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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資管信託基金

發布時間: 2021-04-06 04:44:19

A. 信託,資管計劃,基金,私募基金這些有什麼區別

資管產品,是獲得監管機構批準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一種標准化金融產品。目前我國有91家公募基金,但證監會只批復了67家公募基金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做特定資產管理業務(這些在證監會網站可查詢)
資管產品與信託產品的區別:
相同點:
1.必須報備監管部門,信託是銀監會監管,資管計劃是證監會監管;
2.資金監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
3.認購方式相同,項目合同、說明書等類似;
4.本質相同通道不同,都屬於投融資平台,都可以橫涉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產業市場等多個領域;
不同點:
1.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而資產管理公司只有67家,牌照資源稀缺性更加明顯;
2.資產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強,尤其在宏觀經濟研究、行業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這樣的研究團隊指引下選擇可投資項目,能有效的增加對融資方的議價能力並降低投資風險;
3.信託報備銀監會1次,募集滿即可成立;資管計劃要報備2次,募集開始時報備1次,募集滿後驗資報備1次,驗資2天後成立;
4.資管計劃具有雙重增信,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監管層的雙重風險審核
5.資管計劃小額暢打,最多200個名額
6.收益高,資管計劃一般比信託計劃高1%/年;期限短,資管計劃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今後趨勢:基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證監會提倡的金融創新結果,因監管嚴格、運作靈活,收益較高,小額不受限制、專業管理等優勢,未來基金專項資管用來分拆信託或發起類信託產品是一種必然趨勢。
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產計劃問題答疑
1、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業務,如何理解其「剛性兌付」?
首先,「剛性兌付」是監管層的一個態度。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業務,他的「剛性兌付」預期強,主要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一、監管層面:信託業的「剛性兌付」是 銀監會的一個態度,其也並沒有明文規定。證監會與銀監會同屬於一個級別,證監會的監管風格更加穩健。銀監會是總量控制,證監會是事前控制,我們通過基金子 公司的報備次數就可以看出, 證監會雖然放開了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 業務,但是其仍然是審慎的監管態度,通過募集前報備,募集滿後再報備一 次,證監會維持其嚴格的監管風格。
二、行業發展層面:基金子公司由於剛開始發展,其初期的業務指引著這個行業的發展,因此行業內的公司都是很謹慎的在操作業務,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有67家基金子公司成立,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對一的專項資管業務」。
三、基金子公司層面: 基金子公司背靠強大的股東背景,他的風險化解能力同樣很強,不比信託差(主要包括產品自身的風控體系化解,大股東接盤,四大資產管理接盤,私募機構接盤,保險資金接盤等等)。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業務團隊幾乎都是挖信託的人才,他的管理風格, 風控體系延續了信託行業嚴謹 的作風。
四、牌照層面:類信託牌照仍然很值錢,這也是為什麼政策放開之後,所有基金子公司一擁而上,爭搶這個牌照, 沒有哪家基金子公司敢於第一個打破「剛性兌付」,從而被監管層檢查,甚至暫停、停止專項業務(即類信託業務)。
五、人員、業務層面:基金子公司都是通過挖掘信託行業的人才,而且都是信託業務骨幹,風控骨幹,中高層領導, 都是信託業中精英中的精英,他們的業務水準可以說高出信託行業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們對優質類信託項目獲取,融資設計,風險把控更加得心應手,從而保障 「剛性兌付」。
2.基金子公司是證監會監管,股市的起伏,公募基金的產品讓股民很受傷,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產品總讓人感覺風險高,怎麼辦?
