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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財產的法律關系

發布時間: 2021-04-08 20:19:34

1. 投資信託法律關系是什麼

是投資人委託投資公司幫助其,投資。法律上來說就是一個。委託關系。

2. 法律關系中自然人之間的民事信託糾紛案件中,因受託人過失造成信託財產損失,委託人可以據此向對方索賠嗎

你好

只要不是信託本身的風險,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

3. 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研究

信託是一種基於信任而產生的財產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並委託其管理或處理,受託人享有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但其有義務將信託利益交付給受益人。[①]因此,信託財產是指作為信託關系之標的的歸受託人佔有並由其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或處理的財產。[②]作為一種關於財產轉移和管理的制度設計或安排,顯然,信託財產在信託中處於核心地位。無論是羅馬法上的遺產信託,抑或是英國法上的現代信託,都表明信託是建立在財產基礎上的法律觀念。因此,信託財產的歸屬問題至關重要,它不僅決定著在信託法律關系中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而且一定意義上決定著信託的制度功能和機制設計。故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引起了學者,特別是大陸法系學者們的積極探討和激烈爭論,至今仍未定論。

4. 信託財產交付與物權制度的關系

信託法規定,在設立信託時應當將有關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因此,信託財產權的合法轉移是信託有效設立的前置條件。
那麼,如何判定信託財產已經依法交割?筆者認為,其判定規則必須適用物權法有關制度,同時參照適用合同法有關標的物的交付制度。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下列幾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用益物權」是否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對於有形資產及其所有權可以作為信託財產,這是沒有爭議的。但是,對於用益物權是否可以作為信託財產在信託法中並未得到明確規定。該法僅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但信託法同時規定,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顯然,用益物權作為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利完全可以作為信託財產的法定范疇。當然,在將用益物權納入信託財產時應當遵守有關行政許可或審批制度。諸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物權等財產權實施信託投資時,除應當遵守信託法外,還應當受物權法、合同法、行政許可法及有關單行法的調整。
當然,並非所有的用益物權形態均可納入信託投資的范疇。諸如,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即不能成為信託財產的構成部分。因為前者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特定階層的財產權,但更主要的是該項用益物權制度實質上屬於國家對農民的一種特殊社會保障制度,擔負著防止土地兼並保障國家穩定的特別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顯然不屬於信託投資的范疇。地役權本質上是相鄰關系權利的一種延伸,是僅在特定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才可能存在的一種地役負擔規則,故當然亦不能成為信託投資財產權的范疇。
二、貨幣及動產信託的交付規則
貨幣作為特別動產,其交付形態既可以是現實交付,但更多的是利用金融手段進行交付。同時,不排除貨幣信託動產的交付還可以是票據、特封金等特殊形態。信託「動產交付」規則中比較特殊的是,如果涉及船舶、航空器信託投資的,雖然該類財產屬於動產,但依然應當適用不動產管理規則,應當以登記交付的方式轉移財產權,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不動產信託的交付規則與物權法定原則
根據信託法規定,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信託登記」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性質的登記類型。一種是屬於物權法體系下的信託財產權流轉登記;另一種是專門對信託法律關系進行公示的登記,其主要內容是對信託受益權的公示登記。前者屬於國務院發布並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條例》調整的范疇;後者類似於抵押登記公示制度,目的是將信託受益權在登記機構登記後,產生對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
鑒於按照「登記」交付制度管理的物權,除了前述按不動產規則管理的特殊動產之外,主要即為不動產權屬變動類型。由於信託法已經明確確認不辦理登記的信託不產生效力,故對於不動產信託投資必須履行登記交付程序,這也是物權法定原則的固有要求。這一規則同時約束股權信託和知識產權中財產權的信託法律關系。
當然,應當正確解讀前述所謂「該信託不產生效力」的制度內涵。筆者認為,該項規則的本意是指未辦理登記的則信託財產的權屬變動不發生效力,而不是指信託協議不生效或者無效。因為信託協議的效力應當按照信託法及合同法的有關強制性、效力性規定進行判定,其與信託財產是否合法交付無直接關聯性。

5. 信託法律關系是怎樣建立的

信託行為是指以設立信託為目的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

① 信託約定(主要指信託合同及其附件)是信託行為的依據。即信託關系的成立必經有相關的信託關系文件作保證。信託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進行約定。

