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早完成民事信託向商事信託轉化的國家是英國還是美國
美國
在信託制度的起源國英國,民事信託(非商事信託)是為了保護個人財產,逃避國王以種種理由沒收個人財產而誕生並發展起來的。在中世紀的英國,盛行長子繼承製度,不僅女性沒有繼承權,就連長子以外的男子也沒有繼承權。所以,沒有兒子的家族的遺產將全部由國王沒收。因此,英國國民為逃避國王的沒收,在去世前便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可以信賴的他人(變更財產所有人的名義),委託其將該財產的收益轉交給自己的女兒。同時,為了避免自己所信賴的人死後其財產被國王沒收,便將其財產委託給多個受託人,即信託財產由多個受託人共同共有(或者說是合有或者公同共有),使其財產變成了一種完全不被沒收的財產。
隨著英國移民團湧入美國,信託制度也隨之被引進到美國。但是,在美國,不存在類似英國的利用民事信託制度的社會背景,受託人純粹是為了營業牟利而接受信託,所以使得本來是作為民事信託而誕生並發展起來的信託制度,便以商事信託(營業信託)的形式確立起來,並取得了迅猛的發展。但是,即使在美國,也不是不存在民事信託,除商事信託之外,一種被稱作宣言信託(DeclarationofTrust)的信託形態,在法律上即被認為是民事信託。(註:參見《美國信託法重述(第2版)》(RestatementofTheLawof Trusts,2nd.)第58條。)
2. 信託的起源,有誰知道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單地說,就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信託制度作為人類文明的結晶,發端於英國,但信託思想的起源與古希臘、古羅馬的遺囑執行、遺產繼承與管理,有著密切的關系。可以說,歷史悠久的遺囑託孤才是信託的起源。現存世界上考古發現的最早的遺囑是公元前2548年一個埃及人立下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並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這樣,遺囑用於繼承和分配遺產的文字記載可上溯到公元前兩千年前,這其中蘊涵著信託的萌芽。
在古羅馬,羅馬法一度規定只有羅馬市民才享有羅馬法所賦予的權利;家主可用遺囑指定遺產繼承人,但繼承人必須是羅馬市民;凡羅馬市民以外的法人,不得被指定為遺產繼承人。即使指定,也沒有法律效力。後來是羅馬皇帝奧古斯特士修訂法律,才解除了上述限制。
在羅馬法中,關於財產的遺贈制度有兩種規定:一是有一定格式的遺贈,即依法命令繼承人將遺產直接贈與受贈人;一是不用遺囑的一定格式處分遺產,即所謂信託遺贈。
信託遺贈是羅馬法律遺贈制度中的一種間接遺贈方式。即財產所有者以被繼承人的名義,用遺囑指定一個具有羅馬法法律效力資格的繼承人,先由這個繼承人受領遺囑指定的財產,然後再由此人將遺產轉移或贈與最終要贈與的人。
在中國,遺囑託孤的最著名的例子也許是劉備託孤諸葛亮。諸葛亮在《前出師表》中說:「先帝知臣謹慎,故臨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來,夙夜憂慮,恐付託不效,以傷先帝之明;故五月渡瀘,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甲兵已足,當獎帥三軍,北定中原,庶竭駑鈍,攘除奸凶,興復漢室,還於舊都:此臣所以報先帝而忠陛下之職分也。」這里所託付的一種政權,與平常的「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不同的是,諸葛亮是「受人之託,代人治國」。治國的意義是遠比理財要廣泛得多,因為政權的內容就包括財產權。因此,從廣義上說,劉備託孤諸葛亮也是一種信託行為。
從操作的層面上說,現代信託起源於英國。在13世紀的英國,有一種叫尤斯(Use,即用益權)制的法律制度以管理私有財產和執行遺囑為前提,仿效和引用羅馬法上的使用權(即使用他人所有物的權利)、用役權(即使用他人所有物而獲其收益的權利,又稱用益權),及信託遺贈的制度,奠定了現代信託制度的法律基礎。
現代信託產生之後,風靡全球,走向世界。目前,在英美國家,信託幾乎覆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據統計,至20世紀初,英國財產的1/20已成為信託財產。20世紀以來,日本、韓國、法國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也都紛紛引進信託制度。在世界的大部分地區,信託已成為與銀行、證券、保險並列的四大金融領域之一。而在中國大陸,1979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成立,宣告了中國開始引入信託制度。
