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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產品提供貸款叫停

發布時間: 2021-04-09 10:31:10

『壹』 銀行理財產品為什麼通過信託做委託貸款

信託貸款理財產品,是銀行將客戶的資金以理財產品的形式集中起來,通過信託公司向指定對象發放貸款,分為轉讓和貸款兩種性質。 轉讓類產品是銀行和信託公司進行的某個債權轉讓行為;而純貸款類產品由信託公司向企業發放貸款,銀行只起到中介作用,一般會提供第三方擔保來提升產品競爭力。
簡單了說:就是責任轉嫁。

『貳』 有信託公司已停止與現金貸平台合作了嗎

現金貸和另一大資金供給方信託公司的合作似乎也開始收緊。記者獲悉,有信託公司已停止與現金貸平台合作,而且是規模較大的「頭部」平台。主要是雙方合作條件未談攏,該信託公司抬高了資金成本。

某城商行資管部人士則告訴記者,對於轉型中的銀行來說,與現金貸平台合作,還可以增加資產規模,又能獲取用戶資源。銀行也比較挑剔,會對合作平台設定合作準入條件,比如股東規模、治理結構、風控模型、歷史數據等等。

近期,央行有關負責人公開表示,包括現金貸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可以預見,監管對現金貸業務的整頓力度或將超過之前。(見習記者 魏倩)

『叄』 信託貸款的三大隱憂

在經歷了近幾年的爆發式增長之後,信託業的後續發展引人關注。信託行業已進入戰略轉型和高速發展前所未有的態勢中,已經成長為中國金融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信託業的發展也存在多個隱憂。信託業發展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已經取得的發展和成績能否持續、穩固。
隨著市場環境和政策導向的變化,信託機構如何發揮自身的資產管理能力和制度優勢,適時改變信託經營管理策略,充分發揮功能優勢、豐富信託新產品、提高在經濟結構調整中投融資創新服務水平,將成為當下信託機構必須面對的現實:
一方面,龐大的存量信託資產需要穩健管理,這將考驗信託機構的後期管理能力和風險緩沖能力;
另一方面,在傳統的優勢業務日漸式微的大背景下,培植新業務以帶動增量的信託資產,也是備受關注的現實問題。
其次,理財市場大瓜分,業務競爭日趨激烈,信託行業正統的業務優勢將難以維持延續下去。
在過去的十年中,信託公司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名正言順地扮演了中國資產管理行業「先導者」的角色,並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經驗。但是由於主客觀的復雜原因,信託更多的是從事平台或通道業務,其資產自主管理的核心價值尚未完全發揮出來。
面對新出現的資產管理行業激烈競爭的局面,信託公司行業能否在牌照價值之外,體現更多具有專屬競爭力的核心價值,這可能是在其未來資產管理中需要著重考慮的一個問題。
最後,信託配套法規制度的缺失,監管方式的「一律」原則,被認為依然是信託創新發展的瓶頸與門檻。盡管《信託法》確立了我國基本的信託制度,為我國信託行業的生存和發展起到了法律層面的有效保護作用,但因其在信託財產獨立、信託生效等規定存在不少瑕疵,特別是最為需要的信託登記、信託稅制、信託業務規范、信託受益權交易等配套制度的立法建設,沒有及時跟進,使信託向縱深方向的創新展業,受到了極大的約束和限制。
此外,信託業執行的近20個行政規則,既沒有法律層面的效力,也沒有國務院行政法規層面的效力,多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規范信託公司,屬於信託公司行業的業務范圍,很難抵禦諸如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同類機構的獵食。

『肆』 銀監會對信託產品審核的 四三二 標準是什麼

「四三二」規定,具體是指地產商必須「項目四證齊全、企業資本金達到30%、開發商二級以上資質」。當時銀監會還要求進行總量控制,穩中有降,並且對房地產信託業務進行「摸底」,下發《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表》,重申「事前審批」制度。
銀監會對房地產信託再次發力,下發《關於做好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銀監局逐筆監測3個月以內到期信託項目的預期兌付情況,判斷兌付風險,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到對房地產信託項目兌付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伍』 《信託法》中「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中的「實收余額」是什麼