目標客戶:公募基金的認購起點是1000元,他的客戶群體很大部分不是我們的高凈值客戶。
產品層面:中國的股市,偏股型基金很大程度上是投機,這是投資者,投機者的行為,他願意承擔高風險,獲得高收益,與類信託業務有本質的區別。
對比信託:證券投資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也是不保本的,這不是基金子公司的問題,這是所投向標的和投資人風險偏好問題,與監管層、設計發行機構沒 有關系。我們所指的「剛性兌付」主要指債權類集合型產品。
產品層面: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產品,無論從融資人實力、交易結構、抵質押 擔保、風險控制層面都是很完善的,不是那種投機型的無法掌控,與其有本質區別。
3.基金子公司注冊資本低,風險化解能力弱,他的基金子公司類信託產品的風險化解能力怎麼樣?
信託的化解能力:信託的化解能力主要包括產品的風險控制措施,大股東償付、自有資金接盤、資金池產品過渡、 資產管理公司接盤、保險資金接盤、私募機構接盤等等。
基金子公司的化解能力同樣很豐富,主要包括產品的風險控制措施、大股東償付、資產管理公司接盤、保險資金接 盤、私募機構接盤等等。只比信託少了自有資金接盤,和資金池產品過渡兩個手段。
那麼我們詳細講述下少了的這兩個區別:自有資金接盤,所謂的自有資金,也是大股東的注資才有的,因為基金子公司的規定注冊資本2000萬起,大股東可以花較少的錢提高他的資金使用效率,那麼大股東為什麼要增加註冊資本呢?
當出現風險事件,基金子公司的大股東背景實力都非常強,都是些大型央企、中國500強,世界500強企業,不比信託弱,基金子公司的大股東的償付實力很好。而且,為什麼證監會的規定,注冊門檻2000萬起就可以了呢?我們覺得,這是監管層的一個態度,監管層認為在一定時間內,類信託業務還是很安全的,監管層鼓勵其管理的機構做類信託業務。否則,以證監會事前控制的穩健監管風格,他是不會這樣發文規定。資金池產品過渡: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業務,雖然目前未在市場上看到資金池產品,我們相信,未來一定有,因為資金池產品是體現基金子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的一個表現。憑借基金子公司的業務團隊,風控團隊都是信託行 業內的精英,他們的資產管理能力,他們帶來的經營體系,風控體系都非常強,他們也會發起資金池產品,並且依靠以往公募基金的發行募集渠道,能夠迅速建立規 模龐大的資金池產品。而現在的類信託產品,期限都是一年,兩年,因此,基金子公司的資金池產品經過嚴謹的規劃 設計(現在應該還在嚴格規劃中)適時推出問世之後,基金子公司的的主動管理能力,以及對旗下的優質類信託產品都是很好的保障。
4.基金子公司人員少,其類信託產品如何保障因其人員不足帶來的風險?
人員的結構:首先,基金子公司都是通過挖掘信託行業的人才,而且都是信託業務骨幹,風控骨幹,中高層領導,都是信託業中精英中的精英,他們的業務水準可以 說高出信託行業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們對優質類信託項目獲取,融資設計,風險把控更加得心應手,從而保障類信託產品的安全。
量化分析:其次,我們做一個量化分析,以市場上做的比較好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方正東亞信託做一個類比。 2012年,方正東亞信託的資產管理規模是千億級別,我們按照1000億計算, 他的員工數量是200人左右(上述數據網上可查到)。平均每個員工對應管理的資產是1000億/200=5億,也就是說方正東亞信託平均每個員工管理的資 產是5億/人。而我們看基金子公司的,截止2013年上半年,基金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規模是600億,實際開展業務是19家 公司,平均每家公司的資產管理規模是 600億/19=32億。每家基金子公司的人員大約數十人,我們按照平均水平20 計算,那麼一家基金子公司的平均員工管理的資產數量為32億/20=1.6億,遠遠低於信託行業的平均每個員工管理的資產。人員與業務規模發展:基金子公 司成立之初,就全部是精英團隊,隨著業務規模的發展,其一定會建立起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團隊數量。一個公司的優秀經營管理,也是保障這個公司健康持續發展 的重要條件之一,因此,基金子公司的人員相對於其的資產管理規模,業務發展速度來講並不少,而且可以說,比信託更加具有保障,因為他們都是精英,資產管理 能力非常強,而且平均每個基金子公司員工管理的資產同比信託還要少。
目前資管業務屬於初期起步階段,他們為了佔有市場份額,推廣自己的品牌,肯定會在項目風控上做的特別嚴格,而且未來肯定會對信託公司進行很大的沖擊,瓜分信託公司的項目。
家庭理財關鍵是規避潛在風險,保證財產的穩步的保值增值,所以無論投資什麼,一定要投資合法合規的產品。一定要牢記這一點。
限合夥制基金屬於公司制私募基金,其核心是投資者組成一個有限合夥制企業,然後以企業名義投資在某一特定方向。作為投資者,並不是簡單購買理財產品,而是成為一家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這是一種創新的企業合夥方式,有較高的靈活性和較低的運作成本。年收益率(10——13%)
