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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與租債屬於商業銀行的

發布時間: 2021-03-29 07:02:30

信託屬於商業銀行的業務嗎

信託是信託公司的業務,商業商業銀行沒有發行信託產品的資質,但是很多商業銀行可以作為信託產品銷售的渠道。

Ⅱ 商業銀行是什麼性質

商業銀行有如下特徵:

(1)商業銀行必須依法設立。設立的依據是我國《商業銀行法》及《公司法》等有關規定。

(2)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是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並經營其他中國業務,如結算業務。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由於它們不辦理存款和貸款業務。所以,不屬於商業銀行的范疇。

(3)商業銀行與一般工商企業一樣,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商業銀行具有從事業務經營所需要的自有資本,它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利潤為目標,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商業銀行以利潤最大化為自己的目的。它對利潤的追求表現為:創立或經營商業銀行帶來盈利;是否辦理某一筆業務或接納某一位顧客,也要看它能否為銀行帶來利潤。

(4)商業銀行又是不同於一般工商企業的特殊企業。其特殊性具體表現在經營對象的差異。工商企業經營的是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商品,從事商品生產的流通;而商業銀行經營的是特殊商品——貨幣。因此,商業銀行是一種與工商企業有所區別的特殊企業——金融企業。

(5)商業銀行也不同於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專業銀行只集中經營指定范圍內的業務和提供專門服務。其他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其業務范圍更為狹窄,不屬於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的業務具有綜合性,既有負債業務,如存款、發行金融債券,也有資產業務,如放款、進行證券投資,還有中間業務,如辦理結算。

因此,商業銀行的功能比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更全面,可以為客戶提供除了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以外的所有的金融服務

Ⅲ 信託與租賃是商業銀行的什麼業務

不是
信託業務 是信託公司的主營業務 商業銀行多數是銷售渠道
租賃的話多數都是單獨的融資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可能會和商業銀行對接

Ⅳ 信託業務是銀行的負債還是資產

銀行的信託業務屬於代理銷售,所產生的業務也屬於銀行的中間費用收入,應屬於其他業務收入,而信託資金是由信託公司管理的,銀行只是作為用於存放資金的第三方保管賬戶,和在銀行的存款一樣屬於負責

Ⅳ 多選 下列選項中哪些屬於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 A公司債券B信託業務C匯兌業務D代收業務

A. B. D

Ⅵ 商業銀行的性質是什麼

從商業銀行的起源和發展歷史來看,商業銀行的性質可以歸納為:以追求利潤為目標,以金融資產和負債為對象,綜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業。

我國201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是指依照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首先,商業銀行是企業,它具有現代企業的基本特徵。

與其他工商企業一樣,商業銀行也具有業務經營所需的自由資金,也需要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也要把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潤作為經營目標。

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是商業銀行產生和發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商業銀行經營的內在動力,在這一點上,商業銀行和其他工商企業沒有區別。

其次,商業銀行和一般的工商企業比又顯得特殊。

商業銀行的特殊性具體表現為其經營對象和經營內容與一般企業經營的差異。

工商企業經營的是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商品,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而商業銀行的經營對象是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經營的是特殊商品——貨幣和貨幣資本,經營內容包括貨幣收付、借貸以及各種與貨幣運動相關的金融服務。

從社會再生產過程看,商業銀行的經營,是工商企業經營的條件。

同一般工商企業的區別,使商業銀行成為一種特殊的企業——金融企業。

最後,商業銀行與專業銀行相比又有所不同。

商業銀行的業務更綜合,功能更全面,經營一切金融「零售」業務(門市服務)和「批發業務」(大額信貸業務),為客戶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務。