1、信託公司的財務實際上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其固有資金,一個是其受託管理的資產或資產(含權益);
2、基於現有信託相關監管精神,信託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評級的不同,分別按月、季、年,向監管機構或其他有權機構上報、披露,當期所有存續的信託業務所對應的實際收取的信託財產額度,稱之為「當期信託財產余額」,就是你理解的「當期」信託公司管理的所有的信託計劃(含單一信託)的所對應信託資產的總規模;
3、信託公司當期受託資產余額中的貸款(以向交易對手發放貸款為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額度,不得超過總規模的30%;
4、設定這條限制的初衷在於限制信託公司過度發放貸款,不利於通過市場貸款總額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同時也有助於信託公司向真正的主動管理型的資產管理機構轉化,弱化其非類銀行信貸機構的市場形象,有效控制自身經營風險。

『陸』 信託產品是否可以貸款

一般不能,因為信託產品很多不保底,另外銀行接受的質押物要麼是本行認定的,要麼是本行發行的

『柒』 中央銀行針對信託理財集合資金用於貸款可能引發潛在風險的最新政策

由於新興市場國家(以中國為代表)和發達國家(以美國為代表)在市場基礎條件、 匯率制度、 貨幣地位和外部約束條件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因此,在金融危機中採取的反危機政策有很大不同。
第一,從貨幣政策方面來看,美國在金融危機中採取了寬松的貨幣政策, 大量投放貨幣, 降低利息
率;而東亞金融危機中以泰國為代表的主要危機國都採取了緊縮的貨幣政策。金融危機爆發以後,美聯儲採取了超常寬松的貨幣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向銀行體系大規模注入流動性。粗略統計,自從危機爆發以來,美國基礎貨幣供給從2007 年8 月初至2009 年3 月4 日增加幅度接近200%,遠遠超過歷史平均水平。二是大幅降低聯邦基金利率。到2008 年12 月17 日聯邦基金利率降至0~ 0. 25% ,已經降至歷史最低水平。三是創新了貨幣政策工具,拓寬了流動性注入渠道。美聯儲充分發揮其! 最後貸款人的功能,緩解了金融系統流動性緊張局面,避免了更壞情形的發生。由於吸取了大蕭條中貨幣政策操作失誤的教訓,美聯儲反金融危機的一大特徵是積極主動、 反應迅速、 動作力度大並具有前瞻性。東亞金融危機爆發以後, 泰國和韓國等東亞國家面臨著資本外逃和投機攻擊的困境, 1997 年 8 月到1998 年3 月前後,採取了緊縮的貨幣政策。例如泰國市場利率水平從1997 年第 2 季度 12%的水平提高到第3 季度的19% ; 1997 年底到1998年初, 印度尼西亞政府將利率提高到 40% ;馬來西亞政府於1997 年10 月要求將國內信貸增長率從1997 年25%降低到1998 年的15% [ 6]緊縮的貨幣政策使東亞國家資金嚴重短缺,一些原本健康的企業也受到拖累,陷入倒閉和破產。總體來看, 在危機爆發的第一階段,美國採取了寬松的貨幣政策,降息並向金融體系注入流動性,有效緩解了危機的蔓延;而東亞國家由於面臨匯率問題、 投機攻擊問題以及通貨膨脹問題,採取了緊縮的貨幣政策,雖然有力打擊了投機者,但也使經濟進一步衰退。
第二,從財政政策方面來看,美國執行了積極的、 寬松的財政政策,而東亞國家在危機爆發階段則執
行了緊縮的財政政策。危機爆發後,美國政府出台了大規模財政刺激計劃和減稅政策。2008 年1 月20日推出一項總規模約為1450億美元的財政刺激措施! 綱要 , 旨在通過減稅等手段, 刺激投資和消費。另一項是在雷曼兄弟公司倒閉後力推的7000 億美元金融救援計劃。奧巴馬政府上台後又推出7870 億美元的經濟刺激計劃,幾乎涵蓋美國所有經濟領域, 資金總額中約 35%將用於減稅, 約65%用於投資。
大規模財政救助計劃的出台, 短期內起到了刺激內需、 穩定經濟和提高消費者信心的作用。在東亞金融危機爆發期間,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要求下, 東亞國家基本採取了緊縮性的財政政策。
例如, 1997年 8 月開始,泰國採取多項措施來達到財政盈餘, 以求縮減經常項目赤字; 馬來西亞政府於1997 年10月公布了1998年財政預算,要求減少開支,使聯邦政府財政盈餘達到國民生產總值的 3. 7%以內;韓國在1997年 10 月爆發危機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削減財政開支的政策。這些緊縮性財政政策起到了抑制投資和消費的作用,使危機雪上加霜。
第三,從匯率政策方面來看,危機期間美國並沒有對美元匯率給予太多關注,美元匯率也未因危機出現大幅貶值; 東亞國家在危機期間則將主要注意力放在匯率方面,力圖影響匯率走勢。危機期間,美
元匯率出現了巨幅震盪, 2008 年7 月後的4 個月內,美元對主要貨幣匯率升值20% ,美聯儲降息後又急跌8%, 進入2009 年後美元匯率又有所上揚。雖然, 美國經常項目逆差占 GDP 的比例達到5%,但由於美元地位特殊, 美元匯率受美國對外經濟不平衡影響較小,主要受市場對美元需求預期影響, 而美元匯率波動對美國金融危機的影響也相對較小。
東亞金融危機中,匯率劇烈波動扮演了重要角色。因為東亞國家都是非儲備貨幣發行國,因此對外