有限合夥企業的核心在於,將合夥人分成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業內簡稱其為GP和LP。GP負責整個合夥企業的設立、管理、運作和清算等合夥業務,也會出資。LP則一般不參與合夥業務,僅負責出資。從法律上來說,一個有限合夥企業至少需要2個合夥人,最多不超過50個,其中一個必須是GP。GP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LP則以其出資額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另外,更為核心的是,在具體負責投資業務上,一般合夥企業會成立投資管理決策委員會,負責整體投資的運作。從目前的相關產品構架來看,基本上是GP出力和小部分錢,LP出大部分錢,主要都由GP進行管理和運作,LP只負責分享收益。
因為有限合夥基金和信託產品在固定收益類產品里又極其相似,因此有必要給您解釋下二者的不同:
1、信託的監管單位是當地銀監局備案,有限合夥基金的監管單位是當地發改委和工商局,並需在工商局和基金協會備案(2014年2月7日正式啟動基金登記備案)。
2、信託項目和合同主要根據《信託法》制定和實施,有限合夥基金和合同主要根據《合夥企業法》制定和實施。
3、想對於信託產品必須100萬起的門檻,有限合夥基金則更加靈活,合夥企業只要超過50個合夥人即可,讓很多不到100萬的資金有了更多選擇。 (最低門檻10萬起步)
4、有限合夥基金的風控往往比信託(如主動管理型)更加全面,風控總體更加安全。(項目抵押率遠遠低於信託,並且大多數有限合夥項目會有第三方擔保公司擔保)
5、有限合夥基金的融資通道費用相比信託較低,比如一個企業的總融資成本在16%至20%之間,做成信託的通道費用就在3%到7%之間,而有限合夥的融資通道費則靈活很多,如果項目風控同樣的情況下,客戶能享受更多的收益。
6、有限合夥基金這種組織形式豐富多樣,成為大多數項目融資的主要手段,比如PE、定向增發、結構化私募基金、包括很多信託等都採用有限合夥基金形式。
7、相對於信託產品,有限合夥人作為有限合夥基金的認購主體,可享受更多權利,並且披露的項目信息和資料更加全面,讓客戶可以全方面的了解項目。
8、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作為項目運作主體的普通合夥人(GP),對有限合夥基金負有無限連帶擔保責任。因此作為項目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對於項目整體會更加盡職盡責。
9、有限合夥基金目前主流都以一年期產品為主,半年一付息或一年到期還本息,資金的流動性和安全性就更高了,而信託目前還是以兩年期的為主。
以上是有限合夥基金相對於信託產品的區別和優勢,從市場總體看,有限合夥基金和信託目前都是金融市場的主流,很難單純區分兩者優劣,因此還需觀察項目本身,畢竟任何產品都有優劣之分。
整體來言,有限合夥的安全性還是遠遠低於信託的。有現合夥沒有信託成熟的誠信機制,合夥人誠信無法保證:中國目前並沒有建立自然人的破產制度,合夥人的誠信問題無法保障,責任很難追溯。合夥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協議約束,在後期LP對GP的管理監督也較難實現。
目前,市場上有限合夥產品期限一般在一年左右,年化收益在6%-13%不等,起點可低至10萬,大家對於有限合夥的功與過也是評判不一。而對於投資者,要做的並不是一味迴避這類產品,而是從以下方面深入考察這類產品,選擇優質的有限合夥項目。
首先,要考察基金管理人的資質。
由於有限合夥本質上是一種高度集權的GP(普通合夥人)負責制,這就要求GP方必須有過硬的資質,如大型的國企、央企、上市公司等,或者是公司自己,因為只有這樣才可以有效控制道德風險問題。
其次,要考察基金投向以及具體融資方資質和財務狀況。
大多數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投向都在各類工商企業和房地產項目,其收益模式可以基於債權或股權,這類產品的風險就會偏高。一般認為,募投項目最好是信託項目,因為信託以實物抵押為主,多重擔保和控股為輔,且多數信託理財都有三重以上的風險控制(例如:土地抵押、第三方擔保、法人無限連帶擔保),並有銀監會監管,信託公司把關。
最後,要看產品監管及其風險控制,收益的安排是否合理。募投項目是否真實合理、有前景;所投向的項目是否受到銀監會、證監會監管;風險控制手段是否完備;資金是否由大型商業銀行第三方託管;預期收益是否超過銀行利率四倍以上;期限設計是否能滿足投資者每半年或一年對自己的投資產品以及資金狀況進行梳理。這些方面都是投資者在擇優的時候需要綜合考察的因素。
下面說一下自己挑選有限合夥產品的一些經驗:
1、 利潤太高的最好不要去做。(好的項目大多融資成本20%左右,正常有限合夥收益9—12%)
2、 空殼公司、小公司產品設計再好不要去做。(可在當地工商局注冊網站查詢相關企業資質和注冊資金),小公司大都成立不久,不穩定因素太多。
3、 盡量做傳統行業,融資規模在1億以下的項目。(傳統行業風險波動小,不受政策調控影響,規模不大,融資容易收回)
4、 抵押物最好是容易變現的一線城市商業地產或上市公司股票,抵押率不要超過40%。
5、 有大型擔保公司擔保,知名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文件和項目盡調報告。
6、 盡量找有雄厚實力背景的公司成立的基金公司,這種公司都有長遠的市場規劃,不會因為一兩個項目出問題而影響公司正常發展。特別是公司發行的前幾款產品,不管是收益還是安全性都會性價比很高。

