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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銀行通過資管計劃投資信託

發布時間: 2021-04-01 00:16:32

A. 為什麼要資管計劃通道去認購集合信託

這樣的話,可以突破小額客戶50個,總的客戶突破200人的限制。
如果是資管計劃認購單一信託,那麼就是為了通過信託公司來發放貸款。因為只有銀行和信託才有委託貸款資格。如果資管公司不走信託,其實也可以讓銀行委託放款。但是如果剛好有信託公司的資源,就可以通過信託公司來發放委託貸款。

B. 為什麼現在很多資管計劃都是投向信託計劃的

這個叫做結構嵌套。其中夾雜著信託的主要原因是把信託作為一個放款的通道。因為在國內,有給企業放款的機構並不多,主要是銀行,另一個就是信託,其他的融資租賃等等。但是銀行放款會受到限制,每一家銀行都只有一定的額度。所以通過信託來放款。

C. 銀行自有資金可以投資信託,資管計劃嗎買基金專戶產品嗎

基金專戶:
基金專戶理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活動。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專戶理財類的運作方式似於私募基金,乃針對公募基金而言。
分為一對一專戶和一對多兩種。即每一個管理人員對應一個客戶,或一個管理人員對應多個客戶。
資管:資管產品,是獲得監管機構批準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
資管產品
資管產品
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一種標准化金融產品。
與信託產品相比,資管產品的區別主要是:
(1)本質相同,只是通道不同,即發行主體不同:一個是信託公司,一個是資產管理公司,系公募基金公司的子公司,目前全國有68家有這樣的資格發行(截止2013年);
(2)監管不同:信託是銀監會監管,資管計劃是證監會監管;
(3)報備次數不同:信託報備銀監會1次,募集滿即可成立;資管計劃要報備2次,募集開始時報備1次,募集滿
資管產品
資管產品
後驗資報備1次,驗資2天後成立;
(4)小額數量不同:信託300萬以下小額50個,資管計劃小額可以有200個。
與其他理財產品相比,資管項目具有以下優勢:
(1)收益方面:[3]資管業務是去年下半年才開始放開的業務,目前正是需要大力拓展市場的時候,為了提高競爭力,資管公司對融資方收費會盡量稍低,給到客戶的收益盡量稍高,例如同類型的產品一般資管產品會比信託高0.5%/年左右。
(2)
安全度方面:目前做這類項目的都是資產管理公司挖的信託經理及本公司具有多年金融行業風控的人員,行業經驗深厚,一般情況下,安全度高的產品能給到的融資成本隨市場變化越來越低,也偏向於給資管公司做融資,目前這32家資管公司都是做第一波項目,選項目時的要求會比較謹慎,對項目的資質要求比較高,因此對於想配置性價比高的固定收益項目客戶來說也不失為一個選擇的方向。

D. 請問銀行資金直接投入私募基金中和通過信託計劃或資管計劃再投入股權基金中有什麼區別

銀行資金沒法直接投私募資金的,現在通過信託計劃也要穿透到底,股權類項目都坐不了,債券類的可以

E. 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和信託之間的投資范圍有何區

就投資范疇來說,由於監禁的題目,銀行理財產品的可投資范疇是最小的,券商資管的投資范疇較大,信託可投的最廣。
就投資門檻來說,銀行理財產品門檻最低,資管次之,信託最高,尤其單一信託,一樣平常都不是個人私家投資者玩的。
就寂靜性來說,銀行理財最寂靜,但收益最低;券商資管危害較大,信託危害最高;
就收益率來說,與產品的寂靜性成反比。
詳細的說:
銀行理財產品的申購出發點最低5萬(妥當型以上的10萬),產品投向包括儲備、國債、金融債、貨基、銀行單子(保本、妥當型);高評級地方債或企業債、股基、貿易單子(均衡型);股票貴金屬外匯期貨、金融衍生品等(朝上進步、激進型)。如今,市場上常見的銀行理財產品以妥當型或均衡型為主,收益率在4-6左右浮動,根本剛性兌付。(以上投資范疇僅指常見產品,實際環境太巨大無法盡述,危害分類也大概有所差別,下同)
信託分為單一信託和聚集信託兩類。聚集信託的出發點較低(最低是5萬,但一樣平常都在20萬上下,100萬的也常見),單一信託的出發點一樣平常都是千萬元等級。產品投向除銀行的那幾類外,還包括種種股權、債權、收益權類的金融資產,以及高等酒、藝術品、房地產等實物資產。除了執法不容許做的,根本上都能投。根據危害程度差別,收益率起伏很大,低的與銀行產品差未幾,高的上不封頂(但大概血本無歸)。兌付環境的話,如今市場上根本是隱性的剛性兌付(有其他資金渠道墊底),但也已經出現過多起信託違約的案例。
券商資管的最低出發點也是5萬(限定性產品),但一樣平常常見的是10萬以上的非限定性產品。限定性產品的投資范疇介於妥當寂靜衡型的銀行產品之間,非限定產品的投資范疇則雷同信託。收益率方面,一樣平常在5-10左右,高的能到達兩位數,低的也有虧損的。兌付環境,一樣平常都能按約兌付,但是市場上也時時會有某個資管出現兌付壓力的傳言。
【幾何金融】

