普遍陌生和信託公司屢屢被整頓,社會上對信託的質疑與排擠在長時間內還難以完全消解,這對於信託觀念的培育和普及產生了負面影響。究其根源,仍舊是我國的法治建設和市場經濟還不成熟,法律不健全和信譽嚴重缺失是制約我國發展信託制度和普及信託觀念的系統性障礙。相信,隨著我國經濟的日趨發達,國民理財的需求與人們對信託的認識將會同步增長,尤其在信託理論和立法的不斷推動下,信託的獨特價值和巨大潛力必將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與接受。

⑩ 推薦一本好的講<>金融法<.>的書!最好是進些年出版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注釋本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最新放貸人法律
作者:劉萍,張韶華,孫天琦 出版社:中國金融出版社
3、合規管理原理與實務
作者:黃毅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4、信用卡安全機制與法律問題的理論與實踐
作者:趙永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5、新編金融法小全書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6、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金融法律法規匯編(2009年版)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金融法律法規匯編》編委會 出版社:立信會計出版社
7、金融市場中的法律風險(LEGAL RISK IN THE FINANCIAL MARKETS)
作者:(英)麥克羅米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8、實用版法規專輯-金融法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9、信託法基礎理論研究
作者:張軍建 出版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0、金融監管法研究
作者:徐孟洲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