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有何區別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委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具有財產管理性質,主要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轉移委託財產
2、信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投資
二、形式不同
1、委託貸款合同須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分別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一致協議
2、信託借款合同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兩方簽訂協議,委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僅為委託人和受託人
三、確定借款合同內容的主體不同
1、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託人指定
2、信託貸款合同中,委託人對於借款合同很少干預,借款合同獨立於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託人確定
四、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
1、委託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信託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
2、信託貸款中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貳』 信託投資與委託投資的區別是什麼
委託投資是信託機構受委託人委託,以其交存的資金向指定的單位、項目進行投資,並負責監督資金的使用和利潤的分配。
信託投資是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用自有資金及組織的資金進行的投資。以投資者身份直接參與對企業的投資是目前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一項主要業務,這種信託投資與委託投資業務有兩點不同。
第一,信託投資的資金來源是信託投資公司的自有資金及穩定的長期信託資金,而委託投資的資金來源是與之相對應的委託人提供的投資保證金。
第二,信託投資過程中,信託投資公司直接參與投資企業經營成果的分配,並承擔相應的風險,而對委託投資,信託公司則不參與投資企業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續費,對投資效益也不承擔經濟責任。
希望能幫助到你。
『叄』 請問委託存款和委託貸款的區別是什麼謝謝!
http://ke..com/view/4452537.htm 委託存款
http://ke..com/view/474774.htm 委託貸款
『肆』 求教:銀行信託存款和普通存款有什麼區別
先區分一下兩者的概念,在對比不同:
銀行一般存款:存款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權的條件下把資金或貨幣暫時轉讓或存儲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或者是說把使用權暫時轉讓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或貨幣,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金融行為或活動,也是銀行最重要的信貸資金來源。
銀行信託存款:信託存款是信託機構按照委託人的要求,為特定目的吸收進來代為管理的資金,是信託機構經營業務的重要資金來源。信託存款與一般銀行存款相比,具有存期較長、數額較大、利率較高、用途有一定限制、不能隨意提取本金等特點。根據不同的目的,信託存款有委託貸款保證金、委託投資保證金、單位信託存款、公益基金信託存款、勞保基金信託存款、個人特約信託存款等品種。
兩者的區別:信託存款是信託機構按照委託人的要求,為特定目的吸收進來代為管理的資金,是信託機構經營業務的重要資金來源。信託存款與一般銀行存款相比,具有存期較長、數額較大、利率較高、用途有一定限制、不能隨意提取本金等特點。根據不同的目的,信託存款有委託貸款保證金、委託投資保證金、單位信託存款、公益基金信託存款、勞保基金信託存款、個人特約信託存款等品種。 信託存款一般分為兩大類:普通信託存款和特約信託存款。
其利率由兩部分組成:
(1)約定的保本保值利率。這部分利率與銀行存款的固定利率相同,由金融信託部門照章支付;
(2)分紅。這是金融信託部門根據各單位信託資金實際運用情況,於會計年度決算後支付。
『伍』 信託存款與委託存款存在哪些相同點
信託存款與委託存款根本區別,主要是信託是指定辦理,而委託是託付給銀行
『陸』 委託存貸款業務和信託存貸款業務有什麼區別
炒作
『柒』 信託存款與銀行存款有什麼區別
1、信託存款:信託存款是信託機構按照委託人的要求,為特定目的吸收進來代為管理的資金,是信託機構經營業務的重要資金來源。信託存款與一般銀行存款相比,具有存期較長、數額較大、利率較高、用途有一定限制、不能隨意提取本金等特點。根據不同的目的,信託存款有委託貸款保證金、委託投資保證金、單位信託存款、公益基金信託存款、勞保基金信託存款、個人特約信託存款等品種。
2、普通存款:存款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權的條件下把資金或貨幣暫時轉讓或存儲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或者是說把使用權暫時轉讓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或貨幣,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金融行為或活動,也是銀行最重要的信貸資金來源。
『捌』 信託存款的分類
信託存款一般分為兩大類:普通信託存款和特約信託存款。每一類又分為若干種,如勞保基金信託、公益基金信 托、個人特約信託、遺囑信託、監護信託、撫恤信託等。 是信託人以一定數額的外匯資金存入金融信託投資機構,在約定的期限內由金融信託投資機構代為營運。金融信託投資機構利用該項資金所得的收益扣除一定的信託費用外,全數歸信託人享有。
外匯信託存款包括境內外信託存款和境外外匯信託存款。外匯信託存款金額起點為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等值外幣,存期為半年以上。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執行。金融信託投資機構吸收境外外匯信託存款須受國家外債規模控制。
『玖』 信託存款的與一般存款的區別
信託存款與一般銀行存款相比,具有存期較長、數額較大、利率較高、用途有一定限制、不能隨意提取本金等特點。