3. 證券投資基金的起源與早期發展有哪些
起源英國
1868年由政府出面組織的投資公司——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託組織,是世界上公認的最早的基金機構。當時正值工業革命,也是帝國主義極為繁榮的時期。英國政府為了擴張殖民地,謀求海外投資,依託該機構公開向社會發售收益憑證,並且委託專業人士進行分散投資,使得不少中小投資者也能從中獲益。
早期的基金都是契約制的。1978年,英國的《股份公司法》頒布,基金開始發展成為有限公司式,也就是公司制的基金。現在的英國也以公司型基金為主。
興盛美國
20世紀20年代,基金登陸美國。1921年4月,美國設立了第一家證券投資基金組織,「美國國際證券信託基金」,這是第一隻「美國時代」的基金,但和英國的基金一樣,也是封閉式基金。
1924年,「馬薩諸塞投資信託基金」設立才是美國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真正起步,這也是世界上第一隻公司型的開放式基金。
散布世界
100多年來,世界證券投資基金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英國起源,在美國興盛,在全世界開枝散葉,與銀行、證券、保險並駕齊驅,成為現代金融體系的四大支柱之一。1991年,珠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發起成立的珠信基金,是我國國內最早的基金。
名稱各異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在不同的地區稱謂也不盡相同。美國稱為「共同基金」,英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稱為「單位信託基金」,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則稱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 英國有哪些信託公司 急需人幫忙解答
英國信託業集中在國民威斯敏斯特銀行信託部,巴克萊銀行,米特蘭銀行和勞埃德銀行四大商業所設立的信託公司,這四家就佔了英國全部法人信託資產的90%,且大多採用兼營方式,專營的比例很小。 還有英國國家信託公司,碳信託公司 希望可以幫到你
5. 試述信託的基本法觀念
信託理論與信託理念
1、民事信託。我國的江平教授和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不約而同地提出了發展中國民事信託的構想。與《信託法》(如第三條)確立的「民事信託+營業信託+公益信託=信託」的模式有所不同,江平教授提出了「民事信託(含營業信託)+公益信託=信託」的制度架構,他認為我國的民事信託應相當於英美法系的私益信託[ ],而營業信託只是以經營信託業務的機構作為受託人的一種民事信託。這無疑是對信託制度本源和社會基礎的回歸——民間財產轉移與管理,對於滿足民眾迅速增長的理財需求和從根本上推動信託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盡管「日本無民事信託」的觀念已在人們心目中根深蒂固,但中野正俊教授在總結大量民事信託判例的基礎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託實際上隨處可見,只是它們在性質上僅僅作為判例而沒有明顯地表現出來罷了。這不僅是對日本信託理論和觀念的觸動,也對我國民事信託的認識和發展極具啟示。難道我國當前的民事信託活動就僅限於小額財產管理、遺產管理和貴重物品保管等初級形式嗎?目前,學界對發展具有我國特色的民事信託充滿信心。隨著信託思想的普及和信託制度的健全,越來越富裕的國人必定會逐漸認識並充分運用民事信託的財產保護和增值功能。由此,受託人在「職業受託」 的基礎上也會產生「非職業受託」,不斷積聚的公民生活資料會更高效地轉化為生產資料。不論這樣的民事信託是否還保有在英國起源時的「原汁原味」,但它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促動作用將是非常可觀的。
2、公益信託。我國當前各方面的公益需求非常巨大,但公益事業主要以基金會的形式出現。江平教授認為,目前基金會的設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較高且程序較繁瑣,與公益信託相比雖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卻沒有明顯的成本優勢。學界普遍呼籲,積極引入靈活、便捷的公益信託,以扭轉我國公益事業發展嚴重滯後的被動局面。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之下,發展公益信託仍面臨著諸多障礙,一是動力不足,即各項鼓勵措施(如稅收等)還未出台,影響了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的積極性;二是機制不健全,即由於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還未真正明確到位,公益信託的受託人資格難以核定,有效管理無法落實。值得期待的是,有關部門已將公益信託列入議事日程,相信不久將在我國的公益事業中發揮重要作用。民政部門等相關國家機關應積極推動公益信託的開展,鼓勵和保障社會捐助,實現信託業和公益事業的「雙贏」效應。
