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信託受益權轉讓銀監有幾號文
根據我國《信託法》第46條的規定:「受益人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但是,全體受益人棄信託受益權的,信託終止。同時,第47條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尤其重的是,第48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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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誰能給我通俗的講一下什麼是信託。標準的解釋里信託分為委託人,收託人,受益人,受益人和委託人不是一個
這么說吧,你有100W資產,但你不會打理,越理越少,而你又非常信任我,所以你把資產委託給我,讓我打理,(這個資產的所有權在你,而管理權在我),規定個期限,一般按年算,你再指定一個受益人,就是這個資產到時候不論盈虧,都給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親人,還能是陌生人。而我也能從中獲得酬勞,這個具體數值看約定簽的合同。
3. 銀行能否購買股權類信託受益權
銀行的資金分為自有資金和管理資金,兩者都可以購買股權類信託收益權,但前者要通過內部合法的直投手續,後者要符合銀監會有關股權收益權投資方向的監管指引。
4. "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這條信託法里邊的條文是什麼意思,麻煩具體解釋一下
這是在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3號,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裡面,
第五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也就是說,1個信託單位=1個信託受益權。
並不是對信託的預期收益率進行的規定。信託公司可以在信託合同中規定,認購金額的不同而區分收益率的。這不違規。
5. 商業地產信託可以繞開銀監會做單一信託嗎
肯定不是一樣的,完全是兩個概念
1、中信信託為金融機構中的信託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而且中信信託是國內最大的信託公司。
2、銀佰匯好像是一家金屬交易所,不是金融機構
運營模式:
1、信託的運營模式為投資人投資集合信託,資金用於具體的項目運作,信託公司賺取信託報酬,屬於私募范疇
2、金屬交易所,一般是交易平台,以收取服務費為盈利,可以參照泛亞,就是雲南金屬交易所。
6. 單一信託受益權可以轉讓給個人嗎
不可以,信託合同一般都會這樣約定的
7. 存單質押信託受益權什麼意思
存單質押信託收益權是指借款人以貸款行簽發的未到期的人民幣定期儲蓄存單作為質押
望採納,謝謝!
8. 信託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託受益權按什麼順序排列
很「奇怪」的問題。
1、信託這種法律關系,其首要特徵為,在信託期間,財產或財產權益的所有權、處分權和受益權分別為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保有,並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各自行為。其中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其對其持有的信託受益權的「行權」,必須在信託終止時。
2、如果是「自益信託」,也即委託人通過信託合同的約定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的,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實際上就是委託人自己放棄了自己的權利,自己不要自己的財產了?很怪異。目前國內的信託絕大多數,無論是單一信託還是集合信託,都是自益信託。
3、如果是「他益信託」,也即委託人通過信託合同的約定指定「善意第三方」為受益人的,比如遺囑信託,則如果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且信託合同無專項約定的,受託人應在信託結束時,將信託財產交付與委託人或其法定權利繼承人。
4、「他益信託」狀態下,基於「信託財產依法獨立之原則」,除非委託人書面指令或信託合同有專項約定的,受益人的自然狀況或權利狀況的變化,並不應影響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並直至信託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