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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全國統一信託受益權賬戶系統上線

發布時間: 2021-03-30 19:24:56

信託產品包含了哪些要素

收益率、產品期限、交易結構、風險控制措施、流動性。

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託產品的基本要素,信託產品的收益率是指信託合同中約定的該信託產品受益人可能獲得的預期收益率。

由於信託產品不能承諾保底收益,因此信託公司通常以預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資者展示產品收益水平。

融資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為例,一般情況下投資人的預期收益加上受託人信託報酬、銀行保管費、財務顧問費等信託費用後的總和即為融資方承擔的總融資成本。

產品期限:

產品期限是信託產品另一個基本要素,信託產品的期限是指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成立日至信託終止日之間的時間長度,一般在信託合同中體現為一個固定的期限。

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現,通常是指在信託存續期限達到M年時,如果滿足信託合同約定的延期條件(比如信託財產未完全變現),信託則可延期N年。

信託產品期限與投資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情況下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即為信託產品的信託期限,但是對於設置開放期且開放期內可以申購贖回的信託產品,投資期限則可能會短於信託期限。

比如一個信託項目信託期限是3年,在信託計劃每滿1年開放,則投資該信託計劃的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可能為1年、2年、3年。

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是對信託期限、收益率、資金運用方式、投資領域、風控措施等各個信託產品要素的架構和組合。

我們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結構理解成是把信託產品的「人、物、事」連接起來的機制。

「人」即為信託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物」即為信託財產,其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同時由於資金運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區別。

「事」即為委託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如資金或財產權等)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運用,並實現受益人信託利益的一系列行為。

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措施是信託產品設計中的核心,信託項目風險控制貫穿項目審查、產品設計、到期兌付等從項目篩選到項目終止的各個階段。

如項目審查階段通過遴選交易對手、盡職調查、中台獨立審查進行風險控制;產品設計中通過抵押質押擔保等手段及交易結構設計進行風險控制。

信託到期後通過資管公司接盤、股東協調等措施應對可能的風險。

流動性:

信託產品的流動性,可以理解為投資者將持有的信託受益權轉換為現金資產的難易程度,可以用變現時的最大損失來衡量,變現時的損失越大,變現就越困難,則其流動性就越弱。

從信託產品成立到終止的各個階段,理論上信託受益權可以通過轉讓、贖回、終止分配或者質押貸款的方式轉換為現金資產,從而滿足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

信託產品是指一種為投資者提供了低風險、穩定收入回報的金融理財產品。信託品種在產品設計上非常多樣,各自都會有不同的特點。各個信託品種在風險和收益潛力方面可能會有很大的分別。

貸款信託是指通過信託方式吸收資金用來發放貸款的信託方式。這種類型的信託產品,是數量最多的一種。

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

採取貸款方式進行投資,使得這類信託產品在收益風險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准。這意味著委託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託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產生抵扣。

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收益。

其次,盡管信託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託公司的信任。

而信託公司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

所以信託的風險控制對投資人來說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斷是否對此投資。

權益信託類:

這一類型的信託產品,是通過對能帶來現金流的權益設置信託的方式來籌集資金,其突出優點就是實現了公司無形資產的變現,從而加快了權益擁有公司資金的周轉。

實現了不同成長性資產的置換,有利於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資機會,迅速介入,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融資租賃信託:

信託公司以設立信託計劃的方式募集信託資金,將其運用於融資租賃業務,通過嚴格專業化、流程化的管理,通過定期收取租金,實現信託收益,為社會投資人提供安全、穩定回報的理財回報。

不動產信託:

土地與地上或地下的各種建築設施統稱為不動產。現行一般投入房地產開發類企業較多。

自2007年3月1日起實施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新辦法」)一年多以來,我國信託業邁上了規范化發展的道路。

突出表現在信託產品創新十分活躍,可以說信託行業的發展進入了快車道,信託產品也有先前的較單一類品種,向創新之路邁進。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產品

