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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票據能否稅前列支

發布時間: 2021-04-01 15:40:24

信託公司列印的利息單,能稅前扣除嗎

如果你是投資人。你投資信託獲得的利息是壓根不要交稅的。何來的稅前稅後?

② 哪些收據可以入賬和稅前扣除

③ 向信託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發票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對方的利息清單無發票,對方認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無須開具利息發票,同時支付的利息利率遠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SPAN>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參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對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0]62號)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證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結算收入、經營證券收入及其他應征營業稅的收入時,應統一開具地方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依據上述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並開具發票。企業向金融企業(信託投資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稅前扣除。

④ 信託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向借款人開具自己印製的借款利息單據,借款人能否作為正式票據稅前扣除

作為財務費用可以記入成本啊!

⑤ 支付信託公司貸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

信託公司的利息通知單的效力就是發票。

是可以作為票據稅前扣除的。

利息通知單上要有相應的利息計算期限,利率(與主合同相附),並加蓋印鑒。

⑥ 企業支付信託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以信託公司開具的收據和銀行回單作為稅前列支憑據

在《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解答》中曾經明確「具有金融許可證的財務公司,收取利息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因此支付利息應當取得財務公司開具的發票方能稅前扣除,」計收利息清單(付息通知)「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 信託公司和財務公司同屬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支付信託公司的利息稅前列支單據按照此條執行。

⑦ 哪些財政票據可以稅前扣除

對於企業在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等單位發生業務往來,企業支付或者繳納費用時,就不能夠像按照企業之間發生的經營行為那樣要求對方給開具發票了,比如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專利費、繳納訴訟費等業務。發生此類業務企業應該取得什麼「合法有效憑證」呢。答案就是「財政票據」。下來來看一下相關的規定。
1、《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規定: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2、《財政部關於清理整合中央財政票據的通知》(財綜[2011]46號)規定:清理整合後的中央財政票據共分兩類三十五種。
1、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類,共二十七種。
(1)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
(2)中央非稅收入定額票據(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3)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專用收據。
(4)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電子)轉賬專用收據。
(5)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專用繳款書。
(6)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收入退還書。
(7)海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8)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收據。
(9)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
(10)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
(11)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_PCT國際申請。
(12)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收據-預收。
(13)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收據-結算。
(14)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收據-退費。
(15)人民法院案款收據。
(16)中國船級社賬單/收據。
(17)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
(18)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收據。
(19)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
(20)故宮博物院專用收據。
(21)故宮博物院專用定額收據(20元、30元、40元、60元)。
(22)港口建設費專用收據。
(23)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專用票據。
(24)當場處罰罰款收據。
(25)代收罰款收據。
(26)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代收據)。
(27)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2.其他財政票據類,共八種。
(28)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29)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30)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31)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32)行業協會自律性經濟處罰專用收據。
(3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出售公房使用)。
(3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業主使用)。
(35)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專用收據。
3、中國人民解放軍有償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軍隊票據管理規定》。
財政部、總後勤部重新修訂印發了《軍隊票據管理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全軍部隊執行。 新修訂的《規定》以國家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財務條例》為依據,針對近年來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從創新管理手段、解決存在突出問題入手,重新劃分了軍隊收費票據種類及適用范圍,按照中央軍委有關加強軍隊單位對外有償服務管理的部署要求,單獨設立了有償服務收費專用票據,規范對外有償服務行為。
因此,企業在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等單位發生業務往來,繳納或支付費用時,應取得上述財政票據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與軍隊發生的有償服務應該取得中國人民解放軍有償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⑧ 哪些票據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

增值稅:稅前扣除憑證(只有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農產品購貨憑證,海關繳款憑證,貨物運輸發票。

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在財務部和國稅函都有相關的規定且不一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答疑時就明確了,在所得稅上按照國稅函的文件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准。

在實務操作中還一定要注意稅法優先原則在其他方面的體現,如合同中寫明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負擔,但是由對方承擔這部分費用,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還是會找個人承擔責任。

(8)信託票據能否稅前列支擴展閱讀

企業的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應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對有證據表明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造成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稅務機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執行者,所謂的「合理」對於稅務機關的操作空間比較大,而對於納稅人就比較難把握。

例如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企業在剛成立時往往會將折舊年限拉長,以減少當期的成本和費用,不然可能當年的稅收都不能彌補虧損;而在盈利時,就將折舊年限縮短,折舊變大,成本增加,納稅變少,這種情況稅務機關就會對企業進行調整。

⑨ 稅法上對此種票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上有何要求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票據可以稅前扣除。

⑩ 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證可以用收據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依據上述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並開具發票。企業向金融企業(信託投資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稅前扣除。如果未取得發票,而只取得信託公司開具的收款收據,不能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