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託計劃
1、何為信託計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簡言之,信託是一種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財產的一項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利用信託原理,一個人(委託人)在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親自管理財產的情況下,可將財產權轉移給自己信任並有能力管理財產的人(即受託人),並指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用於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2、托計劃的特點
a) 信託具有融通資金的性質
b) 信託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c)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d) 信託收益穩定,且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銀行定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
e) 國家信託計劃的發行與運作監管嚴格,有效的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3、中誠信託簡介
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中煤信託),成立於1995年11月,注冊資本金4億元人民幣(含1500萬美元);2001年9月3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成為全國首家完成重新登記的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等現行法規,公司致力於規范信託業務的開發和經營,以良好的回報、優質的服務贏得市場和客戶,信託資產規模迅速增長。截止2003年底,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達到75億元;自有資產規模不斷擴大,達到21億元;累計實現利潤10.64億元,上交稅金4.61億元,股東分紅3.74億元。
4、信託項目回顧
自重新登記以來,中誠信託已發售的信託項目如下:
l 北京車公庄危改小區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4.6%,已於2005年4月還本付息)
l 廣發行信貸資產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年期,年收益3.2%,已於2005年11月還本付息)
l 北京太陽星城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4.2%,已付一次收益)
l 北京榮豐2008項目財產信託優先受益權轉讓產品
(2年期,年收益4.8%)
l 北京萬年花城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4.9%)
l 北京安福大廈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5%,已付一次收益)
l 一托染油技改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3年期,年收益4%)
l 北京柏陽景園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5.5%,已付一次收益)
l 中信信貸資產受讓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年期,年收益4.82%)
l 金麗溫高速公路間接銀團貸款受讓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年期,年收益4.2%)
l 鄭州卷煙總廠設備融資租賃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5.8%)
l 北京天天朝陽·宣武門大廈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5.8%,已付一次收益)
l 南京鋼鐵聯合有限公司貸款項目集合自己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4.5%)
l 光大信貸資產受讓項目
(1年期,年收益3.98%)
l 北京麗江新城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6.3%,已付一次收益)
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資理財品種,信託計劃將成為您投資組合之中中長期、低風險投資品種的最佳選擇。
2. 證券結構化信託,投資單一股票品種,不得超過該信託資產凈值的20%,請問這條規定是來自哪條法律法規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信託公司結構化信託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3.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基金 信託三者的區別
1、形式和發行方式不同
集合理財也叫券商集合理財屬於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形式;它和證券投資基金一樣,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信託產品、集合資產管理產品,分別由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具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管理、運作。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以將所持份額贖回或轉讓。集合資產管理產品和資金信託產品不得公開發行,因而也不能在證券交易場所流通。
2、投資者定位以及投資風格不同
基金是大眾化的理財品種,是公募產品;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帶有一定的私募性質,它目標群多為中高端客戶。券商設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10萬元,而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
券商集合計劃的股票投資下限最低可以為0,而基金都有持倉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倉下限為80%。
3、范圍不同
資產管理業務的范圍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 信託業務和委託理財業務。信託合同的當事人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 營業信託的受託人在法律上要求較為嚴格,是經有關部門批准專門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4. 「中南建設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三期)」多盈網的這個產品2年期投資房地產,據說現在房產信託風險小
