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託成立的前提
1、信託行為
信託行為是指以信託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信託約定(信託關系文件)是信託行為的依據,即信託關系的成立必須有相應的信託關系文件作保證。信託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進行約定。
2、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1)委託人。委託人是信託的創設者,他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2)受託人。受託人承擔著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託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和法律的規定管理和處分信託事務。
(3)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
3、信託客體
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1)信託財產的定義和范圍。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財產。通常我們也將前者稱為信託財產,而將後者稱為信託收益,信託財產和信託收益是廣義的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特性。信託財產特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具體包括三個方面:①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因此信託財產的安全較有保證。②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由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對其進行有效管理,進而較好地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不享有信託利益。
(3)信託財產的管理。為了保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財產必須與受託人自己的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只有分別管理,才能保障各個受益人的利益。如果信託財產是貨幣,可以放在一起管理、運用,但必須分別計算。
② 單項選擇 信託行為成立的依據是
選擇A。
因為信託的目的是信託行為成立的依據。
③ 信託受益權的依據
(一)相關概念
1、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2、信託受益人是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指定的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
3、信託受益權是信託關系中受益人享有的得到信託利益的權利。
4、信託利益是指信託受益人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可以從信託中得到的利益。這些利益,可以關於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支配權等權利。如果信託文件沒有明確,應該被認為是關於信託財產的一切權利。
5、信託受益權的流通是指以信託受益權的交易為目的而設立信託所產生的信託受益權的買賣。
(二)關於信託受益權的規定
《信託法》對信託受益權做了如下規定:
1、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2、共同受益人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享受信託利益。信託文件對信託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託利益。
3、受益人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信託終止。 部分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託受益權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1)信託文件規定的人;(2)其他受益人;(3)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4、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5、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從以上幾個方面的規定可以看出,信託受益權具備了作為一種可流通財產的必要特徵。
④ 信託法律關系是怎樣建立的
信託行為是指以設立信託為目的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
① 信託約定(主要指信託合同及其附件)是信託行為的依據。即信託關系的成立必經有相關的信託關系文件作保證。信託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進行約定。
② 信託行為的體現形式主要有三種:即書面合同、個人遺囑、法院的裁決書。
③ 信託目的是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信託目的由委託人提出並在信託契約中寫明,受託人必須按照委託人提出的信託目的去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④ 信託的運作: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提出信託行為,要求受託人代為管理或處理其財產,並將由此產生的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為管理的處理信託財產,並以自己的名義按委託人所提出的要求將信託財產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託財產利益。
在此過程中,體現了以下幾層關系:一是受託人是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理信託財產,而不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三是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支出的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但應在書面信託文件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委託人;四是委託人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取得信託報酬;五是受託人應按照事先約定的信託財產的運作范圍進行運作,受託人不承擔由此發生的信託財產虧損。
