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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遠期信用證信託

發布時間: 2021-03-30 15:44:41

㈠ 從工商銀行開出一張國際信用證,怎麼在香港貼現出來

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的書面文件,不是匯票,不能夠貼現。

受益人在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並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則保證向受益人付款。所以,受益人(賣方)應該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裝運貨物,並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內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才能夠從開證行得到價款。

無論是國外開給國內的信用證,還是國內開到國外的信用證,其實質或本質是一樣的,即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因此,受益人必須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才能夠從開證行得到價款。

如果是想利用遠期信用證融資,那麼,首先是受益人在銀行有一定的授信額度,並且得到授信銀行的認可。因為所謂信用證融資,等於是受益人一信用證作為抵押,銀行向受益人發放貸款,也就是授信銀行確認收款人能夠償還貸款的情況下,才會同意做「信用證打包貸款」——因為所謂信用證詐騙,就包括這種利用虛假的合同開立信用證,並通過打包貸款的方式詐騙貸款——這種案例曾經在90年代的外貿改革開放初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國內一些新做國際業務的銀行不熟悉信用證規則,大量利用信用證實施詐騙,結果銀行一度取消了打包貸款這項業務。

㈡ 進出口貿易,怎麼解決貿易融資、離岸貿易融資、信用證等問題

首先,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缺乏了解,也無經驗,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性普遍認識較為膚淺,表現為兩種傾向:一是錯誤地認為國際貿易融資不需要動用實際資金,只需出借單據或開出信用證就可以從客戶賺取手續費和融資利息,是零風險業務,這直接導致20世紀90年代中期由於大量信用證墊款形成的銀行不良資產;二是當出現問題後,又認為國際貿易融資風險很大,採取的措施又導致國際貿易融資授信比一般貸款難,審批時間長,制約了該業務的發展。
其次,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是本幣業務,國際業務的比重相對較少,在機構、人才、客戶方面均不佔優勢,以致大部分人以為與其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去發展國際貿易融資,還不如集中精力抓好本幣業務。另外,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在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優化信貸資產質量等方面的作用認識不足、認為貿易融資業務在整個信貸資產中的數量少,作用不大。
銀行內部缺乏有效的防範管理體系,風險控制手段落後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所涉及的風險有客戶風險、國家風險、國外理風險、國際市場風險和內部操作風險。這些風險的管理需要先進的技術手段將銀行相關部門之間、分支行之間高效有機地聯系在一起。而中國銀行在外匯業務的處理程序方面較為落後,不同的分支行之間、不同的部門之間業務相互獨立運行,缺少網路資源共享,缺乏統一的協調管理,以至無法達到共享資源、監控風險、相互制約的目的。如融資業務由國際業務部一個部門來承擔信貸風險控制、業務操作風險控制和業務拓展。風險控制既顯得乏力,又缺乏銀行內部相互制約和風險專業控制,面對中國進出口企業普遍經營虧損,擁有大量不良銀行債務的客觀實現,銀行的貿易融資潛伏著巨大的風險。
融資業務無序競爭破壞風險管理標准
中國開展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時間相對國外較短,市場尚不成熟,各種約束機制還不健全,隨著商業銀行國際結算業務競爭的日益激烈,各家銀行業務形式又較為單一,為爭取更大的市場份額,競相以優惠的條件吸引客戶,對企業客戶的資信審查和要求也越來越低,放鬆了對貿易融資風險的控制,例如有的銀行降低了開證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有的甚至採取授信開證,免收保證金;有的在保證金不足且擔保或抵押手續不全的情況下對外開立遠期信用證等等,這些做法破壞了風險管理的標准,加劇了銀行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
營銷隊伍薄弱,缺乏復合型的高素質業務人員
國際結算業務專業性強,對業務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但中國商業銀行在國際貿易融資方面人才匱乏,有限的人才資源也高度集中在管理層,同時,人才的知識結構單一。由於各家銀行都是把國際業務當作獨立的業務品種來經營,在機構設置上由國際業務部門負責國際結算和連帶的貿易融資業務。這就造成相關從業人員只熟悉國際結算而缺乏財務核算和信貸管理等方面的業務知識,無法從財務資料和經營作風准確判斷和掌握客戶資信,對國際貿易融資的全過程的每一個環節沒有充分的把握,降低了國際業務的產品功能和市場效果,對其風險也就缺乏了強有力的控制力度。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法律環境不完善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涉及到國際金融票據、貨權、貨物的抵押、質押、擔保、信託等行為,要求法律上對各種行為的權利和責任有具體的法律界定,但是中國的金融立法明顯滯後於業務的發展。有些國際貿易融資的常用術語和做法在中國的法律上還沒有相應的規范。例如,押匯業務中銀行對貨物的單據與貨物的權利如何,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債券關系如何,進口押匯中常用的信託收據是否有效,遠期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已經承兌的匯票是否可以由法院支付等。因此,這種不完善的法律環境,使中國的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進一步增大。