㈡ 江蘇銀行的金融服務

江蘇銀行公司業務堅持以「風險可控、結構優化、效益優先、資本節約」為原則,以傳統信貸服務為基礎,精心打造供應鏈金融、現金管理、銀團貸款等核心產品,致力於為客戶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務解決方案。同時主動對接新興產業,大力發展綠色信貸、文化金融,支持農業現代化發展。
特色業務介紹:
信鏈通:是江蘇銀行推出的全產業鏈、全流程的供應鏈融資產品,助客戶在供應鏈中與上下游合作夥伴共同發展。主要產品包括:動產質押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保兌倉、國內信用證等。
農頭貸:由江蘇省農業產業化龍頭行業協會提供江蘇省內各級農業龍頭企業名單,江蘇匯隆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農業龍頭企業提供擔保,江蘇銀行對符合授信條件的農業龍頭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業務模式。
能效貸款:江蘇銀行與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合作,向特定客戶發放的貸款,用於節能項目、可再生能源項目及生產製造節能、可再生能源設備的金融服務。
現金寶:是指通過與對公客戶簽訂產品協議,約定對其人民幣單位結算賬戶內存期不能確定的大額資金進行靈活管理,並以協議約定按存期靠檔計息的產品
票據池:依據客戶的要求,為客戶提供票據代保管、票據信息查詢、貼現、委託收款、以及以代保管票據部分或整體為質押辦理流動資金貸款、開票等其他授信業務的產品。 江蘇銀行國際業務在國際結算和貿易融資產品基礎上,推出「紫金外匯通」、「人民幣海外直通車」特色國際業務產品系列,可提供20餘種融資服務。積極拓展合作渠道,全球代理行近2000家。推動外匯衍生類和理財類產品研發,不斷適應各類客戶的外匯資金業務需求,年度國際結算量近500億美元。江蘇銀行加快國際化發展步伐,積極「走出去」,先後創立「上海跨境人民幣工作室」、「深港工作室」,推動跨境金融產品創新。
特色業務介紹:
紫金外匯通 :集國際結算、貿易融資、外匯資金交易為一體的外匯業務產品服務及組合運用,包含有紫金交易大戶室、E時通等特色金融服務。
人民幣海外直通車 :包含各種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服務的產品系列,能夠有效幫助客戶規避匯率風險,降低融資成本;
江蘇銀行始終堅持「服務中小企業、服務地方經濟、服務城鎮居民」的方針,深入貫徹落實監管部門各項小微企業信貸支持政策,不斷創新小微企業金融業務產品和經營模式,全力幫助小企業客戶成長壯大。
江蘇銀行深入洞悉小企業客戶金融需求,全面推出「小快靈」服務品牌,建立完善小企業信貸機制,推進專營機構建設和業務服務流程優化,為小企業客戶提供更加快捷、靈活、專業的金融服務。建立小微企業批量經營模式,提高融資效率。積極推動科技金融服務,與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合作,先後推出「科技之星」、「軟體之星」等特色貸款項目。
特色業務介紹:
「小快靈」品牌核心業務群
「小快靈」品牌核心業務群共有九大融資解決方案,四十餘項小企業金融產品,以融資產品為核心,包含結算、理財、電子銀行、咨詢顧問等各類金融產品,為小企業客戶提供「全方位、全流程、全覆蓋」的金融服務,給客戶卓越的金融體驗。
科技金融服務:
「科技之星」貸款業務:與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開展「科技之星」貸款業務的合作,扶持省內千餘戶科技創新型小企業發展壯大;
省天使投資引導資金項目:與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共同推動省天使投資引導資金項目的開展,緩解科技型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進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資體系;
「軟體之星」貸款項目:與省經信委合作開展「軟體之星」貸款項目,進一步扶植省內軟體型企業大力發展。
江蘇銀行資金業務堅持以提高效益為目標,積極拓展新型業務渠道,加強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同業機構的合作,目前已經成為銀行間債券等市場的重要和活躍成員。資金業務市場間排名超過了部分全國性股份制銀行,票據業務量居江蘇省銀行同業前列,理財業務實現了規模化和系列化發展。資金業務作為江蘇銀行支柱性業務之一,為公司、零售、投行業務融合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特色業務類別 類別 產品 貨幣市場類 存放同業 同業存放 理財產品投資 公開市場業務 政策性銀行金融債承銷 中央國庫現金業務 投資交易類 即期自營結售匯及外匯買賣 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 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 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 人民幣外匯期權 現券買賣 債券借貸 網上資金拆借 質押式回購 買斷式回購 債券遠期 遠期利率協議 (人民幣)利率互換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交易 代理業務 代客理財類 「穩贏」系列 「穩健」系列 「尊享」系列 票據類 直貼業務 轉貼現買斷 轉貼現賣斷 買入返售 賣出回購 同業類 同業借款 同業授信 代理信託計劃 人民幣代付他行 償付同業業務 信託受益權買入返售 江蘇銀行把投行業務作為戰略業務,綜合運用債券、信託、證券、基金、租賃、保險、資產管理等業務產品,有效滿足高端客戶個性化、多樣化的金融需求,提升綜合營銷服務能力,延伸對公業務價值鏈,推動轉型發展。
特色業務介紹:
1、綜合金融解決方案:由江蘇銀行作為財務顧問,根據政府機構、大型企業、中小企業、個人客戶的不同情況和投融資需求,綜合運用傳統商業銀行、新型投資銀行以及各種信託、基金、券商資產管理計劃等產品和工具,整合成為全面的多元化金融服務方案,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半徑、最短的時間解決客戶的金融需求。
2、結構化融資業務:通過理財業務募集社會資金,或採取受益權自營投資等專業化手段,為優質客戶提供結構化融資服務,解決其多元化的融資需求。
3、各類債券承銷業務:通過與各類中介機構合作,為優質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等各類債券提供承銷服務,幫助優質企業拓寬直接融資渠道。
4、各類股權質押融資業務:基於公司股東持有的優質上市、未上市股權,通過質押方式,為其提供階段性融資需求。
5、並購重組業務:響應國家號召,支持優勢資本的低成本擴張,為重點企業提供並購重組融資與顧問業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盡職調查、並購能力壓力測試、交易結構設計與實施、目標企業估值、協同效應分析、融資方案設計與實施、負債結構優化與重組、整合方案設計與實施等一攬子服務。
6、上市公司再融資業務:通過與券商合作,為上市公司提供公司債、定向增發、配股等承銷及顧問服務,亦可參與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認購,幫助發行人順利完成資金募集。
7、資產管理業務:為資金富餘的機構客戶與私人客戶提供各類投資理財服務,期限短、中、長,風險高、中、低,資產涵蓋信貸、票據、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等。
江蘇銀行將零售業務確定推進轉型、服務社會的重要抓手,在做好省內傳統客戶標准化金融服務的同時,積極創新財富管理、消費金融和銀行卡業務產品,推動理財中心、社區銀行、樓宇銀行等服務渠道建設,全面提升中高端客戶綜合服務能力。
特色業務介紹:
財富管理:創建 「聚寶財富」個人理財服務品牌,形成包括理財產品、保險、基金、國債貴金屬、信託在內的理財業務產品體系,陸續推出了「穩健」、「穩贏」、「增長」、「尊享」、「月月贏」、「季季豐」、「e尊享」「節日專屬」等特色理財產品,產品銷量逐年攀升。
消費金融:針對不同層級的客戶需求,創建了以「及時貸」為核心的品牌體系,形成購房、消費、民生三大類產品體系,推出存抵貸、循環貸、卡易貸、輕松購等特色產品,持續優化個貸業務結構,提高個貸業務綜合收益,引入先進IT系統基礎,大力發展消費金融業務。 江蘇銀行銀行卡業務堅持「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宗旨,在「量質並重、以質為先」 經營理念的指導下,完善銀行卡業務審批流程,實現了中後台集中運營,深入細分市場,加強市場聯盟,依託技術創新,開發特色產品,組織多樣化營銷,不斷滿足客戶個性化消費需求。截至2013年末,信用卡賬戶規模已近88萬戶,實現年消費額127.04億元。
特色卡介紹:
針對追求個性的年輕客戶推出「彩照信用卡」;
針對注重健康的客戶推出「手佳聯名信用卡」;
首創推出了ATM購物渠道及「聯嘉雲聯名卡」;
實現手機晶元與金融IC卡的合二為一;
推動支持 「空中圈存」的「天翼手機支付聯名信用卡」;
與visa合作聯合推出VISA青奧主題外幣信用卡。
電子銀行是江蘇銀行轉型升級的戰略重點,涵蓋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簡訊銀行、電話銀行、電視銀行、電子支付商戶、互聯網門戶網站及相關電子支付業務。電子銀行業務以「一點接入,全程服務」為目標建設產品平台,實施傳統電子銀行業務和互聯網金融的雙輪驅動,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線上服務。
特色業務介紹:
網上銀行:個人網銀引入全新UI設計,致力於提升客戶體驗,為客戶打造方便快捷、貼心入微特色服務的網上銀行服務。企業網銀通過較為完備的企業網上銀行授權機制為企業的網上轉賬進行了全面的風險控制,為企業提供了一體化的財務運作平台。
移動金融:手機銀行自2012年4月推出以來客戶數增長迅猛,客戶總數已超過30萬戶,目前正在逐步完善業務在移動端 的實現, 將移動金融作為業務突破口,推出手機證券、LBS服務等金融綜合化、生活化服務;又陸續推出微信銀行、易信銀行,成為全國第一家微信、易信雙平台移動銀行。
互聯網金融及三方支付:積極建立和擴展接入渠道,目前已實現支付寶、財付通等業內重點支付平台的業務覆蓋,同時積極拓展與行業電商的合作,進行供應鏈融資的嘗試,建立多樣的專業化電商合作模式。

