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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行業資本充足率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3-30 10:37:13

㈠ 想成立信託公司需要怎麼辦

答:不可能。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㈡ 銀行將貸款資產表外化,移入信託公司,這對銀行資本充足率有什麼影響

目前沒有影響,只是納入監管,但是一旦信託資產到期,要麼資產包企業歸還本息,要麼銀行購回資產,這時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存貸比都會有很大的影響,因為今年我國的銀信合作的總金額相當大。

㈢ 制定資本充足率目標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因素

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籌資渠道和籌資方式向多元化的發展展開論述,同時強調了企業在籌資時,必須充分考慮籌資數量的多少,籌資成本的高低,籌資風險的大小,資本結構的優劣,分析、比較、選擇最合理的籌資渠道和籌資方式來籌措資金. 近幾年,我國仍將採取適度從緊的金融政策,企業資金緊缺仍是生產經營中最主要和最難解決的困難。企業籌資涉及到許多問題,如籌資的數量、方式等問題,其中,籌資方式的選擇應該是極為重要的一環。本文擬就我國企業籌資方式的選擇問題,做一些探討: 一. 我國的融資環境 企業是在一定環境下的各種經濟資源的有機集合體。企業運營只有適應環境變化的要求,才能立於不敗之地。企業面臨的環境是指存在於企業周圍,影響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客觀因素和力量的總稱,它是企業選擇籌資方式的基礎。 企業制定籌資戰略必須立足於一定的宏觀環境之下,制定時要考慮:1.政治法律環境。指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政治制度、經濟體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方面。隨著改革開放的政策實施,國內政局穩定,經濟日益活躍,我國的產業政策、外匯政策和稅收政策等的日益完善,與國際慣例的逐步接軌,為外資進入中國提供了保證,使我國企業的籌資區域進一步擴大,籌資數額逐年增加,方式也更加多樣。2.經濟環境。是指企業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經濟條件、經濟特徵、經濟聯系等客觀因素。我國經濟繼續保持平穩、高速的發展勢頭,物價得到有效控制,這一切表明,我國有巨大的市場潛力與發展機會,同時也為國內外大量的游資找到了出路。3.技術環境.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技術水平、技術政策、新產品開發能力以及技術發展的動向等的總和。全社會對教育的重視,對科技開發力度的加大,對科技人才的有計劃培養,都將為企業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企業微觀環境是指直接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因素,包括行業狀況、競爭者狀況、供應商狀況及其他公眾的狀況,這是確定企業籌資方式的前提。一個良好的銷售網路、及穩定的原材料供應商等微觀環境,將十分有利於企業籌資的順利實現。此外,筆者認為,企業的內部條件也應該屬於企業籌資的微觀環境。企業的內部條件包括:企業經營者的能力、人力資源開發的現狀和政策、組織結構、管理制度,研究開發情況等。就籌資而言,企業內部條件達到一定的標准,才會吸引資金、技術進入企業,因此企業要得到實現企業擴張所需要的資金,應扎扎實實的做好企業的各項工作,贏得債權人和投資者的信任,他們才會將資金、技術交由企業使用和管理。 二. 企業的籌資方式 在市場經濟中,企業融資方式總的來說有兩種:一是內源融資,即將本企業的留存收益和折舊轉化為投資的過程;二是外源融資,即吸收其他經濟主體的儲蓄,以轉化為自己投資的過程。