服務挑戰
處在商業活動中各個環節的公司很早就知道持有存貨成本的費用,許多公司已經開展實踐活動來精簡價值鏈和保持存貨清單在最低值。目前,他們正試圖把類似的思維模式應用到他們的財務管理中,結果是銀行正以新的眼光來看待它們提供給企業用戶的貿易融資服務。
當這些服務被認可的時候,現金流量表合並了許多不同的措施和金融產品。這實際上與及時庫存管理是非常類似相似的。技術改進,例如互聯網,已經致使世界成為一個更值得信賴的地方。傳統的涉及信用證的貿易融資交易太耗費時間和速度慢—花費客戶很多錢。
但是世界也正在變得更加復雜。例如貿易,如果你一個或多個供應商操作一個供應商管理庫存系統,隨著補給的數量被認為太少,你怎樣處理這些貨物的付款呢?如果你給離岸公司外包大部分你的價值鏈,什麼時候到期付款呢?公司正在尋求消減他們業務的融資成本(的方法),一些打算去銀行說:「給我一個電子系統,你可以擁有我所有的貿易業務。」
銀行正在出售聲稱是現金流量表系統的技術解決方案,但是他們中很少有人能真正兌現承諾。它們已經有很多構成部分,但是它們依然通常需要大量的咨詢服務來使它們工作。這些銀行需要的是一個高度綜合的系統,這一系統通過買方和賣方之間的聯系,來給提供現金流量表提供必要的支持。