3、信託法學說。目前,學界的目光多集中於信託制度的沖突與協調,對信託理論學說的關注和研究相對滯後。中野正俊教授基於當前信託和信託法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日本信託法學界已有的「債權說」、「物權說」、「實質性法主體說」和「相對性權利轉移說」之外,提出了頗具創意的「限制性權利轉移說」,即認為信託財產並未完整地轉移財產權,而是根據信託目的限制性地轉移財產權。[ ]該學說對信託目的的重視值得贊賞,在當前的信託理論與實務中均具有相當的解釋力。韓國的洪裕碩教授在全面分析日本信託法理論各流派的基礎上,贊成把信託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之後再展開解釋的「新債權說」。一直以來,日本的信託法學說深刻地影響著亞洲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信託立法和司法,我國信託法學界至今沒有影響較大的理論學說,因此借鑒日本的信託法學說既必要又可行。同時,信託法學界應加強與經濟學、管理學等其他學科的信託理論交流,並緊密結合信託實務操作和信託發展動向,及早提出我國自己的信託法學說。隨著我國信託法制的進一步發展,民商法與信託法之間的沖突將會越來越突出,法學界可以考慮將信託法學提升為獨立的法學二級學科,針對其獨特性展開全方位研究。
4、信託觀念。雖然信託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由來已久,但國人對信託的認識卻相當滯後。我國本身沒有信託傳統,而「一物兩權」的英美式信託與大陸法系國家「一物一權」的傳統所有權概念和法律體系相去甚遠,加之當前轉軌過程中市場信用機制嚴重缺乏,使得信託制度在我國的繼受和發展面臨諸多困擾。江平教授認為,信託的觀念與運用在我國長期處於誤解和歧義之中。洪裕碩教授也坦言,信託在大陸法系的中國和韓國會產生「異樣」的感覺。的確,由於人們對信託的普遍陌生和信託公司屢屢被整頓,社會上對信託的質疑與排擠在長時間內還難以完全消解,這對於信託觀念的培育和普及產生了負面影響。究其根源,仍舊是我國的法治建設和市場經濟還不成熟,法律不健全和信譽嚴重缺失是制約我國發展信託制度和普及信託觀念的系統性障礙。相信,隨著我國經濟的日趨發達,國民理財的需求與人們對信託的認識將會同步增長,尤其在信託理論和立法的不斷推動下,信託的獨特價值和巨大潛力必將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與接受。
6. 信託業的起源
13世紀前後,在英國出現了「尤斯(USE)」制,這種制度就是現代信託的雛形。
當時的英國,土地如果轉讓給教會,必須要經君主及諸侯批准,否則予以沒收。教徒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規避這種風險,想盡各種辦法,「尤斯」制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
「尤斯」制的早期模式為:
1、但凡土地捐贈給教會,不直接捐贈,而是先贈送給第三者;
2、必須要表明其贈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教會的利益;
3、第三者必須將從土地上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
後來,隨著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契約關系的成熟、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復,「尤斯」制逐漸演變為現代信託。
這個時候的信託,標的物還大多是實物,隨著貨幣金融的發展,現代信託業開始升級換代,現代金融信託隨之產生。只不過,這次信託的進一步發展卻不是在英國。牆內開花牆外香,現代金融信託在美國和日本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7. 我國信託制度最早是從哪個國家引入的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8. 信託的發展歷史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