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生產規模的擴大,單純依靠內源融資已很難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外源融資已逐漸成為企業獲得資金的重要方式。下面對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分別加以介紹: (一).內源融資方式 就各種融資方式來看,內源融資不需要實際對外支付利息或者股息,不會減少企業的現金流量;同時,由於資金來源於企業內部,不會發生融資費用,使得內源融資的成本要遠遠低於外源融資。因此,它是企業首選的一種融資方式,企業內源融資能力的大小取決於企業的利潤水平,凈資產規模和投資者預期等因素,只有當內源融資仍無法滿足企業資金需要時,企業才會轉向外源融資。在這里,筆者認為相當一部分表外籌資也屬於內源融資。表外籌資是企業在資產負債表中未予以反映的籌資行為,利用表外籌資可以調整資金結構,開辟籌資渠道,掩蓋投資規模,誇大投資收益率,掩蓋虧損,虛增利潤,加大財務杠桿的作用等。比如,企業與客戶簽訂一項產品的籌資協議,先將產品售給客戶,然後再賒購回來,該項產品並未離開企業,但企業卻通過這一協議得到了借款。因此,表外籌資可以創造較為寬松的財務環境,為經營者調整資金結構提供方便。鑒於表外籌資在我國應用還不是太普遍,而其應用的前景又十分廣泛,所以,筆者將在這里對表外融資作一較為詳細的介紹 表外融資可分為直接表外籌資和間接表外籌資。直接表外籌資是企業以不轉移資產所有權的特殊借款形式直接籌資。由於資產所有權未轉入籌資企業表內,而其使用權卻已轉入,所以這種籌資方式既能滿足企業擴大經營規模、緩解資金不足之需,又不改變企業原有表內資金結構。最為常見的籌資方式有租賃、代銷商品、來料加工等。大多數租賃形式屬於表外籌資,只有融資租賃屬於表內籌資。經營租賃是出資方以自己經營的設備租給承租房使用,出租方收取租金,承租訪由於租入設備擴大了自身生產能力,這種生產能力並沒有反映在承租方的資產負債表中,承租方只為取得這種生產能力支付了一定的租金。當企業預計設備的額租賃期短於租入設備的經濟壽命時,經營租賃可以節約企業開支,避免設備經濟壽命在企業的空耗。此外,維修租賃、杠桿租賃和返回租賃也屬於企業的表外籌資。 間接表外籌資是用另一個企業的負債代替本企業負債,使得本企業表內負債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內。最常見的間接表外籌資方式是母公司投資於子公司和附屬公司,母公司將自己經營的元件、配件撥給一個子公司和附屬公司,子公司和附屬公司將生產出的元件、配件銷售給母公司。附屬公司和子公司實行負債經營,這里附屬公司和子公司的負債實際上是母公司的負債。本應有母公司負債經營的部分由於母公司負債限度的制約,而轉給了附屬公司,使得各方的負債都能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例如:某公司自有資本1000萬元,借款1000萬元,該公司欲追加借款,但目前表內借款比例已達到最高限度,再以公司名義借款已不可能,於是該公司以500萬元投資於新公司,新公司又以新公司的名義借款500萬元,新公司實質上是母公司的一個配件車間。這樣,該公司總體上實際的資產負債比率不再是50%,而是60%,兩個公司實際資產總額為2500萬元,有500萬元是母公司投給子公司的,故兩個公司公司共向外界借入1500萬元,其中在母公司會計報表內只反映1000萬元的負債,另外的500萬元反映在子公司的會計報表內,但這500萬元卻仍為母公司服務。現在,許多國家為了防止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財務轉移,規定企業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的半數以上,應當編制合並報表。為此,許多公司為了逃避合並報表的曝光,採取更加迂迴的投資方法,使得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控股關系更加隱蔽。 除了上述的兩種表外籌資外,還可以通過應收票據貼現,出售有追索權的應收帳款,產品籌資協議等把表內籌資化為表外籌資。 (二).外源融資方式 企業的外源融資由於受不同籌資環境的影響,其選用的籌資方式也不盡相同。一般說來,分為兩種:直接籌資方式和間接籌資方式,如下圖(略): 企業外源融資究竟是以直接融資為主還是以間接融資為主,除了受自身財務狀況的影響外,還受國家融資體制等的制約。