經濟交往必須進行貨幣兌換, 外匯儲備也多以美元形式存在。東亞國家實行的多是盯住美元的匯率政策,但是多數國家在經濟情況和國際收支情況發生變化以後,沒能及時調整匯率,因此,出現本幣幣值高估,引發投機攻擊。政府為維持固定匯率,一面提高短期利率以增加投機者成本,另一方面投入外匯儲備以維持匯率不變。最終都是以放棄固定匯率而告終, 本幣大幅度貶值,例如, 印尼盾曾貶值近 80%。匯率貶值使得東亞國家進口商品價格上漲,帶動通貨膨脹上升, 因此需要採取緊縮政策。總體來看,在危機初始階段, 東亞各國政府都是把穩定匯率作為最重要的政策目標。美國在危機中可以不受匯率問題制約,能較為自由運用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不必過於重視外部均衡;而東亞國家在危機中,則受制於投機攻擊和匯率波動, 必須考慮外部均衡以及本幣貶值對國內通貨膨脹的影響,因此,需要採取緊縮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但是這又造成國內經濟進一步衰退。
第四,從對實體經濟救助來看,美國政府救助的規模和速度都要強於東亞國家。在危機中, 美國政府除對金融機構注資和救助以外, 還對汽車和新能源等產業進行注資和救助。2008 年12 月聯邦政府向三大汽車製造公司提供救助,對陷入困境的三大汽車公司進行重組。奧巴馬政府還提出了一個龐大的新能源計劃。在東亞金融危機中,各國政府對實體經濟的直接救助在力度和時間的及時性方面遠不及美國,只是在1998 年以後有些國家政府對實體經濟進行救助。例如,韓國在1998 年12 月力促現代、大宇、 LG 等五大財團同意通過合並及出售資產等方式整合汽車和半導體工業, 以降低債務, 削減過剩的生產能力。縱觀金融危機全過程可以發現,從危機開始, 美國政府就堅決執行超常寬松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並對金融機構和實體經濟直接救助;而東亞國家政府從危機開始到經濟穩定下來, 經歷了本幣匯率貶值到穩定的過程, 其政策也經歷了維護匯率穩定到實行浮動匯率制,從緊縮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到寬松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這樣一個過程。到1998 年第3 季度以後,東亞各國政府紛紛採取寬松貨幣政策促進經濟發展。例如, 在匯率趨穩的情況下,韓國中央銀行在 1998 年第2 季度開始下調利率以刺激經濟增長,市場利率從1998年第1 季度的23. 9%降至1998 年12 月的7% ,遠低於危機前的水平。同時,由於經常項目收支狀況好轉,財政政策也開始放鬆,從1998 年初到下半年,政府預算目標由收支平衡調整為赤字占國內生產總值的4%[ 6]
泰國政府將市場利率從1998 年第2 季度的 18%降至第3 季度的9%, 再降至第4季度的3. 8%,財政赤字目標擴大到國內生產總值的4%。
綜上分析可以看出, 東亞國家在金融危機中面臨的與美國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東亞國家是非國際
儲備貨幣發行國,實行固定匯率制度,用美元充當外匯儲備, 在本幣匯率高估,遭到投機攻擊時, 政府為打擊投機攻擊需要提高短期利率, 緊縮貨幣政策, 提高投機者的借貸成本。但隨著固定匯率被攻破,本幣大幅貶值,進口商品價格大幅提高,直接帶來國內通脹壓力,因此, 必須採取緊縮的貨幣和財政政策抑制國內通脹,並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緊縮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進一步使經濟雪上加霜。所以,選擇在適當之時放鬆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就成為經濟能否盡早復甦的關鍵問題。通過對新興市場國家和發達國家金融危機的比較,可以發現兩種類型國家的金融危機存在巨大差別;通過對新興市場國家和發達國家反危機政策的比較,發現各國政府在貨幣政策、 財政政策、 匯率政策和對實體經濟的干預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異。總而言之, 新興市場國家政府不能完全照搬發達國家的
模式,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充分吸收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 完善自己的反危機政策。通過以上研究可以得到如下啟示:
第一,新興市場國家的貨幣地位和匯率制度與發達國家有本質區別,匯率劇烈波動是新興市場金融
危機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避免本幣幣值高估、 投機攻擊和資本外逃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在投機攻擊較為嚴重和資本外逃數量較大的時候,採取臨時資本流動管制也不失為一種有效手段。
第二, 從東亞金融危機中可發現, 緊縮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使本來已經出現問題的經濟雪上加
霜,而美國在金融危機中實行寬松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極大緩解了危機, 避免了形勢惡化。但是,新興市場國家在金融危機爆發時往往面臨著投機攻擊和匯率劇烈波動,不得不實行緊縮貨幣政策,那麼,在什麼時機放鬆貨幣政策,就成為反危機能否成功的一個關鍵問題, 過長時間的緊縮政策必然導致接踵而來的嚴重的經濟衰退。第三,從美國政府在金融危機中的救助效果來看, 一國政府在面對金融危機的時候,不但要關注金融體系問題,對金融機構實施救助,同時也要關注實體經濟問題,對重要產業進行適度救助。處在金融危機中的金融機構具有避險和惜貸的特點,政府對金融體系注入流動性只能是緩解金融機構自身困境,很難實現透過金融機構向實體經濟輸入資金的目的, 因此,政府有必要直接向實體經濟注入資金,以避免健康的企業因流動性缺乏而大批倒閉。