㈢ 老賴在銀行買的金融理財產品能不能強制執行呢

老賴在銀行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屬於有價金融資產,也屬於老賴的責任資產,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

什麼是老賴


1、生活必須。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必須保證老賴正常生活不會受到影響,起碼能保證其滿足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以及孩子教育撫養費,人都沒法正常吃飯、睡覺了,孩子都沒法上學了,人權何在呢?所以法律還是會保證人權的前提下再考慮強制執行。

2、知識產權。雖然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比如著作權、科研成果可以變現,為老賴帶來收益,但是其能獲得的收益可以被執行,但是著作權和科研成果不能改個名字就成了別人的吧?你可以取走知識產權產生的利潤,但是不能剝奪它的創造者。

3、涉及三方的財產。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不是單獨所有,還有涉及到第三方,如果法院強制執行會損害第三方的利益,這類財產法院不能強制執行。比如被執行人購買後還沒過戶到本人名下的房產,第三方與被執行人簽訂合約後的預付款等。

4、榮譽獎章等獨有財產。主要是被執行人獲得的榮譽勛章以及其他受到表彰時獲得的獎品。雖然有些能有很高價值,但是法律規定這些事不能拍賣、抵扣甚至沒收的。

5、社保醫療賬戶。老賴社保和醫療賬戶中雖然有錢,但是這是屬於他生活保障部分,不能強制執行。但是當其可以領用了,才可以扣除部分非必需的生活費。

至於其他的,就一句話,按照相關條例不得執行的財產,一律不得被執行。

最後提醒老賴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欠債還錢也是天經地義。與其被執行了影響了自己正常生活,不如誠實守信,認真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避免因失信抹黑自己的信用,被扣上「老賴」的帽子。一旦成為老賴,處處受限,寸步難行。

