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企業投資決策的現狀與發展趨勢
:我國風險投資的現狀與挑戰
摘要:風險投資是高科技發展的助推器,是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關鍵要素之一,具有高投入、高風險、高回報的特點。我國發展風險投資20年,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仍處於初期階段,存在許多問題,如風投資本總量小、資金來源渠道單一、資本退出機制不通暢、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專業人才等。本文通過分析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現狀,闡述了我國風投行業發展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挑戰,提出了發展我國風險投資體系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風險投資;現狀;挑戰
一、風險投資概述
1.風險投資的特徵
風險投資,是由專門人員和機構向那些剛剛成立或增長迅速、潛力很大、風險也很大的未上市新興企業長期股權融資和增值服務,培育企業快速成長,數年後再通過上市、兼並或其它股權轉讓方式撤出投資,取得高額投資回報的一種投資方式。典型的風險投資往往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投資對象多為處於創業期(Star-up)的中小型企業,而且多為高新技術企業。
(2)投資期限至少在3-5年以上,投資方式一般為股權投資,通常占被投資企業10%-49%的股權,不要求取得控股權,也不需要任何擔保或抵押。
(3)投資決策建立在高度專業化和程序化的基礎之上。
(4)風險投資人一般不參與被投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提供增值服務;除了種子期(seed)融資以外,一般也對被投企業以後各發展階段的融資需求予以滿足。
(5)由於投資目的是追求超額回報,當被投企業增值後,投資人會通過上市IPO、收購兼並或其他股權轉讓方式撤出資本,實現增值。
(6)風險性極高,投資失敗的可能性平均在70%左右,但一旦成功,便會獲得超額回報。
2.分類及功能
對風險投資類型的劃分有多種標准。按投入方式,可分為「杠桿式」風險投資和「權益性」風險投資,後者是國際上通常採用的投資方式。按接受投資的企業發展階段不同,可以將風投資本分為種子資本、導入資本、發展資本和風險並購資本。
風險投資的基本功能是為應用高科技成果的中小企業提供其創業和發展所必須的股權資本,風險投資的基本運作機制是由風投公司融到風險資金,投向經過謹慎篩選的風險企業或項目,培養風險企業發展壯大,實現正常的市場運作,然後撒出投資,再去尋找新的項目。由此可見,風險投資主要有資金放大器、風險調節器、企業孵化器等幾種功能。
3.風險投資的運作
風險投資主要由項目評估和選擇、談判和簽定投資協議、培育風險企業、實現投資收益等環節構成。
(1)項目評估和選擇。企業家(團隊)管理能力、產品或技術的獨特性以及產品市場大小構成了決策評價指標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在此基礎上派生出創投決策的「三大定律」:
第一定律:決不選取超過兩個以上風險的項目。
第二定律:V=P×S×E
其中,V代表總的考核值,P代表產品市場大小,S代表產品、服務或技術的獨特性,E代表管理團隊(企業家)的素質。
第三定律:投資P值最大的項目。
(2)談判和簽訂投資協議。風險企業所關心的是有足夠的資金滿足企業運轉,確保目標利潤和企業經營權。雙方通過對風險企業未來盈利的預測來確定風險投資所佔股份,最後形成項目股權分配與投資額及對賭條款等全面細致的風險投資協議。
(3)培育風險企業。協議簽訂後,風投公司與風險企業保持密切聯系,一般通過管理報告、企業定期訪問、擔任企業董事會成員來對企業實行監控,以便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風投公司一般還會用自身的管理、法律、財務等方面專長,向風險企業提供專業咨詢等增值服務。
(4)實現投資收益。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和時機選擇,取決於風投公司整體投資組合收益的最大化。主要的退出方式有風險企業股票公開上市;其他大公司收購風險企業,把風險企業轉售給其它投資公司;執行償付協議,風險企業向風投公司回購自身股份。
二、我國風投行業的發展狀況分析
1.投資概況
我國風投行業經歷過2000、2001年的發展高峰,之後隨國內創業板暫不開設和納斯達克網路泡沫的破滅而走向低谷,直到2004年由於資本市場退出形勢的預期好轉以及網路潮的回暖,風投行業在總投資額上大幅攀升,據統計數據,中外風投機構在2004年共對253家大陸及大陸相關企業進行了投資,投資總額達12.69億美元,創歷史新高,其中投資案例數量較2003年增加43%,投資金額上升28%,風投業進人一個全面復甦和加速發展的時期。
2.行業分布分析
風投機構在選擇投資對象時通常會考慮該行業的成長性、創新性、市場前景以及具體企業的管理團隊。調查顯示,傳統製造業已經取代軟體行業,成為創投項目最為集中的行業,表明風投資本規避風險和短期盈利取向的動機顯著增強。風投資本通過參股方式,從穩定發展的傳統製造業那裡獲得股利,增加利潤流量,滿足了風投公司股東要求的一種策略選擇。
3.區域分布分析
風投資本偏重高新技術項目和經濟發達地區,主要指向上海、深圳、江蘇、浙江、北京、天津等地,其中上海的風投機構數目最多,但在資金總量上比深圳小,北京雖然機構數目較少,但管理的資金卻較多。此外,風投出現很強的區域集中特點。京津冀地區的項目投資強度最高,長三角與珠三角的差別不大,而東三省及其他地區的差別則較大。
4.階段分布分析
針對創業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的不同,其生命周期可分為五個階段,即種子期、發展期、成長期、擴張期以及成熟期。風投機構會根據企業不同階段的特點制定具體的投資對策。
國外的風投資本一般集中在發展、成長和擴展階段,向種子和成熟階段投的比例比較小,特別是在種子階段,大約只有5%。2003年以來,風投資本分布基本上是「正態分布」:中間大兩頭小。項目主要集中在成長階段,而種子階段所佔比例最少,這種趨勢與國外風投的階段分布基本一致。
5.我國風投行業投資項目退出狀況
自2003年以來,我國風投資本在退出上雖然取得可喜的進展,有多家風投機構實現了成功退出。但與國外相比,上市和被其他企業收購所佔比例明顯偏低的狀況仍然沒有改變。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我國的創業板市場遲遲未開,多數風投機構投資「後撤」,即風投機構為了規避風險和獲得穩定的回報,多選擇比較成熟、規模較大的傳統性項目。2005年以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股改的不斷深入和登陸海外資本市場,通過IPO實現退出的較往年明顯增多,多家風投支持的中國企業在美國、香港和新加坡市場上市。
三、我國風險投資行業面臨的挑戰
1.資金規模小,來源渠道單一
風險投資的主體包括政府、金融機構、風險投資公司和天使投資者等。我國目前的風投機構主要是以政府發起創辦或由國有企業發起設立、政府參股為主體。而從國外的經驗來看,風險投資主體應該是願意並且能夠承擔風險的個人、企業投入。在沒有民間資本大量參與的情況下,風投基金的數量和規模很難有大的增長,遠遠不能滿足我國高科技產業發展的需要,也達不到最佳投資組合的目的。
2.風險投資主體錯位
風投機構是風險投資市場的真正主體。它是向風險企業提供風險資本的專業的資金管理人。風投機構從風險投資者募集風險資本開始,搜尋、調查、篩選投資項目,制定投資方案,對投資進行監督、管理和必要的輔助,並在適當的時候以適當的方式撤出投資,把本金及實現的利潤分配給投資者。
目前,我國風投主體的結構是不合理的,應逐步改變其政府主導的現狀,形成由民營主導的風險投資格局。大力發展以民營資本為主體的風險投資企業,如有限合夥制、信託基金制和公司制的民營資本主體。 轉貼於
3.風投資本的利潤實現與退出困難
高風險通常意味著高收益,而高收益的獲取和高風險的轉移,關鍵在於退出。風投目的是盈利,而不是控制公司。因此,為促進風投行業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對高新科技的推動作用,必須完善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
風投資本變現回收主要有三種方式即:公開上市IPO、出售股份及因投資失敗而進行的資產清算。目前,我國風險投資仍缺乏暢通的退出途徑,主要表現在A股主板交易市場上市門檻高;缺乏健全的產權交易市場;專門為風險企業提供退出途徑的創業板市場至今尚未建立。
4.法律制度不健全
風險投資在我國早已開始實踐,但至今仍未對風投基金進行立法;由於法規建設不健全,使得社會上非法集資活動屢禁不止;在稅收上,國家雖然給高科技企業享受15%所得稅稅率的優惠政策,但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優惠,風險投資者在高科技企業所得的股息和紅利要雙重征稅。這種滯後的立法狀況嚴重製約了我國創業投資的運作和發展。
5.缺乏風險投資專業人才
風投是跨越科技與金融兩大領域的特殊金融活動,涉及評估、投資、管理、審計和高科技專業知識等多方面學科,實踐性綜合性很強。風險投資家應該是既懂技術理論,又懂管理創新;既懂產業運作,又懂資本運營;既能深諳風險投資的職能奧妙,又能通曉國際風險資本運作規則的復合型高級人才。高素質的風險投資家是風險投資的靈魂,這正是目前我國最需要的也是最缺乏的。
四、應對我國風投發展挑戰的建議
1.擴大風險投資總量,培育多元化市場主體
根據國外成功經驗和我國發展趨勢,可從從機構投資者、國內大型企業、私人資本和政府資金等方面拓寬風投資金的來源:
2.建立一套分散風險的投資機制
可以從投資多個階段的企業並分批投入資金、組合投資、聯合投資、合同制約、管理咨詢和嚴格執行業務計劃書等方面分散風險。
3.建立創新的組織制度,培養風險投資人才
與一般公司組織形態相比較,有限合夥制能夠有效降低運作成本和代理成本,並通過適當的治理結構和各相關利益者之間一系列激勵與約束的契約安排來有效地減少代理風險。應採取多種方式培養和引進人才,在此基礎上,完善激勵與約束機制。
4.建立暢通的風投資本退出渠道
風投資本的成功退出不僅意味著高額回報,而且也是風險投資不斷循環的基礎。我們既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又要立足於我國國情,在探索中建立適合我國經濟運行機制的退出模式。如國內買殼或借殼主板上市、進一步發揮二板市場的優勢、設立和發展櫃台交易和地區性股權轉讓市場、盡快開設創業板、國外二板市場或香港創業板上市、企業並購與企業回購、清算退出等,沒有退出渠道的創業投資是沒有發展前途的。因此,要想實現創業投資的健康發展,就必須完善風險投資體系,保證資本退出渠道的通暢。
5.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修訂《合夥企業法》,明確規定有限合夥制為我國企業合夥的一個重要組織形式,明確對合夥人的約束和合法權益,但不應該對相關細節規定過細;修改《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養老基金管理辦法》,適當放寬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允許它們適度地參與風險投資。修改稅收法律制度,避免雙重征稅。
風險投資是一個系統工程。它的充分發展需要金融界、法學界、教育機構、科研機構以及中介機構等共同努力;政府要為其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擺脫行政干預,完全按市場規律辦事;加快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需要一個完整的投資體系支撐,這個體系不僅要包括健全、成熟、規范的支持系統,還要具備一套分散風險的投資機制和有效的管理機制;構建我國風險投資體系,促使風險投資進入良性發展,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B. 債權融資的債務融資
企業債務融資中的融資風險是指企業因使用債務而產生的由股東承擔的附加風險。實際上這種附加風險包括兩個層次:一是企業可能喪失償還能力的風險;二是由於舉債而可能導致企業股東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風險。債權性融資的風險要高於股權融資的風險,主要表現在:
資金不能如數償還的風險。在債務融資方式下,資金不能償還的損失是由企業自身負擔的,企業必須將所借資金全部如數償還,才能保證企業經營持續進行下去。
資金不能按期償還的風險。在債務性融資的條件下,舉債必須償還,而且必須按期償還,這也是西方企業重視現金流量計劃的原因之一。當企業不能按期償債時,將面臨喪失信譽、負擔賠償,甚至變賣資產的風險。對有償債務,企業還將面臨不能付息的風險。支持利息是舉債的前提,而且利息支付不因企業是否盈利而變化,這就是企業在經營不善時,面臨著付息風險。
