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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我國目前信託的主要機構

發布時間: 2021-03-31 02:55:02

⑴ 我國信託機構業務經營規則是什麼

第十一條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二條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投資」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信託市場的狀況對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億元。
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其注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於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設立信託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⑵ 我國信託業的監管機構是

信託行業的監管機構是銀監會,主要是歸銀監會的「非銀司」負責。

⑶ 信託機構的種類

定義:具有完全獨立法人資格,專門辦理信託業務的經濟組織。
我國目前有兩種:
1.國家開辦的信託機構
2.地方或主管部門開辦的信託機構 (附屬於其他機構的信託機構)
定義:既從事信託業務,又從事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
兩種形式:
1.以從事信託業務為主,同時又從事銀行業務的信託機構
2.以從事銀行業務為主,同時又從事信託業務的銀行信託部

⑷ 信託機構的概述

信託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原始的信託行為起源於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託孤,18世紀後現代信託業在美國興起。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一種多邊信用關系,這種多邊信託信用關系的建立,必須根據法定程序才能成立,並將各方關系人的條件、權利和義務通過信託合同加以確定,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代信託已成為一種以財產為核心,信用為基礎,委託、受託為主要方式的財產運用和管理制度。我國的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身份,代人理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財產管理和運用、融通資金,提供信息及咨詢,社會投資等功能。

⑸ 我國信託業的監管機構是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銀監會系統在全國有四級組織機構,其中:銀監會機關在北京市金融街,內設27個部門。除會機關外,銀監會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會城市以及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等5個計劃單列市設有36家銀監局。

在全國306個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設有銀監分局,在全國1730個縣(縣級市、自治縣、旗、自治旗)設有監管辦事處,基本覆蓋了全國各層級行政區域,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

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5)我國目前信託的主要機構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一、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十二、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十三、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十四、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十五、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十六、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⑹ 我國的金融機構有那些

我國金融機構按其地位和功能劃分大致有以下四類:①貨幣當局。又稱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是一個國家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沒有這個銀行,國家的貨幣運轉就會發生紊亂。中央銀行是發行貨幣的銀行,只有它能發行貨幣,它是銀行的銀行,當銀行沒有錢的時候,可以向中央銀行借錢,中央銀行是整個社會最終的支付者。②銀行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又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商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③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合作社及農村信用合作社、小額貸款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財務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④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僑資、中外合資的銀行、財務公司、保險機構等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業務分支機構及駐華代表處。

⑺ 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信託機構如何防範風險

減少業務,對風險大的業務盡量不要提供信託服務。
多了解業務方面的背景和狀態,在中國房地產未有萎縮的前提下,拓展業務還是有一定信心的。

⑻ 我國專業信託機構是何時興起的

第一家信託公司是中信信託
中信信託

它是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親自倡導和批准,由前國家副主席榮毅仁於1979年10月4日創辦的。

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成立初期曾被鄧小平同志贊譽為中國在對外開放中的一個窗口。中信集團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堅持開拓創新,通過吸收和運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採用國際上先進、科學的經營方式和管理方法,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在諸多業務領域中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國內外樹立了良好的信譽,為國家的改革開放事業作出了重大貢獻。

中信集團現已成為具有較大規模的國際化大型跨國企業集團。中信集團目前擁有44家子公司(銀行),其中包括設在香港、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地的子公司;在東京、紐約、哈薩克設立了代表處。中信集團的業務主要集中在金融、實業和其它服務業領域。截至2009年底,中信集團的總資產為21,538億元;當年凈利潤為282億元。

⑼ 我國主要的信託機構有哪些

我國信託公司正規的只有66家,他們受到銀監會的直接監管,而主要的信託機構就是66家正式的信託公司,其中出名的是中信信託、中融信託、新時代信託等。而銀行、三方理財公司還有證券公司,都有售賣信託理財產品。

⑽ 信託知識:我國合法的信託機構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 我國合法的信託機構具備的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3.具有信託投資管理公司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三億人民幣,經營外匯業務的不少於1500萬美元)。

4.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5.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8.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信託市場狀況對申請進行審查。


  • 信託機構的概念:

信託機構指受託經營信託投資業務的單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信託機構只在大、中城市建立,並需具備下列條件:確為經濟發展所需要;具備合格素質的金融幹部;符合經濟核算原則;具有組織章程;具有法定的最低實收人民幣資本限額等。信託機構是指從事信託業務,充當受託人的法人機構。信託機構的性質是主要從事信託業務,在信託業務中充當受託人的法人金融機構。


  • 我國信託機構設立的程序:

1.申請。

2.報批。

3.認股交款。

4.股款的交納與驗資。

5.召開創立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