B. 信託與資管的區別,資管和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資管和信託的區別

1、監管部門不同

①資管產品的監管部門一般是證監會

②信託產品的監管部門是銀監會

2、適用的法律不同

①資管產品以《證券法》為主

②信託產品《信託法》為主

3、發行主體不同

①資管產品發行主體為資產管理公司,一般為證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的子公司

②信託產品的發行主體為信託公司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託人是信託關系的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 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C. 資管計劃與信託的區別有哪些


資管計劃與信託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資管計劃是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基金子公司)進行管理。它是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投資於產品約定的權益類或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的資產。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2、管理內容和運用范圍不同

資管產品只是一個投融資工具。信託除了可以是投融資工具之外,還在家族財富保全與傳承、家族成員養老和教育、消費和娛樂、社會慈善和捐贈等眾多領域具有運用價值。資管產品是資金的管理,信託產品除了資金管理之外,還可以對一些事物進行管理,尤其是在家族信託方面,事務管理比資金管理更重要。

3、優勢不同

資管公司由公募基金、證券公司或者期貨公司這些金融機構控股,股東實力也都不算弱,但注冊資本多為幾千萬元,相對於信託來說還是弱了一些。

但是,資管的投資范圍方面比信託有優勢,范圍限制較小,例如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目前只有少數幾家信託公司可以開展股指期貨業務,融資融券還未對信託開放,而券商資管就不存在限制或者限制相對較少。另外信託產品的杠桿限制也比資管要多。

D. 什麼是資管資管和信託私募有什麼區別

資管,即資產管理,就是獲得監管機構批準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銀行等,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一種行為。

這個過程可以形成標准化的金融產品,謂之資管產品。

獲得監管機構批準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一種標准化金融產品。

目前我國有91家公募基金,但證監會只批復了67家公募基金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做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基金與資產管理區別:資產管理是一個很大很寬泛的概念。簡單的說,機構或者個人委託另外一個機構,管理資產包,就是一個資產管理業務。至於這個資產包的初始狀態,是貨幣、股票、債權、不良資產就決定了資產管理形式。

「私下」募集的基金,至於投資標的、范圍、收取標准都是合同約定,良莠不齊,較好的私募基金一般是陽光私募,投資門檻較高,一般100萬起,目前證監會允許部分私募機構開展公募業務,也就是他們也可以和公募基金一樣對外公開發售公募產品。

E. 說說信託 資管,有限合夥的區別和風險

1、 信託產品是由信託公司發行,受銀監會監管,信託公司多為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只有幾家民營信託公司,注冊資金最少3億,多數公司注冊資金達30億。以信託法准繩,執行國家剛性兌付的規定。但信託業這幾年的快速發展,和積累了大量的產品需兌付,有一定風險。
2、 資管產品是由證券公司與公募基金子公司發行的類信託產品,受證監會監管,發行產品需證監會核准備案。證券公司及公募基金成立時間長,產品立項調研都有豐富經驗,水平略高於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受證券法及基金法等法規規定管理約束。資管產品剛剛起步,趨勢有追趕信託之勢。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實力強,資管風險因小於信託風險。
3、有限合夥為各種資產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發行,無監管,多為民營小企業,注冊冊資金低。有限合夥發行的產品大多都是無法達到信託及資管發行水平,不能過會的項目,因此發行成本也較高,更為日後償還帶來壓力。由於無監管,技術和資金實力都弱。募集資金是否被挪用,投資方向都是很大問題,因此風險較大。傳聞,管理層在制定由證監會監管的措施,如能實施監管,有限合夥的風險也會相對降低。
誤區:由於資管現在還不被廣大客戶所熟悉,又因市場主要銷售人員都在銷售信託產品,因此在宣傳時候,都把資管產品貶低的不如信託產品。由於有限合夥產品發行成本高,對銷售人員的提成也相對要比信託產品高出3-4倍的水平,因此對客戶會經常遇到銷售人員極力誇獎和推銷有限合夥的產品就不足為奇了。

F.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基金 信託三者的區別


1、形式和發行方式不同

集合理財也叫券商集合理財屬於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形式;它和證券投資基金一樣,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信託產品、集合資產管理產品,分別由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具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管理、運作。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以將所持份額贖回或轉讓。集合資產管理產品和資金信託產品不得公開發行,因而也不能在證券交易場所流通。