我看了一下,兩年期的,100萬收益8.8%,在相同期限的房地產類型信託產品里收益確實低,現在房地產信託項目多不是說風險小不小的問題,信託說白了就是給人籌錢的行業,只不過受到銀監會和相關法律的監管,是合法集資,而具體需要籌錢的企業自然是對資金需求大的行業,比如房地產和礦產,這也就是為什麼這兩種類型的信託產品最多的原因,信託項目的風險把控除了信託公司自己內部機制以外還要通過銀監會的審核,批准了才能發,一般只要項目經理在談項目的時候不暗箱操作就沒啥太大的問題,項目公司一般和房地產公司做項目挑的也都是在當地名氣大實力強的企業,像我們公司做房地產項目的門檻是「432」,房地產信託一般都是兩年以上的期限,不過買信託的話建議你還是買一年的,資金流動性好,風險比較低,挑好實力強的公司和風控嚴的項目就沒問題
5. 請問在一個集合資金信託中,如果查出其中一個受益人的財產為貪污款,這個信託還能存續嗎否則該如何處理
1、信託法確有規定以非法財產設立信託或以非法目的設立之信託為無效信託之規定。但在目前實際操作中,由受託人(信託公司)來判定該當信託財產是否為委託人真實合法擁有的財產,實際很難實現,故此實務中,都會在信託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中約定,由委託人自己承諾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從而使得受託人在確有第三方有權機構確定信託財產來源為非法時,終止信託或免除相應責任的依據。
2、國內信託相關業務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等,以期合法自有資金(或資產、權益等),信託與受託人,並簽訂信託合同等文件且真實交付信託財產後,信託關系方為生效;信託正常或非正常終止後,受託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約定的信託財產返還方式(形態),返還與委託人/受益人,隨後信託關系解除。被返還的信託財產還原為委託人/受益人的固有資產,並根據也已經不具備委託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會身份屬性及其行為後果,參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司法凍結等。但這時司法凍結的不是信託財產,而是相關責任人的固有財產。
3、集合信託計劃相關,類似你提的問題中,確認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法也沒有(沒見過)相應的司法解釋。但是,
集合信託涉及多個受益人,其信託財產運用方向上,屬於代定信託(即受託人代為確定);信託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運用方向、終止日期、信託財產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態等具有同質性;對個別受益人的不法來源的信託財產的執行,會在客觀上引致當期未到期的整體的信託財產本金的減少,進而影響整個信託計劃的運作與信託目的的實現。至少,屬於信託合同約定外的信託財產的處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開受益人大會。實際情況是,因為信託計劃到期後,「不法財產」(含本金與收益)也將會按信託約定劃付至「不法委託人/受益人」指定賬戶,屆時有權機構再對該賬戶中資產進行處置,並不實際影響公權力的實現。
故此集合信託計劃終止後,再行處理,是一個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實際操作的現實選擇。既不違反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也顧及到了一般民法項下的公允原則。
4、國內信託相關能稱為「法規」的只有「一法兩規」,完全不足以涵蓋廣泛的信託業務領域,特別是信託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發生交叉和沖突時,更不容易說清楚。只能根據屆時的具體情況,及信託公司與有權機構的溝通情況進行臨機處理。
6. 請問什麼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中金在線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是指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投資者)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及以上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信託業務活動。
7. "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這條信託法里邊的條文是什麼意思,麻煩具體解釋一下
這是在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3號,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裡面,
第五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也就是說,1個信託單位=1個信託受益權。
並不是對信託的預期收益率進行的規定。信託公司可以在信託合同中規定,認購金額的不同而區分收益率的。這不違規。
8. 您好,請問您是否知道,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投資范圍
你找不到的。
1、信託是個法律概念,不是個經濟或金融概念。
2、國內就信託公司所為的「信託業務」或「信託產品」,實際上包含了兩個關鍵內容。一個是信託財產的來源與形態,一個是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
3、所以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在信託財產的來源為向多個投資募集,所為「集合」,信託財產的形態一般表現為現金,所為「資金」;你問的投資范圍,實質上就是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了。
4、信託相關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但,用來放貸款,就要遵從貸款通則及擔保法相關規定;用來投資企業,就要遵從公司法相關規定。用來進行證券投資,就要遵從證監會相關法規,凡此種種。
9. 哪個信託產品比較好
新華信託-華錦166號.文山市保障性住房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推薦理由如下:
1、政府項目:政府劃撥81畝土地用於保障房建設,總投入3.52億,其中1.52億由政府撥款,2億由新華信託募集;
(政府撥款1.52億相當於給信託資金2億做了安全墊)
2、還款來源充分有保障:保守預計銷售收入3.98億,2倍覆蓋本金,目前項目建設進度完成80%,16年前可以全部銷售完畢;
3、風控措施完善:抵押項目土地評估價值5.1億,抵押率僅為38.73%;
一、 基本要素
(1) 年化收益率:100萬≤金額≤300萬 9.5%/年
300萬≤金額 10.5%/年
(2) 信託期限: 24個月
(3) 利益分配: 按年付息
(4) 信託規模: 2億
(5) 資金用途: 用於建設文山市保障房。
(6) 產品類型: 政信類
個人觀點
這是一個中規中矩的政信項目,但融資方的資質是亮點。
1.文山城投:文山建設局100%控股國企,凈資產38.8億,資產負債率10.37%,2014年3月13日發行公司債(14文城投 代碼124541),主體評級AA-,評定:穩定。
2.文山城投是當地最大的國有企業。在城市建設方面具有壟斷優勢,並獲得政府在資本金及資產注入土地收益返還等多方面的大力支持。
3.文山目前處於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鎮化建設的蓬勃期,受文山州政府委託,文山城投對市政道路周邊土地進行整理,可為公司帶來持續性經營收入。
4.文山州政府下文批復,在2014年至2016年將價值不低於25億元的經營性資產注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