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託資金的管理報告
(一)信託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
(二)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三)信託經理變更情況;
(四)信託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
(五)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託計劃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內容。

⑵ 信託產品登記公示與信託信息披露試行方案哪位能幫我說一下
這個我知道的,很多人都喜歡把錢存銀行,這樣的收益率是很低的,真的不如用來做其他的投資,這樣可以加大利用率和回報率的。給你介紹一個我正在做的項目吧,回報率挺高的。你要是看了這個就不想去別的地方去看那了。
⑶ 如何查找某個信託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
所謂盡職調查指的是信託產品各方達成初步合作意向之後,經協商一致,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就本次信託相關的各類事項開展的現場調查、信息收集、資料分析等一系列活動。
盡調調查報告一般分為幾部分:
1、業務部意見,主要為項目的簡介、財務分析、項目可行性等從業務角度出發的文案
2、風控部意見,主要為風控角度分析項目可行性及風險防範
3、法務部意見,主要從法律角度衡量項目合法合規性。
對應的流程為:業務部初步立項——盡調——風控、法務部會議——大會決策,自始至終項目的依據就是上述的盡調報告。
一般盡調報告會有簡述版本,簡版一般伴隨著信託合同,投資人有權力了解查看,可以向信託公司工作人員要求提供,如果是和三方公司聯系的,三方公司一般也會提供的,這個是投資人了解項目風險及投資的基礎依據。
有些項目部分通過網路銷售,網路上直接搜索應該也能搜索到,但是一般都是簡單版本的,詳細報告一般要去信託公司的工作人員那去拿。通過建立這一系統還可以完善信託行業整體數據,目前信託產品的數據比較籠統,不夠細致。該系統建立後,不僅可以讓監管層掌握的情況更全面,同時也可以讓信託公司自身的業務發展更規范。
⑷ 信託計劃的披露規則
信託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計劃文件的約定按時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查詢與其信託財產相關的信息,信託公司應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准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信託計劃設立後,信託公司應當依信託計劃的不同,按季製作信託資金管理報告、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資金管理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①信託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
②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③信託經理變更情況;
④信託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
⑤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託計劃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⑥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內容。信託計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公司應當在獲知有關情況後3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並自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信託公司採取的應對措施:
①信託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②信託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③信託計劃的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的擔保。

⑸ 一般企業的信託貸款需要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嗎
需要的,一般借款都是需要披露的,除非金額很小。
⑹ 信託業務信息披露需關注哪些
信託產品成立信息披露
集合信託計劃成立後的5個工作日內應當就該集合信託計劃下推介和設立情況向投資人進行披露。主要內容包括集合信託計劃推介情況、信託計劃規模、合同份數和信託財產專戶開立情況等。如有關聯人參與該集合信託計劃的情況,應在披露文件中予以專項說明。
信託產品管理信息披露
信託計劃設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妥善保存管理信託計劃的全部資料,保存期自信託計劃結束之日起不得少於15年。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查詢與其信託財產相關的信息,信託公司應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准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
1.定期報告
集合信託計劃設立後,信託公司應當依信託計劃的不同,按季度製作信託資金管理報告、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辦理貸款或投資類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信託,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投資或貸款單位的資產負債表等有關財務資料。
信託資金管理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集合信託計劃的基本情況;信託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信託經理變更情況;信託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託計劃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內容。
單一信託項目應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按時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披露。
2.臨時信息披露
集合信託計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公司應當在獲知有關情況後3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並自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信託公司採取的應對措施:信託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信託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信託計劃的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的擔保。
3.信託清算報告
信託終止後,項目責任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信託項目基本情況、信託資金的募集、運用和管理、信託項目的終止與清算、信託財產的收益和分配、受託人聲明等。
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
⑻ 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的市場約束,規范其營業信託行為和信息披露行為,維護客戶和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託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第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銀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遵循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則,規范、及時地披露信息。
第六條 本辦法規定為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託投資公司可在遵守本辦法規定的基礎上自行決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信託投資公司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其中信託財產是否需要審計,視信託文件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