㈣ 農村商業銀行存在哪些風險 新聞

如果你知道農村商業銀行目前的資產質量的惡化程度,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央行對農商行吃獨食了。從去年開始央行對地區金融機構實施定向再貸款,再到日前對農商行和農合行實施定向降准,現在又要對農商行農合行包括城市商業銀行進行定向將准,原來是有些農商行已經壞賬累累,快揭不開鍋了。
銀監會的數據顯示,今年一季度全國農商行不良貸款余額為795億元,較去年同期增長30%;不良貸款率為1.68%,遠高於城商行和股份制銀行的0.94%和0.92%。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在眾多農商行里,不良貸款率高達10%甚至接近30%已經不是新鮮事,而3%至4%也是很常見的現象。近期公布2013年年報的江蘇連雲港東方農村商業銀行去年不良率26.76%,且資本充足率已經轉為負。
作為身處經濟發達地區的連雲港農商行,截至去年末營業利潤為-49.31萬元,歸屬於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凈利潤為-162.56萬元,資本充足率降至-4.56%,其不良率已從2011年的1.75%上漲至2012年的13.02%,進而上漲至2013年的26.76%。截至2013年末,連雲港農商行100萬元以上的未決訴訟案件多達273件,涉及訴訟本金11.8億元,連雲港農商行均是原告,其2013年利息回收率僅44%。
連雲港農商行的存款增速都在放緩,連雲港農商行2013年存款總額為70.6億元,同比下降15.17%。與2011年數據相比,存款規模已連續兩年下降,導致其2013年的存貸比達到108.86%,遠高於2011年的71%。
整個農商行的資產質量都在下滑,今年一季度農商行不良余額是2012年一季度374億元的2.13倍,是2011年一季度299億元的2.65倍。這一比例高於城商行和大型商業銀行,但低於股份制商業銀行,今年一季度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不良余額為1215億元,是2012年同期608億元的2.41倍。
除了連雲港農商行之外,多家農商行不良率也較高。例如,2013年,安徽望江農村商業銀行貸款余額22.9億元,其中不良貸款余額2.13億元,不良率接近10%;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2013不良貸款率為4.28%,比年初上升0.48個百分點;安徽涇縣農村商業銀行2013年不良貸款佔比4.10%,比期初上升0.25個百分點。
分析認為,農商行貸款集中度高是一個重要原因,一是行業集中度高,一是地區集中度高,雞蛋被放在了一個籃子中,風險不能分散,很容易形成大面積壞賬。
農商行貸款一般都在本地區,區域范圍較小,如連雲港農商行則是經濟較發達地區;而行業在集中在批發零售、製造業和房地產業。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2013年投向製造業的貸款比例高達42.07%;連雲港農商行2013年投向批發零售行業的貸款比例高達44.64%。
雖然規模較大的農商行分散程度略高,但集中在房地產、製造業等領域的比重依然靠前。北京農村商業銀行2013年房地產行業貸款329億元,佔比13.94%,僅次於佔比20.11%的票據貼現;上海農村商業銀行2013年涉及房地產貸款395億元,佔比17.96%,僅次於佔比18.49%的製造業。
可以肯定隨著資產質量的下降,農商行的發展進入惡性循環,其貸款增速也會下降,按照貸款創造存款的原則,其存款也必然顯著下降。江蘇一家農商行副行長表示:「去年以及今年一季度,貸款違約情況明顯增多,銀行貸款逐漸變得謹慎。」
以連雲港農商行為例,2013年末,連雲港農商行貸款總額為76.85億元,同比僅增長2.48%,這一增速遠遠低於高達14%的行業平均水平。
央行數據顯示,今年第一季度,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在內的小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新增額1597億元,同比少增加了471億元;而去年一季度,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同比增加了2068億元,同比少增加1384億元。
顯然,對於農商行目前的不良資產,在穩定地區金融秩序,進行再貸款和定向降准支持的同時,一定要搞清楚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是地區經濟系統性下滑造成的?還是貸款違規造成的?是貸款風險控制不力?還是內控薄弱?是公司治理、地方政府一股獨大造成的?還是貸款定價等技術性原因等等造成。
如果這些問題解決不了,農商行,包括農合行還有諸多的城市商業銀行將再次成為由納稅人填充的無底洞。
我們注意到,監管層對農商行的支持,都是以支持三農為目的的,但是當前的農村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的貸款力度有多大呢。
從全國數據看,2010年、2011年、2012年全國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分別達11.77萬億元、14.6萬億元和17.6萬億元,呈逐年增長之勢;而同期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涉農貸款分別為3.9萬億元、4.6萬億元、5.3萬億元,分別占涉農信貸總額的33.34%、31.51%和30.11%,佔比卻呈逐年下降趨勢。農商行對三農的信貸支持,顯然是有瑕疵的。
而我們也注意到就在央行對農商行下調村准率2個點的時候,同時,銀監會公布的11號文(整頓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對非標資產的投資),銀監會官員甚至表示放寬涉農銀行的貸存比要求。據中金公司的研究報告測算,11號文意味著當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非標超標約3000億元。同業模式這樣的金融創新令大量縣域信貸資源流向了產能過剩的領域(包括房地產)。
而中國農村正規信貸需求十分旺盛,有借貸需求的家庭比例達到19.6%,但他們的正規信貸可得性僅為27.6%,低於40.5%的全國平均水平。
而我們還注意到,在央行最近兩次定向將准中,第一次定向將准2個點的農商行存准率,而農合行只有0.5個點,而兩次降准,竟然都沒有農村信用社。當然這於農信社法定存款准備金率較低有關,但是其超儲率過高也是客觀現實,是因為農商行過於激進還是農信社過於保守?
有報道提到,有些農商行的風控機制不夠健全,所以容易被有瑕疵的非標業務鑽空子。比如項目通不過股份行的風控,而為找農商行出資,項目發起行或融資方會給農商行的相關負責人『返點』,一個2個億的項目,返點5‰就是100萬,而項目實際風險卻由農商行自己承擔。在該高層人士看來,類似的利益輸送現象在農商行的非標業務中或並不少見,而其操作方式具有較強隱蔽性,監管亦難於認定。
去年債市整頓銀行間市場丙類賬戶的時候就揭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是債券「代持」行為的主要參與者——即給那些進行高杠桿高風險久期投機者提供了資金(或資產負債表)的支持。
在非標業務中,農商行等農金機構常扮演的角色正是出資方。例如在部分信託受益權買入返售業務中,農商行就常作為「乙方」出資,而非標資產的項目則多來自其他機構,並由這些機構打包、安排保函後出售給農商行。
那麼以上案例可以揭示,對農商行進行定向支持,是因為其資金缺乏,還是因為其內控薄弱,違規操作,答案顯然就要重新考證了。
因此,監管層在進行資金支持的時候,一定要分清責任和問題,對於那些故意違法違規的管理人員要讓他們承擔責任,而對於經營合規,成績優異的管理者要有一定的獎勵,無論是精神的還是物質的。同時引導或者強制他們合規依法經營,改進目前地方政府一股獨大,農商行對地方政府依附性過強,獨立性不足的問題。比如,有分析認為,農商行對地方融資平台的支持問題,是其壞賬多的一個主要原因。