⑤ 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是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所取得的報酬。它是按信託財產的信託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據信託合同而定。
⑥ 信託結束:
信託結束是指信託行為的終止。信託不會因為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
信託終止必須是信託文件約定的終止條件發生;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信託被撤消;信託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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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醫患關系是一種信託關系,主要有如下哪些特徵
醫患關系倫理---醫患關系的性質
(一)從法律上說,醫患關系是一種醫療契約關系
(二)從倫理上說,醫患關系是一種信託關系
醫患關系模式
1956年美國醫生薩斯(ThonsasSzasa)和荷倫德(MareHollender)兩人在《內科學成就》上發表了《醫患關系的基本模式》,依據在醫療措施的決定和執行中醫師和患者各自主動性的大小分為主動-被動模式、指導-合作模式和共同參與模式。
1.主動-被動模式在這種模式中,醫患雙方不是雙向作用,而是醫師對患者單向發生作用。醫師處於主動地位,患者處於被動地位並以服從為前提。這種模式適用於昏迷、休克、精神病患者發作期、嚴重智力低下者以及嬰幼兒等一些難以表達主觀意志的患者。這種模式類似於父母與嬰兒的關系,醫生的責任是「為患者做什麼」。這雖有益於充分發揮醫生的主動性,但對於具有自主能力的患者來說則不利於發揮其能動性,而且由於缺乏對患者感受、主訴等信息的了解,可能會影響診治效果,甚至導致誤診誤治。
2.指導-合作模式在這種模式中,患者作為有意識、有思想的人,具有一定的主動性,能夠主動述說病情,反映診治情況,配合檢查和治療。但對醫生的診治措施既提不出異議,也提不出反對意見,醫者仍具有權威性,仍居於主導地位。這種模式適用於大多數患者。它類似於父母與少年的關系,醫生的責任是「告訴患者做什麼」。與主動-被動型模式相比,這種模式有助於發揮患者的積極性,提高診治效果,也是較普遍採用的一種模式。
3.共同參與模式在這種模式中,醫患雙方有近似同等的權利,共同參與醫療方案的決定與實施。這種模式適用於具有一定醫學知識背景或長期的慢性病患者,它類似於成人與成人之間的關系,醫生的責任是「幫助患者自療」。從理論上說,這種模式是最理想的,不但可以提高診治水平,而且有利於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但是,並不是所有患者都具有參與的能力或意願,即使具有自主能力的患者也往往因缺乏必要的醫學知識而難以真正實施。
醫患雙方的道德權利與義務
⑥ 簡述信託與信託制度的概念和性質,特點和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託財產,信託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這是信
托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③信託關系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是信託的兩個重要特徵。
信託關系是多方的,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這是信託的一個特徵。並且,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這又是信託的另一個重要特徵。
這種信託關系體現了五重含義:一是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託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四是這種意願是在信託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依據
⑦ 舉簡單生動的例子說明信託關系
所謂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
託人,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
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單地說,信託即為信用委託,其核
心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它和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一起構成
現代金融四大支柱。
從歷史上考察,信託的雛形是古埃及的「遺囑託孤」,其目的在於
委託他人執行遺囑、處理財產並使繼承人受益。到了古羅馬時代,這種
遺囑信託通過《羅馬法》中的信託遺贈制度固定下來,首次以法律的形
式闡明了較為完整的信託概念。但它仍然屬於民事信託范疇,並不具備
經濟意義。
比較完全意義上的信託行為和信託制度是英國的USE制度。由於在
英國的封建社會,人們普遍信奉宗教,並在死後將持有的土地捐獻給教
會,而教會佔有的土地可豁免捐稅,這樣,就觸犯了君主的利益,於是
英王在13世紀初頒布了《沒收條件》,規定未經君主和諸侯許可而捐獻
給教會的土地將被沒收。為擺脫這一限制,USE制度應運而生。它用將
土地轉讓給第三者的辦法代之以向教會捐獻土地,由接受人替教會管理
土地,並將土地產生的收益交給教會。同時要求轉讓人與接受人之間必
須信任,對此人們稱之為信託(TRUST),其為信託一詞的起源。
之後,USE制度經過數百年的演變,被普遍地加以應用。但其特點
是得到法律許可的個人承辦的非盈利性事業。直到19世紀初法人信託在
美國的出現,現代信託才產生了。
信託關系是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相互之間,依據信託法之規定,圍繞信託財產的管理與分配,所構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是信託關系最基本的關系人,信託財產則是信託關系賴以建立的根本。信託關系是信託法的調整對象,是信託法與其他相關法律加以區分的前提,也是信託法的立法核心。明確信託關系,對制定科學的信託法典有著重要的積極的意義。
資金信託業務是一種典型的信託業務,具有《信託法》規定的以下法律特徵:
首先,資金信託是為他人(委託人)管理、運用和處分財產的管理制度。
其次,委託人將自己的資金財產權轉移給信託公司,使信託公司成為信託資金名義上的所有權人。
其三,信託公司是對外唯一有權管理、處分信託資金的人。委託人雖然可以對信託公司授意,卻不能自行行使信託資金上的權利。同時,因管理處分信託資金產生的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歸屬於信託公司,而不直接歸屬於委託人或受益人。這一特徵便與代理制度如銀行的委託貸款相異。
其四,信託公司雖取得資金名義上的所有權,但其行使權利須受信託目的的拘束,必須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事。這就是信託的"兩重所有權"特徵。
其五,資金信託關系生效後,該信託資金便具有了隔離功能,既獨立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又不被委託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及,具有高度的獨立性。
目前,信託業務並不是信託公司的專營業務,仍有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在內的其他單位兼營,但資金信託業務卻是信託公司的重頭戲,對此信託公司具有其他經營單位所沒有的優勢,資金信託業務將為信託公司開辟一個廣闊的市場。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本質、法律地位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
剖析證券投資基金的本質,可以看出: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是組合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權益形成的派生證券,它兼有股票和債券的特徵,又有比股東和債權人更多的可選擇權益。
其次,基金證券作為一種特定的投資憑證,既是投資者的所有權證書,又反映著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資金信託運作關系。
此外,證券投資基金還具有以下明顯特徵,如投資人數眾多,以證券市場中各種可交易證券為投資對象,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必須分離等。
考察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地位,須將其與《證券法》《公司法》《合同法》《信託法》作以橫向比較。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與證券法之間有著應然關系,如基金發行、投資的都是證券,基金的發行募集及交易應遵循證券法的一般規定等。但基金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又非證券法所能涵蓋,基金本身還含有組織法的內容。
其次,證券投資基金從組織形式特點出發,可以劃分為"公司型"和"契約型"兩種。公司型基金在組織上按公司法規定設立,依據公司章程運用資金。契約型基金則是按信託契約原則,通過發行帶有受益憑證性質基金證券形成證券投資基金組織。兩種基金形態世界各國各有側重,美國基金的組織形態幾乎都是公司型,亞洲各國無一例外地選擇信託方式的契約型基金。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也只規定了契約型基金。
其三,無論基金採用何種形式,都離不開合同。除信託合同、承銷合同應依《信託法》、《證券法》的規制外,其餘合同均在合同法的包容之中。雖投資基金合同系列中的基金合同、保管合同與合同法中的同名合同有出入,但也應屬合同法有名合同規范中的特別規范。
其四,就法律關系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特殊的信託關系,基金是一種信託財產,故有主張將投資基金放入信託法中。實質上,投資基金雖屬一種特殊信託,但因許多方面涉及行政管理,是調節一般信託關系的信託法不能包攬的,故我國信託法並未將投資基金予以規范。假如將信託確定為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唯一形式,則可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作為信託法的特別規定定位。當然,對投資基金的最終法律定位還要取決於《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內容,相信這部法律很快會應運而生的。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和資金信託關系的認識
由以上對資金信託和證券投資基金內涵的分層剖析,可以看出二者有許多共同點,但其不同之處也是不容忽視且必須梳理清楚的。
第一,基金或資金的募集方式有公募和私募兩種。公募是指以公開發行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的方式,私募是指以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的方式。依《證券投資基金暫行辦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只許採用公募方式籌集基金,而依《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資金信託業務的辦理,不能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也就是說,必須採用私募的形式籌集資金。
第二,雖然《證券投資基金暫行辦法》規定的投資對象有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但是證券投資基金集中的投資對象只是證券市場中的各種可交易證券。而信託資金的投資對象卻十分廣泛,可從事資金拆借、貸款、購買國債、票據貼現、房地產投資、存放銀行、實業投資、項目投資等等。
第三,同是投資證券,證券基金投資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凈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這是對基金投資量的限制。而信託資金對上市公司的投資沒有量的限制,必要時,信託公司還可將自有資金一起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卻嚴禁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通過對上市公司的控股達到對證券市場的控制,以求合法獲得最大的利益。
第四,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募集、交易、投資運作及保管等主要由中國證監會監督管理。而資金信託行為分為兩個階段即信託活動階段和投資活動階段,前一階段依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後一階段投資證券市場的投資活動由中國證監會監管,故而從監管力度上講,後者更大些。