F. 銀證信合作模式為什麼要通過信託

一、引言
在監管政策對信貸資產轉讓、同業代付相繼收緊之後,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逐漸成為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熱點。銀信、銀證、銀保之間的資產管理合作越來越深入,跨機構、跨市場、跨境交易更加頻繁,資金在市場間的橫向流動大大提高了金融風險的識別和防範難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數據和信息、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立完善以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的宏觀審慎管理,應成為應對商業銀行資管業務不斷變換的必由之路。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相關研究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信託受益人將其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轉讓給受讓人持有。信託受益權轉讓後,轉讓人不再享有受益權,受讓人享有該受益權並成為新的信託受益人。《信託法》第48 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在我國經濟領域的實踐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曾在國內以信託受益權轉讓模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但其快速發展卻是因為2010—2012年銀行資金的大量介入。銀行投資信託受益權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間業務的創新,其產生和發展均可以在約束誘導、規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創新理論中得到解釋。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某商業銀行地礦集團融資案例
(一)業務流程
某地礦集團為當地城市商業銀行(簡稱A 銀行)的授信客戶,2012 年12 月向該行申請28 億元人民幣貸款用於投資和開採煤礦資源。該企業為省國資委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和擔保能力較強,屬於A 銀行的高端客戶,A 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對該筆信貸投放存在種種顧慮,一是A 銀行貸款總量不足300 億元,28 億元的信貸投放將會觸及銀監會關於最大單一客戶貸款比例不超過10%的監管紅線;二是貸款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貸款將大幅降低資本充足率。A 銀行要穩固客戶資源和追求資金收益,就必須繞過上述制約。A銀行採用的方法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平台,由信託公司、券商和其他銀行(簡稱B 銀行)在出資方和融資方之間搭建融資通道。該交易主要涉及A銀行、B 銀行、券商、信託公司和地礦集團五個主體,在提前對交易具體內容、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五方
進行下列交易:

1.簽約券商資產管理。B 銀行作為委託人與券商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約定對該計劃投資28 億元,並要求券商根據B 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2.成立信託計劃。券商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管理人,按照B 銀行的指令與信託公司簽訂《××國投·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投資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委託給信託公司28 億元資金。信託合同生效後,信託公司與地質勘查局簽訂《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以全額信託資金受讓其持有的地礦集團100%股權的收益權,期限兩年,合同存續期內,信託公司憑其受讓的股權收益權參與地礦集團的利潤分配。該信託為自益信託,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獲得信託受益權。

3.成立理財產品。B 銀行根據A 銀行委託,發行單一機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並從A 銀行募集資金28 億元。理財產品成立後,B 銀行將理財資金投資於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由於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標的是自益信託產品,因此B 銀行的理財產品實際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至此,28 億元的A 銀行資金經過層層流轉後進入地礦集團的公司賬戶,融資過程結束。從具體交易過程看,該業務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指令均在同一天簽訂和下達,A 銀行、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也在同一天進行,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均未動用其自有資金,具體交易環節如圖1示。

(二)各交易主體的角色
盡管上述交易鏈條中涉及主體多,交易環節復雜,但交易實質仍是地礦集團以股權質押方式獲得A 銀行信貸資金。交易鏈條的拉長和交易結構的安排掩蓋了真實交易目的,導致各交易主體的實際角色錯位。

1.A 銀行:形式上投資,實際上貸款。A 銀行是交易的起始環節和實際出資方,通過與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合作曲線滿足地礦集團的融資需求,實現一舉三得:一是鞏固與地礦集團的合作關系,二是騰挪出信貸額度用於給其他企業放貸,三是將該筆資產業務的風險系數由發放貸款的100%下調至對金融機構債權的20%,避免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客戶和項目由A 銀行自行選擇,B 銀行在與A 銀行簽訂的《理財產品協議》中明確指出,B 銀行不對理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證,A 銀行應充分調查和了解地礦集團的還款能力以及經營現狀,並要求A 銀行對信託項目出具風險自擔回執函,因此A 銀行最終承擔了地礦集團的融資風險。從收益看,A 銀行表面獲得的是預期收益率為6.15%的投資理財產品的收益,但這種收益方式僅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獲得的是地礦集團使用A 銀行資金產生的股權質押貸款利息收入。

