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信託交易 » 香港信託協會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香港信託協會

發布時間: 2021-03-27 22:28:44

㈠ 有人知道香港信託協會么 這個公司為什麼在工商局查不到信息 開在上海

香港的協會如果在國內沒有注冊,那在國內工商是查不到的,可以到香港政府網站上面查詢一下。

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分行的swift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分行的SWIFT CODE為CTCBHKHH,請聯系開戶行確認。

交易所合規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凡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在我國,金融牌照的種類多達25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券商、基金、信託、第三方支付、徵信等,由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其他機構分別審批。
央行審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業務: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2.徵信
主要業務:徵信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徵信業管理條例》
(4)《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1號)
銀監會審批
3.銀行
主要業務:儲蓄、信貸等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信託(暫停發放)
主要業務:各類信託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主要法律: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3)《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自2015年6月15日起廢止。
5.金融租賃
主要業務:融資租賃、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自2014年3月13日廢止。
6.貨幣經紀
主要業務:促進衍生品交易、債券交易等經紀服務
主要法律: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廢止。
7.貸款公司
主要業務:各項貸款、貸款項下的結算、票據貼現
主要法律:
(1)《貸款公司管理規定》(銀監發[2009]76號)
修訂/修改情況:《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9〕6號)自2009年8月11日起廢止。
8.消費金融
主要業務:發放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9.財務公司
主要業務:財務管理服務
主要法律: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修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8號)
證監會審批
10.券商
主要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法》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修訂/修改情況:2017年3月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表示今年將修改證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業務:公募基金、機構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12年9月20日證監會令第84號)
(3)《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0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自2012年11月1日起廢止。
12.期貨
主要業務:期貨業務
主要法律: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0號)
修訂/修改情況: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個法規廢止:2007年4月9日發布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2011年11月3日發布的《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1]33號)、2012年5月10日發布的《關於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11號)。
13.基金銷售
主要業務: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4.基金銷售支付
主要業務: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業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6.證券公司專業子公司
主要業務: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7.證券公司資管
主要業務:客戶資產集合投資,或者客戶資產專項投資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3號)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3)《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28號)
修訂/修改情況:以下兩個法規廢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7號)、2012年10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29號)。
18.股權眾籌
主要業務:股權融資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
修訂/修改情況:《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尚未發布。
保監會審批
19.保險
主要業務:財險、壽險、萬能險;國內外再保險等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
20.保險代理、保險經紀
主要業務:保險中介服務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其他機關審批
21.小額貸款公司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等
主要法律: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2)《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2.融資性擔保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2010年第3號令)
23.融資租賃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主要法律:
(1)《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流通發[2013]337號)
(2)《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
(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本)
修訂/修改情況:2016年初,商務部啟動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24.商業保理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權法》
(4)《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5)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
25.典當業務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典當業務
主要法律:
(1)《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2)《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

㈣ 香港信託協會在哪裡,怎麼去

香港信託協會開在上海環球金融中心的,上海陸家嘴那裡,地鐵2號線,鑫風口回答

㈤ 綠專資本:內地和香港信託發展的區別與聯系

功能定位
與香港為了更好地執行個人遺囑而引入信託機制不同,內地信託機制的引入則是為了解決在改革開放之初為國家經濟建設引入急需的資金和技術。
由於內地和香港在引入原因和法律來源方面的巨大差異,導致了今天二者在信託業功能定位上的巨大不同。其中內地信託主要涉及企業信託業務為,即為企業/政府解決融資問題。香港信託業主要分為企業信託、退休金計劃、私人信託和慈善信託。對公,以信託服務提供商為主,如作為強制公積金的託管人對基金公司起到監管的義務;對私,主要以財富管理為主,負責辦理家族信託進行遺產規劃服務。相對而言,香港信託業的發展更加靠近國外的信託行業發展軌跡,而內地的信託業則更側重於作為投融資平台。
發展現狀
香港信託業主要負責為四個方面的資金管理提供服務:企業信託、退休金計劃、私人信託和慈善信託。
企業信託:在企業信託方面,主要提供的服務包括設立信託,管理信託,擔任託管人。其功能定位是為了服務於批發和零售投資產品的金融機構(如基金公司)。
退休計劃:強積金是以信託架構設立,其中受託人對強積金計劃承擔重大的受信責任,同時也承擔整體的管理工作。雖然投資決策是由基金經理決定,但受託人負有確保投資決策符合信託契約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的重大責任。此外,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對強積金計劃的營銷人員(即強積金中介人)負有監督和管理的責任。
私人信託:私人信託在財富管理中的主要用途是財富和遺產規劃。超高資產客戶對這些服務的需求與日俱增,他們需要這些服務來管理財富的世代相傳,實施家族企業的傳承計劃,並追求長期的慈善目標。由於富裕群體不斷擴大,香港第二和第三線富裕客群對財富和遺產規劃的需求也在不斷增加。
慈善信託:慈善信託只佔香港整體信託業的一小部分。慈善信託是四種可用作設立慈善機構的架構之一(此四種架構為:法定組織、注冊公司、慈善信託和社團)。與香港其他信託以離岸形式為主不同,香港的慈善信託是根據香港法律成立。
相比較於內地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總體思路來說,香港信託行業是作為一個集合概念出現,這不僅僅體現在其業務范圍上,也決定了香港對於信託行業的功能定位。同時,這也為香港信託行業上的監管提出不小的難題,使得信託行業的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現象頻發。
內地的信託業主要業務為企業信託,其中私人信託和公益信託較少涉及。而對於我國的養老基金投資管理主要是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理事會的主要成員為基金公司和券商。作為主要業務的企業信託又按照投資領域的不同可以分為房地產、基礎設施、金融、證券、其他信託。而在這個資金流向的過程中,作為受託人接受委託人委託時更多處於一個通道地位,並未發揮出其受託人的主要職能。
聯系及發展趨勢
首先對於香港信託業來說,內地市場是其未來關鍵增長來源,特別是針對於內地發展較為緩慢的私人信託業務。
其次對於內地信託業來說,在轉型過程中,不管是對於信託的理解,還是在其功能地位上,都在逐漸向香港信託業靠攏。
處於轉型期間的內地信託行業,其未來的發展趨勢是在提升主動管理能力和專業性水平,以及積極創新的前提下,逐漸從過去的產品導向向客戶導向發展,利用自身在資金配置上的靈活性為客戶提供更加全面的財富管理方案。

㈥ 目前日本在海外的總資產具體有多少求確切數字請寫明出處。

根據日本投資信託協會的統計,到二月底為止,日本散戶投資在海外總資產有3339億美元,差不多是27兆日圓,
美國是最主要的投資地區,其次是澳洲和歐元區。巴西、加拿大、英國、香港,也都是日本散戶投資比重頗高的市場。
看起來,歐美成熟市場佔了最大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