因此,在實際的融資操作中,作為融資主體的企業必須考慮到期能否還本付息,以防止融資風險的發生。如果企業預期難以還本付息,只能轉向融通資本金。 銀行貸款是企業債務融資常見的一種方式。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是我國企業獲取資金的重要渠道,尤其目前我國資本市場不夠完善,融資渠道狹窄。隨著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逐漸從貸款額度管理改為資產負債管理,金融機構對企業的貸款更為小心謹慎,同時由於市場經濟中,企業經營存在著更高的經營風險和信用風險,因此,企業通過銀行融資存在相當的難度。
組合貸款是一種引入第三方,甚至第四方的貸款方式。它可以有效提高貸款融資的可行性。主要方式包括:中資銀行+外資銀行,中資銀行+擔保機構,中資銀行+擔保企業,這樣一個組合的過程就是融資創新的過程。我們重點介紹一下銀行+擔保的擔保融資方式。
擔保融資,即企業在自身信用資質達不到銀行貸款要求的情況下,由第三方提供擔保,增加信用資質以獲得融資的一種方式。擔保機構對企業所在的行業沒有特別要求,但是企業需在其行業內具備比較優勢,企業產品或資源等某些方面能夠超越競爭對手,不必一定是國際或國內領先,只要比競爭對手搶先一步足矣。其次,擔保機構要求企業應具有健康、穩步、持續的經營能力。從企業歷史經營記錄來判斷企業今後是否具備償還債務的能力,在財務上反映為資產負債率、現金流量、利潤增長率等數據指標。除此之外,擔保機構還看重人的因素,即企業的領導是否具有戰略眼光,團隊是否具有凝聚力等。企業藉助於專業的擔保機構來協助進行融資活動,雖然短期內會產生一定成本,但會事半功倍。擔保機構能從融資的角度幫助企業改善治理機構,提升對企業自身價值的認識,能迅速根據融資需求並制定相應方案。
截至2004年年底,我國擔保機構的數量已達3000家。擔保機構規避和降低了銀行風險,許多企業由此獲得發展資金。
擔保機構是經營信用的企業,擔保機構所面臨的風險中,最突出、最不可控制的是企業的信用風險,因此,擔保機構非常看重企業及其企業家以往的信用記錄。如果申請企業或其企業家以往有不良信用記錄,擔保機構和銀行都會把這家企業拒之門外。除了銀行信用,企業還應該保持良好的納稅記錄,嚴格履行經濟合同,注重產品(服務)質量。
貿易融資是指與進出口貿易結算相關的短期融資或信用便利。主要包括打包貸款、承兌匯票、出口押匯、進口押匯、保理業務等。貿易融資的關鍵就是銀行依託對物流、資金流的控制,或對有實力關聯方的責任和信譽捆綁,在有效控制授信資金風險的前提下進行的授信。貿易融資業務注重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和貿易的連續性,信用記錄、交易對手、客戶違約成本、金融工具的組合應用、銀行的貸後管理和操作手續等情況的審查,貿易過程所產生的銷售收入構成貿易融資業務的主要還款來源,融資額度核定由貿易額扣除自有資金比例確定,期限嚴格與貿易周期匹配,資金不會被挪用,風險控制手段包括注重貿易合同的審查,並調查上下游企業,重點審查短期償債能力,加強對單據的控制、對現金流的封閉管理。貿易融資業務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量身訂做,易於創新,技術含量相對較高,在競爭中可以突出銀行的競爭優勢。數據顯示,在中國做貿易的企業,其實,真正利用貿易融資的方式進行的融資行為,占整個融資行為的20%,這說明還是有一個非常大的發展空間。
固定回報投資,表現為股權投資而實質上是一種債權投資行為。類似於股權質押的借貸行為。因此,這種方式對於項目本身的要求會更高。對於企業來說,這種融資方式的成本也非常高,不低於委託貸款。固定回報的資金來源通常是境內外的企業、境外的銀行和基金以及財務公司。固定回報的方式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資金的期限很長,一般超過8年,期間每年支付較高利息,到期後不必歸還本金。另一類是期限較短,常見的有5~8年,每年支付利息,資金採用折現的方式提供,到期歸還本金。計算下來,融資成本非常高。
委託貸款實際上是企業將資金委託銀行進行管理。企業間進行直接借貸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企業卻可以通過銀行委託貸款的方式貸款給企業則是一種合法的方式,通過定向的委託貸款行企業間借貸之實。委託貸款的資金成本一般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更適合資金需求比較急迫、項目回報率高的企業。委託貸款一般要求企業提供足額的抵押品或擔保品,同時要求企業跟銀行有比較好的溝通。銀行一般對這種貸款形式也比較謹慎。整個委託貸款的核心是要先找到投資方。投資方通常要對企業的擔保品或抵押品認可,同時對企業的項目也要進行可行性判斷。因此,可以看出整個委託貸款里實際上是有四個主體:投資方、銀行、擔保方、融資方。融資成本的利益在前三者之間進行分配,通常,總的成本會超過10%。
金融租賃作為成熟資本市場國家與銀行和上市融資融資並重的一種非常通用的融資工具,成為大量企業實現融資的一個很重要和有效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小企業融資的難度。同時金融租賃和其他債權、股權以及信託等金融工具的結合,產生了大量的金融創新。目前全球近1/3的投資是通過金融租賃的方式完成,在美國,固定資產投資額度的31.1%由租賃的方式實現,加拿大的比例是20.2%,英國為15.3%。
金融租賃這種方式在中國資本市場上並非是全新的概念,但是中國固定資產投資中金融租賃所佔的比例不過1%。金融租賃的本質是一種債權,歐洲金融租賃聯合會對金融租賃的一般性的定義是:「金融租賃是出租方和租賃方以書面形式達成的協議,在一個特定的期限內,由出租方購買承租方選定的設備和設施,同時擁有的所有權,而承租方擁有使用權。」
構成金融租賃的幾個關鍵要素:承租方主體、出租方主體、期限、租賃標的。而隨著市場的發展和需求的多樣性,金融租賃的表現形式已經豐富多樣,出現了許多新式的租賃服務,比如回租、委託租賃、轉租賃、合成租賃、風險租賃等,但總起來講不外乎兩種基本的模式,一種是出租方將標的物購買後移交承租方使用,另一種則是將購買標的物的資金以類似於委託貸款的方式交給承租方,由租賃方購買既定的標的物。而通過金融租賃實現融資的基本特徵在於承租方的最終的目的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從期限和金額上來看,租期通常會接近標的物的使用壽命,在金融租賃相對成熟的市場中,這個期限一般界定為設備使用壽命的75%,而從租金的總額度上來看,也會接近標的物的購買價格,通常界定為購買價格的90%,或者雙方約定在期滿後承租人某種方式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
金融租賃適用的范圍也非常廣,對於企業來說從廠房、設備、運輸工具甚至軟體、信息系統都可以適用,無論是大型的國有企業、醫院,還是中小型的企業,都可以採用金融租賃的方式。
同時金融租賃還具備了這樣幾個特徵:第一,可以獲得全額融資;第二,可以節省資本性投入;第三,無須額外的抵押和擔保品;第四,可以降低企業的現金流量的壓力;第五,可以起到一定的避稅作用;第六,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可以用做長期的貸款的一個替代品。
但同時金融租賃不可避免地有自身的諸多限制,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它所能滿足的需求總量是有限的,同時也具有比較強的風險收益特徵和行業的指向性。從總量的角度來看,國內目前金融租賃相對側重的行業是醫療和公用事業類,但是針對中小企業的租賃服務也在逐步增加;在企業規模上也有一些對資產、經營狀況的硬性指標要求。
金融租賃公司有一套嚴格的審核手續,通常首先會對企業及其融資項目的風險進行充分評估;其次,是對項目盈利能力的一個判斷,而這一點與租賃公司收取的租金或者利率以及租賃期限有著緊密的關聯,通常,金融租賃的總成本會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最後就是從金融租賃風險控制的角度出發,對於標的物有著嚴格的要求,通常集中在具有一定抵押意義和可變現的設備、廠房等物品上,部分租賃公司還將標的物限制在特定的行業和應用領域中。此外,作為融資方或者承租方還需要提供一定數量的保證金,額度相當於總融資額度的20%左右。 融資是一種技術,更是一種藝術,對於融資企業而言,最重要兩件事,第一,是要認清自己,明確自己的定位;第二,就是結合自己的定位,找到合適的金融工具或者金融工具的組合。而在融資的定位和實施過程中,有專業機構的參與和協助會更加事半功倍。
C. 信託中的基金FOT有何風險
FOT基金中的信託。風險點和FOF類似有以下風險:
下面主要介紹四類常見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營運風險。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基金投資行為受到宏觀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所造成的影響而面對的風險。FOT投資組合的市場風險包括股票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政策風險、經濟周期性波動風險、購買力風險等等,而不同風險之間在一定情況下還會互相影響或相互轉換。下面重點介紹股票風險、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
1. 股票風險
FOT基金組合里如果包含股票型子信託,那麼投資者將面臨股票市場帶來的風險敞口(股票風險)。當投資者買入某隻股票時,他實際上做了兩筆投資,一筆投資投給了上市公司,另一筆投資投給了股票市場。上市公司的風險(也叫非系統性風險)是可以通過適當的分散投資被抵消的,而股票市場風險(也叫系統性風險)是不可分散的,必須承擔或通過其他手段對沖。
2. 利率風險
FOT基金組合中如果包含固定收益型子信託,那麼投資者將面臨債券或貨幣市場帶來的風險敞口。固定收益證券的一個主要風險是利率風險。在對債券估值時,我們用利率來折現未來現金流,如果利率變化了,債券的價格也會隨之變化。而久期則可以用來衡量債券價格對於利率的敏感性。
3. 匯率風險
FOT基金組合里如果包含以外幣計價投資的子信託,那麼投資者將面臨匯率市場帶來的風險敞口。匯率風險是所有全球性投資組合的內生風險,境外投資一般都使用外幣,所以匯價的波動會影響投資組合收益。貨幣風險可以被對沖掉,也可以作為一類全球性資產類別。
針對市場風險的管理,其方法有好幾種。首先從戰略型資產配置(SAA)出發,在考慮不同資產相關性的同時對投資組合進行資產配置,從而控制了組合的長期市場風險水平。其次,戰術型資產配置(TAA)則根據短期市場行情調整資產配置比例,低配高風險資產,超配低風險資產,從而調整組合的風險水平。最後,通過分散投資、對沖工具以及組合保險等風險管理技術來控制風險。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借出資金方由於借入資金方未能如約還本付息而造成損失的風險。國際上三家知名的信用評級機構包括標准普爾、穆迪、惠譽,信用評級機構會公布和分析信用風險,對投資者有一定借鑒意義。在發達國家,信用風險通常可以通過衍生工具CDS對沖。而我國在金融衍生品領域還處於初級階段,CDS等信用產品的稀缺使管理信用風險存在一定難度。目前主要降低風險的方式還是分散投資,降低單體違約的信用風險,因此信用指數工具在國內更加適用。
三、流動性風險
在管理FOT組合時,最不被理解而又最容易被忽略的風險應該是流動性風險。美國長期資本公司(LTCM)的破產便是流動性風險帶來災難性後果的典型例子。流動性風險有兩種。第一種是融資型流動性風險,也叫現金流風險。當投資者為了保住財務杠桿、追加保證金或者應對組合贖回要求而需要去額外舉債時,就會面臨這種風險。第二種是資產型流動性風險,即能夠及時地以投資者目標價格買入或賣出指定規模投資標的的能力。管理流動性風險需要基金經理對未來資金流有一定的預判和把控能力,在組合中適當配置變現能力強的資產或是預留資本留存。FOT基金經理管理組合時非常重視流動性風險,所以主要採用流動性較好的開放式基金作為投資標的,對流動性受限的資產或基金的投資比例較低。當應對流動性風險時,其資產變現的能力相對較高,因此流動性的風險相對較小。
四、營運風險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營運風險的定義如下,營運風險是指由於內部流程、人員或系統不足或缺失,或者由於外部事件原因導致的直接或非直接的損失,該定義實際上也包括了合規風險。可以稱得上營運風險的事件包括欺詐、市場操縱、不正當交易、損壞資產、系統崩潰、數據輸入錯誤、會計錯誤等等。資產管理公司一般依賴中後台部門來緩和並控制營運風險。這些部門任何一點差錯都會影響公司的運營以及公司的客戶。營運風險的大小,體現了資產管理公司的日常營運能力以及各部門員工的協調能力。
D. 我國企業投資決策現狀
我國風險投資的現狀與挑戰