而專業銀行只集中經營指定范圍內的業務和提供專門服務。

隨著西方各國金融管制的放鬆,專業銀行的業務經營范圍也在不斷擴大,但與商業銀行相比,仍有差距。

商業銀行在業務經營上具有優勢。

Ⅶ 商業銀行的性質是(

商業銀行有如下特徵:
(1)商業銀行必須依法設立。設立的依據是我國《商業銀行法》及《公司法》等有關規定。
(2)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是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並經營其他中國業務,如結算業務。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由於它們不辦理存款和貸款業務。所以,不屬於商業銀行的范疇。
(3)商業銀行與一般工商企業一樣,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商業銀行具有從事業務經營所需要的自有資本,它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利潤為目標,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商業銀行以利潤最大化為自己的目的。它對利潤的追求表現為:創立或經營商業銀行帶來盈利;是否辦理某一筆業務或接納某一位顧客,也要看它能否為銀行帶來利潤。
(4)商業銀行又是不同於一般工商企業的特殊企業。其特殊性具體表現在經營對象的差異。工商企業經營的是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商品,從事商品生產的流通;而商業銀行經營的是特殊商品——貨幣。因此,商業銀行是一種與工商企業有所區別的特殊企業——金融企業。
(5)商業銀行也不同於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專業銀行只集中經營指定范圍內的業務和提供專門服務。其他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其業務范圍更為狹窄,不屬於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的業務具有綜合性,既有負債業務,如存款、發行金融債券,也有資產業務,如放款、進行證券投資,還有中間業務,如辦理結算。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Ⅷ (多選)下列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包括A. 證券公司 B. 保險公司 C. 信託公司 D. 財務公司 E. 金融租賃公司

答案選擇A、證券公司和B、保險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金融機構類型包括:

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新金融機構、外資銀行、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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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的職能: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1、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2、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3、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4、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5、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上述第一種服務涉及金融機構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種服務是金融機構的經紀和交易功能;第四種服務被稱為承銷功能,提供承銷的金融機構一般也提供經紀或交易服務;第五種服務則屬於咨詢和信託功能。

Ⅸ 銀行的行業類別是什麼

銀行的行業類別是金融業下的銀行業。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金融業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行業,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和租賃業。

人類已經進入金融時代、金融社會,因此,金融無處不在並已形成一個龐大體系,金融學涉及的范疇、分支和內容非常廣,如貨幣、證券、銀行、保險、資本市場、衍生證券、投資理財、各種基金(私募、公募)、國際收支、財政管理、貿易金融、地產金融、外匯管理、風險管理等。

(9)信託與租債屬於商業銀行的擴展閱讀

銀行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的產生大體上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出現了貨幣兌換業和兌換商。

第二階段:增加了貨幣保管和收付業務即由貨幣兌換業演變成貨幣經營業。

第三階段:兼營貨幣保管、收付、結算、放貸等業務,這時貨幣兌換業 便發展為銀行業。

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是同貨幣商品經濟的發展相聯系的,前資本主義社會的貨幣兌換業是銀行業形成的基礎。貨幣兌換業起初只經營鑄幣兌換業務,以後又代商人保管貨幣、收付現金等。

