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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非法所得信託

發布時間: 2021-04-09 15:44:48

㈠ 非法收入能否信託給他人

不可以。我國《信託法》規定,信託財產的來源必須是合法的!

㈡ 違法所得進入信託有隔離功能嗎

公益信託是為了實現公益目的,可以促進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一項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公益活動。因此,國家對公益信託給予優惠。從英美兩國看,對公益信託的優惠主要表現在稅收優惠上。在委託人將財產交給受託人,成立公益信託的階段,減免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在公益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生的孽息,無論是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資所得,只要用於公益目的,免徵所得稅。

㈢ 非法信託業務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依據刑法,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認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並對造成刑法有關條款中「情節嚴重」和「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葯、劣葯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葯罪,生產、銷售劣葯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㈣ 怎樣區分違法所得和非法所得

違法可以認為是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和約束性規定,如犯罪和治安行政案件,而非法則可以理解成為法律規制以外的行為,如政府違憲等等。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往往是適用刑法和治安處罰法或其他部門法中的懲罰條款,而非法行為的後果往往是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當然其所得就同理可得了

㈤ 非法所得如何認定

由於國家賠償法的深入實施,近幾年來很多案件的當事人或其近親屬、代理人等,拿著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要求檢察機關退還法院判決未認定的部分款物。其理由是這一部分是他們的合法所得,檢察機關也無權追繳。面對此問題,檢察機關部分工作人員也包括大部分在基層工作的政法人員認為案件當事人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筆者認為: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困惑,這是因為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對追繳的性質認識不清,缺乏實際可操作性與理論上認識的欠缺性。若要走出誤區應採取如下措施:
一、分析實踐中認識誤區產生的原因
實踐過程中不少司法人員及當事人認為未被法院判決認定的部分當然就屬當事人的合法所得,實際上這是認識上的錯誤。筆者試分析誤區的產生有如下原因:
(一)法律對非法所得進行追繳的規定不明是對「非法所得」產生認識誤區的主要原因
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對非法所得的處理就是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是對追繳行為事後賠償的一種確認 ,這一規定內容比較含糊:「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而刑法中「追繳」的法律條款的規定是在量刑一節中,然而追繳又不是刑法的法定刑種,也不是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非刑法方法,因此,作為執法機關,其職權的行使,必須來自於法律的明確授權;而有關追繳這一職權沒有明確授與哪一機關按照什麼程序行使,這就導致檢察機關在行使偵查權過程中,對違法所得財物的凍結之後的程序無法律規定,就會使人產生了「沒被法院認定的財產就是合法所得」的錯誤認識。
(二)法院判決的罰沒「贓款贓物」是對「非法所得」認識誤區的另一因素
多年來,有些法院在判決書上出現這樣的判決:「判決如下:一、......;二、沒收贓款贓物折款和違法所得款共計3456元」的字樣。而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就拿著這樣的判決書來找檢察機關,並稱,法院就只認定這一部分是非法所得,那麼被你們凍結或收繳的款項的剩餘部分當然就是合法財產。乍一聽起來似乎很有道理,但究其實質來說,至少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刑法上的賦與法院職權的沒收財產刑,是針對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而不是非法所得;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沒收只是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的財物,並不是指違法所得和贓款贓物。第二,刑法第六十四條沒有明確規定沒收權由哪一機關行使。第三,即使沒收,也缺乏控辯裁這一正當程序,從而法院的判決范圍超越了指控的內容,缺乏了給被告人行使抗辯的權利與機會,這一判決沒收顯然是暗箱操作。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證實體上的公正,而程序法的不完善就必然導致部分人對非法所得產生錯誤認識。
(三)缺乏控、辯、裁程序是部分人員產生認識誤區的又一重要原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僅限於被害人及國家集體的財產直接損失,而象受賄等一些案件的受賄財物就無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其一。其二,在實踐中,檢察機關對國家集體的財產造成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比例是少得可憐。綜上兩個因素,就導致了對非法所得的認定缺乏一個控辯裁的程序,也就很難使非法所得進入一個公開、公正的程序。因而就不可避免地給一部分人帶來了沒被法院認定的部分就是合法所得的認識上的誤區。
二、正確認識追繳的性質
法律對追繳的性質沒有明確規定,也是導致認識誤區的原因之一。
如前所述,由於法律對追繳權的行使機關規定不明,同時,法律也沒有對追繳的程序予以規定,我國刑法將追繳規定在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中的量刑一節,容易讓人誤解追繳也是量刑。因而無法使廣大的執法者與普通人認識追繳的性質。而德國現行刑法典把追繳和沒收編在一節,並把這一節納入第三章犯罪的法律後果中去,誠然該國刑法也沒有將追繳列入刑罰中去,也正是如此,追繳不是刑罰及實現刑罰的方法,所以追繳就不應該是法院對被告人認定有罪的那一部分數額,而應是大於或等於有罪數額。因此,追繳不是刑罰,這是其一;其二,繳也不是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的非刑罰方法,因為這二者是在不同的條文中規定的,且名稱和內容也不同。
有鑒於此,那麼追繳到底屬於什麼性質呢?筆者認為,追繳對於被追繳人來說承擔的是一種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追繳的對象是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所以從最基本的一般違法與嚴重違法(犯罪)的概念間的關系來說,判決認定有罪的部分的數額是嚴重違法的部分,而一般違法的部分是不能被認定為有罪的。作為一般違法大體可分為民事違法、行政違法,因而這兩部分的非法所得額則應予以追繳,其目的就是為實現「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這一我國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三、應明確非法財產所採用的證據證明標准
在認清追繳對於國家來說是一種權力,對於被追繳人來說是一種民事責任這一性質後,即應進入訴訟程序,無疑認定非法所得的證據證明標准應採用民事訴訟的證據證明標准。然而,現行的司法實踐中,部分人在上述因素的誘導下,在認定非法所得過程中錯誤地適用了刑事案件的證明標准,也難怪當事人也會產生這種錯誤認識!在關於訴訟中的證據證明標准問題理論上,現今只是在理論界有所認識的情況下,這部分人可能對證明標准問題沒有上升到理論高度,從而未能分清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是否相同,錯誤地把刑事案件中對證據與案件事實要求和民事案件的對證據和案件事實要求等同起來。結果就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沒被認定為犯罪事實的那一部分財產就是合法財產」。顯然這個結論與前面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的情形發生矛盾,產生這種矛盾的原因就是因為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證明標准不同。
法律界人士大多熟悉前幾年在美國發生的辛普森謀殺案,該案法院宣告辛普森無罪釋放。而被害人的近親屬對辛普森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了足以使辛普森傾家盪產的巨額賠償金。剛開始我國輿論界認為這是美國司法不公正的表現。究其實質,這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這兩種案件對人權的態度不同。刑事案件它涉及到對人的自由權、生命權的剝奪問題;而民事案件則是對人的一定數量財產權及其一定行為課加義務的問題,特別是財產的執行,它具有可回轉性的特點。作為刑事案件,人死不能復生,或是人身自由
對於個體的人來說是比生命次之重要。難怪革命先烈在追求自由與解放的過程中寫下了「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的壯麗詩篇。正是如此,美國的刑事司法對刑事案件的證明標准要求極高,特別表現在證據的收集、查證屬實及證據的量上都有些特別要求。上面提到辛普森刑事程序上,正是由於負責偵查人案件的白人警官生前曾有過歧視黑人的言論,導致其所取的證據皆不能成為定案根據,因此辛普森被無罪釋放。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的司法工作人員,特別是檢察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同志對刑事案件的證據質的確實與量的充分上及案件事實是否清楚上都有了較為清楚的認識。更為重要的是我國刑訴法規定的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則形成了司法工作人員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上形成的證據鎖鏈意識。因而,司法工作人員在自覺地不自覺地遵從刑事訴訟法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也即是所有證據要經過「查證屬實」(刑訴法四十二條),所有證據要形成有機鎖鏈,得出結論是唯一、排除其他可能性。
四、刑事訴訟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追繳程序
第一、在刑訴法中明確規定「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而讓被告人及辯護人有反駁與對抗的權利,避免前文所提到的法院超出公訴機關的指控范圍而判決。
第二、擴大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即對非法所得的部分予以追繳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讓其進入程序,從而使真理越辯越明。如犯罪分子的行為給國家和集體造成損失,即使察機關已扣押了其財產,也應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讓法院的判決來最終確定其賠償數額。當然即使檢察機關扣押的是其合法財產也不應屬於非法扣押,從而作為刑事賠償案件來受理。
第三、通過法院的判決予以合法的形式追繳,從而讓人明白其被追繳的部分於實體法有據,於程序法上公平、公開、公正,減少不必要的司法資源及社會資源的浪費。

