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信託交易 » 信託匯集他人資金的後果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匯集他人資金的後果

發布時間: 2021-03-29 11:56:04

① 一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最多可有多少個委託人

看發行份額是多少,比如不超過30億,集合信託最低十萬起,那就是不超過30000人

② 什麼是信託資金池業務,有哪些風險

資金池信託產品是指信託公司一次或多次發行信託計劃募集資金投向單一項目或組合投資於多個項目。根據資金與項目的匹配方式不同,可分為一對一、多對一或多對多三種方式。其中常見的為多對多模式。資金池信託通過滾動發售不同期限的信託單位持續性募集資金,運用於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交易所及銀行間市場債券以及固定收益類產品(包括期限在1年以內的逆回購、信託產品或信託受益權、附加回購的債權或債權收益權等),以動態管理模式保持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平衡,並從中獲取收益。資料顯示,2012年以來資金池信託規模增長迅速,深受投資者的追捧和認可,幾乎每家信託公司都新發了3~5隻這樣的產品,如平安信託的日聚金跨市場貨幣基金1號,自2009年成立以來,截至2012年底資金存續規模據估計已近400億元,合格投資者的到期信託資金以及預期信託收益都成功實現兌付。

③ 哪些原因會導致信託終止以及終止後將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1. 融資方按時且足額還款,信託終止。

    後果:委託人本息將正常進行分配。

  2. 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信託。

    後果:根據受益人決定終止的原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3. 融資方、擔保方單方面違反相關交易合同的約定,受託人為避免信託財產的損失宣布終止。

    後果:融資方需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本金、利息、罰息等。

  4. 信託受益權轉讓,新的受益人足額支付了轉讓價款替換了原來的受益人。

    後果:原來的受益人正常進行分配。

  5. 融資方提前還款,信託終止。

    後果:對受益人提前進行分配。

  6. 融資方無力還款,信託進入延長期。

    後果:受益人應有的本息不能得到保證。

  7.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信託目的不能實現。

    後果:受益人應有的本息不能得到保證。

  8. 受託人未盡職盡責導致信託被迫終止。

    後果: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損失負責。

以上是針對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可能出現終止的解釋,如需要了解單一資金信託的內容,請私信。謝謝。

④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可以現狀返還嗎

現狀返還是指當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包含延期後屆滿)時,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全部或部分未變現,資產管理人將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以期限屆滿時的現狀返還給資產委託人,完成資產管理計劃的清算和終止。

實現現狀返還應當確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可以做到法律權屬轉移。現狀返還多見於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中,對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如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能夠合法合規地進行切分和權屬轉讓,且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那麼現狀返還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重點就在於這里: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