發展對策
提高對發展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認識
隨著中國的進一步開放,國際貿易往來日益頻繁,進出口總額將大幅提高,這必將為發展外匯業務尤其是貿易融資業務提供極大的市場空間。各級商業銀行要更新觀念,提高對發展外匯業務尤其是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認識。應從入世後面臨的嚴峻挑戰出發,以貿易融資業務為工具積極發展國際結算業務,要調整經營策略和工作思路,密切注重外資銀行的動向。因此,商業銀行要加強市場信息搜索,採取有利於推進國際結算業務發展的各種政策措施。
調整機構設置實行審貸分離原則
為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銀行有必要對內部機構進行調整,重新設計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運作模式,將審貸模式進行剝離,實行授信額度管理,達到既有效控制風險又積極服務客戶的目的。①應明確貿易融資屬於信貸業務,必須納入全行信貸管理。由信貸部對貿易融資客戶進行資信評估,據此初步確立客戶信譽額度。通過建立審貸分離制度,將信貸風險和國際結算風險由信貸部、信貸審批委員會和國際業務部負責,最終達到在統一綜合授信管理體系下的審貸分離,風險專項控制,從而採取不同的措施,控制物權,達到防範和控制風險的目的。②授信額度應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授信額度要控制遠期信用證的比例,期限越長,風險越大;二是控制信用證全額免保比例,通過交納一定的保證金來加強對客戶業務的約束和控制;三是建立考核期;四是實行總授信額度下的分向授信額度的管理;五是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跟蹤基本客戶的進出口授信額度,加強部門內部的協調和配合。
建立科學的融資貿易風險管理體系
制定符合國際貿易融資特點的客戶評價標准,選擇從事國際貿易時間較長、信用好的客戶。成立信用審批中心和貿易融資業務部門,影響國際貿易融資的風險因素相對很多,因此防範風險要求商業銀行人員具有信貸業務的知識以分析評價客戶的信用。從而利用人才優勢事前防範和事後化解各種業務風險。
完善制度實施全過程的風險監管
(1)做好融資前的貸前准備,建立貸前風險分析制度,嚴格審查和核定融資授信額度,控制操作風險,通過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自然風險和社會風險、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風險、匯率風險等進行分析以及對申請企業、開證人和開證行的資信等方面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及時發現不利因素,採取防範措施。
(2)嚴格信用證業務管理。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一直被認為是一種比較可靠的結算方式。審核信用證是銀行和進出口企業的首要責任。首先,必須認真審核信用證的真實性、有效性、確定信用證的種類、用途、性質、流通方式和是否可以執行;其次,審查開證行的資信、資本機構、資本實力、經營作風並了解真實的授信額度;三是要及時了解產品價格、交貨的運輸方式、航運單證等情況,從而對開證申請人的業務運作情況有一個綜合評價,對其預期還款能力及是否有欺詐目的有客觀的判斷;四是要認真審核可轉讓信用證,嚴格審查開證行和轉讓行的資信,並對信用證條款進行審核。
(3)盡快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機制,嚴格依法行事。應該加強對現有的相關立法進行研究,結合實際工作和未來發展的趨勢,找出不相適應的地方,通過有關途徑呼籲盡快完善相關立法。利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障銀行利益,減少風險。
加強和國外銀行的合作
在眾多國外投資者看好中國市場、對外貿易發展良好的形勢下,國有商業銀行應該抓住這一有利時機,基於共同的利益和興趣,與國外有關銀行聯手開拓和佔領中國的外匯業務市場,共同爭取一些在中國落戶的、利用外資的大項目,多方面、多層次地拓展中國商業銀行的貿易融資業務。
防範融資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國際貿易融資是一項知識面較廣、技術性強、操作復雜的業務,對相關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要求很高。中國開展這項業務時間短,急需既懂國際慣例、懂操作技術又精通信貸業務的復合型專業人才。商業銀行國際結算業務的競爭,實質上是銀行經營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的競爭。因此,提高貿易融資管理人員的素質,增強防範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已成為當務之急,應盡快培養出一批熟悉國際金融、國際貿易、法律等知識的人才。首先,要引進高水平和高素質的人才,可充分利用代理行技術先進的特點,選擇相關課題邀請代理行的專家作專題講座,有條件的還可派員工到國外商業銀行學習。其次,在平時工作中,要注意案例的總結分析,及時積累經驗,並有意識地加強國際貿易知識和運輸保險業務的學習,密切關注國際貿易市場動態,了解掌握商品的行情變化,培養對國際貿易市場的洞察力,增強識別潛在風險的能力,以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三是抓好崗位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的服務質量和道德修養。四是強化風險意識,不斷提高員工識偽、防偽能力,努力防範和化解國際貿易融資風險。

㈢ 信用證的流程

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非合作行會收取200元不等的通知費。

賣方收到信用證,進行單證審核,在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開始准備出口相關事宜。

賣方將信用證規定或指定的單據向議付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我們建議大家使用自己的銀行議付,一般來說自己的的銀行都可以操作議付工作。

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議付行通行的方式是審核無誤後將單據直交開證行,目前國內、外接受電索的銀行不多。

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通知賣方確認單據,並給予大約7到10天的支付期限,到期未拒付將直接劃轉信用證款項。如果買家拒付,單據將被退回。

買方獲得單據憑單取貨。

信用證的開立

1. 開證的申請

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證支付後,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證。第一件事是填寫開證申請表,這張表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建立了法律關系,因此,開證申請表是開證的最重要的文件。 同時,國內買家填寫<信託收據>。

2. 開證的要求

信用證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確切地將其告之銀行。 信用證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證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這就需要銀行與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證。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證時其內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套證)。

3. 開證的安全性

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後,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另一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國內從零到30%到100%都有,和企業信譽有關。

