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貸款擔保連帶責任
您好,需要確認一下您的擔保是不是無限連帶擔保。(大部分的個人擔保都是無限連帶擔保)。
如果你是無限連帶擔保,你朋友還不上的時候,會執行你的財產。
銀行起訴的時候,不會只起訴你一個人,應該是把你和你朋友一起起訴了。
銀行一般都會將債務人(你的朋友)和擔保人(你)一起訴訟,節約訴訟成本。
如果是這樣的訴訟,建議你積極應訴,督促你朋友盡快還款。
❷ 為什麼某信託產品在風控措施裡面有一個上市公司連帶責任擔保,但是在該上市公司的沒有相關擔保信息披露
評估價需要評估公司來做的,所以這點沒有問題,不過擔保的問題最好是咨詢上市公司,看看具體有沒有這回事
❸ 在信託中,連帶責任擔保能不能通俗點解釋!
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也就是擔保人(也叫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全部的債務。
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如果是連帶保證責任,只要債務到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是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務人無財產時,才可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❹ 企業貸款中股東信用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有什麼區別
擔保人的責任: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❺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是否享有抗辯權
[案情回放]
2007年2月1日,劉某向張某借款五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一年,王某提供保證。合同到期後,劉某沒有還借款。2010年1月1日,張某要求王某償還借款。王某無力償還,但書面同意繼續提供保證。2010年3月1日,劉某向法院起訴,請求王某承擔保證責任,償還借款。王某辯稱,張某的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因超過保證期間而免除。
[專家點評]
本案保證人王某應按新保證合同履行保證義務沒有異議,但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並不能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由於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使得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根據《擔保法》第20條的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本案中王某是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依該規定同樣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
❻ 簡述一般保證貸款和連帶責任保證貸款的區別
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又叫補充責任保證。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沒對一般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沒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❼ 一般保證貸款和連帶責任保證貸款的區別
一般保證:在確定債務人完全失去還款能力前,保證人可拒絕還款。
連帶保證:債務人未按規定還款,無論其有無能力還,債權人都可以要求債務人和保證人任何一方還款,保證人不可拒絕還款
❽ 解釋一下: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還是它們就是一回事!
他們是一回事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❾ 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與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有區別嗎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連帶責任擔保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擔保方式。
❿ 連帶責任保證人保證期限已過貸款人無力償還
連帶責任保證如果債權人未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或法定的期限內要求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因此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也就是貸款人主張還款。
《擔保法》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