② 信託行為的體現形式主要有三種:即書面合同、個人遺囑、法院的裁決書。

③ 信託目的是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信託目的由委託人提出並在信託契約中寫明,受託人必須按照委託人提出的信託目的去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④ 信託的運作: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提出信託行為,要求受託人代為管理或處理其財產,並將由此產生的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為管理的處理信託財產,並以自己的名義按委託人所提出的要求將信託財產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託財產利益。
在此過程中,體現了以下幾層關系:一是受託人是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理信託財產,而不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三是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支出的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但應在書面信託文件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委託人;四是委託人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取得信託報酬;五是受託人應按照事先約定的信託財產的運作范圍進行運作,受託人不承擔由此發生的信託財產虧損。

⑤ 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是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所取得的報酬。它是按信託財產的信託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據信託合同而定。

⑥ 信託結束:
信託結束是指信託行為的終止。信託不會因為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
信託終止必須是信託文件約定的終止條件發生;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信託被撤消;信託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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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資基金與信託在法律關繫上有什麼聯系

從這兩個概念的本源上來說,信託和基金是獨立但有交集的兩個概念。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在這種法律安排下,你(委託人)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別人(受託人),他運營這個財產,並把運營收益交給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如何運營,取決於信託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託法律文件里的約定。而基金是一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一群人(可以是少數幾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眾)把錢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資並享受收益。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夥企業,也有可能是信託。由上述分析可見,信託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資者(信託的委託人)把錢集中起來,通過信託法律安排交給信託公司(信託的受託人)投資運營,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信託的受益人)。這種為了投資的信託安排通常稱為「單位信託」。
我國信託立法相對初級,且主要針對的是單位信託。前幾年市場大熱時,國內的信託公司主要關注的也是這一塊。出於投資者保護的目的,我國信託立法對單位信託投資人設立了很高的門檻。而對於基金來說,目前國內法律的情況是,私募基金可以採用公司式(但實際有待公司立法的更新)、合夥式等;公募基金目前基本都是信託型/契約型,但一直有聲音希望引進公司型等其他組織形式。

7. 在信託關系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屬於是

從英美法系的信託原理來看,在信託關系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是屬於受託人的,這個很明確。但根據我國2001年頒布的《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權在信託存續期間的歸屬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如,從對信託的定義中是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但後面的信託關系又是按照信託財產是「轉移」到了受託人,否則就不會有信託財產需要登記、信託財產的法律獨立性等概念,雖然如此,但在實踐中,我們還是認為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是屬於受託人(即信託公司)的。

8. 什麼是金融信託法律關系

金融信託法律關系,簡稱「金融信託關系」,是指由金融信託法調整的,在信託當事人之間形成的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權利、義務關系。金融信託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也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部分構成。
金融信託法律關系主體,或稱信託關系人。是指能夠參加信託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委託人是指通過信託將自己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管理或處理,從而導致信託關系設立的人。根據各國法律規定,除了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准禁治產人外,只要有財產,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甚至非法人團體,都可成為委託人。受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或者國家有關機關的指定而對信託財產負有為他人利益進行管理和處分的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准禁治產人及破產者成為受託人,從事金融信託則要由金融信託機構進行。受益人是指因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享受信託利益的人。受益人較少受到限制,只要在受益權有效期內,具有權利能力即可。因此,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兒都可以成為受益人。
我國法律對金融信託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也有規定。如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這樣,就使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能成為信託投資法律關系的主體(受託人),不能直接參與投資辦企業。另依有關規章規定,在我國從事金融信託業務的受託人限於經過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機構。

9. 信託法律關系的基本關系人有哪些

信託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矚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10. 財產權信託在我國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呢

權利信託也稱為財產權信託,是以財產權為信託財產所設立的信託關系。財產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財產權包括債權、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部分、繼承權等,甚至信託受益權自身也可以成為另外的信託關系的信託財產。 權利信託是信託標的物以各類權利形態出現的信託。權利信託包括以債權為信託財產的債權信託,以股權為信託財產的表決權信託,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的有價證券信託,以擔保權利為信託財產的附擔保公司債信託,以專利權為信託財產的專利信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