按現行規定,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均執行收結匯政策,如果某些單位需要通過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銀行將設立保證金帳戶根據信譽情況凍結其帳戶中相當於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

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帳號,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其銀行存入一筆相當於全部信用證金額的資金。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押實現(例如股票),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於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提供融資。開證行首先要對該筆貨物的適銷性進行調查,如果貨物易銷,銀行憑信用證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額度比滯銷商品要高得多。 目前,無信譽企業開立信用證可能性比較小,需要提前准備。

4. 申請人與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承擔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為取得單據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仍屬於銀行。

(2)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自動劃轉。

(3)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一般千分之5左右,最低有250元左右。

開證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一旦收到開證的詳盡指示,有責任盡快開證。其次,開證行一旦接受開證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證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進行轉遞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責任是應合理謹慎地審核它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2. 信用證的傳遞方式

信用證可以通過空郵、電報或電傳進行傳遞。設在布魯塞爾的SWIFT運用出租的線路在許多個國家的銀行間傳遞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加入了這一組織。

3. 有效信用證的指示 當開證行用任何有效的電訊傳遞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的修改,該電訊將被認為是有效信用證文件或有效修改書,並且不需要再發出郵寄證實書。 一般國內銀行會選擇有密押協議書的銀行信用證,不在此類的銀行信用證被認為是風險信用證,需要第三方擔保。

受益人的審證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列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合同相吻合並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合同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系,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范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麼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定,採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劃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系銀行或通知行咨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同時告訴大家,買方有義務開立賣方接受的信用證,否則視為違反買方義務,因此,大家接到不合理條款信用證可以要求修改。

信用證的履行

1. 單據的提交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這是對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已開立信用證和單據是否備齊。

2. 交單時間的限制

提交單據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

(1)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後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後」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 交單地點的限制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 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櫃台,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櫃台前提交單據。

銀行審核單據

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銀行有義務認真審核單據,以確保單據表面上顯示出符合信用證要求和各單據之間的一致性。

1. 審單准則 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規定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的相符性應由在這些條文中反映的國際標准銀行慣例來確定。單據表面上互不相符,應視為表面上與作用證條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詞的含意是,銀行不需親自詢問單據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真正裝運,以及單據簽發後是否失效。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銀行無關。因而,如受益人製造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假單據,也能得到貨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經以適當的方式裝運了所規定的貨物,在製作單據時未能一到信用證所規定的一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單據,而受人決不能得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證中未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將退還提交人或予以轉交並對此不負責任。

2. 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載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與否,以及對貨物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3. 審核單據的期限

銀行需要多長時間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據,並通知賣方單據是否完備?統一慣例第13條b款對此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到單據後的七個銀行營業日,審核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拒,並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 不符單據與通知 如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則開證行和保兌行(如已保兌)有義務:(1)接受單據;(2)對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被指定銀行進行償付。

收到單據後,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審核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不符,上述銀行可拒收單據。

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決定與申請人聯系,請其撤除不符點。

如果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決定拒收單據,則其必須在不遲於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第七個銀行營業日結束前,不延誤地以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發出通知。該通知應發至從其處收到單據的銀行,如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單據,則將通知發至受益人。 通知必須說明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的任何償付款項和利息。

如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這些規定辦理,或未能留存單據等待處理,未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如寄單行向開證行或保兌行提出應注意的單據中的任何不符點,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據賠償書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或保兌行並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義務。

信用證的結算

當銀行審單完畢後,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 即期付款

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付款給受益人。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 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 承兌匯票

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後,承兌匯票並退還給受益人。

4. 議付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後,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

大家在提交單據一定要早做准備,及時和銀行國際部溝通,不要耽誤了時間。對於商檢,定艙,產地證以及電通知要提前准備。

㈣ 信用證的性質及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的作用。(論述題)