㈤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㈥ 中國建設銀行存款 入股投資問題

說「絕對沒有風險」是肯定不可能的,你過馬路還有可能出車禍呢,絕對沒有風險——假。收益越高,風險越大。你存錢就存錢,別被忽悠買成保險去了。

㈦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關主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證券公司須具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須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且具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其交易基礎應當真實,交易對價應當公允,現金流應當持續、穩定。基礎資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租賃債權、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不動產收益權,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四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適用本規定。前款所稱特殊目的載體,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第五條 因專項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歸入專項計劃資產。因處理專項計劃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專項計劃資產承擔。專項計劃資產獨立於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專項計劃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原始權益人是指按照本規定及約定向專項計劃轉移其合法擁有的基礎資產以獲得資金的主體。管理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對專項計劃進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約定職責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託管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規定或約定對專項計劃相關資產進行保管,並監督專項計劃運作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
第七條 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專項計劃資產應當由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託管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第九條 原始權益人不得侵佔、損害專項計劃資產,並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相關協議的規定或者約定移交基礎資產;
(二)配合並支持管理人、託管人以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職責;
(三)專項計劃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原始權益人向管理人等有關業務參與人所提交的文件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原始權益人應當確保基礎資產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或欺詐性轉移等任何影響專項計劃設立的情形。
第十一條 業務經營可能對專項計劃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人(以下簡稱特定原始權益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特定原始權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文件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虛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特定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發生重大事項可能損害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條 管理人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除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以及風險處置應對措施,能有效控制業務風險;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指引》)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相關出具專業意見;
(二)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督促原始權益人以及為專項計劃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履行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辦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事宜;
(四)按照約定及時將募集資金支付給原始權益人;
(五)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管理專項計劃資產;
(六)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切實防範專項計劃資產與其他資產混同以及被侵佔、挪用等風險;
(七)監督、檢查特定原始權益人持續經營情況和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出現重大異常情況的,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專項計劃資產安全;
(八)按照約定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負責專項計劃的終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募集資金不入賬或者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
(二)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募集資金;
(三)侵佔、挪用專項計劃資產;
(四)以專項計劃資產設定擔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負債;
(五)違反計劃說明書的約定管理、運用專項計劃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為專項計劃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不同的專項計劃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針對專項計劃存續期內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制訂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處置預案。在風險發生時,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地執行風險處置預案,最大程度地保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有關事項,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予以說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權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二)原始權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三)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近三年存在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
(四)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存在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第十八條 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存在第十七條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者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確定。
第十九條 專項計劃終止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計劃說明書的約定成立清算組,負責專項計劃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清算完畢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出具清算報告,並將清算結果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條 專項計劃變更管理人,應當充分說明理由,並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變更前後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出現被取消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以及其他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情形的,在依據計劃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選任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臨時管理人。計劃說明書應當對此作出明確提示。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職責移交手續。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續前,應當妥善保管專項計劃文件和資料,維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管理人應當自完成移交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移交雙方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二條 託管人辦理專項計劃的託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專項計劃相關資產;
(二)監督管理人專項計劃的運作,發現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違反計劃說明書或者託管協議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出具資產託管報告;
(四)計劃說明書以及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基礎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要求辦理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安全。基礎資產為債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
第二十四條 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但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在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產時能夠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以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的,專項計劃的法律文件應當明確說明基礎資產的購買條件、購買規模、流動性風險以及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基礎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條 專項計劃的貨幣收支活動均應當通過專項計劃賬戶進行。
第二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是投資者享有專項計劃權益的證明,可以依法繼承、交易、轉讓或出質。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不得主張分割專項計劃資產,不得要求專項計劃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專項計劃收益;
(二)按照認購協議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專項計劃剩餘資產;
(三)按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資產管理報告等專項計劃信息披露文件,查閱或者復制專項計劃相關信息資料;
(四)依法以交易、轉讓或質押等方式處置資產支持證券;
(五)根據證券交易場所相關規則,通過回購進行融資;
(六)認購協議或者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單筆認購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並由相關金融機構實施主動管理的投資計劃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三十條 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約定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會議規則,明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通過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專項計劃可以通過內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同一專項計劃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劃分為不同種類。同一種類的資產支持證券,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
第三十二條 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的,應當由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
第三十三條 專項計劃的管理人以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銷售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資者的投資決定是在充分知悉資產支持證券風險收益特點的情形下作出的審慎決定:
(一)了解投資者的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資產支持證券;
(二)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情況、現金流預測情況以及對專項計劃的影響、交易合同主要內容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收益特點,告知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權利義務;
(三)製作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在接受投資者認購資金前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經知悉風險揭示書內容並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 專項計劃應當指定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用於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的接收與劃轉。
第三十五條 資產支持證券按照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條件發行完畢,專項計劃設立完成。發行期結束時,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未達到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最低發行規模,或者專項計劃未滿足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設立條件,專項計劃設立失敗。管理人應當自發行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退還認購資金,並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成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情況報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備案規則,對備案實施自律管理。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所列證券交易場所不得為其提供轉讓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根據基礎資產風險狀況對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范圍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並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和實踐情況,適時調整負面清單。 第三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掛牌、轉讓。資產支持證券僅限於在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後,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資產支持證券初始掛牌交易單位所對應的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應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場所掛牌轉讓的,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或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條件。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定更為嚴格的標准。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等機構可以為資產支持證券轉讓提供雙邊報價服務。 第四十一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報送義務。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規則。
第四十二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十三條 管理人、託管人應當在每年4 月30 日之前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專項計劃收益分配報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應當由管理人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四條 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或價格有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件,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向證券交易場所、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五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場所或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網站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監督管理,並根據監管需要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於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等證券自律組織應當根據本規定及所附指引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的盡職調查、風險控制等環節實施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結算業務應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其他特殊目的載體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經中國證監會認可,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可參照適用本規定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盡職調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6〕號)同時廢止。

