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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銀行代銷信託產品監管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4-05 09:50:24

A. 大家有沒有聽說三個規定一個指引,約束或限制銀行做信託產品。

銀行的理財產品種類很多,而信託公司就是信託產品。 一般來講銀行的理財產品收益率低,風險也低些。但是不絕對,特別是目前銀行5%收益的理財產品就是投資信託產品,而信託產品收益率一般都在8%以上,銀行賺走2%左右的利潤後再銷售給散戶。從風險上看這種信託理財產品和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是一樣的,但是收益卻小得多。 另外銀行目前也代銷部分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但是少部分銀行會重新印製信託合同,這樣導致同樣的產品在銀行買,收益率要比其他渠道購買來得要低。 如果想了解或購買信託產品,可以 Q 我,希望我可以給你提出有效地意見或建議! 銀行的理財產品種類很多,而信託公司就是信託產品。 一般來講銀行的理財產品收益率低,風險也低些。但是不絕對,特別是目前銀行5%收益的理財產品就是投資信託產品,而信託產品收益率一般都在8%以上,銀行賺走2%左右的利潤後再銷售給散戶。從風險上看這種信託理財產品和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是一樣的,但是收益卻小得多。 另外銀行目前也代銷部分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但是少部分銀行會重新印製信託合同,這樣導致同樣的產品在銀行買,收益率要比其他渠道購買來得要低。 如果想了解或購買信託產品,可以 Q 我,希望我可以給你提出有效地意見或建議! 金杉財富網這個網站上私募,集合理財等數據非常的及時,評論也很到位。你可以去看一下

B. 信託產品的監管問題

(一)監管理念與監管能力不對稱
從各類監管機構制定的一系列監管辦法來看,監管層幾乎都是想把資本監管、監管者檢查和市場約束三大支柱有機統一起來,但沒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術。這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沒有把監管收費與上述資本監管、監管者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有機結合起來。例如,銀監會對信託投資公司和銀行收取監管費都是以資本金規模和資產規模的標准分級進行的。這就與風險經濟資本、股東價值最大化、風險調整後利潤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統一為基礎的業績考核相距甚遠,不能把外部監管和約束與內部自覺有機結合起來,背離了平衡金融產品交易的風險與效率的初衷。
二是各類監管機構雖然都建立了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手段和方法,但對風險金融資產負債的計量不僅限於自身的監管領域,而且沒有金融工具會計准則,缺少一個完整統一的金融工具會計處理體系。這就使得許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風險沒有會計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團暴露的風險案例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業銀行有一筆20年的國債投資,根據銀監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其風險權重為0。這筆看似安全的投資卻被其控制的託管證券公司當作自營資產多次挪用回購,用於信託資金兌付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等。但在證監會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體系中,其未逾期時,折扣比例也為0。其風險多次被放大,而監管部門直到德隆系統風險爆發後才知道。
三是對創新與違規難以識別。監管人員對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環節和規則缺乏了解,加上有關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對其風險因素難以評估,確實也難以准確識別和評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問責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說,如對信託財產權200份的限制,對信託產品的報批制。
(二)分業監管與協調監管的矛盾
這首先表現在各自監管的依據不一樣,導致監管套利和飛地。如在MBO收購中,一些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直接出面收購上市公司股權,而這些資金來源於銀行貸款或者國債回購資金。依據《貸款通則》是不能投資股權的。而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難以審查資金的合法來源,只能以委託人的聲明表示資金來源合法。再有,按照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應該披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要為委託人保密,拒絕披露。
其次,對同樣是理財產品,監管標准不一樣,造成不公平競爭。如對信託投資公司以委託代理方式進行的理財產品要求規范為信託產品,而對保險公司的投資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券商的理財產品卻默許以委託代理方式進行,或者都以信託方式進行,但限制性條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規缺失,監管失察。我國本來就沒有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法規安排,銀行、證券、保險三個部門對事實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管制度安排,對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當交易風險難以察覺。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託投資公司,利用多種手段,吸收了200億元資金投資於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沒有找到符合信託產品規律和法律特徵的監管方法
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對應不同的監管部門,不同的監管機構對不同專業的核心業務有不同的監管要求、風險甄別方式和風險管理手段。例如對銀行是以資本充足率、對保險是以償付能力、對證券是以凈資本、對基金公司是以凈值為最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風險甄別方式,並且以此進行分類監管。由於信託投資公司不能經營負債業務,信託產品不同於債權和股權類金融產品,其獨特的法律特徵決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種監管方式作為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
銀監會在2005年的《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資本充足率、信託報酬收益率、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加權平均實際收益率作為信託投資公司和信託產品的基本監管方法。
但對上述監管指標的內涵和外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這些監管指標還不足以揭示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風險。例如資本充足率,因為信託產品不是負債產品,也不是標准化產品,信託投資公司又不能經營負債業務,況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託產品出現的風險應該由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金或者收入賠償,也就沒有把信託資產按風險權重計人總風險加權資產,因此無法判斷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以多少為宜。信託報酬收益率頂多說明信託投資公司的收入來源是以信託業務還是以自營業務為主業。
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與加權實際收益率的比較也不能說明信託業務的風險狀況,因為預計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況且許多信託產品不是以某一金融產品作為標的,例如受益權信託、表決權信託之類的權利信託、保管箱業務。
(四)不能有效權衡監管目標函數:金融穩定與金融風險
央行與銀監會的監管目標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監管目標一致在於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不過央行主要是從更宏觀的角度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銀監會主要是從操作上防範和化解所監管行業的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但是,央行與銀監會和其他監管機構對於防範和化解風險方面有許多交叉的地方,由於掌握的信息不一樣、判斷的標准不一樣、部門利益不一致等原因,這很容易導致有效監管的沖突和形成空白地帶,出現監管套利現象。例如,要判斷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機構穩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斷該金融工具風險的根源和傳導機制以及風隆 程度,就需要協調各類監管部門。而協調的基礎是認識一致和利益沖突的權衡一致以及權威。

