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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業協會的主管單位是

發布時間: 2021-04-02 04:45:47

信託單位是什麼

信託單位: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㈡ 中國信託業協會的介紹

中國信託業協會(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 CTA)成立於2005年5月,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批准,是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三大協會之一(還有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並在民政部注冊登記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中國信託業行業自律組織,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信託業金融機構,承認《中國信託業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中國信託業協會成為會員。

㈢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一般指什麼

要求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這個行業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不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了解上海的機構設置。但是應該在 上海市經貿局(委)、上海市機電工業局(

㈣ 信託公司由哪個部門監管如何監管

銀監會。具體有銀監會非銀司負責,當地銀監局落實。

監管: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

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㈤ 信託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

信託是受銀監會監管的。

㈥ 中國信託業協會的組織機構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下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日常有秘書處處理日常會議等安排,用過6個工作研究室,7個常駐部門。具體構架見右圖。從2009年開始,銀監會向協會派駐專職副會長作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巡視員。
截止至2009年底,已有58家會員單位。

㈦ 我國信託業的監管機構是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銀監會系統在全國有四級組織機構,其中:銀監會機關在北京市金融街,內設27個部門。除會機關外,銀監會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會城市以及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等5個計劃單列市設有36家銀監局。

在全國306個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設有銀監分局,在全國1730個縣(縣級市、自治縣、旗、自治旗)設有監管辦事處,基本覆蓋了全國各層級行政區域,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

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7)信託業協會的主管單位是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一、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十二、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十三、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十四、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十五、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十六、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㈧ 信託公司由誰來監管

你好,信託公司由一個部門,也就是銀監會監管。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我國信託機構監管部門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經營營業性信託業務需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
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監管的條例:

1、信託公司發行的所有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進行報備;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㈨ 各種行業協會是什麼樣的單位,屬於事業單位編制嗎如果不是,那他們的辦公經費來自哪裡主管單位是謝

各行業協會並不是事業單位,他們的經費主要來自收的會費。
各行業協會主管單位為本行業管理部門,如期刊協會由省級新聞出版局主管

㈩ 中國信託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信託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縮寫為CTA。
第二條 協會是全國信託業行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金融政策,規范營業性信託機構的經營活動,完善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部、外部關系,發揮協會在營業性信託機構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維護行業權益,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條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協會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制定同業公約和自律制度並積極組織實施;
(二)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協助制定營業性信託機構的業務經營規則;
(三)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就有關政策法規和涉及營業性信託機構共同利益的問題向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監管部門及時反映並提出建議和要求;
(四)總結交流會員經營管理經驗,推進會員間的合作,開展業務交流;
(五)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國內外有關經濟金融、信託經營方面的信息資料,提供咨詢服務,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信託業務方面的刊物,開展理論研究;
(六)組織信託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理論水平;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對同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七)組織促進國內外信託業的交流與合作;
(八)宣傳、普及信託知識,開展投資者教育;
(九)辦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或會員交辦、委託的事項,以及符合協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批準的營業性信託機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承認協會章程。
條件成熟時,協會可以發展其他從事或研究受託理財的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條件和程序另行確定。
第八條 協會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長初步審核通過;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按協會規定辦理有關入會手續;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部門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
(五)對協會工作的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制定的同業管理規定及各項決議;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自身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主動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由協會收回會員證,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及同業自律管理制度的,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批准,協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內部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建議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勒令退會等措施。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各會員單位派代表組成,每一會員代表有一票表決權。會員代表由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指定其他人員擔任會員代表時,需出具授權書。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計劃;
(五)審議批准各項同業管理辦法;
(六)審議決定對違反協會章程及各項同業管理制度的會員處分;
(七)按規定確定會費繳納標准;
(八)決定協會合並、分立、終止事宜;
(九)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為年度會員大會和臨時會員大會。年度會員大會在每年度結束後不遲於第二個季度召開,由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
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可以向理事會提議召集臨時會員大會,理事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集,四十五日內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可以採取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方式。現場開會方式時,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通訊方式時,視同所有會員出席會議,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會員通訊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委派。非會員理事包括專職副會長(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秘書長及信託業內專家代表。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每三年為一屆,理事連選可以連任。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的理事職務,並由協會告知各會員單位。
會員理事單位除須滿足本章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積極支持協會工作;
(三)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會員理事單位委派的理事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具備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信託業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
(三)熱愛協會、能積極參與理事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決定設立內部機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八)擬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會員大會審議;
(九)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報會員大會審議;
(十)擬訂同業管理辦法,報會員大會審議;
(十一)決定表彰獎勵和統計事宜;
(十二)提出對違反本章程及各項同業管理制度和辦法的會員的處分意見、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十三)制定協會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會員大會授予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的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應出具委託書,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並由委託人簽名蓋章,代理人應當在委託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項職責。常務理事會成員須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協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專業委員會主任可由協會副秘書長兼任。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會長一人,專職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產生;專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信託公司行業內兼任其他職務。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二十五條 協會的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較高的信託業務素質,並在信託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五)具備較好的組織工作能力和協調能力。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可以兼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為專職。協會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60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三)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四)提名協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業務主管單位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的捐贈或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協會每個會員初次入會需繳納初始會員費;每年會員應繳納會員年費。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費應用於協會履行本章程規定的職責和進行協會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協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26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