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職證明交了後能要回來嗎
離職證明不可以跟單位要回來,但是可以自己復制一份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買了公司信託離職還要得回來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 離職的員工要回來,還要不要
這個問題要綜合起來考慮
一方面考慮一下這個員工當初離職的原因是什麼,是否是因為對公司或者公司的什麼人不滿而離職,如果該員工離職是因為公司那麼該員工我個人建議是不接納。
另一方面衡量一下他平時的人品,我不知道你們公司是做什麼的,可是不論做什麼,用人還是要用那種品行正的,人品好做事放心。
3. 員工已離職,還欠公司錢如何要回
要看金額多少,如果超過2000元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在2000以下要追償這筆錢就只能想法院起訴了,你可要算算成本效益了。如果還能聯繫到他本人或他的家人,可以嘗試用溝通方式解決,發律師函或者將可能的法律後果告訴該員工,督促其盡快償還。
4. 離職員工回來要不要
飛馬管理網小職員幫您分析:首先我認為辭職再回來這件事本身不應該存在心理障礙。這個沒有對或錯之分,作為一個職業人,在工作時完全不投入是職業素養。那麼同樣在離開一個公司能冷靜,公平的對待這家公司的職位,機會也是職業人的基本素養之一。既然離開了,那麼這家公司就和其它公司一樣,我們應該同等的分析它所提供的職位和利與弊。公司和職位都沒有好與壞的區別,只有合適與不合適的區別。當然違法的公司例外,能離開就別再回來了。至於是否願意接納想回來的員工,作為職業經理人,首先需要分析的同樣還是弊與利的關系。比如有的員工是因為金融危機而被裁員的,並且在他離開的期間他的技能並沒有生疏。那麼毫無疑問,接納這樣的員工是賺大了。他能夠很好的認可公司的企業文化,他能夠極大縮短新員工的培訓時間和減少培訓成本。甚至吸引更多的已經離開的專業人才回來,就根千金買馬骨的故事一樣。 反過來呢,如果員工當初走就是因為不認可企業的文化,或者無法和其它員工協同辦公。只是出於找不到其它工作,或是被高薪吸引力才回到原公司,那麼這種情況就需要慎重了。這樣的員工不利於長期發展,不僅他隨時可能再次離職,甚至會影響其它員工的工作狀態,造成效率低下或者人員流失。如果實在是迫切需要該員工的技能,那麼可以考慮接納。但是一定要選擇好後備人員,並且盡量讓他的工作個體化,減少對其它人的影響。職業經理人就是在不斷控制利與弊的平衡關系。
5. 我辭職了,公司的合同要不要拿回來
離職時原來自己合同要保存好,而且還要要求單位出具離職證明。
正常情況下,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6. 從一家公司離職時,在入職這家公司時交的之前公司的離職證明會歸還么
通常用人單位需要留檔不會歸還,為避免後續引發勞動爭議;但新入職的用人單位應依法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
7. 公司曾經離職的員工再次回來還能要嗎
只要之前在公司沒違反公司相關規定,按正常離職程序走,可以錄用,如被公司離職,不好好工作,好吃懶做的不可錄用。
8. 公司給員工辦理的操作證等員工離職的時候是不是要歸還於員工
這個一般是不需要歸還給員工的沒有多大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