第五,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關系與資金信託法律關系有極大區別。雖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之時,我國尚無《信託法》,但審視該《暫行辦法》的內容,對契約型基金的認識仍需統一到信託上來。與典型的資金信託法律關系相比,證券基金呈現出一種特殊的信託法律關系特徵。一般信託關系的當事人有三方即委託人、受託入和受益人,其中,委託人(投資人)是真正的財產權人,信託關系確立後,委託人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入使受託入成為名義上的所有權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按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而證券基金中卻有兩重信託關系,一重為投資人以購買基金單位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資人(委託人)與基金管理公司(受託入)間形成了以投資人自己為受益人的自益信託關系。另一重是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商業銀行作為受託入(基金託管人),投資人作為受益人的他益信託關系。此信託關系之所以特殊,其一,在於基金管理人兼有委託人和受託入的雙重身份;其二,是作為受託入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將基金轉委託給基金託管人託管且無須徵得投資人的同意;其三,是基金管理公司轉委託的行為依信託法第30條的規定應認定為代理行為,而在證券基金關系中卻應定性為信託關系;其四,作為受託入的基金託管人依法享有監督委託人基金管理公司的權利,此乃基金信託關系的一大特色。其五,一般信託關系的共同受託人對第三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而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託管人作為共同受託人,無須共同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從基金的組合特點出發,可將基金劃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證券的預定數量發行完畢,在封閉期內,基金資本規模不再增大或縮減。開放式基金指基金資本可因發行新的基金證券或投資者贖回本金而變動的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基金中投資人可隨時撤回投資的靈活性特徵與資金信託的法律特徵具有明顯區別。資金信託中除信託法第53條 規定的終止原因外,信託財產不能轉移。如信託文件規定受益人可轉讓受益權的,信託公司也只是負責為其辦理轉讓的相關手續,並不發生信託財產的轉移。從這一區別可以看出,開放式基金具有的活期存款特性迫使管理人不能將募集的資金全部用於投資,須保持一定數量的現金供投資人隨時提取,這勢必影響資金的使用效率,顯然,信託資金更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的優勢。
第七:基金的運作往往是先組合資金再選擇投資對象,風險大,成本高,投資人獲利甚微。資金信託卻能從容選擇投資項目,待發現有獲利項目後,再組合資金。由於資金信託中信息披漏的要求比基金的要求低,故投資更具有隱蔽性,運作更靈活,加之自有資金的注入使投資人與委託人的利益趨於一致,所以此?quot;代人理財"的方式更能使投資人獲取高收益。
⑧ 簡述信託的構成要素簡答
信託由三個要素構成:信託行為、信託主體和信託客體。
一、信託行為
信託行為是指以信託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信託約定(信託關系文件)是信託行為的依據,即信託關系的成立必須有相應的信託關系文件作保證。信託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進行約定。
二、信託主體
信託的主體為: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信託的其他關聯方還包括:融資方、銀行(保管人)國家監管機構(銀監局)等
1、委託人。
委託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不同監管時期、不同信託產品,對委託人的條件還會有一些相關的規定。例如,09年修改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等。
2.受託人。
受託人承擔著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託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和法律的規定管理和處分信託事務。
對於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目前監管部門同樣規定了許多相關條件,例如:「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凈資本不得低於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凈資本不得低於凈資產的40%」等等。
3、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
4、融資方。
信託公司將信託募集資金向融資方提供資金。在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中,融資方一般以抵押、擔保等方式保證信託資產本息的安全,到期融資方還本付息;在股權投資類(PE)信託中,融資方以相應的股權換取信託資金;在證券投資類信託中,融資方一般為投資公司(基金經理)
監管部門同樣對融資方的條件也有相關的規定。例如,2010年2月發布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信託公司房地產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信託公司發放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滿足」四證「齊全、開發商或其控股股東具備二級資質、項目資本金比例達到國家最低要求等條件」、「信託公司不得以信託資金發放土地儲備貸款」等。
5、銀行(保管人)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規定,信託計劃的資金實行保管制,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信託公司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保管人收取保管費,同時肩負安全保管信託財產和監督受託人之責任。