㈧ 信託項目的風控措施主要有抵押質押擔保結構化設計還有什麼

1、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託產品的基本要素,信託產品的收益率是指信託合同中約定的該信託產品受益人可能獲得的預期收益率。由於信託產品不能承諾保底收益,因此信託公司通常以預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資者展示產品收益水平。以融資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為例,一般情況下投資人的預期收益加上受託人信託報酬、銀行保管費、財務顧問費等信託費用後的總和即為融資方承擔的總融資成本。
信託產品預期收益率主要受市場資金面、政府監管力度及產品本身情況影響,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資金面松緊。投資者可以根據同期銀行間拆借利率和國債利率水平來判斷資金面松緊。一般來說,信託產品預期收益率與市場變動是同步的,如果市場資金面寬松,企業融資渠道多樣化,融資利率就會下降,信託產品預期收益率也會下降;如果市場資金面緊張,企業融資渠道變窄,融資成本則會上升,信託產品預期收益率也會上升。
(2)產品自身特徵,包括信託期限、投資領域、資金運用方式、項目綜合風險等。關於信託期限,一般來說項目期限越長,則產品的預期收益率越高,按照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理,可以理解為投資者投資期限越長,承受的流動性風險就越大,相應要求的收益率也就越高。關於投資領域,通常情況下投資於房地產、礦產等高利潤行業的信託項目收益較高,而基礎設施信託項目、證券投資類、陽光私募類信託項目收益率相對較低。資金運用方式上,同一項目如果採用股權或權益投資的信託方式,則會給出較高的預期收益率水平。對於項目綜合風險,一般需要結合融資方實力、風控措施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項目的綜合風險越高則信託預期收益率也會相應越高。
2、產品期限
產品期限是信託產品另一個基本要素,信託產品的期限是指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成立日至信託終止日之間的時間長度,一般在信託合同中體現為一個固定的期限。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現,通常是指在信託存續期限達到M年時,如果滿足信託合同約定的延期條件(比如信託財產未完全變現),信託則可延期N年。信託產品期限與投資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情況下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即為信託產品的信託期限,但是對於設置開放期且開放期內可以申購贖回的信託產品,投資期限則可能會短於信託期限。比如一個信託項目信託期限是3年,在信託計劃每滿1年開放,則投資該信託計劃的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可能為1年、2年、3年。
信託經理在設計信託產品期限時通常會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資金需求方的需要。目前市場上大部分信託項目為類固定收益類產品,通常為項目導向型,不同類型的項目資金周轉時間不同,因此對融資期限的需求也就不同。一般來說,PE類項目及基礎設施類項目的期限較長,房地產開發項目次之。另外,資金需求方的資金調度能力和再融資渠道也會影響產品期限的設計。
(2)監管要求。如2007年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期限不少於一年。
(3)投資者偏好。由於時間越長,未來的不確定性越大,投資者一般偏好中短期的投資項目,因此信託期限大多數在2年半之內。當然,不同地區的投資者風險偏好不同,如一些中小城市的部分投資者可以承受期限較長的信託產品。由於不同投資者對期限的偏好不同,所以信託產品的期限設計會影響到投資者的數量、多樣性和市場集中度,進而影響到產品流動性。因此信託經理在設計信託產品期限時也會重點考慮投資者偏好。目前市場上的信託產品期限一般在1-3年,比較適合希望通過中期投資獲得穩定收益的理財客戶。
信託期限作為信託產品投資的重要考慮要素,與其他要素之間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關聯、互為條件的。從投資者角度考慮,選擇一個理財產品是在綜合考慮其流動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後作出的選擇。由於目前市場上沒有活躍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市場,因此影響信託產品流動性的主要因素即為信託期限。在沒有設置開放期的信託產品中,信託期限越長流動性越差,但投資者的預期收益率一般會相對較高。而信託產品的安全性是與流動性成反比的,信託期限越長,其未來面臨的不確定性越大,信託產品面臨的風險也會越大,安全性就會相對降低。當然除此之外,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還需綜合考慮產品類型、風控措施等方面。
交易結構要素更多地體現在信託經理進行產品設計的前期思路中,而風險控制措施要素則貫穿於信託產品設計和運行的始終。
3、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是對信託期限、收益率、資金運用方式、投資領域、風控措施等各個信託產品要素的架構和組合。我們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結構理解成是把信託產品的「人、物、事」連接起來的機制。「人」即為信託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物」即為信託財產,其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同時由於資金運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區別;「事」即為委託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如資金或財產權等)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運用,並實現受益人信託利益的一系列行為。
不同類型的信託產品交易結構有所不同,籠統的說,資金信託的交易結構通常是指信託資金在進行投融資操作時的進入和退出方式以及相關的保障措施。例如,股權質押信託交易結構是受託人將投資人(即委託人)交付的資金用於給融資方發放貸款,或者受讓其持有的標的股權對應的股權收益權,融資方於信託期限內或信託期限屆滿之時償還信託本息,或者回購信託公司受讓的股權收益權。同時,融資方或第三方以其持有的金融股權質押給信託公司,為其到期還款義務提供質押擔保。又如,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的交易結構為委託人(分為優先順序委託人和次級委託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將其投資於證券市場,由投資顧問進行投資管理,並通過預警、止損線的設置進行風險控制。結構化證券信託的受益人預期收益有差別,一般優先順序受益人獲得固定預期收益,次級受益人為優先順序受益人的本金及收益提供補償並分享超額收益。
財產權信託或者應收賬款流動化模式多用於基礎設施信託產品的設計,其交易結構為政府平台公司將承建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產生的對地方政府的應收賬款信託給信託公司,成立財產權信託,同時信託公司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由合格投資者認購財產信託的信託受益權(交納認購資金的合格投資者成為信託的認購人和受益人),信託公司將所募集資金直接支付給平台公司。信託計劃存續期內,由地方政府向信託公司支付應收賬款,以實現項目的信託受益權。
通過一定要素的組合和架構,信託產品的基本結構就成型了。而要完成整個產品的設計和交易過程,在流程方面還需經過多個環節,包括前期項目論證、方案設計、信託文件擬制、審批、報備、相關合同簽訂、產品營銷推介與資金募集、資金運用、項目跟蹤管理、收益分配、到期清算等各個階段。
4、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措施是信託產品設計中的核心,信託項目風險控制貫穿項目審查、產品設計、到期兌付等從項目篩選到項目終止的各個階段,如項目審查階段通過遴選交易對手、盡職調查、中台獨立審查進行風險控制;產品設計中通過抵押質押擔保等手段及交易結構設計進行風險控制;信託到期後通過資管公司接盤、股東協調等措施應對可能的風險。
本節將要介紹的風險控制,是針對信託產品設計階段通過抵押擔保、結構化設計等手段來防範信託產品風險的措施。信託產品的主要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信用風險是指交易對手未能履行約定的義務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如在貸款信託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義務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市場風險是指未來市場價格(利率、股票價格、商品價格等)的波動可能導致信託財產損失的風險,如在證券投資信託產品中表現為由於投資標的股票價格的波動可能導致信託財產價值波動的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信託產品到期時信託財產不能夠及時或者按照合理的價格進行變現的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於不完善或違規的內部操作過程、人員、系統或外部事件而導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
關於信用風險,主要採取擔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據《擔保法》,法定擔保形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信託產品通常採用保證、抵押、質押這幾種擔保方式。主要包括:
(1)保證擔保,通常為融資企業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為其做保證擔保,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對於政信合作項目,近年來有地方政府向信託公司出具承諾函或者由同級人大出具將還款事宜列入財政預算的文件,以向信託公司提供「擔保」,但由於政府機關不屬於合格的擔保主體,這種擔保不具有法律效力。
(2)抵押、質押。常見的有房地產抵押、土地抵押、動產抵質押、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等,通常打折比率較低,一般為評估價值的3到5折。房產和土地抵押是常見的不動產抵押,足額的不動產抵押是很多項目得以操作的核心保障措施。另外,動產和權利質押在信託產品的設計中也常有涉及,但動產質押最大的缺陷在於其可移動性和難以控制,部分抵押物變現能力較差且折舊較快;擔保法中規定的權利質押,在信託公司近幾年的實際操作中幾乎都有涉及,上市公司股票變現能力較強常成為質押標的,另外未上市公司股權、應收賬款、各種收費權也成為質押物。
關於市場風險,如在信託產品中,證券投資類信託產品通常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此類產品在風險控制措施上,主要採取結構化設計、預警點及止損點設置、分散投資等方式來控制風險。具體包括:
(1)結構化設置,結構化證券信託的受益人通常有兩種不同的受益主體,即優先順序受益人和次級受益人,優先順序受益人認購優先順序信託單位,獲取固定的預期收益率,有些獲取少部分浮動收益率,優先順序受益人一般為普通投資者;而次級受益人認購次級信託單位,獲取剩餘超額浮動收益,一般由私募機構等投資顧問充當,其按一定比例認購的信託資金作為保底資金,如果發生虧損,這部分資金將首先承擔虧損。
(2)預警、止損,一般來說預警線是在全覆蓋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以給次級受益人追加保證金的時間,止損線一般覆蓋優先受益人的全部信託利益及應付未付信託費用。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凈值進行實時監測,在觸及預警、止損點時分別進行補充保證金提醒或平倉操作。