信用證的性質
採用信用證方式,只要出口人按信用證規定提交單據和匯票,銀行保證付款,所以信用證的性質屬於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由於銀行信用優於商業信用,容易被出口人接受,有利於交易達成;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
進口人辦理了開立信用證手續,並不是對外付款,如果開證行倒閉失去支付能力或信用證的單據出現不符點造成拒付,進口人還須採取其他方式付款,所以,使用信用證方式結算是出口人得到的商業信用保證之外的銀行信用保證。採用信用證方式結算,對出口人、進口人、銀行等當事人都有好處。
1.對出口人來說,只要按信用證規定交貨,向指定銀行提交清結、齊全、完整的單據,收取貨款就有保障,而且在裝運之前和裝運之後,通過一定方式可以向銀行融通資金。
2.對進口人來說,申請開證時只需繳納少量保證金或不交保證金,大部分或全部貨款,待單據到達後再行支付,減少資金佔用。如果是遠期信用證,還可出具信託收據憑以向開證行借單先行提貨出售或使用,匯票到期再向銀行付款。進口人可以通過信用證上所列條款,控制出口人交貨時間、貨物的質量和數量。
3.對銀行來說,開證行只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它保證的只是信用而不是資金。當受益人或議付行交來匯票和單據之時,銀行控制了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裝運單據,又加上開證申請人交付一定保證金,對銀行來說沒有太大風險。銀行可以獲得開證申請人的保證金利息和押匯利息以及各種手續費等。
簡言之,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賣方)的一種保證,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各種單據,開證行就保證付款。因此,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成為首先付款人,故屬於銀行信用。
信用證的特點
一 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
二 信用證是獨立自主文件
三 信用證是一種單據交易
信用證的作用
信用證是國際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信用證業務集結算和融資為一體,為國際貿易提供綜合服務,對進出口商及銀行都有積極作用。
(一)對出口商的作用
1、憑單取款。信用證支付的原則是單證嚴格相符,出口商交貨後提交的單據,只要做到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單證一致、單單一致」,銀行就保證支付貨款。信用證支付為出口商收取貨款提供了較為安全的保障。
2、外匯保證。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進口商要向本國申請外匯得到批准後,方能向銀行申請開證,出口商如能按時收到信用證,說明進口商已得到本國外匯管理當局使用外匯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證出口商履約交貨後,按時收取外匯。
3、資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貨前,可憑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作抵押,向出口地銀行借取打包貸款,用以收購、加工、生產出口貨物和打包裝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後,按規定辦理貨物出運,並提交匯票和信用證規定的各種單據,敘作押匯取得貨款。這是出口地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從而有利於資金周轉,擴大出口。
(二)對進口商的作用
1、保證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在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付款行、保兌行的付款及議付行的議付貨款都要求做到單證相符。都要對單據表面的真偽進行審核。因此,可以保證進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貨物的單據,特別是提單,它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2、保證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口交貨的時間、交貨的品質和數量,如在信用證中規定最遲的裝運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譽良好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品質、數量或重量證書等,以保證進口商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3、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通常要交納一定的押金,如開證行認為進口商資信較好,進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況下履行開證義務。如採用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還可以憑信託收據向銀行借單,先行提貨、轉售,到期再付款,這就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
(三)對銀行的作用
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即承擔開立信用證和付款的責任,這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證。所以,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擔保品,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做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因此,承辦信用證業務是各銀行的業務項目之一。

㈤ 如何利用信用證進行信用擔保、貿易付款或者貿易融資

國內信用證融資,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應收賬款融資,應付款融資等等
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

㈥ 90天信用證到期押匯是什麼意思

90天信用證到期押匯是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的情況下,因資金短缺,在貨物裝船發貨後,將信用證要求的有關全套單據交到銀行90天,要求銀行立即按照信用證的金額進行付款,使出口商能夠得到短期的資金周轉。
押匯(documentary bills)又稱買單結匯,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外貿公司)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餘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給外貿公司。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金買入跟單匯票後,即成為匯票持有人,可憑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 銀行做出口押匯,是為了對外貿公司提供資金融通,利於外貿公司的資金周轉。

㈦ 信託收據貸款在即期和遠期信用證項下應用的疑問

即使是在信用證項下的應用,我覺得也要把信託收據貸款和信用證分開來看,信託收據貸款的期限要由雙方根據預計貨物銷售回籠資金的期限協議而定,而和信用證本身的付款期限沒有關系。
信用證在開立時需要進口商提供一定的擔保條件,如保證金、授信額度等。