C. 金融機構代銷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需要什麼資質

這個並不需要什麼資質,因為在實際操作中第三方代銷機構只是作為產品合格投資者的推薦方,對產品本身的兌付不承擔任何的責任。只是作為產品的終端銷售,所有兌付,監管的義務都由信託公司來承擔
但是如果是代銷機構本身要發金融類理財產品的話,這時候就需要他們具有相關資質了

D. 銀行理財資金是否可以直接購買信託計劃是否存在監管政策的限制

銀監會發布了《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開展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創新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第十條規定,「各類金融機構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信託投資公司的創新產品。」那麼什麼是創新產品?實際上這一問題在《通知》第五條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據此可以認為,創新試點公司所推出的符合《通知》第五條9項規定的產品就是創新產品。商業銀行和其他各類金融機構都可以購買。

E. 銀監會將如何對信託類理財產品進行監管

1.首先信託公司發型的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報備。
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比如近期出台的一些政策,叫停了銀信合作,這種模式背後隱含巨大的隱性風險。再比如信託和地產的一些合作現在條條框框的規定也很多.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曲折中前進。
3.目前市場上眼花繚亂的理財產品中,信託理財可以說是除去銀行定存等之外最安全的,倘若信託資產出現問題,一兩個億的資金 信託公司為了自己的信譽也會自己把資金填補進去的。所以大可放心。

F. 銀監會對信託產品審核的 四三二 標準是什麼

「四三二」規定,具體是指地產商必須「項目四證齊全、企業資本金達到30%、開發商二級以上資質」。當時銀監會還要求進行總量控制,穩中有降,並且對房地產信託業務進行「摸底」,下發《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表》,重申「事前審批」制度。
銀監會對房地產信託再次發力,下發《關於做好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銀監局逐筆監測3個月以內到期信託項目的預期兌付情況,判斷兌付風險,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到對房地產信託項目兌付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G. 咨詢代銷銀行,信託,保險,券商相應理財產品需要哪些基本資質

銀行主要是存儲蓄,貸款業務等。證券是券商開戶,資產上市,股票融資類業務。保險是保險業務,當然也會牽扯很多保險理財產品和證券,銀行合作。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相互依存,互相促進完善金融體系。

H. 商業銀行代銷信託承擔什麼風險

代銷信託並不直接承擔風險,而且還有手續費可以賺。而一旦不能兌付,客戶還是會上門找銀行扯皮的,呵呵這就是潛在的影響了。當然,現在很多發行信託的公司一般也都是銀行的授信客戶,信託產品都有銀行授信兜底,發生不能兌付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需要客戶使用授信來兌付信託了,除非是臨時性過橋,否則對銀行而言勢必還是有潛在風險的。因此,具體情況還要具體分析。

I. 本單位是投資理財的公司,想開展信託產品的代銷業務,需要什麼條件或資質嗎代銷流程是什麼

你可以找我 我告訴你,關鍵要找到信託公司的人

J. 銀行代銷信託出事,各負什麼責任

實際上,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或推介的產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託公司承擔的責任也有限。

因為按照銀監會發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失誤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按照《辦法》,在信託發生風險時並沒有銀行的責任。與代銷基金、代銷保險一樣,銀行只是作為銷售平台,向產品發行機構推薦合格客戶而已,並不會對其代銷產品的收益、運作等負責,這是慣例。

至於信託公司是否要擔責,要看信託公司是否有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置不當等責任。

當然,在信託銷售過程中,如果出現因銀行誤導而導致投資虧損的,那麼投資者可根據虧損程度,讓銀行來承擔一定的賠償。前提是有證據,證明確實有銷售誤導。比如當初有漏洞的宣傳材料,或銷售人員推銷時有誤,但也要憑借錄音證據。

如果銀行方面事先盡到了告知義務和風險提示責任(即找不出銀行的過失),那麼最終還是要根據信託合同來定責。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銀監會曾經發文,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這也經常是信託公司最後的擋箭牌。

對投資者來說,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購買信託產品前,苦練「基本功」,考察信託產品的「陷阱」,提高對信託產品風險的判斷和認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