從國際上看,英美等市場經濟比較發達國家的企業歷來主要依靠市場的直接融資方式獲取外部資金,70年代以前,通過企業債券股票進行的直接融資約占企業外源融資總額的55%-60%;日本等後起的資本主義國家則相反,企業主要依靠銀行的間接融資獲取外部資金,1995年以前,日本企業的間接融資占外源融資的比重約為80%-85%。70年代以後,情況緩慢的發生了變化,英美企業增加了間接融資的比重,日本則增加了直接融資的比重。由此可見,如何搞清各種不同的外源融資方式的不同特點,從而選擇最適合本企業的融資方式,是企業面臨的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下面對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逐一加以詳細的介紹: 1.直接融資方式 我國進入90年代以來,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企業的融資方式趨於多元化,許多企業開始利用直接融資獲取所需要的資金,直接融資將成為企業獲取所需要的長期資金的一種主要方式,這主要是因為:(1).隨著國家宏觀調控作用的不斷弱和困難的財政狀況,國有企業的資金需求很難得到滿足;(2).由於銀行對信貸資金缺乏有效的約束手段,使銀行不良債務急劇增加,銀行自由資金比率太低,這預示著我國經濟生活中潛伏著可能的信用危機和通貨膨脹的危機;(3).企業本身高負債,留利甚微,自注資金的能力較弱。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資金的使用者不通過銀行這一中介機構而從貨幣所有者手中直接融資,已成為一種通常的做法,由於我國資本市場的不發達,我國直接融資的比例較低,同時也說明了我國資本市場在直接融資方面的發展潛力是巨大的。改革開放以來,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明顯向個人傾斜,個人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遇此相對應,金融資產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隨著個人持有金融資產的增加和居民投資意識的趨強,對資本的保值、增值的要求增大,人們開始把目光投向國債和股票等許多新的投資渠道。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企業股份制改造無疑為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但是應該看到,由於直接融資,特別是股票融資無須還本付息投資者承擔著較大的風險,必然要求較高的收益率,就要求企業必須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發展前景。 債券融資在直接融資中佔有重要的地位,極大的拓展了企業的生存發展空間。發達國家企業債券所佔的比重遠遠大於股票投資,突出顯示了債券融資對企業資本結構的影響,如美國的股份公司從80年代中期開始,就已經普遍停止了通過發行股票來融資,而是大量回購自己的股票,以至於從1995年起,股票市場連續兩年成為負的融資來源,其原因有二: 從投資者角度看,任何債券能否發行成功,首先取決於是否能吸引投資者的資金。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是投資者進行投資的關鍵。然而,在經濟活動日益復雜的情況下,取得必要的信息越來越困難,在投資者和企業管理者之間客觀存在著信息的不對稱問題。這種不對稱現象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從股票融資來看,股權合約使投資者和企業管理者之間建立了委託代理關系,就有可能出現道德風險問題,為避免這一問題,就必須對企業管理者進行監督,但這樣做的成本很高,相比之下,債券合約是一種規定借款人必須定期向貸款人支付固定金額的契約性合約,不需要經常監督公司,從而監審成本很低的債務合約比股權合約更有吸引力。 從籌資者的角度看,債券籌資的發行成本要比股票籌資低,債券利息可從稅前利潤扣除,而股息則從稅後利潤支付,存在公司法人和股份持有人雙重課稅的問題,還可以發揮財務杠桿的作用,增加每股稅後盈餘。債券融資不影響原有股東的控制權,債券投資者只有按期收取本息的權力,沒有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和分配紅利的權力,對於想控制股權,維持原有管理機構不變的企業管理者來說,發行債券比發行股票更有吸引力。 