⑤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信託計劃財產獨立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信託公司不得將信託計劃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信託公司因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託計劃財產;信託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信託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四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計劃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 第五條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第七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應有規范和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託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徵,充分揭示參與信託計劃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投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
信託公司異地推介信託計劃的,應當在推介前向注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
第八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三)委託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五)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事前應進行盡職調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有無關聯方交易等事項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十條信託計劃文件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認購風險申明書;
(二)信託計劃說明書;
(三)信託合同;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認購風險申明書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信託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
(二)委託人應當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認購信託單位,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託計劃;
(三)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因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四)委託人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上簽字,即表明已認真閱讀並理解所有的信託計劃文件,並願意依法承擔相應的信託投資風險。
認購風險申明書一式二份,註明委託人認購信託單位的數量,分別由信託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第十二條信託計劃說明書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信託公司的基本情況;
(二)信託計劃的名稱及主要內容;
(三)信託合同的內容摘要;
(四)信託計劃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託單位價格;
(五)信託計劃的推介機構名稱;
(六)信託經理人員名單、履歷;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風險警示內容;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受託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信託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四)信託計劃的規模與期限;
(五)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方法或安排;
(六)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七)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託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
(九)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
(十)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十一)受益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十二)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三)風險揭示;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信託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信託合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體載明下列文字: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託公司依據本信託合同約定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因違背本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第十五條委託人認購信託單位前,應當仔細閱讀信託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並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中簽字,申明願意承擔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
信託公司應當提供便利,保證委託人能夠查閱或者復制所有的信託計劃文件,並向委託人提供信託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六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可與商業銀行簽訂信託資金代理收付協議。委託人以現金方式認購信託單位,可由商業銀行代理收付。信託公司委託商業銀行辦理信託計劃收付業務時,應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商業銀行只承擔代理資金收付責任,不承擔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
信託公司可委託商業銀行代為向合格投資者推介信託計劃。
第十七條信託計劃推介期限屆滿,未能滿足信託文件約定的成立條件的,信託公司應當在推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返還委託人已繳付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產生的相關債務和費用,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承擔。
第十八條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計劃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戶,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披露信託計劃的推介、設立情況。 第十九條信託計劃的資金實行保管制。對非現金類的信託財產,信託當事人可約定實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信託公司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信託財產的保管賬戶和信託財產專戶應當為同一賬戶。
信託公司依信託計劃文件約定需要運用信託資金時,應當向保管人書面提供信託合同復印件及資金用途說明。
第二十條保管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託人、保管人的名稱、住所;
(二)受託人、保管人的權利義務;
(三)信託計劃財產保管的場所、內容、方法、標准;
(四)保管報告內容與格式;
(五)保管費用;
(六)保管人對信託公司的業務監督與核查;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保管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安全保管信託財產;
(二)對所保管的不同信託計劃分別設置賬戶,確保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三)確認與執行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指令,核對信託財產交易記錄、資金和財產賬目;
(四)記錄信託資金劃撥情況,保存信託公司的資金用途說明;
(五)定期向信託公司出具保管報告;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遇有信託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信託合同、保管協議操作時,保管人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信託公司糾正;當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或者發生嚴重影響信託財產安全的事件時,保管人應及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應設立為信託計劃服務的信託資金運用、信息處理等部門,並指定信託經理及其相關的工作人員。
每個信託計劃至少配備一名信託經理。擔任信託經理的人員,應當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信託公司對不同的信託計劃,應當建立單獨的會計賬戶分別核算、分別管理。
第二十五條信託資金可以進行組合運用,組合運用應有明確的運用范圍和投資比例。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資比例和投資策略,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
第二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託資金。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應當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條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二)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
(三)不得將信託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於信託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但信託資金全部來源於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五)不得將不同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託計劃投資於同一項目。
第二十八條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而取得的信託收益,如果信託計劃文件沒有約定其他運用方式的,應當將該信託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條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信託單位。信託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
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計劃終止:
(一)信託合同期限屆滿;
(二)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
(三)受託人職責終止,未能按照有關規定產生新受託人;
(四)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信託計劃終止,信託公司應當於終止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經審計後向受益人披露。信託文件約定清算報告不需要審計的,信託公司可以提交未經審計的清算報告。
第三十二條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應當依照信託合同約定按受益人所持信託單位比例進行分配。分配方式可採取現金方式、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
採取現金方式的,信託公司應當於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託期滿日前變現信託財產,並將現金存入受益人賬戶。
採取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的,信託公司應於信託期滿後的約定時間內,完成與受益人的財產轉移手續。信託財產轉移前,由信託公司負責保管。保管期間,信託公司不得運用該財產。保管期間的收益歸屬於信託財產,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被保管的信託財產承擔。因受益人原因導致信託財產無法轉移的,信託公司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信託公司應當用管理信託計劃所產生的實際信託收益進行分配,嚴禁信託公司將信託收益歸入其固有財產,或者挪用其他信託財產墊付信託計劃的損失或收益。 第三十四條信託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計劃文件的約定按時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條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查詢與其信託財產相關的信息,信託公司應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准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
第三十六條信託計劃設立後,信託公司應當依信託計劃的不同,按季製作信託資金管理報告、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
第三十七條信託資金管理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信託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
(二)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三)信託經理變更情況;
(四)信託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
(五)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託計劃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信託計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公司應當在獲知有關情況後三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並自披露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信託公司採取的應對措施:
(一)信託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二)信託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三)信託計劃的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信託公司應當妥善保存管理信託計劃的全部資料,保存期自信託計劃結束之日起不得少於十五年。
第四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的情況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並要求信託公司提供管理信託計劃的相關資料。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現場檢查或非現場監管中發現信託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受益人大會由信託計劃的全體受益人組成,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二條出現以下事項而信託計劃文件未有事先約定的,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一)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或者延長信託期限;
(二)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
(三)更換受託人;
(四)提高受託人的報酬標准;
(五)信託計劃文件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受益人大會由受託人負責召集,受託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代表信託單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第四十四條召集受益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十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四十五條受益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每一信託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六條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託單位的受益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更換受託人、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
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七條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不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金融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金融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信託公司不依本辦法進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給受益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信託公司設立、管理信託計劃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五十二條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一資金信託用於同一項目的,委託人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並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五十三條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以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託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7號)不再適用。

⑥ 信託資金安全嗎

任何投資,沒有絕對的安全
優勢:
1、比較合規,信託產品為信託公司發行,信託公司為正規金融機構,需要通過銀監會的審批
2、風控措施,信託產品有設計上有借款主體審核、抵押物審核、還款來源審核、額外擔保、資金用途調查等風險控制手段,以保證信託資金的本息安全
3、隱性兜底,信託公司的股東為實力較強的集團公司,一般為了保住信託牌照,股東承擔隱性的兜底,具有一定的保障
劣勢:
1、投向行業多為銀行信貸受限制行業,類似地產、政信等項目風險會較為集中
2、影子銀行角色,受經濟環境影響較大
補充:因此信託產品只能說是相對安全,最好選擇具有國企背景的信託公司發行的產品。

⑦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有哪些風險

不能如期兌付本金和收益就是最大的風險。

比如說:融資方到時候沒有資金還錢。(信用風險)
發生戰爭、政治動亂沒法還錢。(政治風險)

⑧ 非法匯集他人資金的具體表現

1,不具有金融從業資格
2,向大量人員吸收存款
3,定期給予利息

⑨ 《信託法》中「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中的「實收余額」是什麼

1、信託公司的財務實際上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其固有資金,一個是其受託管理的資產或資產(含權益);
2、基於現有信託相關監管精神,信託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評級的不同,分別按月、季、年,向監管機構或其他有權機構上報、披露,當期所有存續的信託業務所對應的實際收取的信託財產額度,稱之為「當期信託財產余額」,就是你理解的「當期」信託公司管理的所有的信託計劃(含單一信託)的所對應信託資產的總規模;
3、信託公司當期受託資產余額中的貸款(以向交易對手發放貸款為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額度,不得超過總規模的30%;
4、設定這條限制的初衷在於限制信託公司過度發放貸款,不利於通過市場貸款總額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同時也有助於信託公司向真正的主動管理型的資產管理機構轉化,弱化其非類銀行信貸機構的市場形象,有效控制自身經營風險。

⑩ 非法匯集他人資金的行為導致合同無效,合同無效應合同取得的資金如何處理

退還原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