摘要:風險投資是高科技發展的助推器,是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關鍵要素之一,具有高投入、高風險、高回報的特點。我國發展風險投資20年,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仍處於初期階段,存在許多問題,如風投資本總量小、資金來源渠道單一、資本退出機制不通暢、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專業人才等。本文通過分析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現狀,闡述了我國風投行業發展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挑戰,提出了發展我國風險投資體系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風險投資;現狀;挑戰
一、風險投資概述
1.風險投資的特徵
風險投資,是由專門人員和機構向那些剛剛成立或增長迅速、潛力很大、風險也很大的未上市新興企業長期股權融資和增值服務,培育企業快速成長,數年後再通過上市、兼並或其它股權轉讓方式撤出投資,取得高額投資回報的一種投資方式。典型的風險投資往往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投資對象多為處於創業期(Star-up)的中小型企業,而且多為高新技術企業。
(2)投資期限至少在3-5年以上,投資方式一般為股權投資,通常占被投資企業10%-49%的股權,不要求取得控股權,也不需要任何擔保或抵押。
(3)投資決策建立在高度專業化和程序化的基礎之上。
(4)風險投資人一般不參與被投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提供增值服務;除了種子期(seed)融資以外,一般也對被投企業以後各發展階段的融資需求予以滿足。
(5)由於投資目的是追求超額回報,當被投企業增值後,投資人會通過上市IPO、收購兼並或其他股權轉讓方式撤出資本,實現增值。
(6)風險性極高,投資失敗的可能性平均在70%左右,但一旦成功,便會獲得超額回報。
2.分類及功能
對風險投資類型的劃分有多種標准。按投入方式,可分為「杠桿式」風險投資和「權益性」風險投資,後者是國際上通常採用的投資方式。按接受投資的企業發展階段不同,可以將風投資本分為種子資本、導入資本、發展資本和風險並購資本。
風險投資的基本功能是為應用高科技成果的中小企業提供其創業和發展所必須的股權資本,風險投資的基本運作機制是由風投公司融到風險資金,投向經過謹慎篩選的風險企業或項目,培養風險企業發展壯大,實現正常的市場運作,然後撒出投資,再去尋找新的項目。由此可見,風險投資主要有資金放大器、風險調節器、企業孵化器等幾種功能。
3.風險投資的運作
風險投資主要由項目評估和選擇、談判和簽定投資協議、培育風險企業、實現投資收益等環節構成。
(1)項目評估和選擇。企業家(團隊)管理能力、產品或技術的獨特性以及產品市場大小構成了決策評價指標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在此基礎上派生出創投決策的「三大定律」:
第一定律:決不選取超過兩個以上風險的項目。
第二定律:V=P×S×E
其中,V代表總的考核值,P代表產品市場大小,S代表產品、服務或技術的獨特性,E代表管理團隊(企業家)的素質。
第三定律:投資P值最大的項目。
(2)談判和簽訂投資協議。風險企業所關心的是有足夠的資金滿足企業運轉,確保目標利潤和企業經營權。雙方通過對風險企業未來盈利的預測來確定風險投資所佔股份,最後形成項目股權分配與投資額及對賭條款等全面細致的風險投資協議。
(3)培育風險企業。協議簽訂後,風投公司與風險企業保持密切聯系,一般通過管理報告、企業定期訪問、擔任企業董事會成員來對企業實行監控,以便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風投公司一般還會用自身的管理、法律、財務等方面專長,向風險企業提供專業咨詢等增值服務。
(4)實現投資收益。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和時機選擇,取決於風投公司整體投資組合收益的最大化。主要的退出方式有風險企業股票公開上市;其他大公司收購風險企業,把風險企業轉售給其它投資公司;執行償付協議,風險企業向風投公司回購自身股份。
二、我國風投行業的發展狀況分析
1.投資概況
我國風投行業經歷過2000、2001年的發展高峰,之後隨國內創業板暫不開設和納斯達克網路泡沫的破滅而走向低谷,直到2004年由於資本市場退出形勢的預期好轉以及網路潮的回暖,風投行業在總投資額上大幅攀升,據統計數據,中外風投機構在2004年共對253家大陸及大陸相關企業進行了投資,投資總額達12.69億美元,創歷史新高,其中投資案例數量較2003年增加43%,投資金額上升28%,風投業進人一個全面復甦和加速發展的時期。
2.行業分布分析
風投機構在選擇投資對象時通常會考慮該行業的成長性、創新性、市場前景以及具體企業的管理團隊。調查顯示,傳統製造業已經取代軟體行業,成為創投項目最為集中的行業,表明風投資本規避風險和短期盈利取向的動機顯著增強。風投資本通過參股方式,從穩定發展的傳統製造業那裡獲得股利,增加利潤流量,滿足了風投公司股東要求的一種策略選擇。
3.區域分布分析
風投資本偏重高新技術項目和經濟發達地區,主要指向上海、深圳、江蘇、浙江、北京、天津等地,其中上海的風投機構數目最多,但在資金總量上比深圳小,北京雖然機構數目較少,但管理的資金卻較多。此外,風投出現很強的區域集中特點。京津冀地區的項目投資強度最高,長三角與珠三角的差別不大,而東三省及其他地區的差別則較大。
4.階段分布分析
針對創業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的不同,其生命周期可分為五個階段,即種子期、發展期、成長期、擴張期以及成熟期。風投機構會根據企業不同階段的特點制定具體的投資對策。
國外的風投資本一般集中在發展、成長和擴展階段,向種子和成熟階段投的比例比較小,特別是在種子階段,大約只有5%。2003年以來,風投資本分布基本上是「正態分布」:中間大兩頭小。項目主要集中在成長階段,而種子階段所佔比例最少,這種趨勢與國外風投的階段分布基本一致。
5.我國風投行業投資項目退出狀況
自2003年以來,我國風投資本在退出上雖然取得可喜的進展,有多家風投機構實現了成功退出。但與國外相比,上市和被其他企業收購所佔比例明顯偏低的狀況仍然沒有改變。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我國的創業板市場遲遲未開,多數風投機構投資「後撤」,即風投機構為了規避風險和獲得穩定的回報,多選擇比較成熟、規模較大的傳統性項目。2005年以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股改的不斷深入和登陸海外資本市場,通過IPO實現退出的較往年明顯增多,多家風投支持的中國企業在美國、香港和新加坡市場上市。
三、我國風險投資行業面臨的挑戰
1.資金規模小,來源渠道單一
風險投資的主體包括政府、金融機構、風險投資公司和天使投資者等。我國目前的風投機構主要是以政府發起創辦或由國有企業發起設立、政府參股為主體。而從國外的經驗來看,風險投資主體應該是願意並且能夠承擔風險的個人、企業投入。在沒有民間資本大量參與的情況下,風投基金的數量和規模很難有大的增長,遠遠不能滿足我國高科技產業發展的需要,也達不到最佳投資組合的目的。
2.風險投資主體錯位
風投機構是風險投資市場的真正主體。它是向風險企業提供風險資本的專業的資金管理人。風投機構從風險投資者募集風險資本開始,搜尋、調查、篩選投資項目,制定投資方案,對投資進行監督、管理和必要的輔助,並在適當的時候以適當的方式撤出投資,把本金及實現的利潤分配給投資者。
目前,我國風投主體的結構是不合理的,應逐步改變其政府主導的現狀,形成由民營主導的風險投資格局。大力發展以民營資本為主體的風險投資企業,如有限合夥制、信託基金制和公司制的民營資本主體。 轉貼於
3.風投資本的利潤實現與退出困難
高風險通常意味著高收益,而高收益的獲取和高風險的轉移,關鍵在於退出。風投目的是盈利,而不是控制公司。因此,為促進風投行業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對高新科技的推動作用,必須完善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
風投資本變現回收主要有三種方式即:公開上市IPO、出售股份及因投資失敗而進行的資產清算。目前,我國風險投資仍缺乏暢通的退出途徑,主要表現在A股主板交易市場上市門檻高;缺乏健全的產權交易市場;專門為風險企業提供退出途徑的創業板市場至今尚未建立。
4.法律制度不健全
風險投資在我國早已開始實踐,但至今仍未對風投基金進行立法;由於法規建設不健全,使得社會上非法集資活動屢禁不止;在稅收上,國家雖然給高科技企業享受15%所得稅稅率的優惠政策,但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優惠,風險投資者在高科技企業所得的股息和紅利要雙重征稅。這種滯後的立法狀況嚴重製約了我國創業投資的運作和發展。
5.缺乏風險投資專業人才
風投是跨越科技與金融兩大領域的特殊金融活動,涉及評估、投資、管理、審計和高科技專業知識等多方面學科,實踐性綜合性很強。風險投資家應該是既懂技術理論,又懂管理創新;既懂產業運作,又懂資本運營;既能深諳風險投資的職能奧妙,又能通曉國際風險資本運作規則的復合型高級人才。高素質的風險投資家是風險投資的靈魂,這正是目前我國最需要的也是最缺乏的。
四、應對我國風投發展挑戰的建議
1.擴大風險投資總量,培育多元化市場主體
根據國外成功經驗和我國發展趨勢,可從從機構投資者、國內大型企業、私人資本和政府資金等方面拓寬風投資金的來源:
2.建立一套分散風險的投資機制
可以從投資多個階段的企業並分批投入資金、組合投資、聯合投資、合同制約、管理咨詢和嚴格執行業務計劃書等方面分散風險。
3.建立創新的組織制度,培養風險投資人才
與一般公司組織形態相比較,有限合夥制能夠有效降低運作成本和代理成本,並通過適當的治理結構和各相關利益者之間一系列激勵與約束的契約安排來有效地減少代理風險。應採取多種方式培養和引進人才,在此基礎上,完善激勵與約束機制。
4.建立暢通的風投資本退出渠道
風投資本的成功退出不僅意味著高額回報,而且也是風險投資不斷循環的基礎。我們既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又要立足於我國國情,在探索中建立適合我國經濟運行機制的退出模式。如國內買殼或借殼主板上市、進一步發揮二板市場的優勢、設立和發展櫃台交易和地區性股權轉讓市場、盡快開設創業板、國外二板市場或香港創業板上市、企業並購與企業回購、清算退出等,沒有退出渠道的創業投資是沒有發展前途的。因此,要想實現創業投資的健康發展,就必須完善風險投資體系,保證資本退出渠道的通暢。
5.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修訂《合夥企業法》,明確規定有限合夥制為我國企業合夥的一個重要組織形式,明確對合夥人的約束和合法權益,但不應該對相關細節規定過細;修改《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養老基金管理辦法》,適當放寬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允許它們適度地參與風險投資。修改稅收法律制度,避免雙重征稅。
風險投資是一個系統工程。它的充分發展需要金融界、法學界、教育機構、科研機構以及中介機構等共同努力;政府要為其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擺脫行政干預,完全按市場規律辦事;加快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需要一個完整的投資體系支撐,這個體系不僅要包括健全、成熟、規范的支持系統,還要具備一套分散風險的投資機制和有效的管理機制;構建我國風險投資體系,促使風險投資進入良性發展,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 CDO,CMO,CDS,MBS,ABS他們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區別
一、定義不同
CDO:債務抵押證券業務(colle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是以資產證券化技術為基礎,對債券、貸款等資產進行結構性重組後產生的創新產品。
CMO:首席營銷官(Chief Marketing Officer)是指企業中負責市場運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又稱作市場部經理、營銷總監。
CDS:信用違約互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類似於兩個參與主體之間的保險合約,一個是保護賣方(保險人),另一個是保護買方(被保險人)。保護買方尋求資產保護避免本金的損失。保護賣方同意提供保險但收取一定費用。
