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收益權與受益權的區別
首先要明確詞語的范疇,一般我們講得是信託收益,而不非信託受益權;
信託收益,指的是信託產品的盈利,通過各種增值手段,信託產品實現盈利而非虧損。
受益,則是指信託參與各方投資所得到的回報。這里也包含著不同層次的受益,可分為優先受益和次級受益。這一塊涉及到信託公司和信託產品的設計模式。
㈡ 信託受益權是什麼如何交易
信託的主體一般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保管人,和受益人。
委託人與信託公司簽署了《資金信託合同》,將其合法擁有或其合法管理並有權處分的資金,認購信託公司根據信託合同發行的信託產品,委託人(一般也是受益人)作為該信託受益人,從而持有了該信託合同項下信託受益權。通俗講,委託人投資信託了,則有享受信託收益的權力。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一般通過信託公司進行,要簽署《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也叫《三方合作協議》
包括轉讓人、受讓人和信託公司。就是委託人把收益轉讓給另外一個人。
文本可以從信託公司得到。
㈢ 信託受益權的內容
1、享受信託利益的權利,具體什麼是信託利益,因為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個人認為可包括如下兩部分: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產生的收益,即超出信託本金的部分。
(2)信託終止時的剩餘信託財產。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個部分並不當然構成信託利益的一部分,信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二)委託人。如果信託文件規定了剩餘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則這部分財產不構成信託利益的一部分。這一點很重要,一個為信託受益權轉讓留下餘地的信託合同應該明確規定,剩餘信託財產構成信託利益的一部分。
2、監督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以及其他相關權利,即信託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委託人也同時享有的那些權利,為省卻讀者查閱法規之苦,現列舉如下:
(1)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2)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㈣ 什麼是信託受益權+回購
受益權轉讓+回購」模式曾是信託及銀行為了繞開監管進行貸款的經典模式之一。
從此類模式的實質看,無論是合同的哪一方,其在設立合同當時的目的都是為了貸款進行融資,既然到期融資款無法償還,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相關約定履行義務,這一點對交易各方而言也是公平的。
信託公司通過設計以「收益權轉讓+溢價回購」為核心結構的信託計劃,有效的繞開了監管紅線,實現快速方便的投融資交易,最終實現信託資金的放貸。
信託公司設計如此復雜的法律關系和長時間跨度的交易流程的根本目的不是僅僅為了購入收益權獲取基礎資產的收益,而是要在有效繞開監管規定的同時實現信託資金借貸的出表和運作方便,並最大程度的確保信託資金的安全和及時退出。
主要的交易步驟都包括了購買 融資方所有的對基礎資產的「收益權」以及融資方在約定時間內溢價回購「收益權」的行為。從合同外觀上看,交易雙方之間似乎形成的是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即資本方作為購買方應當及時按約定支付「收益權」對價,在購買後成為債權人享有主張獲取基礎資產產生利益的權利,而融資方在獲得購買款後負有及時轉讓收益權,配合投資人定期獲取基礎資產利益,並按照約定在到期日時贖回收益權的義務。
㈤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範本
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範本
協議編號:
轉讓人:
(自然人)證件號碼: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 真:
受讓人:
(自然人)證件號碼: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 真:
轉讓人是信託合同(合同編號: )項下的受益人,持有信託受益權對應的信託資金為 。信託合同中約定的信託受託人為:平安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受託人」)。轉讓人、受讓人經雙方友好商討,就本信託受益權轉讓,達成協議如下:
1、 轉讓人轉讓該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轉讓的信託受益權對應的信託資金為 ;受讓人同意受讓。
2、 轉讓人須將信託合同及其相關法律文件原件交付受讓人。
3、 轉讓人的保證:
a) 其出讓的信託受益權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而不受任何權利的限制;
b) 如轉讓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轉讓人保證其出讓行為已獲相關充分的授權。
4、 受讓人的保證:
a)受讓人因受讓受益人的權利、義務所支付的對價是受讓人的合法財產;如受讓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受讓人須保證其支付對價的行為已獲相關充分的授權;
b)保證履行信託合同項下受益人的權利、義務。
5、 受讓人在簽署本協議前,須詳細閱讀本信託計劃的相關信託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清晰了解其中的投資風險。
6、 受讓人承諾已對本信託計劃可能存在的風險及加入本信託計劃後的所有權利、義務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並在簽署本轉讓協議時簽署風險申明書。
7、 受讓人受讓信託合同項下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轉讓對價為人民幣
元(小寫: 元),由受讓人於本協議簽署之日起 天內支付。
8、 本協議生效的當天,轉讓人和受讓人應向受託人申請進行受益權的轉讓登記。登記完畢後,信託合同項下受益人的權利、義務即刻轉移到受讓人名下,受讓人享受信託合同賦予的受益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轉讓人作為原受益人尚未支取的全部信託財產)並履行合同規定的受益人的義務。
9、 雙方同意由轉讓人承擔向受託人繳納信託轉讓手續費 元。
10、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本協議自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12、本協議可由轉讓人、受讓人共同向受託人提交,受託人憑轉讓人、受讓人在受託人處面簽的《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登記;受託人對本協議的條款及轉讓交易的履行情況無任何責任和義務。
13、本協議正本肆份,轉讓人、受讓人執壹份,交受託人持貳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為簽名頁,無正文)
轉讓人: (自然人簽字或機構簽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授權代表(簽章):
受讓人: (自然人簽字或機構簽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