目前,國債市場已得到很大的改進,國債的市場化發行,使得政府不必通過限制發行企業債券來保證國債的發行任務完成,客觀上為企業的債券發行提供了一個寬松的環境;另一方面,市場化的國債利率成為市場的基準利率,這為確定企業債券發行利率提供了依據。由於現在的投資者更加理性,債券投資風險小,投資收益較穩定,吸引了大批註意安全性以追求穩定收益的投資者。隨著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一大批企業規模日益擴大,經濟效益不斷提高,如長虹公司、海爾公司、春蘭公司等,銷售額都在百億元以上,且這些企業信用等級高,償債能力強,可以大量發行債券,可成為債券市場的主角,為企業債券發行提供了必要條件。 2.間接融資方式 我國的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從無到有,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從社會居民的金融資產結構來看,銀行存款較之股票和債券仍佔有絕對的優勢,而且,大部分企業的資金來源也仍舊以銀行為主,尤其是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由於上市指標主要用於扶持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小型企業,特別是非國有企業基本上與上市無緣,就使得通過銀行的間接融資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 在間接融資方式中,值得注意的是隨之近幾年來大量的企業兼並、重組,從而導致我們可以利用杠桿收購融資方式。杠桿收購融資是以企業兼並為活動背景的,是指某一企業擬收購其他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時,以被收購企業資產和將來的收益能力做抵押,從銀行籌集部分資金用於收購行為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在一般情況下,借入資金占收購資金總額的70%-80%,其餘部分為自有資金,通過財務杠桿效應便可成功的收購企業或其部分股權。通過杠桿收購方式重新組建後的公司總負債率為85%以上,且負債中主要成分為銀行的借貸資金。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日益朝著集約化、大型化的方向發展,生產的規模性已成為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重要條件之一。對企業而言,採用杠桿收購這種先進的融資策略,不僅能迅速的籌措到資金,而且收購一家企業要比新建一家企業來的快、而且效率也高。 杠桿收購融資較之傳統的企業融資方式而言,具有不少自身的特點和優勢:一是籌資企業只需要投入少量的資金便可以獲得較大金額的銀行貸款以用於收購目標企業,即杠桿收購融資的財務杠桿比率非常高,十分適合資金不足又急於擴大生產規模的企業進行融資;二是以杠桿融資方式進行企業兼並、改組,有助於促進企業的優勝劣汰,進行企業兼並、改組,是迅速淘汰經營不良、效益低下的企業的一種有效途徑,同時效益好的企業通過收購、兼並其他企業能壯大自身的實力,進一步增強競爭能力;三是對於銀行而言,由於有擬收購企業的資產和將來的收益能力做抵押,因而其貸款的安全性有較大的保障,銀行樂意提供這種貸款;四是籌資企業利用杠桿收購融資有時還可以得到意外的收益,這種收益主要來源於所收購企業的資產增值,因為在收購活動中,為使交易成功,被收購企業資產的出售價格一般都低於資產的實際價值;五是杠桿收購由於有企業經營管理者參股,因而可以充分調動參股者的積極性,提高投資者的收益能力。 杠桿收購融資,是一種十分靈活的融資方式,採用不同的操作技巧,可以設計不同的財務模式。常見的杠桿收購融資財務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典型的杠桿收購融資模式。即籌資企業採用普通的杠桿收購方式,主要通過借款來籌集資金,已達到收購目標企業的目的。在這種模式下,籌資企業一般期望通過幾年的投資,獲得較高的年投資報酬率。 (2) 杠桿收購資本結構調整模式。既由籌資企業評價自己的資本價值,分析負債能力,再採用典型的杠桿收購融資模式,以購回部分本公司股份的一種財務模式。 (3) 杠桿收購控股模式。