MBS: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CMBS)。
ABS:(Asset backed securities)資產支持證券。這里的資產(Asset)包括信用卡應收款項、住房抵押貸款、學生貸款、汽車貸款以及租賃契約等。
二、針對對象不同
CDO針對資產證券。
CMO針對高級管理人員。
CDS針對信用及保險合約,CDS可以面向各類投資者,個人、銀行、對沖基金、社保、養老金、保險公司等等。
MBS針對抵押貸款支持證券。
ABS針對資產支持證券,ABS中的Asset 可以指房貸,也可以是企業債、租賃、學生貸款、信用卡債等等各種形式的債權。。各自針對的對象不同。
聯系
1、從領域上
CDO,CMO,CDS,MBS,ABS都可以叫做信用衍生產品。
2、從范圍上
CDS是所有信用衍生產品的基石,也是目前全球交易最為廣泛的場外信用衍生品。
MBS可以分為過手證券(這里,所有的投資者都獲得同樣的收益並承擔同樣的風險)和分級償還證券(就是抵押貸款擔保證券CMO )。一個CMO被切割成幾類票據(或資產擋),代表了各自的責任,簡單說就是可以分層。
3、從書寫上
將MBS中的M(mortgage)用A(Asset)代替就成了ABS(Asset backed securities,資產支持證券)。
4、從先後關繫上
第一個CDO是在1988年構建的,由包含高收益債券的擔保池支持,叫做債券擔保證券(Collateralized bond Obligation,CBO)。
之後,發行人擴展了參考資產的范圍,就形成了債務擔保證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包括杠桿貸款、信託優先證券、新興市場主權債務、ABS、CMBS、商品以及市政債券等等。
(5)信託公司折現率擴展閱讀
CDO,CMO,CDS,MBS,ABS等信用衍生產品的共同作用
1、分散信用風險
信用衍生產品的出現使信用風險管理有了屬於自己的技術,將信用風險從其它風險中剝離並轉移出去,從而較好地解決了銀行在風險管理實踐中的信用悖論問題。
藉助於信用衍生產品,銀行既可以避免信用風險的過度集中,又能繼續保持與客戶的業務關系,無疑對傳統銀行業的經營理念具有革命意義。
2、提高資本回報率
金融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徵可通過預期收益與意外損失兩個參數來表示。通過減少意外損失高、預期收益低的資產,或增加有正貢獻的資產,來提高預期收益和意外損失的比率,可以達到提高資產組合預期業績的目的。
3、提高基礎市場流動性
信用衍生產品把金融資產中的信用風險分離出來,並通過信用分層、信用增級、破產隔離等金融工程尤其是信用工程技術,重新改變金融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徵,將其改造成可交易的金融產品,從而大大增強了金融市場的流動性。
4、提高金融市場效率
在有信用衍生產品的金融交易中,由於出現了信用風險的第三方購買者,極大地減輕金融市場上由於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從而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有力地促進了金融市場上的運行效率。
F. 你好!有2013年財務報表格式嗎
科目表網上都有的吧。
我給你一份《2013中國新會計准則最新調整權威解析》
繼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包括1項基本准則、38項具體准則和相關應用指南構成的新企業會計准則體系以來,6年後也就是在2012年,中國會計准則又發生了重大變化。
2012年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准則第X號-公允價值計量(徵求意見稿)》、《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徵求意見稿)》、《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修訂)(徵求意見稿)》等8項調整。對企業而言,充分認識和有效把握中國新會計准則的最新變化與發展趨勢,對於財務報告信息質量的提高和企業決策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作為中國最早推行新准則的機構,高頓再度發力,全國首發,推出《2013中國新會計准則最新調整》課程,幫助企業把握准則前沿,未雨綢繆,及時調整企業戰略,助力企業長足發展。
2013中國新會計准則最新調整內容
一、《企業會計准則第×號——公允價值計量》
(一)適用范圍
適用公允價值的計量和披露,而關於是否要求或者允許企業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負債和權益工具,則由其他相關會計准則規范。
(二)公允價值定義
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即退出價格。該定義強調了公允價值是基於市場的計量,不是特定主體的計量,需要考慮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徵。在計量公允價值時,企業應當使用市場參與者在當前市場條件下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定價時所使用的假設,並以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中發生的有序交易中的價格計量公允價值。
(三)估值技術及其輸入值
企業在計量公允價值時應當採用恰當的估值技術,估值技術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變更估值技術及其應用方法能使計量結果在當前情況下同樣或者更能代表公允價值的情況除外。估值技術應當盡可能多地使用可觀察輸入值,盡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並且這些輸入值與市場參與者對相關資產或負債定價時所使用的輸入值應當保持一致。
(四)公允價值級次
企業應當將用於計量公允價值的估值技術輸入值按照優先順序分為三個層次。公允價值計量級次由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重要的輸入值所屬的最低層次決定。
(五)公允價值披露
企業應當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負債或權益工具項目進行適當分組,並在此基礎上披露公允價值計量級次、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等相關信息。
二、《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一)修訂「綜合收益」的有關內容
明確在利潤表中增加了「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並進行了定義,同時將其他綜合收益項目進一步劃分為「以後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和「以後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兩類區別列報。此外,原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反映的「綜合收益」有關內容也作出相應調整,並在附註中增加有關披露內容。
(二)整合現行規范性條款,充實完善相關內容
借鑒國際列報准則的有關內容,並吸收我國列報准則應用指南和講解中的有關內容,本徵求意見稿還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充實了持續經營的評價內容;二是明確了以權責發生制會計編制報表的相關內容,以與國際列報准則一致;三是明確了利得和損失項目的金額列報在原則上不得相互抵銷;四是納入了正常經營周期的定義;五是參考我國審計准則對「重要性」的判斷以及當前國際上對「重要性」概念的最新進展,進一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義和判斷;六是充實了附註披露內容,如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終止經營的有關披露等。
三、《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一)充實了離職後福利的內容,新增了關於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規范
現行准則沒有提出離職後福利的類別,除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各種社會保障費用和企業年金外,沒有關於離職後福利的相關規范。徵求意見稿增設「離職後福利」一章,區分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完整地規范了離職後福利的會計處理。主要理由:這有助於適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和企業職工薪酬制度的發展的需要,統一規范離職後福利適用的會計政策、披露要求等,使財務報告更充分地反映企業提供的職工薪酬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二)充實了關於短期薪酬會計處理規范,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失業保險調整至離職後福利中
現行准則沒有提出短期薪酬的概念,且許多與之相關的規范性條文分散在應用指南和講解中。徵求意見稿單設一章規范短期薪酬的會計處理。徵求意見稿對短期薪酬的具體會計處理要求作了如下修訂:一是將現行應用指南和講解中關於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納入准則正文。這主要是對准則體例的調整,將具有規范性的條文盡可能納入准則的正文。二是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實質上向職工提供了離職後福利,屬於設定提存計劃,將這部分內容調整至離職後福利。這主要是引入離職後福利計劃後,對准則內容結構所作的調整;三是企業向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統一採用公允價值計量,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獲得時,可以採用成本計量。這主要是解決現行准則中非貨幣性福利計量不一致的問題,並提高准則的可操作性。
(三)充實了關於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規定
現行准則中提出了關於辭退福利的定義及其會計處理規定,但相對簡單,例如,實務中企業向職工提供長期辭退福利的現象比較普遍,現行准則規定了長期辭退福利的折現率如何確定,但對其他變數所造成影響的處理尚未規范。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辭退福利與職工為企業提供的服務並不直接相關,要求明確區分辭退福利與離職後福利。同時,在報告期末十二月內不需要支付的辭退福利應適用其他長期福利的有關規定,這為職工內退等長期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充分的指南。
(四)引入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完整地規范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
現行准則中沒有提及其他長期職工薪酬,徵求意見稿提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和辭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職工薪酬。對於不符合設定提存計劃條件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其確認與計量應適用設定受益計劃的有關規定。主要理由,實務中企業提供的職工薪酬種類繁多,准則無法完全列舉,在列舉常見的三類職工薪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的基礎上,增設「其他長期職工薪酬」有助於囊括實務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職工薪酬,以完整規范與職工薪酬相關的會計處理問題。
四、《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一)關於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