㈥ 什麼叫非法所得

非法所得(Illegal money),或稱不法利益或不義之財,通常指:
1、當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前提下,從事經營活動而獲得的利潤或者純收入。
2、通過違法行為、不正當方法、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所得的利益
目前,我國關於"非法所得"的界定主要是從以下三個角度來進行:
第一,從取得方式和途徑上是否有瑕疵的角度來看,"非法所得"即自然人或法人通過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勞動、經營、投資等行為而獲得的收入。也有學者認為,除上述違反法律規定而取得的收入外,"非法所得"還包括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而獲取的利益;
第二,從法律事實引致的後果,即從佔有是否被法律所承認的角度,將"非法所得"定義為所有權不為佔有人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三,從收入的性質及是否具有公開性的角度,將"非法所得"分為兩類: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不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其中,只有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才能被納入征稅范圍。

㈦ 什麼是非法所得

非法所得,或稱不法利益或不義之財,通常指: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受他人的犯罪所得之贈與。黑吃黑,掠奪他人的犯罪所得。在司法上,對於判刑確定的不法所得,大多會沒收,或加征罰鍰。而收受他人之不法所得,可能會被視為受益人,而視同共犯。

㈧ 違法所得與非法所得的區別

違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對人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活動,即實施了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獲利額。
非法所得或稱不法利益或不義之財,通常指: 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 收受他人的犯罪所得之贈與。 黑吃黑,掠奪他人的犯罪所得。 在司法上,對於判刑確定的不法所得,大多會沒收,或加征罰鍰。而收受他人之不法所得,可能會被視為受益人,而視同共犯。
非法是指不符合法律規定。非法所得是指不合法的收入。非法所得的外延大於違法所得的外延。非法所得可能是違法的收入,也可能是不違法的收入。在行政立法中,大多數「非法所得」與「違法所得」的含義是一樣的,只是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中,立法者使用了不同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