即企業不是把自己當作杠桿收購的對象來考慮,而是以擁有多種資本構成的杠桿收購公司的身份出現。具體的做法為:先對公司有關部門和其子公司的資產價值及其負債能力進行評價,然後以杠桿收購方式籌資,所籌資金由母公司用於購回股份,收購企業和投資等,母公司仍對子公司擁有控制權。 企業以杠桿收購融資方式完成收購活動後,需要按規模經濟原則進行統一的經營管理,以便盡快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在企業運營期間,企業應盡量做到用所收購企業創造的收益償還銀行的杠桿貸款,償還方式與償還辦法按貸款合同執行,同時還要做到有一定的盈利。 三. 我國現狀對融資結構的影響及融資方式的選擇。 由於國有企業的改革相對滯後等各方面的原因,國有企業的虧損日益嚴重,從而導致了作為債權人的銀行的壞帳和呆帳的增加,銀行的資產質量下降了,但是,銀行卻對公眾承擔著硬性的債務負擔,這種債權和債務的明顯不對稱,一方面使得的銀行為此承擔了極大的利息成本,另一方面,也醞釀著極大的銀行信用風險和經濟的不穩定性。 為了改革這種局面,許多文獻主張通過發展資本市場和直接融資,可以有效的降低銀行系統的風險,減少政府承擔的責任。這種看法是不全面的。股票市場的發展的確能分散風險,但這只是從經濟個體的風險偏好和福利經濟學的角度而言,與我國融資體制改革中所面臨的風險具有不同的性質,前者具有個體風險的含義,而後者要考慮的是一種系統性風險。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的股票市場的的系統性風險尤為顯著,這一點可以由近幾年股票市場的大幅度波動得到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股票市場上的風險和銀行體系的風險,從對宏觀經濟的影響角度來看,並沒有什麼本質區別。 從股份制經濟發展的歷史來看,股票市場的發展改變了企業的治理結構,即股份制經濟使得企業獲得了更多的融資機會,分散了企業的風險;同時,也使得企業的治理結構變得格外重要了。所謂企業的治理結構,指得是能夠使得未能在初始的企業合同中明確的一些經營管理決策,能夠被作出的一種機制。 現代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結構主要採用以下形式:一是股東通過選舉的董事會來監督經理;二是通過大股東來監督經理的行為;三是對經理形成的約束可能來自於公司經營效率低下時,股票市場的收購和接管。在實際中,上述的幾種形式是混合在一起,同時發揮作用的。 我國大力發展股票市場的主要作用在於改善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但是,在股票市場的信息不完善的情況下,銀行的作用仍是重要的。除非股票市場的價格能夠准確的反映企業目前的價值和未來投資的信息,否則,通過股票市場來監督企業可能帶來更多的信息干擾。例如,企業的經營者在企業的效率沒有提高的情況下,可以人為的提高股票的價格為自己謀取更多的好處。 企業為了一定的項目融資,銀行考慮的是該投資項目產生收益的可能性,而股東的股票所反映的,卻是整個企業的價值,在銀行受到嚴格的監管和激勵約束下,銀行不用藉助於股票的價格,,只需加強對貸款的審核,就可以加大對企業的監督和約束。通過對比我們可以發現,只要股票市場的價格能正確的反映企業的信息,他們也就不存在什麼顯著的區別,否則,就只有在資本使用上的效率差別了。有研究表明,我國的股票市場價格在反映企業的信息方面是比較脆弱,股票價格中包含更多的是投機性的因素,而另一方面,銀行較之於過去,已經更為注重貸款的質量。在我國經濟轉軌時期,任何一種融資方式的積極作用都不可能是絕對的,由於經濟活動中的信息的不完善,以及由此而引發的不確定性,使得處於不同經濟信息環境下的企業應該適用於不同的融資方式。對於企業化程度較高,效益較好的企業而言,通過銀行和股票市場來籌集資金這兩種方式沒有什麼太大的不同;而對於低效率的企業來說,最為重要的是改善其治理結構。就目前我國股票市場的情況而言,它對改善效率差的公司的治理結構的作用是極為有限的,而且給股票市場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太大。同時,考慮到市場經濟建立的初期,由於獲取信息的成本太高,發展一個多元化的融資結構,從而有助於一些社會知名度小,風險大的中小企業的融資,可以有效的解決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融資問題。 來源於網路。。。。。。。