現行2號准則正文中並未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做出規定,《企業會計准則講解》明確長期股權投資主要包括四類,一是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二是投資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共同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三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四是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徵求意見稿在整合以上內容明確規定長期股權投資范圍的基礎上,規定第四類改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簡稱22號准則)處理。理由是,與22號准則協調,有助於進一步規范有關會計處理;且按22號准則規定採用成本法計量,不會對實務產生過大的實質性影響。
(二)關於與有關企業會計准則的關鍵性概念保持一致的問題
本准則與合並財務報表、合營安排等准則項目有著緊密的聯系,為保持我國准則體系內的協調一致,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在確定「控制」、「共同控制」和「合營企業」時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和《企業會計准則第X號——合營安排》進行判斷。
(三)其他修訂
1.明確規定投資企業採用成本法核算對被投資單位的投資時,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取消了現行准則中以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為限的規定。
2.明確規定了投資企業採用權益法核算時應如何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和其他原因導致的凈資產變動的份額。
3.明確規定了投資企業在計算確認應享有或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時,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歸屬於投資企業的部分應當予以抵銷。
4.明確規定了投資企業因追加投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並視同原持有的股權投資自取得之日起即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5.明確規定了投資企業因增加投資或減少投資等原因導致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發生變化的會計處理,即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隨著以上變化相應在成本法、權益法之間的轉換銜接,以及改按22號准則核算的銜接規定。
五、《企業會計准則第X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一)明確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
與現行有關准則的披露要求不同,准則首先明確規定,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是有助於其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評估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性質及相關的風險,以及這些權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二)整合並優化在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中權益的披露。
1.統一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主要體現在:一是現有《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及《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均對在子公司的權益有披露要求,包括名稱、注冊地、業務性質、持股比例、表決權比例等,本准則對此予以統一;二是統一主要財務信息,現有《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要求披露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主要財務信息,則《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對此沒有要求,本准則要求擁有重要少數股東權益的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需要披露主要財務信息。
2.優化有關披露內容。與現有有關准則相比,本准則對一些披露內容進行了優化,主要體現在:一是在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方面,現有準則要求披露的是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而本准則將母公司和子公司作為一個整體考慮,要求披露少數股東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二是在重要限制方面,現有準則要求披露的是被投資單位向投資企業(或子公司向母公司)轉移資金所受到的重要限制,本准則從不同報告主體(報告企業或集團)角度,對有關重要限制的披露進行了區分,要求披露集團內企業(或主體)之間相互轉移資金受到的限制等。三是在失去對子公司控制時,現有準則要求披露該子公司的名稱、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本期不再成為子公司的原因,以及其在處置日和上一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金額以及本期期初至處置日的收入、費用和利潤的金額等,本准則要求披露剩餘權益投資的公允價值及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和損失金額。
(三)增加在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我國現有《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合並財務報表》中均不包括有關結構化主體的披露要求,本准則要求披露結構化主體的有關情況,既包括納入合並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也包括未納入合並范圍的結構化主體:
對於納入合並范圍的結構化主體而言,本准則要求企業披露向結構化主體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圖、類型、金額,包括幫助結構化主體獲得財務支持的情況及意圖等。
對於未納入合並范圍的結構化主體而言,本准則要求企業披露結構化主體的性質、目的、規模、活動及其融資方式、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相關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從結構化主體中獲得的收益、收益類型等;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還應當披露支持的類型、數量及提供支持的原因、目的等。
六、《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一)外幣「固定換固定」的配股權等歸類為權益工具
現行第37號准則規定,如果金融工具為衍生工具,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時,才能確認為權益工具,即「固定換固定」。但是,對於以外幣結算的衍生工具,固定金額的外幣折算為企業的記賬本位幣後,就成為可變金額,故不滿足衍生金融工具確認為權益的「固定換固定」的要求,在現行准則下只能確認為金融負債。本徵求意見稿允許以固定金額的任何貨幣換取固定數量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確認為權益工具,即外幣的「固定換固定」。
主要理由: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企業通常不止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上市,並受不同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的監管,以「固定外幣換固定」的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的情形越來越多。如按現行准則仍然
作為金融負債,對企業的財務報告可能產生較大的影響,也不符合交易的實質。將其確認為權益工具,可以反映其交易實質,使得中國企業更好地適應全球化發展。
(二)符合一定條件的可回售工具等歸類為權益工具
現行第37號准則將可回售工具和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確認為金融負債。本徵求意見稿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可回售工具和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歸類為權益工具。
主要理由:對於可回售工具和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這兩類工具代表企業對凈資產的剩餘索取權,若仍將這兩類工具確認為金融負債,會導致財務信息缺乏相關性和可理解性。尤其是對一些開放式共同基金、信託等類型的主體,可能會導致其財務報表中僅有資產和負債而無權益。因此,本徵求意見稿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將這兩類工具確認為權益工具,從而改進對代表企業凈資產剩餘權益的金融工具的列報。
(三)補充了抵銷的規定和披露要求
現行第37號准則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對其披露作出具體要求。本徵求意見稿對抵銷的原則進行了進一步地補充說明,並對抵銷的金融工具和可執行的總互抵協議或類似協議下金融工具的披露做出了具體規定,要求企業披露相關數量信息並對抵銷權利及其性質進行描述。
主要理由:目前,有條件的抵銷條款常見於我國金融機構一些衍生工具的交易協議中。多數企業反映,現行第37號准則對抵銷的規定過於原則化,在實務中不好運用。本徵求意見稿對「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和「計劃以凈額結算」等規定進行了進一步說明,並且明確了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披露要求,要求同時反映金融工具的總額和凈額,以及由抵銷使企業面臨的信用風險敞口和流動性風險敞口,提高財務報表的有用性和可比性。
(四)補充了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要求
現行第37號准則只籠統對不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進行了規定,本徵求意見稿對已轉移尚未全部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以及已全部終止確認、但轉出方繼續涉入的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披露這兩種情況分別進行了規定和補充。
主要理由:對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做進一步要求可以提高財務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例如,要求披露已轉移尚未全部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的關系,有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評估企業需要的現金流和企業能從該資產獲取的現金流;要求披露被轉移資產和相關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及凈頭寸,有助於理解企業轉移資產卻未能終止確認時面臨的凈敞口;要求披露金融資產最大規模轉移活動的時間段和確認的金額,有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評估轉移是否集中於報告期末,並更好地評估已全部終止確認、但轉出方繼續涉入的被轉移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