這樣,兌換商人手中就逐漸聚集起大量貨幣資金。當貨幣兌換商從事放款業務,貨幣兌換業就發展成為銀行業。

Ⅹ 信託與租賃

我國信託業和信託公司業務發展現狀
2001年1月10日,人總行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標志著自1999年啟動的我國金融信託業第五次整頓工作接近尾聲,截至目前,全國239家信託投資公司,應徹底退出信託市場、摘去信託機構牌子的有160家左右,已對外公告摘牌的公司達118家;剩下的80家左右將合並保留為60家左右,其中50家已經經過人民銀行總行重新審核登記。當前我國信託業的發展進入關鍵的轉折時期,過去嚴重偏離主業的信託業務正在完全放棄,新的規范化和規模化的信託投資業務正在興起。
(一)我國信託業的起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簡稱《信託法》)於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並於當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信託法》從制度上肯定了信託業在我國現行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必要性,為我國信託市場(即財產管理市場)構築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將信託活動納入了規范化和法制化的發展軌道。
按照《信託法》第一章第一節對信託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在國外已有3800年的歷史,因為它一頭連著貨幣市場,一頭連著資本市場,一頭連著產業市場,既能融資又能投資,被譽為具有無窮的經濟活化作用。用美國信託權威思考特的話說,「信託的應用范圍,可以和人類的想像力相媲美。」。 在國外將個人財產及金融資產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進行管理,已經成為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信託業已經發展成為現代金融業的重要支柱之一,信託與銀行、證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
據最早的文字記載,信託是來源於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但具有原始特性的信託,則起源於英國的「尤斯制」,英國是信託業的發源地。但英國現代信託業卻不如美國、日本發達。開辦專業信託投資公司,美國比英國還早,美國於1822年成立的紐約農業火險放款公司,後更名為農民放款信託投資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託投資公司。
中國的信託業始於20世紀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專業信託投資機構——中國通商信託公司, 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託總局。新中國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託因為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信託沒有能得到發展。1979年10月,國內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此後,從中央銀行到各專業銀行及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紛紛辦起各種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達到最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總資產達到6000多億,佔到當時金融總資產的10%,。信託投資公司主要從事的與銀行類似的業務,真正的信託投資業務也有開展,如金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992年發行的浙江省內第一隻共同基金「金信基金」,1995年8月推出的「個人特約集合委託存款」業務。但是由於缺乏法律上的規范和信託投資公司的管理經驗,在1999年人民銀行對信託業進行第五次整頓前,信託投資公司僅剩下239家。
從1999年開始,人民銀行就對原有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了清理整頓,擬合並保留60家,目前,已有50家經過了重新審核登記。此次清理整頓採取的方式是:一方面改變部分信託投資公司的企業性質,並讓其徹底退出信託市場,另一方面通過資產整合和進行股份制改造,重新審核登記了部分信託投資公司。
在中國信託業發展過程中,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全行業先後經歷五次清理整頓。在歷史跨入新世紀之時,伴隨《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信託業終於迎來了發展的春天,我國的信託業也必將為加快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繁榮市場經濟發揮出巨大的作用。
(二)我國信託業的五次全國性清理整頓
信託與銀行、證券、保險並稱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其本來含義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然而,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缺乏卻造成了信託業的先天不足,一直陷於「發展-違規-整頓」的怪圈,自1979年恢復業務以來先後經過五次較大的整頓。在具體業務上,信託公司其實一直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可謂「耕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綜觀信託業24年波動徘徊的歷程,其症結可以用「不務正業」四個字來概括,換言之,功能定位混亂、主次業務顛倒是信託業不斷出事兒的根源。
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幾起幾落有其客觀原因。首先,信託業誕生時缺乏信託基礎。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場需求和經濟基礎。「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託的基本功能,因此信託生存的首要條件是有「財」可理。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採取的是高積累、高投資、低工資、低收入的政策,民間基本上無可理之財。二是缺乏健全的社會信用基礎。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系的確立和穩定是信託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社會信用關系尚缺乏剛性,信用鏈條十分脆弱,契約意識較差;總體而言,信用基礎仍十分薄弱。其次,信託制度建設滯後且極不完備。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正式施行,我國的信託制度才初步確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信託法,也無其他明確信託關系的法律規范。這使信託機構的活動長期缺乏權威的基本准則,令信託業的發展陷入歧途。這些年來,信託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沒有集中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主業上來。
1、第一次清理整頓是1982年,國務院針對當時各地基建規模過大,影響了信貸收支的平衡,決定對我國信託業進行清理,規定除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單位批準的信託投資公司以外,各地區、部門均不得辦理信託投資業務,已經辦理的限期清理。
2、第二次清理整頓是1985年,國務院針對1984年全國信貸失控、貨幣發行量過多的情況,要求停止辦理信託貸款和信託投資業務,已辦理業務要加以清理收縮,次年又對信託業的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3、第三次清理整頓是198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託投資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整頓信託投資公司。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託投資公司發展過快(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管理較亂的情況,對信託投資公司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