㈣ 信託公司收政府部門監管嗎

信託牌照屬於稀缺牌照,目前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遠遠少於銀行、證券公司數量。

信託業監管不僅限於政府監管,在信託業領域,自律組織的監管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信託業的監管分為三方面的內容。(一)信託法律監管。(二)信託行政監管。(三)信託業的自律。
信託行業的監管職能原歸屬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以下簡稱「非銀部」),後隨著信託行業監管力度的不斷增強,銀監會於2015年1月新設立信託監管部,原屬非銀部的信託行業監管職能劃歸信託監管部。銀監會單獨為信託行業監管設定獨立部門,意味著信託公司在監管層面不再與金融資產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小額貸款公司、P2P個體借貸公司等金融業「非正規軍」相提並論,而是有了自己單獨的「班主任」。事實上,信託公司不論是注冊資本規模、資本充足率要求,還是行為監管方面的要求,雖然不如銀行,但均高於非銀部監管的前述非銀金融機構。銀監會信託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對信託行業實施監管行為,是履行信託監管職能的政府機構。
中信登於2016年12月19日在上海設立,其定位為信託業的信託產品及其信託受益權登記與信息統計平台、信託產品發行與交易平台及信託業監管信息服務平台等三大平台,是「一體三翼」中最晚設立的機構,而與之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是銀監會《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登辦法》)。根據《信登辦法》,信託公司於2017年11月30日即過渡期之後發行的信託計劃必須在中信登進行登記。盡管中信登的職責為管理和維護信託登記信息,確保有關信息的安全、完整和數據的依法、合規使用,並不直接對信託登記信息內容的合規性進行監管,但其提供了集中記錄信託登記信息的平台和資料庫,並保證其公開、公正、透明,為監管機關和自律組織提供最基礎的監管依據,也從另一方面督促信託公司真實、合法、安全地進行信託信息的登記。
「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這句話同樣適用於作為投資工具的信託。既然市場風險是任何一種投資工具都無法避免的風險,那麼建立相應的安全保障機制就顯得尤為必要。在諸多風險規避工具中,行業統一的保障基金是安全保障機制的物質基礎。在這樣的監管思路下,中信基應運而生。中信基於2015年1月16日在北京設立,與之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是銀監會、財政部《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保辦法》),其規定了信託公司須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保障基金,資金信託計劃和財產信託計劃須另行認購,在規定的風險事件發生時可由中信保使用保障基金。上述保障基金以市場化的方式處置風險,保護了包括信託公司在內的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體三翼」各有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其搭建完畢標志著國內信託監管機構體系的初步完善,特別是中信登和中信基近兩三年的設立反映出國內信託監管思路的逐步清晰明確,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摸索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信託監管路徑。

㈤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資本充足率定義

《巴塞爾協議III》規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其中,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此外,各銀行還需增設「資本防護緩沖資金」,總額不得低於銀行風險資產的2.5%,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將由此被提高至7%。該規定將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間分階段執行。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成立於1974年底,其秘書處設在總部位於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目前已成為事實上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准制定者。
資本充足率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規定該項指標的目的在於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參考資料:http://finance.sina.com.cn/j/20100914/23128656853.shtml

㈥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多少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三)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6)信託行業資本充足率要求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託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㈦ 什麼是資本充足率

靜態資本充足率又叫資本風險(加權)資產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 (CRAR)。靜態資本充足率是一個銀行的資本總額對其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國家調控者跟蹤一個銀行的CAR來保證銀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風險。
靜態資本充足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靜態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靜態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靜態資本充足率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規定該項指標的目的在於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靜態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靜態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㈧ 請問,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怎麼編制急待,叩謝了!

信託投資公司的財務報表主要是面向監管部門的,其中以銀監會的非現場監管報表為主,要求上報的報表共計21張,包括以下4部分:
(一)固有業務報表。涉及報表12張,分別為《資產負債項目統計表》G01、《各項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情況表》G03、《利潤表》G04、《利潤分配表》、《資產質量五級分類情況表》G11、《流動性比例監測表》G22、《有價證券及投資情況表》G31、《資本充足率匯總表》G41、《表內加權風險資產計算表》G42、《表外加權風險資產計算表》G43、《長期股權投資風險情況表》和《債券託管及證券交易保證金存放情況表》。
(二)信託業務報表。涉及報表4張,分別為《信託項目資產負債匯總統計表》、《信託投資公司管理信託財產狀況統計表》、《信託項目到期情況統計表》、《信託投資公司關聯交易風險及客戶集中度情況表》。
(三)補充報表。涉及報表1張,即《異地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監測情況表》。
(四)機構基礎信息報表。涉及報表4張,分別是《信託投資公司基本情況年報表》、《信託投資公司股東情況年報表》、《信託投資公司控股子公司情況年報表》和《信託投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年報表》。

對於以上的報表編制,需要財務、審計、風險、合規等多個部門協作才能完成,其中涉及的部分數據也需要跟具體的業務部門進行協調才能獲取。所以多數規模較大的信託投資公司會采購專業的信息系統來完成以上工作內容。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下載表樣後,用Excel進行編制。

㈨ 成立信託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