(五)修改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到期期限分析披露要求
現行第37號准則規定,企業應當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剩餘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這些金融負債流動性風險的方法。本徵求意見稿闡明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納入到期期限分析項目的范圍,刪除了要求披露金融資產到期期限分析的硬性規定,並對衍生和非衍生金融負債的到期期限分析分別不同情況處理,以減輕對衍生金融負債到期期限分析的披露要求。同時,規定只有當企業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作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一部分,且披露金融資產的到期期限分析使財務報告使用者能夠恰當地評估企業流動性風險的性質和范圍時,企業應當披露金融資產的到期期限分析。
主要理由:在實務中,要求披露金融資產的到期期限分析給很多並未將金融資產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企業(例如非金融機構)帶來額外的數據收集、分析的成本,也並未達到提供更多有用信息的目的。因此,本徵求意見稿刪除了要求披露金融資產到期期限分析的硬性要求。
同時,對於某些衍生金融負債,很難披露剩餘合同到期期限,而且披露也難以幫助財務報告使用者了解企業管理這些衍生金融負債流動性風險的程度。因此,本徵求意見稿規定,只有衍生金融負債的合同到期期限對於理解現金流量時間分布是關鍵的,到期期限分析才應當包括剩餘合同到期期限。
(六)刪除有關金融工具公允價值部分披露要求
現行第37號准則規定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相關的披露要求,本徵求意見稿刪除了這部分內容。主要理由:部分公允價值
披露要求已在我部今年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號——公允價值計量(徵求意見稿)》中體現,刪除該部分內容以保持整個准則體系的內在協調性,也與對應的國際准則保持一致。
七、《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一)關於企業集團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豁免規定
現行准則要求母公司將所有的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本徵求意見稿借鑒原企業會計制度下關於企業集團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豁免規定,要求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股票或債券已公開交易的企業、正處於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過程中的企業、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企業以及其他需要對外提供合並財務報表的企業必須按照準則要求編制合並財務報表准則外,其他企業集團是否編制合並會計報表由企業管理層自行確定。
(二)關於控制的定義和具體判斷原則
現行准則規定,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本徵求意見稿在充分借鑒IFRS10的基礎上,同時考慮了對我國實務可能帶來的影響,就控制的定義和具體判斷原則進行了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改進控制的定義,強調控制構成的三要素為對被投資者的權力、可變回報以及能夠行使權力影響可變回報。
2.引入實質性控制概念,即投資方雖持有小於50%的表決權,但綜合考慮投資方擁有的表決權相對於其他各方擁有的表決權份額的大小、其他各方表決權的分散程度、潛在表決權、其他合約性安排、被投資方以往的表決權行使情況等所有因素和條件後仍可具有控制。
3.引入關於擁有決策制定權利的投資者是委託人還是代理人的判斷指引。其中,代理人作為代表其他方行使權力的第三方,並不控制被投資方。
4.引入對被投資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投資方通常是在被投資方整體層面對是否控制進行評估,但極個別情況下,可以將被投資方的一部分視為被投資方可分割的部分,進而判斷是否控制該部分。
(三)其他修訂
1.明確規定購買少數股權、不喪失控制權情況下處置部分對子公司投資交易在合並財務報表層面應作為權益性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2.明確規定因抵銷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導致合並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在所屬納稅主體的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在合並財務報表層面應確認相應的所得稅影響。
3.明確規定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喪失對原有子公司控制權的,在合並財務報表層面應視為處置子公司同時取得一項新的投資性資產,對剩餘股權應按照其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
4.明確規定子公司當期綜合收益中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應當合並利潤表中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下以 「歸屬於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列示。
5.明確規定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了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其餘額仍應當沖減少數股東權益。
八、《企業會計准則第X號——合營安排》
(一)關於合營安排的定義
將合營安排定義為「由兩方或多方共同控制的安排」,並明確僅當針對相關活動的決策需經共同控制該安排的各方全體一致同意時,才存在共同控制。
(二)關於合營安排的分類
依據合營安排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將合營安排劃分為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共同經營中,合營者擁有合營安排資產的權利和承擔負債的義務;合營企業中,合營者擁有合營安排凈資產的權利。其中,單獨主體的存在是某一合營安排被劃分為合營企業的必要條件,但非充分條件。單獨主體的法律形式、合同條款及其他情況也可能會影響合營安排的劃分,要求企業結合各相關因素進行恰當的職業判斷。
(三)關於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針對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分別規定了各參與方(包括合營者和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方法,包括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並財務報表層面,至於具體如何核算,則由長期股權投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其他相關企業會計准則予以規范。
(四)關於銜接規定
要求首次執行的企業應當對其合營安排進行重新評估,由於分類變化導致會計處理方法改變的,應進行追溯調整。
相關課程
2013中國新會計准則最新調整 :http://www.goldenfinance.com.cn/course-94156.htm
G. 公司理財的含義答案
公司理財主要是根據資金的運動規律,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分配,進行預測、決策、計劃、控制、核算和分析,提高資金運用效果,實現資本保值增值的管理工作。
斯蒂芬·A·羅斯有一本《公司理財》,是公司理財方面的經典教材,已經出到第9版。
H. 金融工具估值技術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財會[2006]3號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金融工具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金融工具列報,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條 企業在進行金融工具列報時,應當根據金融工具的特點及相關信息的性質對金融工具進行歸類。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由《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二)由《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范的股份支付,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四)企業合並中合並方的或有對價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五)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六)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七)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四條 本准則不涉及按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訂,並到期履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是,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准則。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條 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第六條 企業發行的、將來以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
(二)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第七條 企業發行的、將來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
(二)該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其中,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
第八條 對於是否通過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如股價指數、消費價格指數變動等)的發生或不發生來確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負債。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發行方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可認定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相關的事項不會發生。
(二)只有在發行方發生企業清算的情況下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