6、國家監管機構(銀監局)銀監局對每一款信託產品的方方面面進行監督管理。
三、信託客體
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1、信託財產的定義和范圍。
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財產。通常我們也將前者稱為信託財產,而將後者稱為信託收益,信託財產和信託收益是廣義的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特性。
信託財產特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因此信託財產的安全較有保證。
(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由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對其進行有效管理,進而較好地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不享有信託利益。
信託財產的管理。為了保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財產必須與受託人自己的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只有分別管理,才能保障各個受益人的利益。如果信託財產是貨幣,可以放在一起管理、運用,但必須分別計算。
⑨ 信託關系和委託關系的區別是什麼
信託關系和委託關系的區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委託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信託關系就無從確立。委託代理關系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託代 理關系也可以成立;
2、財產的性質不同:信託關系中, 信託財產是獨立的, 與委託人、 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 委託人、受託人或者收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但委託代理關系中,即使委託代理的事項是讓代理人進行財產管理或者處分,該財產仍屬於委託人的自有財產, 委託人的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主張權利。
3、採取行動的名義不同:信託的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行動,代理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採取行動;
4、委託人的許可權不同: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託人按照信託文件實施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 文件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託人通常不得干預。委託代理關系中, 委託人可以隨時向代理人發出指示,甚至改變主意,代理人應當服從。
(9)信託關系的依據擴展閱讀
信託關系的構成要素為:信託行為、信託目的、信託主體(信託當事人)、信託客體、信託報酬、信託結束。
1、信託行為是指以信託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或者說是合法地設定信託的行為。
2、信託目的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
3、信託主體(信託當事人)是指完成信託行為的行為主體,即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1)委託人:是為了一定的目的將其財產以信託的方式,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的人。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受託人:是接受信託財產,按約定的信託合同,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的人。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4、信託客體是指信託關系的標的物,即信託財產。
5、信託報酬是指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所取得的報酬,通常是按信託財產或信託收益的一定比率計算的。
6、信託結束是指信託行為的終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委託關系
⑩ 根據信託的設立依據是法律行為,還是法律規定,可將信託分為哪幾類
信託業務可以分為以下八種類型:
一、債權信託:把資金借給對方,約定到期和收益的產品,就是融資類信託。債權信託目前佔比70%左右,這類業務的突出風險是信用風險。
二、股權信託:是指投資於非上市的各類企業法人和經濟主體的股權類產品。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公司的成長性風險,盈利點是股權增值與分紅。
三、標品信託:是指標准化產品,一般是可分割、公開市場流通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債、期貨、股票、金融衍生品等。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盈利點則是價差、投資收益。
四、同業信託:同業信託就是資金來源和運用都在同業里,主要包括通道、過橋、出表等。監管層認為,同業非標產品,包括拆借、短融、理財、資管計劃等,都可以歸為此類,信託公司可以做。
五、財產信託:是指將非資金信託的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幫助委託人進行管理運用、處分,實現保值增值。此類業務就是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源,但目前信託公司這方面做得很不夠。
六、資產證券化信託:顧名思義,是指從事資產證券化的信託產品。
七、公益信託、慈善信託:公益信託比慈善信託范圍大一些,但慈善信託法律體系較為完備,慈善法第一次把信託公司作為單獨的法律主體寫進法律。
八、事務信託:所有事務性代理業務,包括融資解決方案、財務顧問、代理應收應付款項、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務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