2.B 銀行:形式上理財,實際上過橋。B 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募集理財資金、選擇投資標的均是在A 銀行的授意和委託下進行,B 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形式上是投資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實際真正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雖然券商、B 銀行和A 銀行未在信託公司進行受益權轉讓登記,但通過B 銀行的理財產品對接信託受益權,A 銀行實際成為信託計劃的真正受益人。B 銀行作為交易鏈條中的過橋方,其收益主要來源於0.12%的理財產品銷售手續費。

3.券商:形式上資產管理,實際上過橋。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信託計劃,其收益表面上來源於信託公司的資金運用,實際上來源於通過信託受益權的隱形轉讓從B 銀行獲得的轉讓價款。該轉讓價款包括兩部分,一是信託計劃的本金,即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委託給信託公司的資金28 億元;二是高出信託計劃本金的溢價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因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標的由B 銀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風險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實則為過橋費。

4.信託公司:形式上信託,實際上過橋。信託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信託計劃的設立將A 銀行、B 銀行、券商和地礦集團聯系起來,A 銀行藉助信託公司之手控制地礦集團的股權作為抵押。因信託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託設立信託計劃,同樣不需要承擔信託資金運用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僅收取0.15%的信託費用作為過橋費。

5.地礦集團:形式上使用信託資金,實際上使用銀行資金。地礦集團最終獲得的資金以信託資金的形式出現,但透過環環相扣的交易環節,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經過層層過橋後,地礦集團的資金成本為6.15%+0.12%+0.08%+0.15%=6.5%,基本相當於A 銀行兩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風險承擔、收益的情況具體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銀行金融統計體系中的反映情況
上述各交易主體中,納入人民銀行全科目金融統計指標體系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和信託公司。其中,A 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投資」項下反映;B 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代理金融機構投資」和「金融機構委託投資基金」項下反映;信託公司受讓股權受益權在信託資產項下的權益類指標「股票和其他股權」反映。從統計指標的填報可以看出,地礦集團28 億元的資金融通既未計入商業銀行各項貸款,也未作為信託公司信託貸款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口徑。

四、信託受益權轉讓的主要模式
信託受益權轉讓主要分為買入返售模式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其中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操作更為靈活,上述案例就是銀行理財計劃投資信託受益權模式的演變。在現實操作中,信託公司除了以權益投資的方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外,最常見的資產運用方式是信託貸款。兩種投資模式分別如圖2、3、4 所示。

(一)買入返售模式
買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同時過橋企業與銀行A、銀行B 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B 以買入返售方式買入銀行A 的信託受益權,銀行A承諾在信託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

(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
1. 銀行理財計劃對接過橋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然後過橋企業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A 與銀行B 簽訂《資產管理協議》,銀行B 購買銀行A 發行的基於信託受益權的保本理財產品。在該模式下,銀行B 是信託貸款的實際出資方,銀行A 則相當於過橋方。

2. 銀行理財計劃對接融資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財產權信託計劃,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融資企業的信託受益權。

五、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對金融監管及宏觀調控的影響
經過對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作為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打破了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甚至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界限,在為交易各方帶來經濟效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協同效應的同時,也給監管和宏觀經濟調控帶來了不利影響。