第九條 對於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金融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所有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表明該衍生金融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
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並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該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權益工具收到的對價扣除交易費用(不涉及企業合並中合並方發行權益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後,應當增加所有者權益;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在發行、回購、出售或注銷自身權益工具時,不應當確認利得或損失。
第十二條 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於金融負債的,其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對權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種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不應當確認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相互抵銷後的凈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
(一)企業具有抵銷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現在是可執行的;
(二)企業計劃以凈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和清償該金融負債。
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轉出方不得將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進行抵銷。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條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業在附註中披露已確認和未確認金融工具的有關信息。
企業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應當有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評價。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編制財務報表時對金融工具所採用的重要會計政策、計量基礎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對於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據;
2.指定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性質;
3.指定後如何消除或明顯減少原來由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以及是否符合企業正式書面文件載明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說明。
(二)指定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條件。
(三)確定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的客觀依據以及計算確定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所使用的具體方法。
(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利得和損失的計量基礎。
(五)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
(六)其他與金融工具相關的會計政策。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披露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五)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六)其他金融負債。
第十七條 企業將單項或一組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該貸款或應收款項使企業面臨的最大信用風險敞口金額,以及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分散該信用風險的金額。信用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義務,造成另一方發生財務損失的風險。
(二)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本期因信用風險變化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本期公允價值變動額以及自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以來的累計變動額。
第十八條 企業將某項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該金融負債本期因相關信用風險變化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
(二)該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到期日按合同約定應支付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十九條 企業將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使該金融資產後續計量基礎由成本或攤余成本改為公允價值,或由公允價值改為成本或攤余成本的,應當披露該金融資產重分類前後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和重分類的原因。
第二十條 對於不滿足《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性質;
(二)仍保留的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的性質;
(三)繼續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四)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繼續確認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作為擔保物的金融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為負債或有負債的擔保物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與擔保物有關的期限和條件。
第二十二條 企業收到的擔保物(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在擔保物所有人沒有違約時就可以出售或再作為擔保物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擔保物的公允價值。
(二)已將收到的擔保物出售或再作為擔保物的,披露該擔保物的公允價值,以及企業是否承擔了將擔保物退回的義務。
(三)與擔保物使用相關的期限和條件。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每類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詳細信息,包括前後兩期可比的金融資產減值准備期初余額、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期末余額之間的調節信息等。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違約借款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違約(本期沒有按合同如期還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質及原因。
(二)資產負債表日違約借款的賬面價值。
(三)在財務報告批准對外報出前,就違約事項已採取的補救措施、與債權人協商將借款展期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每類套期保值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關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
(三)被套期風險的性質。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現金流量套期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現金流量預期發生及其影響損益的期間。
(二)以前運用套期會計方法處理但預期不會發生的預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金額。
(四)本期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五)本期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預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初始確認金額的金額。
(六)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七條 對於公允價值套期,企業應當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以及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八條 對於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企業應當披露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九條 除本准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外,企業應當按照每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披露下列公允價值信息:
(一)確定公允價值所採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參考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或採用估值技術等。採用估值技術的,按照各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分別披露相關估值假設,包括提前還款率、預計信用損失率、利率或折現率等。
(二)公允價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採用估值技術確定,而該估值技術沒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當前公開交易價格和易於獲得的市場數據作為估值假設。這種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具有重大敏感性的,披露這一事實及改變估值假設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披露採用這種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的本期變動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數額。