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問題,信用證需要到期付款時,如果進口商認為尚未完成貨物銷售,依然可以和銀行協議做信託收據貸款。事先的承兌是信用證必須的操作環節,銀行不對外承兌不能處置單據(和即期付款一樣),也就無從談起之後和進口商的信託關系了。

信用證項下銀行的風險問題,一向都是通過開證時的擔保條件來控制的。
質押問題,和信託收據這個概念確實是矛盾的,不佔有何談質押呢?查了下,大概這種概念來自英國人的判例。考慮到信託都是舶來品,也許是不同法律體系的爭議問題。

㈧ 信用證融資的信用證融資的主要方式

(一)銀行向進口商提供的貿易融資方式
提供信用證融資額度。為了對進口商提供融通資金的便利,銀行通常對一些資信較好、有一定清償能力、業務往來頻繁的老客戶核定一個相應的授信額度或開證額度,供客戶循環使用。進口商開證時只需提供一定比例保證金,無須繳納全部貨款,差額部分可佔用授信額度或開證額度,這就減少了進口商的資金佔用,從而提高其經營效率。
擔保提貨。在進出口雙方相距較近、貨物比單據先到時,為避免繳納滯港費。加速資金周轉,開證行可向船運公司出具提貨擔保書先行提貨。並保證賠償船運公司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待正本提單到達後,再以正本提單換回原提貨擔保書注銷。這樣,既減少了進口商的費用,又可以盡快提貨以免因貨物品質發生變化遭受損失。正本單據到達後,不論單據是否有不符點,銀行都不能對其拒付。
進口押匯。在即期信用證項下,開證行收到進口單據後,經審查單證相符,或雖有不符點但進口商及開證行都同意接收,按進口商的需求,開證行償付議付行或交單行,銀行所墊款項由申請人日後償還。在進口押匯業務中,釋放單據的方式大致有三種:一是憑信託收據放單,二是憑進口押匯協議放單,三是由申請人付清銀行墊款後放單。
承兌信用額度。在遠期信用證項下,開證行收到進口單據後,經審查單證相符,或雖有不符點但進口商及開證行都同意接收,由開證行以其自身信用對外承諾在將來某個固定日期或可以確定的日期向受益人付款。
(二)銀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貿易融資方式
打包放款。出口商在提供貨運單據之前,以供貨合同和國外銀行開來的以自己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向當地銀行抵押,從而取得用於該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的進貨、備料、生產和裝運所需周轉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
票據貼現。在遠期信用證項下,出口商發貨並取得開證行或其他匯票付款人已承兌匯票後,到當地銀行將期票以折扣價格兌現的一種融資方式。在這種利用票據貼現貿易融資方式下,銀行對已貼現票據有追索權。
出口押匯。出口商將全套出口議付單據交其往來銀行或信用證指定銀行,由銀行扣除從議付日到預計收匯日的利息及有關手續費。將凈額預先付給出口商,向出口商有追索權的購買物權單據的一種融資方式。
福費廷。也稱「包買票據」,指包買銀行無追索權的買人或代理買人因真實貿易背景而產生的遠期本票、匯票或債務的行為,信用證項下的福費廷業務為銀行買人經開證行承兌的遠期匯票。
利用出口信用保險融資。出口信用保險是政府為鼓勵企業擴大出口,保障企業出口收匯安全而開設的政策性保險,作為其承保險種之一的信用證保險,承保出口企業以信用證支付方式出口的收匯風險。保障出口企業作為信用證受益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單據後,由於政治風險或商業風險的發生,不能如期收到應收賬款的損失。而銀行則對投保了此險種的出口企業提供相應的融資服務。