『捌』 不歸還信託貸款會有什麼後果

信託貸款關系的本質其實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因此,如果不歸還信託貸款,其直接後果是面臨違約。

如果違約,則信託債權人可以依據合同追究您違約責任。如果您不按規定還款,還可能面臨被起訴和被執行。

『玖』 信託貸款的貸款限制

中國銀監會發布新信託監管規章,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新辦法在信託公司類型、信託產品設立、集合信託異地業務、信託財產託管等方面作出更靈活的規定。
同時,在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關聯交易、合格投資者、自然人人數、信託貸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辦法規定「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貸款的方式進行」。新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這主要是防止信託公司以貸款作為主要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一些信託公司的經營存在偏離信託本業、風險管理能力不強、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問題,再加上少數股東和高管人員違規經營、違法犯罪,信託公司經營風險時有發生。新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定位。

『拾』 為什麼有些信託產品能投房地產,而銀行貸款卻不能

銀監會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有一些明確的規定,銀行貸款,用的是儲戶的存款,屬於金融機構用自身的信譽做業務,要嚴格控制風險,規定嚴格的貸款條件,涉及房地產的開發投入資金量,報批報建手續的進度,開發與施工企業資質,等等。銀行在條件不滿足的情況下就不能做貸款業務。而信託公司稍有不同,貸款業務同樣受限制,但除此以外還可以做變相幫投資人融資的直接投資、做階段性的持股安排,只要把資金用途跟委託方說清楚,合同中寫明白,其中風險讓資金方清楚了解,那麼這種業務風險是資金委託方自己承擔,信託公司只是業務發現和推薦、管理,並不承擔直接業務風險,所以銀監會並沒有嚴格限制,也就屬於合規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