(3)分散投資,證券信託一般通過投資比例、范圍的限制及逐日盯市制度來實現分散投資,以規避由於個別證券價格下跌導致的非系統風險。
關於流動性風險,通常採取到期控制或封閉運作方式控制現金流。如藝術品信託由於其到期處置時間較長,因此一般在信託計劃到期前6個月或3個月就要求投資顧問在市場上進行銷售,並且不得再買入新的藝術品。而一些權益投資類項目通常通過賬戶管理(或監管賬戶)進行現金迴流控制。
關於操作風險的控制,信託公司通過嚴格制定業務流程、加強復核等方式來降低操作風險。不同類型的信託產品風險控制措施有所不同,但基本可以分為如下兩類,增信措施和流程式控制制措施。增信措施是指能夠增加現金流的措施,包括外部信用增級措施和內部信用增級措施,外部信用增級措施主要包括抵押、質押、擔保等措施,內部信用增級主要通過對信託受益權的分層設計來實現。流程式控制制措施一般是為保證信託公司與交易對手約定的操作事項能夠順利執行而採取的措施,如強制執行公證、賬戶監管等措施。
5、流動性
前面兩期介紹了信託產品收益率、期限、風控措施和交易結構四個基本要素,這幾個要素可以認為是信託產品分析框架中的靜態指標,下面探討在產品誕生以後,受益人(投資者)如何將所持信託受益權變現,即所謂信託產品的流動性問題。
信託產品的流動性,可以理解為投資者將持有的信託受益權轉換為現金資產的難易程度,可以用變現時的最大損失來衡量,變現時的損失越大,變現就越困難,則其流動性就越弱。從信託產品成立到終止的各個階段,理論上信託受益權可以通過轉讓、贖回、終止分配或者質押貸款的方式轉換為現金資產,從而滿足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
門檻高、收益高、風險較高、投資時間相對較長等特點是眾多投資者對信託產品的印象。信託資金門檻大多在100萬或300萬,投資時長多在1年以上。數據顯示,近三年發行的各類信託產品中,期限為1年以上(含1年)的信託產品佔比達90%以上,2年以上佔比接近一半。這意味著投資者認購大多數信託產品後,需要持有1年以上的時間才能收回本金及獲得收益。通常而言,除證券類等少量信託產品可以中途贖回外,大部分信託產品流動性比其他金融產品差。無法快速盤活資產從而提高流動性一直是信託產品的一個「短板」,信託行業就此提出了眾多解決方案,大致可以歸結為信託產品結構設計和市場構建兩個層面。
信託產品結構設計層面,可以在信託存續期間設置開放期,從而縮短投資者的投資期限,滿足其流動性需求。如平安信託推出的平安財富·日聚金跨市場貨幣基金1號系列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該產品有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及12個月5個投資期限,產品投資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銀行間債券以及低風險的固定收益類產品,產品風險較低、收益高於同期限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流動性強、並且無固定管理費,適合有短期資金配置需求的機構及個人投資者。這一類信託產品又被稱為資金池信託產品,通過「期限錯配、循環發行、匯集運作」,一方面實現了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一方面又能保證信託財產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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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
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融通,可分為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此兩種資金融通方式的區別在於有否金融機構介入,沒有則為直接金融,有則為間接金融。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1、中國人民銀行 2、政策性銀行
3、商業銀行 4、保險公司
5、信託投資公司 6、證券機構
7、財務公司 8、信用合作組織
9、其他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銀行 MORE
中國人民銀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並組成的。1984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身兼中央銀行及商業銀行的職能。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同時成立中國工商銀行來辦理其原來商業銀行的業務。1995年3月1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確立了其作為中央銀行的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與業務:
(一)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保證貨幣幣值穩定。
(二)依法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三)維護支護、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四)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五)代理國庫和其他金融業務。
(六)代表我國政府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2、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設立,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為目的的,不以盈利為目標的金融機構。1994年,我國組建了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資金來源 資金運用
國家開發銀行 主要靠向金融機構發行 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項目;直接增強綜合國力的支柱產業的重大項目;高新技術在經濟領域應用的重大項目跨地區的重大政策性項目等。
中國進出口銀行 發行政策金融債券為主,國際金融市場籌措資金 為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貸;辦理與機電產品出口有關的各種貸款以及出口信息保險和擔保業務.
中國農業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的再貸款為主,同時發行少量的政策性金融債券 辦理糧食、棉花、油料等主要農副產品的國家專項儲備和收購貸款;為理扶貧貸款和農業綜合開發貸款以及小型農、林、牧、水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貸款。
3、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是以經營存、放款,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業務,以盈利為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企業。能夠吸收活期存款,創造貨幣是其最顯蓍的特徵。
商業銀行通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對其銀行資產、負債進行綜合、全面管理,通過謀求合理的資產與負債結構,便銀行資產達到保值增值目的。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四家國家專業銀行演變而來。除農行外,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業務逐步向大中城市集中,主要服務於國有大中型和大型建設項目。
股份制商業銀行
1987年4月,交通銀行得以重組,成為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隨後,又成立了深圳發展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等。股份制商業商業銀行股本以企業法人和財政入股為主,它們以商業銀行機制運作,股務比較靈活,業務發展很快。
城市合作銀行
在對城市信用社清產核資基礎上,通過吸收地方財政、企業入股組建成。其依照商業銀行經營原則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
4、保險公司
保險,運用互助共濟的原理,將個體面臨的風險由體來分擔。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業務險種達400餘種,大至可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人身保險四大類及保險機構之間的再保險。1995年10月1日,建國以來第一部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開始施行。
我國全國性的保險公司包括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華泰財產保險公司,泰康人壽保險公司和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等;地方性的保險公司有新疆兵團保險公司,天安保險公司,大眾保險公司,永安財產保險公司和華安財產保險公司等;外資、合資保險公司有香港民安保險深圳公司,美國友邦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國美亞保險公司廣州分公司,東京海上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士豐泰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等。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主要限於信託、投資、和其他代理業務,少數確屬需要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兼營租賃、證券業務和發行一年以的專項信託受益債券,用於進行有特定對象的貸款和投資,但不準辦理銀行存款業務。信託業務一律採取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的方式進行,信託投資公司受託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財產,只能收取手續費,費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信託投資公司業務特點:收益高、責任重、風險大、管理復雜等。
6、證券機構
證券,指政府部門批准發行和流通的股票、債券、基金、存托憑證和有價憑證。
主要證券機構簡介:
證券公司,又稱證券商,主要業務:推銷政府債券、企業債券和股票代理買賣和自營買賣和自營買賣已上市流通的各類有價證券,參與企業收購、兼並,充當企業財務顧問等,如華夏證券有限公司,中國國泰證券有限公司等。
證券交易所,不以盈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證券交易的的場所和設施,並履行相關職責,實行目律性管理。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登記結算公司,確保證券交易的過程准確和資金及時、足額到帳。
7、財務公司
我國的財務公司,是由企業集團內部各成員單位入股,向社會集中長期資金,為企業技術進步服務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業務:吸收集團成員的存款;發行財務公司債券;對集團成員發放貸款;辦理同業拆借業務;對集團成員單位產品的購買者提供買方信貸等。
財務公司的定位,應以籌集中長期資金,用於支持企業技術改造,而企業集團成員所需短期資金轉由商業銀行貸款支持。
8、信用合作組織