㈨ 求信用證的風險及防範措施的國外研究現狀 要的是國外研究者的看法,望多多幫忙。

一、偽造信用證欺詐
一些不法商人通過偽造信用證,誘使出口商發貨,騙取貨物。主要有如下三種情況;
1、信用證以電開形式開出且無押,條款中要求通知行與第三家銀行核押,同時,通知行會收到自稱是核押行發來的不加押的證實電,不法分子利用通知行跟進核實該密押的空檔,誘騙受益人發貨。
2、信用證以信開形式開出並隨附該仿冒開征行的印鑒,若通知行風險意識不足,沒有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便會按正常的程序將該信用證通知受益人。
3、先交來一份信用證副本或將信用證傳真給受益人,甚至將以前類似的舊信用證的格式、條款交給受益人,再假稱稍後會有一張類似的正式信用證開出,從而初步取得受益人的信任。受益人可能沒有到銀行核對該證,就備貨甚至發貨。
出口商收到此類信用證,必須與我國通知行密切合作,仔細核對密押及印鑒,對不加押或沒有業務往來的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必須高度關注,進行深入調查,切不可急於備貨、發貨。
二、信用證「軟條款」
軟條款,也叫陷阱條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證中規定有若干開征申請人單方面可隨時解除付款責任主動權的條款,使得表面為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變成了實質上可撤銷的信用證,通常這些條款的設置都很隱蔽,如果出口商審證不嚴,就會落入圈套,陷入被動。軟條款一般有如下幾種:
1、對信用證生效另附條件的條款
開證申請人要求開征行開出「暫不生效」的信用證,規定必須取得某種條件或某種文件之後該信用證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貨樣經開證申請人確認後再通知信用證生效,或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後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簽發通知後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約擔保書、申請人通知船名等等。這樣,信用證雖然以開出,信用證的主動權完全由開證申請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對此類軟條款認識不足,急於發貨,一旦貨物的行情發生變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請人不願接受貨物,就會拒絕發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證還未生效為由拒收貨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損失。特別是,一些不法商人在合同中規定要求出口商繳納履約押金再開證,一旦他們收到押金便逃之夭夭,而信用證又未生效,無法向開征行要求權利,只好自己承擔損失。
2、規定憑證文件由申請人或其代理這類軟條款常常在貨物檢驗環節出現,信用證中規定檢驗證書由開證申請人派代表檢驗貨物後簽署,或須由開證行核實,或須與開證行存檔之樣本相符,或規定一進口國檢驗標准檢驗並出具證書。這實際上是將是否接受貨物的主動權交給了對方,買方代表是否按時到達裝運港驗貨,驗貨後是否接受,簽署的的檢驗證書是否與開征行存檔樣本相符,買房檢驗機構是否出具證書等等,都由買方說了算,從而是受益人失去了銀行信用的保證。
3、國際貿易術語選擇中軟條款的設置
如FOB術語下,不規定賣方的派船時間,或在CFR或CIF術語下,規定船公司、船名、裝運期、目的港須取得開證申請人的同意。這是也信用證中常見軟條款之一。前者使得買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圖決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時間,致使賣方無法主動完成交貨,不能按時收匯。後者同樣使得賣方在交貨、收匯等方面受控於買方。
4、信用證規定與合同不符
有些信用證中規定的條款與合同不符,使得出口人陷入被動,如按發貨合同,就會造成單證不符,遭到銀行拒付;如按信用證規定發貨,又會導致違反合同,遭到買方索賠。
5、前後矛盾的條款
信用證中的一些條款之間相互矛盾,如按此條款制單,極易造成單單不符,遭到拒付。如,即規定允許提交聯運提單,又規定禁止轉船。
出口企業再收到信用證後,應會同中國的銀行,對信用證內容進行嚴格審核,發現上述軟條款,必須立即要求開證申請人改證,確保單證一致。對過去沒有業務往來或往來很少的客戶,必須做好資信調查,對資信不好的客戶,要求加具保兌。
三、信用證修改中的風險
有些進口商借信用證修改,改中生亂,亂中生詐。
在履行國際商事合同中,常遇到外方擅自修改信用證,有些改證要求是合理的,如經雙方同意等於是雙方變更合同。但也有一些進口商借信用證技術性、專業性之復雜,借改證之機故作手腳,改中生亂,亂中生詐,造成單證不符,使中方無法議付貨款。如,信用證修改書與信用證內容相矛盾。對於信用證的修改,受益人有權接受或不接受,如果信用證修改後,受益人能夠做到單證一致,按期交單,則可以接受,如無法做到,則不予接受,按原證辦理裝運、制單。