4、第四次清理整頓是1993年,國務院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託投資公司;1995年,人民銀行總行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了重新審核登記,並要求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的信託投資公司脫鉤。
5、第五次清理整頓是1999年,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人民銀行總行決定對現有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撤並,按照「信託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范信託投資業務范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託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制定出嚴格的信託投資公司設立條件。
(三)我國信託業的現狀
經過第五次清理整,重新登記發牌的信託投資公司普遍經過了資產重組,卸掉了歷史的債務包袱,充實了資本金,改進了法人治理結構,吸取了過去的經驗教訓,革新了市場經營觀念,增強了抗風險能力,夯實了發展的基礎,提高了整體的經營管理水平,以誠信為前提條件的信託業必將逐步獲得社會的認可。
1、我國信託業目前的政策支撐
進入2001年,以《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為標志,我國信託業基本結束了長達三年的「盤整」格局,躍出谷底,步入規范運行的軌道。2002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發[2002]第5號令,根據《信託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再次對《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其內容較原《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投資公司業務開展的可操作性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使信託投資公司在發起設立投資基金、設立信託新業務品種的操作程序、受託經營各類債券承銷等方面的展業空間有了實質性突破。按照新《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直接作為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而無需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信託投資公司設計信託業務品種可完全根據市場需求進行,而無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批核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於2002年6月13日正式頒發,並在7月18日正式實施,進而為信託投資公司開展資金集合信託業務提供了政策支撐。至此,由《信託法》、新《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文件和規定構建起來的信託公司規范發展的政策平台已經趨於完善。
2、信託投資公司的整合保留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全國批準保留的信託投資公司為六十家左右,原則上每個省(直轄市)、自治區保留一至兩家,到2003年4月份之前,已有五十餘家信託投資公司完成了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重新登記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中煤信託、上海國投、華寶信託、重慶新華信託、大連華信、山東英大、愛建信託、陝西國投、中海信託、北京國投、西藏信託、重慶國投、深圳國投、廈門國投、平安信託、中泰信託、吉林信託、山西信託、東莞信託、浙江信託、金新信託、金港信託、金新信託、甘肅信託、西安信託、中融信託、中信信託、山東信託、伊斯蘭信託、黔隆信託、蘇州信託、外經貿信託、慶泰信託、西部信託、江蘇信託等。獲準保留的信託投資公司均已領到「准入證」,具備了全面開展規范化信託業務的基本條件。
當前我國信託業在經歷了一系列重大的洗禮、重組、整合之後,主要體現出下述幾個方面的特點:
(1)相關法規的滯後性與外部環境趨於完善並存。(2)傳統業務的局限性與信託品種不斷創新並存。(3)總量規模的控制性與信託機構相對稀缺並存。
(4)分業管理的專業性與信託業務多元化並存。
3、我國信託公司業務發展現狀及評價
(1)現狀
我國信託機構的經營規模,無論總體還是個體,都是比較小的。目前我國信託資產總規模只有5500億元左右(含未登記的信託公司資產),只佔金融業總資產的1/10。管理的信託資產近70億元。
信託業是我國唯一能同時涉足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的行業,相比其他金融企業,信託公司最大的優勢在於,它不僅打通了金融領域的多個行業,還涉及實業投資和證券投資領域。這種特性使得金融信託業成為三個領域資金交流的橋梁。信託業由於其經營范圍的廣泛性、產品種類的多樣性、經營手段的靈活性和服務功能的獨特性,通過信託品種的創新設計、組合運用,對信託財產和自有資金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全方位滿足各類市場需求,具有明顯的綜合優勢。目前,我國信託業的市場主體是信託投資公司。
1998年10月,央行關閉廣國投拉開了第5次信託業整頓的序幕。3年多之後,2002年6月,信託投資貴族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的轟然倒地,則被視為這次歷時最久、「推倒重來」式的整頓走向尾聲的標志。(註: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曾經是證券市場的「大腕」級機構。「中經開」最早揚名於1995年的「327國債期貨」事件。半年後,「中經開」又因在長虹配股事件中嚴重違規而被證監會處罰。「中經開」最後盛宴是著名的問題股———東方電子和銀廣夏。這兩只問題股飈升的背後都有「中經開」的身影。)
2002年9月,人民銀行非銀司宣布信託業第5次整頓年內基本完成。經過這場以信託巨子的倒下為結束的整頓,信託業起初躁動不安,既而顧慮重重,最終在市場的高度注視之下邁出了表情復雜的第一步。
2003年1月上海國投推出的「基金債券組合投資資金信託計劃」,被普遍視為信託計劃進入證券市場的開端。該計劃的資金規模達2000萬元,50%資金投資於債券,50%投資於基金,因此又被稱為「基金中的基金」。目前已披露的6個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託計劃資金規模總額接近1.5億元。
3月底,百瑞信託的開放式集合資金信託產品在鄭州問世,該計劃存續期長達10年,開放期為9年,開放期間,委託人可隨時加入信託計劃,信託資金將投資於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天津北方國投4月7日推出的「傘型信託計劃」由4個子信託構成,每個信託品種合同的上限均為200份。
如果說投資證券市場的信託計劃拉開了信託公司挑戰基金和券商委託理財業務的序幕,那麼上述兩款新信託產品更將信託借力基金市場的創新發揮到極致。
人們認為,要想「與人類的想像力相媲美」,信託業仍須發揮其連接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的獨特優勢,形成其獨一無二的產品鏈條。
對於單一發展資金信託的潛在風險,業內倍感憂慮。尤其眼下不少信託產品仍然有意無意地搭乘了政府信用的擔保,讓人擔心一種獨立的經濟主體品格能否在先天畸形的信託業順利確立。
然而拓展新的業務領域決非易事。被監管部門痛加整頓的信託業開始真正的「戴著鐐銬跳舞」;而信託業自身的管理和技術以及外部市場,也制約著更深層次產品的出現。
盡管困難重重,仍有一些公司開始了新的嘗試。在資本市場,除了以華寶信託為代表的二級市場「玩家」,越來越多的信託公司開始通過協議受讓方式介入上市公司。隨著這些信託機構的悄然介入,資本市場並購重組、ESOP(員工持股計劃)、MBO(管理層收購)等都面臨著更多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