合作制,是分散的小商品生產者為了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困難,獲得某種服務,按照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起來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
合作制 股份制
入股方式 自下而上參股 自上而下控股
經營目標 為社員服務 利潤最大化
管理方式 「一人一票」 「一股一票」
分配方式 盈利主要用於積累,歸社員集體所有 股東分紅,積累要量化到每一股份
9、其他金融機構
中國郵政儲金匯業局:以個人為服務對象,以經辦儲蓄和個人匯兌等負債、結算業務為主。
金融租賃公司:根據企業的要求,籌措資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資」的設備租賃;租期內承租人只有使用權。
典當行:以實物佔有權轉移的形式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臨時性質押貸款。
1、信託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地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2、信託的基本特徵:
(1)、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託成立的前提是委託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
3、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的規定:
(1)、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設立信託,信託文件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設立信託的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4、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的定義:
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接受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
5、信託業務的范疇:
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
6、信託當事人:
委託人:委託信託公司管理其自有財產的人。條件:財產合法擁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受託人:是接受信託,按照信託合同的規定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人。但能夠經營信託業務的受託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託,為不同人是他益信託。
7、信託財產的定義:
信託財產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一定的信託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後取得的財產收益。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財產權。
8、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和受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託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9、信託財產的管理:
(1)、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10、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11、資金信託的定義:
資金信託是一種以資金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託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資金在一定時期內獲取收益為信託目的。一般分為委託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兩種資金信託。信託結束時,信託財產通常以維持原樣或折算為現金的方式,返還給委託人。
資金信託包括單一資金信託(受託人接受單個委託人委託,單獨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方式)和集合資金信託(受託人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的信託資金匯集起來,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運用和管理信託資金的信託方式)二種形式。
12、信託相關法規對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委託人資金的要求:
信託公司接受的信託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2)、單筆信託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
13、信託資金發生損失的處理: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違反信託目的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4、信託收益和信託報酬的定義:
信託財產因受託人的管理和運作而產生的收益稱為信託收益。
受託人因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而獲取的報酬稱為信託報酬。
15、資金信託產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
信託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由此獲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損失,均由信託財產承擔。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現在信託市場已經出現了達不到預期收益率,免收手續費的產品,表明信託公司對達到預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16、信託產品的媒介宣傳: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信託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17、信託的預計收益的由來:
信託公司經事先周密測算後,得出信託項目預計收益,扣除相應各種費用,即為受益人獲得的預計收益。
依據《信託法》,除非信託公司與委託人簽有協議,否則超過預計的信託收益應為受益人所有。
18、如何看待信託投資的風險:
任何投資均有風險。風險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風險越大。信託產品屬於中等收益,中等風險。信託項目不同,風險的來源、大小不同。
投資風險包括:政策、項目經營、不可抗力等風險。
信託公司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並對每一個信託計劃均設計有效規避風險的方案,使信託投資的風險降為最低。
19、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對信託財產的影響:
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信託財產(委託人的資金)不受影響。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公司需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託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託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託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20、信託資金的轉讓、變現:
一般情況下,信託資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但根據合同約定:信託生效三個月後,委託人(受益人)可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形式為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到信託公司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人與受讓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納轉讓手續費。
21、信託資金及收益的領取: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公司將本金及收益一同劃至受益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受益賬戶,受益人到銀行領取。
22、信託財產稅費的繳納:
(1)、收益人、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信託計劃期限內所涉及的稅務問題應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辦理。
23、受託人(信託公司)在信託期間應盡的責任: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4、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的義務和責任:
(1)、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託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3)、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7)、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8)、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25、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2)、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26、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系中享有信託財產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權放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27、信託業務文件主要包括:
(1)、信託合同;
(2)、信託計劃書;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28、信託合同的概念:
信託合同是由信託法律關系中作為信託關系當事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信託和規定信託關系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29、信託合同需載明的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目前能規范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開展業務的法律法規主要為《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