(一)信託受益權轉讓是商業銀行繞避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傳統銀信合作是銀行將理財資金直接投資於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信託公司將資金以信託貸款的形式發放給融資企業,或用於購買商業銀行的表內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為避免商業銀行藉助銀信合作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內,隱藏貸款規模,自2009 年開始,銀監會下發了一系列規范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 號、銀監發[2010]72 號和銀監發[2011]7 號),銀信合作業務逐漸被叫停。
但融資需求旺盛的實體經濟以及商業銀行考核體制促使各商業銀行不斷創新產品,以規避監管,銀信合作新規中的漏洞為銀行藉助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機會。首先,新規中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界定為「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即信託計劃委託人僅限定為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為主體發起設立信託計劃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資管)則不在新規監管范圍之內;其次,新規要求將理財資金通過信託計劃發放信託貸款、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三類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而銀行受讓信託受益權並不在上述要求轉表的資產范圍之內。在傳統銀信合作產品中引入更多的過橋方和改變理財計劃投資標的設計形成了銀行對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加大宏觀調控難度
一是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信託受益權實際是採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製造出一個異化的信貸部,並通過證券公司、企業、信託公司甚至包括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機構形成的資金通道,以非信貸方式向各類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這個過程為表內貸款移至表外、以風險系數較低的資產運用方式計量貸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間,導致監管標准降低和監管指標優化。二是交易鏈條的延長使部分過橋方與融資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客觀上存在發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優勢損害過橋方利益的行為。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易導致風險在不同機構和市場的交叉傳染。三是資金流向難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對信託受益權交易規模和資金流向的控制,會導致銀行資金變相流入房地產、政府融資平台等信貸政策限制的領域,影響宏觀調控。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
當前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包括本外幣貸款、委託貸款、信託貸款、債券、股票融資等10 項指標。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不同,會對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有重要影響。若以信託貸款的方式融通資金,雖不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但會改變社會融資規模的結構,使得原本以銀行貸款反映的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出現;銀行以自營資金直接購買或以理財資金間接投資信託受益權,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內的「投資」、「買入返售資產」等指標反映,均不計入本外幣貸款,若信託公司也未反映在信託貸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權」中),則會造成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虛減。2011年以來,信託資產特別是信託貸款的快速增長,與銀行資金介入信託受益權交易密不可分。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不斷上升,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信託貸款增加1.28 萬億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為8.1%,比2011 年提高6.5 個百分點。

G. 資管計劃與信託有什麼區別呢

和信託一樣都是融資通道的一種,結構大致上沒有區別,只不過發行主體不一樣,信託由信託公司發行,資管由公募基金的子公司發行。信託公司是屬於銀監會監管的,而資管是屬於證監會監管的。
從發行方資質和牌照優越性上面來講:
信託公司:大部分都有十年以上的產品發行和運營經驗,經過銀監會數次整頓之後,僅剩下六十餘家牌照,持股股東經過多年競爭,實力普遍很強。
資管公司:大部分是上年底或者今年成立的新公司,基本均由公募基金控股,股東實力也都不弱。
信託公司有多年的兌付歷史,而資管公司目前產品大部分都是今年才發出,尚未有兌付歷史,假如融資方無法按時還錢,抵押無法變現,公司是否會兜底為客戶兌付本息,還需時間驗證。
但資管的投資范圍方面比信託有優勢,范圍限制較小,例如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目前只有8家信託公司可以開展股指期貨業務,融資融券還未對信託開放,而券商資管就不存在限制或者限制相對較少。
從融資費用角度看:
據個人所了解,通過券商資管發行產品的通道費用大概在0.3%,信託在1%左右,託管費方面,券商大概是在0.1%,信託在0.2%-0.25%這個范圍。這個雙方都利弊參半,信託公司費用高,盈利豐厚,有足夠的資金為信託項目兜底,為剛兌提供了保障。但是費用過高會導致好的項目的流失,資管通道費用相對較低,對接項目而言,更有優勢,因為往往好的項目,是不願意拿那麼高的費用去融資的。但是也不排除急用錢的融資方為了更快的融到資而選擇信託通道,因為就目前而言,信託通道融資速度要比資管快。
從監管層面方面來看:
這一點很多人都覺得無關緊要,但是我個人覺得恰恰相反,這個反而是非常重要的,在中國尤為突出,行規跟管理者密不可分,剛兌潛規則源自於05年左右,銀監會在處理金新信託,慶泰信託,伊斯蘭信託等事件的基礎上的表態和要求不出現單個信託產風險,自此,剛兌潛規則就逐漸形成,個人認為這跟監管層的原則是密不可分的,因為銀監會監管的是銀行和信託,銀行業是要求絕對安全,保本的,銀監會的要求基本上都是無風險,保障客戶資金,而證監會監管的券商,基金向來都有著買者自負的理念,當資管產品出現風險,無法償還客戶本金的時候證監會是否也會要求資管公司類似的賠償兌付,這個尚不得知。
從客戶角度來看:
信託300萬以下的名額只有50個,而資管有200個,很充裕,對小額客戶來說好很多,不怎麼需要考慮額度問題,同時因為通道費託管費中間費用的減少,同等融資費用的項目製作成產品,客戶的收益也會相應增加。

H. 資管計劃為什麼要在通過信託計劃

資管計劃通過信託,主要原因不離開2點

1、在中國能夠放款給企業的只有2類公司,銀行和信託。資管計劃所以很多都是通過信託公司放款給信託。信託公司在其中充當一個放款的角色。
2、信託公司對於投資人來說比較有吸引力。不過確實,能夠通過信託放款的項目,信託公司自己肯定也有所審查,起碼安全性只一塊多了一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