企業在判斷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時,應當綜合考慮凈利潤、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適用於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應當以總額為基礎披露(在資產負債表中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凈額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應當有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比較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
第三十條 對於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五十二條(三)的規定,採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開交易價格或估值結果計量的,應當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類別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損益中確認原實際交易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形成的差異所採用的會計政策。
(二)該項差異的期初和期末余額。
第三十一條 企業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信息:
(一)其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二)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披露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而未作相關公允價值披露的事實。
(二)該金融工具的描述、賬面價值以及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原因。
(三)該金融工具相關市場的描述。
(四)企業是否有意處置該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處置方式。
(五)本期已終止確認該金融工具的,應當披露該金融工具終止確認時的賬面價值以及終止確認形成的損益。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金融工具有關的下列收入、費用、利得或損失:
(一)本期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的凈利得或凈損失。
(二)本期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利息收入總額或利息費用總額。
(三)下列項目形成的、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未包括的手續費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外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企業為他人管理信託財產和其他託管行為。
(四)已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產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本期發生的減值損失。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各類金融工具風險相關的描述性信息和數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風險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風險管理目標、政策和過程以及計量風險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發生改變的,應當作相應說明。
(二)數量信息
1.資產負債表日風險敞口總括數據。企業在提供該數據時,應當以內部提供給關鍵管理人員的相關信息為基礎。企業運用多種方法管理風險的,應當說明哪種方法能提供最相關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准則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的信息。
3.資產負債表日風險集中信息。風險集中信息應當包括管理層如何確定風險集中點的說明、確定各風險集中點的參考因素(包括交易對手、地理區域、貨幣種類、市場類型等)、各風險集中點相關的風險敞口金額。
上述數量信息不能代表企業本期風險敞口情況的,應當進一步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每類金融工具信用風險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慮可利用的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如不符合相互抵銷條件的凈額結算協議等)的情況下,最能代表企業資產負債表日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金額,以及可利用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的信用質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發生減值但相關合同條款已重新商定過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第三十六條 最能代表企業資產負債表日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金融資產金額,應當是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扣除下列兩項金額後的余額:
(一)按照本准則第十三條規定已抵銷的金額;
(二)已對該金融資產確認的減值損失。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類別披露已逾期或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的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已逾期但未減值的金融資產的期限分析。
(二)資產負債表日單項確定為已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信息,以及判斷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所考慮的因素。
(三)企業持有的、與各類金融資產對應的擔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級對應的資產及其公允價值。相關公允價值確實難以估計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本期因債務人違約而處置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對應的資產所取得的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滿足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資產的性質和賬面價值。
(二)這些資產不易轉換為現金的,應當披露處置這些資產或擬將其用於日常經營的計劃等。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剩餘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這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流動風險的方法。
流動風險,是指企業在履行與金融負債有關的義務時遇到資金短缺的風險。
第四十條 企業在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到期期限分析時,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適當的時間段。列入各時間段內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金額,應當是未經折現的合同現金流量。
企業可以但不限於按下列時間段進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個月以內(含本數,下同);
(二)一個月至三個月以內;
(三)三個月至一年以內;
(四)一年至五年以內;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選擇收回債權時間的,債務人應當將相應的金融負債列入債權人要求收回債權的最早時間段內。
債務人應付債務金額不固定的,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的情況確定用於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額。
債務人承諾分期支付金融負債的,債權人應當把每期將收取的款項列入相應的最早時間段內;債務人應當把每期將支付的款項列入相應的最早時間段內。
債權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質的存款,應當列入最早的時間段內。
第四十二條 金融工具的市場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價格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包括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和其他價格風險。
外匯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外匯匯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利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
其他價格風險,是指外匯風險和利率風險以外的市場風險。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敏感性分析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所面臨的各類市場風險的敏感性分析。該項披露應當反映資產負債表日相關風險變數發生合理、可能的變動時,將對企業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產生的影響。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設。該方法和假設與前一期不同的,應當披露發生改變的原因。
第四十四條 企業採用風險價值法或類似方法進行敏感性分析能夠反映風險變數之間(如利率和匯率之間等)的關聯性,且企業已採用該種方法管理財務風險的,可不按照本准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披露,但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於該種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選用的主要參數和假設。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該種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可能性。
第四十五條 按照本准則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對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內在市場風險的,企業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及其原因。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