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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所

發布時間: 2021-04-07 07:26:09

A. 非法證券活動的非法承諾

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准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
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
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
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
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擾亂證券市場的;
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
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
證券公司為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交易賬戶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
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託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的;
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挪用客戶的資金或者證券,或者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的;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買賣證券的,或者證券公司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
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等義務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的;
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
證券公司違反規定,未經批准經營非上市證券的交易的;
證券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開始營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或者合並、分立、停業、解散、破產,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變更有關事項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經營證券業務的;
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操作的;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
證券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拒不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違反本法規定,發行、承銷公司債券的;
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的;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的;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
(二)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
證券交易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證券上市申請予以審核同意的;
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

B. 風險提示篇 非法證券活動主要是指哪些

你好,非法證券活動是一種典型的涉眾型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破壞社會和諧與穩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參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指引》第二條規定,非法證券活動是指違反《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公開發行證券,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或者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的行為。

C. 請問證券違法行為的種類謝謝

證券違法行為的種類
1)虛假陳述是指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作出不實,嚴重誤導或者含有重大遺漏的,任何形式的虛假陳述或者誘導,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的行為。
證券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有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偽證,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等。
2)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內幕消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的建議的行為。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買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購買該證券等。
3)操縱市場是指利用手中掌握的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或者製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4)空買交易是指投資者在不持有錢款或債券的情形下,向金融機構或證券經營機構融資或融券,從事證券買入或買出。以期謀取私利的行為。
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造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批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為客戶買賣其帳戶上未實有的證券或者融資為客戶買入證券;
5)違規運作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所;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當日接受客戶的委託或者自營買入證券又於當日將證券買出的等。

D. 中國證券市場主要有哪些違規行為

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是指證券市場的參與者、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從事證券的發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關活動中,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1)證券欺詐行為。指在發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關活動中發生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
①內幕交易。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②操縱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包括: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③欺詐客戶。指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證券發行人或者發行代理人等在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願、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證券法》第79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④虛假陳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的行為。
(2)其他違規行為。目前,我國《證券法》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主要有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金,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東擅自改變募股資金用途,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制股東利用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等。

E. 判斷對錯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

我估計這個算非法經營罪 不光罰錢 應該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F. 開設炒股主題商務休閑會所,是否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開設炒股主題商務休閑會所,不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分析:
第一百七十八條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是: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是指擅自設立產權交易所、證券交易中心和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等機構,從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權證等股權類證券的場外非法交易活動。開設炒股主題商務休閑會所,不屬於這個范圍。
所以:開設炒股主題商務休閑會所,不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G. 法律規定那些人不能從事股票交易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H. 證劵交易中對違法行為有什麼處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十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I.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法律常識如下:
所謂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是指違反我國證券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證券交易所以及各類證券交易中心、證券交易報價系統或證券經營機構非法開辦證券交易網點的行為。
證券法頒布實施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仍然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根據證券法規定,應當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應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 律@師等人士 解 答 與 尋問 參照請 至 + http://tieba..com/p/4330666491 ~~~

J. 什麼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構成要件

什麼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構成要件

(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謂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是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總稱。金融活動是一個動態的運動過程,各種機構和人員參與其間,因此必須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則,混亂不堪的金融活動就會對國民經濟產生嚴重的破壞作用。金融活動都是通過銀行等各種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來進行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擔負著籌集融通資金、引導資金流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調節社會總需求等重任,是聯結國民經濟的紐帶,必須掌握在國家的宏觀控制下。為了促進金融體制改革,有利於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完善,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分立、合並及其變更的條件、申報批準的程序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同時該法第79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擅自不經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必然影響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和信貸計劃等的貫徹實施,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最終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本法於本條將《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具體化,有利於金融秩序的穩定。

(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根據《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銀行法規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有關分行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始得營業。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業或者經營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以本罪論處。
所謂商業銀行,是指根據《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銀行」名義對外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以及開展其他金融業務,具有法人資格的,以實現利潤為其經營目的的金融機構。所謂擅自設立商業銀行,包括擅自設立一個原本不存在的商業銀行,也包括未經批准,冒用其他商業銀行或者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名稱進行活動的。所謂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外,能依法參與金融活動、開展金融業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主要有以下幾類:(1)證券交易所;(2)期貨交易所;(3)證券公司;(4)期貨經紀公司;(5)保險公司;(6)信託投資公司;(7)融資租賃公司;(8)農村信用合作社;(9)城市信用合作社;(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11)僑資、外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等等。
本罪是結果犯,即必須有成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結果。如果設立金融機構還在預備階段,或者由於某種原因使行為人意圖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並未實際成立,則不構成本罪。至於擅自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不是已開展業務,是否從事相應的金融業務,是否已經造成了危害,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本款規定中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從行為、手段、實際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因素確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採取惡劣手段,如以偽造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件或國務院文件等方式,或者編造謊言,欺騙群眾,或者國家機關擅自設立金融機構;不顧主管機關的批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造成惡劣影響,給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等等。

(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刑罰。

(四)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成本罪。這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准,擅自設立屬於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並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至於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後又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