2、投資者定位以及投資風格不同


基金是大眾化的理財品種,是公募產品;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帶有一定的私募性質,它目標群多為中高端客戶。券商設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10萬元,而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

券商集合計劃的股票投資下限最低可以為0,而基金都有持倉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倉下限為80%。


3、范圍不同

資產管理業務的范圍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 信託業務和委託理財業務。信託合同的當事人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 營業信託的受託人在法律上要求較為嚴格,是經有關部門批准專門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G. 請問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資管,信託有什麼區別是不是並列的

基金專戶:
基金專戶理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活動。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專戶理財類的運作方式似於私募基金,乃針對公募基金而言。
分為一對一專戶和一對多兩種。即每一個管理人員對應一個客戶,或一個管理人員對應多個客戶。

資管:資管產品,是獲得監管機構批準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
資管產品
資管產品
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一種標准化金融產品。

與信託產品相比,資管產品的區別主要是:
(1)本質相同,只是通道不同,即發行主體不同:一個是信託公司,一個是資產管理公司,系公募基金公司的子公司,目前全國有68家有這樣的資格發行(截止2013年);
(2)監管不同:信託是銀監會監管,資管計劃是證監會監管;
(3)報備次數不同:信託報備銀監會1次,募集滿即可成立;資管計劃要報備2次,募集開始時報備1次,募集滿
資管產品
資管產品
後驗資報備1次,驗資2天後成立;
(4)小額數量不同:信託300萬以下小額50個,資管計劃小額可以有200個。
與其他理財產品相比,資管項目具有以下優勢:
(1)收益方面:[3]資管業務是去年下半年才開始放開的業務,目前正是需要大力拓展市場的時候,為了提高競爭力,資管公司對融資方收費會盡量稍低,給到客戶的收益盡量稍高,例如同類型的產品一般資管產品會比信託高0.5%/年左右。
(2) 安全度方面:目前做這類項目的都是資產管理公司挖的信託經理及本公司具有多年金融行業風控的人員,行業經驗深厚,一般情況下,安全度高的產品能給到的融資成本隨市場變化越來越低,也偏向於給資管公司做融資,目前這32家資管公司都是做第一波項目,選項目時的要求會比較謹慎,對項目的資質要求比較高,因此對於想配置性價比高的固定收益項目客戶來說也不失為一個選擇的方向。

H. 基金,資管,信託之間有什麼關系

基金專戶不是產品通道,他就是券商針對某個產品給這個產品開的交易專戶,和我們個人去券商那裡開的證券交易賬戶基本類似。以後的交易、預警線、清倉線都是看這個交易賬戶的凈值。如果是做高頻類交易,還會涉及到券商系統和基金管理人系統匹配的問題。基金的基金專戶一般是證券公司很需要的資源。原因很簡單,一有高額的交易量。二有一部分傭金收入。所以,券商都會給一些優惠政策。比如降低傭金率啊,幫忙配低成本優先順序啊等等。
而資管、信託、基金子公司。就是產品通道了。也可以說你發產品的形式。
同樣的東西你通過基金子公司就是私募,通過資管屬於集合資管計劃(也屬於私募,但現在范圍模糊了。也有的叫陽光私募),通過信託發就屬於單一信託計劃(可以叫陽光私募)
這幾個產品通道,費用不同,監管部門不同,規模不同,審核不同。

I. 淺析資管和信託的區別

業務本身沒區別,資管(特指基金子公司的資管業務)也屬於類信託業務,投資方向,產品類型、產品交易結構都是一樣的。
小區別如下:
發行機構不同:資管是基金子公司發行的,信託是信託公司發行的。
監管部門不同:基金子公司由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監管。
投資者數量限制不同:每個資管產品的小額投資人不超過200個,而每個信託產品小額投資人不超過50個。
注冊資本金有差別:這點其實也沒有硬性規定,但實際中,信託公司的注冊資本一般是10億級別,而基金子公司是幾千萬的級別。

其他的一些區別是因為發展時間長短不同形成的,基金子公司2013年才開始逐漸成立並開展業務,所以在業務資源、風控經驗、投資者認可度等方面的積累要弱於信託公司。

J. 資管和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資管和信託的區別

1、監管部門不同

①資管產品的監管部門一般是證監會

②信託產品的監管部門是銀監會

2、適用的法律不同

①資管產品以《證券法》為主

②信託產品《信託法》為主

3、發行主體不同

①資管產品發行主體為資產管理公司,一般為證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的子公司

②信託產品的發行主體為信託公司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託人是信託關系的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 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