四、可轉讓信用證的風險
可轉讓信用證廣泛運用於轉口貿易中,中間商作為第一受益人在接到可轉讓信用證後,要求轉證行轉讓。轉讓行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和原信用證的條款重新繕打一份內容相同的新證。在新證內,轉讓行可將總金額、單價、裝船期、有效期減少或縮短,保險金額可以增加,另外也可以第一受益人代替原開證申請人,除此之外,新證內容必須與原證相同,不得改變,信用證轉然後,由第二受益人(實際出口人)負責辦理交貨。由於可轉讓信用證程序較多,程序復雜,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復雜,特別是對第二受益人法律地位、權利不明確,因此風險較大。
1,改證困難,不便履約。可轉讓信用證的鮮明特點是新證與原證有直接連帶關系,一項改證手續,牽涉到地處不同國家、地區、利益各異的四位當事人,情況復雜。
2、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通常沒有帳戶關系,對其資信情況不甚了解,往往不願承擔被指定銀行的義務,對地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並不進行付款或議付,為了防範風險,轉讓行在轉讓信用證時通常加列類似條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only afer our receipt of payment from the issuing bank."(只有收妥開征行的償付款項後方予以付款)。
3、單證不符,風險巨大。一旦開征行無理拒付,第二受益人可能發現很難徑洽開征行,據理力爭,主張權利。
4、他人操作失誤,我方代人受過的風險。由於原證與新證相互關聯,即使我方工作到位,能否安全收匯仍然是未知。如,信用證原證與新證內容不符,勢必出現單證不符。又如,中間商辦理單證業務出錯,開征行拒付,我方無疑要遭受收匯不到的風險。
出於可轉讓信用證程序復雜、當事人關系不明的原因,出口企業再簽訂合同是,應明確規定採用100%即期付款的不可撤消信用證,或者要求中間商開立對背信用證,或在要求轉證行加具保兌後,再接受可轉讓信用證。
五、遠期信用證風險
遠期信用證是受益人向開證行提交全套單據和遠期跟單匯票,開證行審單通過,承兌該遠期匯票,到期再付款。遠期信用證是受益人給予開證申請人的資金融通,但同時也給受益人帶來了額外的風險。
遠期的信用證的風險,主要存在於開證行破產。
因此,防範這種風險的辦法就是,開證行要求是較大的知名銀行;或者,找另外一家銀行作保兌,這樣就會非常保險。
六,遲期付款信用證的風險
遲期付款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受益人將全套單據交開證行,不用出具跟單匯票,銀行收到單據後也不會立即付款,而是到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時間,再履行付款責任。
在此方式下,受益人無款放單,風險極大。
遲期付款信用證往往用於大型成套設備的口,買方再收到全套設備並安裝、調試後再付款。在此條件下出口商無疑要承擔貨款兩空的風險,為此,出口商首先必須確保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的規定,防止進口商以貨物品質不符為由拒付,同時可要求出具銀行保函,以確保到期收回貨款。
七、開證行信用風險
信用證就是開證行以其自身的信用為擔保,做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
因此,信用證業務中最大的風險,實際上就是開證行的信用風險,如果開證行的資信差,受益人的所有權益就都得不到保證。
因此,在訂立合同時,可要求申請人通過與我方銀行有業務往來,資信情況較好的銀行開立信用證。同時要重視對開證行的資信調查,對資信較差的銀行開立的信用證不予接受,或要求加具保兌。

㈩ 請問大家 遠期議付信用證下的匯票 是商業信用還是銀行信用。

信用證項下的匯票一般是商業匯票(無論是遠期還是即期匯票)。

因為,雖然該匯票多數情況下是以開證行為付款人,但是,該匯票是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之一,而信用證是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因此,只有當受益人交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才會對受益人付款。所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仍然屬於商業匯票。

而只有開證行對匯票兌現(即期)或者承兌(遠期)之後,才由商業匯票蛻變為銀行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