一、信託存款:信託存款是信託機構按照委託人的要求,為特定目的吸收進來代為管理的資金,是信託機構經營業務的重要資金來源。信託存款與一般銀行存款相比,具有存期較長、數額較大、利率較高、用途有一定限制、不能隨意提取本金等特點。根據不同的目的,信託存款有委託貸款保證金、委託投資保證金、單位信託存款、公益基金信託存款、勞保基金信託存款、個人特約信託存款等品種。
二、一般銀行存款:存款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權的條件下把資金或貨幣暫時轉讓或存儲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或者是說把使用權暫時轉讓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或貨幣,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金融行為或活動,也是銀行最重要的信貸資金來源。
三、兩者區別:信託存款是信託機構按照委託人的要求,為特定目的吸收進來代為管理的資金,是信託機構經營業務的重要資金來源。信託存款與一般銀行存款相比,具有存期較長、數額較大、利率較高、用途有一定限制、不能隨意提取本金等特點。根據不同的目的,信託存款有委託貸款保證金、委託投資保證金、單位信託存款、公益基金信託存款、勞保基金信託存款、個人特約信託存款等品種。 信託存款一般分為兩大類:普通信託存款和特約信託存款。其利率由兩部分組成: (1)約定的保本保值利率。這部分利率與銀行存款的固定利率相同,由金融信託部門照章支付; (2)分紅。這是金融信託部門根據各單位信託資金實際運用情況,於會計年度決算後支付。
1、存款主體不同。根據1986年4月26日起實行的《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可以進行信託存款的部門只能是財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勞動保險機構、科研單位及各種學會和基金會;而進行一般存款時,則無此種限制,即企業、機關、團體和個人都可以。
2、資金來源不同。信託存款的資金來源既不是社會生產和流通資金中暫時閑置的部分,也不是國家預算內資金,而是存在於生產流通環節之外,可由其自主支配的一部分社會閑置或機動資金。具體而言是財政部門委託投資或貸款的信託資金;企業主管部門委託投資或貸款的信託資金;勞動保險機構的勞保基金;科研單位的科研基金;各種學會、基金會的基金。其共同點是游離於生產和流通環節之外及非經營性,而一般存款資金來源則比它要寬泛得多。
3、經營機構業務范圍不同。信託存款既可以在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辦理,也可以在金融信託投資機構辦理;而一般存款只能在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辦理。
4、存款期限不同。信託存款為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定期存款,而一般存款的存款期限則靈活多樣,不受限制。
5、規模和影響不同。由於信託存款的資金來源有嚴格的限制,它的范圍遠小於一般存款的范圍。因此,二者的規模也是前者小後者大,對於國民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影響亦然。
6、辦理程序不同。信託存款辦理具體程序為:存款人提出要求,經金融信託機構審查資金來源屬規定范圍後,由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訂《信託存款協議書》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存款人將款項劃入已開立的信託存款帳戶並取得金融信託機構出具的定期信託存款證書,同時開始計息。存款到期,由存款人提交信託存款證書,取回本息。一般存款的辦理由存款人持款交給銀行,取得存單(折)即可。信託存款到期,如要續存,應重新辦理存款手續;而一般存款並不都要重新辦理存款手續。
『拾』 信託和委託理財的區別
從概念上看,委託與信託有許多共同點,即都是基於彼此的信任而產生,都是一方受託為他方辦理事務,由他方承擔委託事務法律後果的行為。但信託和委託是有區別的,可以說信託是一種特殊的委託,歸納起來兩者區別有以下幾方面:
1.法律對合同主體及主體資格的要求不同。委託合同的當事人是委託人和受託人,委託合同的主體十分廣泛,法律對受託人沒有特別要求;信託合同的當事人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營業信託的受託人在法律上要求較為嚴格,是經有關部門批准專門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2.委託事務的性質和范圍不同。委託是一般合同關系,其所涉及的事務沒有特別限定,除了財產委託事務之外,還可以委託代理其他事務;而信託的實質是財產管理關系,信託事務僅限於與財產管理有關的特定事務。
3.合同是否有償不同。信託合同是有償的、從事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而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辦理受託事務的名義不同。委託既可以受託人的名義,又可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受託事務,在後一種情況下,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即民法上的代理);而信託是以受託人的名義辦理信託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5.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委託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即自雙方當事人就委託事宜達成一致意思表示時成立並生效;而信託合同為實踐合同、要式合同,即須採用書面文件形式,以財產實際交付給受託人為成立要件。
6.合同解除的規定不同。就委託而言,我國《合同法》規定委託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有任意解除權,可隨時提出解除合同;而《信託法》對信託合同的
解除是有限制的,首先受託人不得隨意解除信託。信託是自益權時,委託人中途可撤銷信託,但為他益權時,委託人不能隨時撤銷,不能違反信託目的。而且信託不
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解散、破產而終止(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除外),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
信託具備了財產獨立化、受託機構組織化、信託受益權的證券化等法律特色。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和超越性,使得委託人或受益人在有限度的風險內享受信
托財產利益,並且免於受益人之債權人的追索,建立了有效的破產隔離機制。這是信託與其他機構在資產管理市場上進行競爭的重要制度優勢,也是信託的魅力所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