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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登記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27 21:47:55

信託公司收政府部門監管嗎

信託牌照屬於稀缺牌照,目前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遠遠少於銀行、證券公司數量。

信託業監管不僅限於政府監管,在信託業領域,自律組織的監管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信託業的監管分為三方面的內容。(一)信託法律監管。(二)信託行政監管。(三)信託業的自律。
信託行業的監管職能原歸屬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以下簡稱「非銀部」),後隨著信託行業監管力度的不斷增強,銀監會於2015年1月新設立信託監管部,原屬非銀部的信託行業監管職能劃歸信託監管部。銀監會單獨為信託行業監管設定獨立部門,意味著信託公司在監管層面不再與金融資產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小額貸款公司、P2P個體借貸公司等金融業「非正規軍」相提並論,而是有了自己單獨的「班主任」。事實上,信託公司不論是注冊資本規模、資本充足率要求,還是行為監管方面的要求,雖然不如銀行,但均高於非銀部監管的前述非銀金融機構。銀監會信託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對信託行業實施監管行為,是履行信託監管職能的政府機構。
中信登於2016年12月19日在上海設立,其定位為信託業的信託產品及其信託受益權登記與信息統計平台、信託產品發行與交易平台及信託業監管信息服務平台等三大平台,是「一體三翼」中最晚設立的機構,而與之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是銀監會《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登辦法》)。根據《信登辦法》,信託公司於2017年11月30日即過渡期之後發行的信託計劃必須在中信登進行登記。盡管中信登的職責為管理和維護信託登記信息,確保有關信息的安全、完整和數據的依法、合規使用,並不直接對信託登記信息內容的合規性進行監管,但其提供了集中記錄信託登記信息的平台和資料庫,並保證其公開、公正、透明,為監管機關和自律組織提供最基礎的監管依據,也從另一方面督促信託公司真實、合法、安全地進行信託信息的登記。
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這句話同樣適用於作為投資工具的信託。既然市場風險是任何一種投資工具都無法避免的風險,那麼建立相應的安全保障機制就顯得尤為必要。在諸多風險規避工具中,行業統一的保障基金是安全保障機制的物質基礎。在這樣的監管思路下,中信基應運而生。中信基於2015年1月16日在北京設立,與之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是銀監會、財政部《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保辦法》),其規定了信託公司須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保障基金,資金信託計劃和財產信託計劃須另行認購,在規定的風險事件發生時可由中信保使用保障基金。上述保障基金以市場化的方式處置風險,保護了包括信託公司在內的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體三翼」各有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其搭建完畢標志著國內信託監管機構體系的初步完善,特別是中信登和中信基近兩三年的設立反映出國內信託監管思路的逐步清晰明確,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摸索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信託監管路徑。

㈡ 《信託登記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家族信託該如何兼顧

「家族信託」在中國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託」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第一,它是一種以家族內部人為受益人的信託;第二,它是有一定規模的信託,一般適用在家族企業上。 我國在信託發展的現階段當然沒有《家族信託法》

㈢ 信託登記制度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規定的

在英美法系信託法中,因「雙重所有權」設計和出於保護當事人隱私的目的,英美法系並沒有完整的信託登記制度,但是信託登記制度卻是大陸法系信託法的重要內容。

㈣ 關於製版權信託登記申請是怎樣的

製版權信託登記申請,信託登記是公告某項財產為信託財產而非受託人固有財產以對抗第三者的方法。是進行信託公告的方法。對於國家法規明確規定應登記或注冊的財產權,在信託時如不進行或不按要求進行登記或注冊,則無法對抗第三者。那麼製版權信託登記申請是怎樣的?製版權信託登記申請製版權信託登記申請:一、申請人應為委託人及受託人(共同申請)。二、應繳相關文件如下:(一)申請書一份。(二)信託契約書或其它信託證明文件。如前手之權利移轉未經登記者,應檢附原登記之製版權人至本案委託人間所有權利移轉過程之讓與契約或其它證明文件。(三)其它有關證明文件:如有下列情事者,應繳之各有關證明文件,列示如下:1、委任他人代理申請者,應繳委任書或代理許可權之證明文件,或在申請書內載明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或通訊處與委任代理之意旨,以及授權的范圍,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名或蓋章。2、由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及其它機構出具之文書,均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3、持外國公文書申請登記者,該公文書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它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經中華民國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四)文件系外文者,應繳中文譯本。三、證明文件除委任書外,正本於核驗後發還;影本應記載「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上之責任」字樣,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㈤ 如何看待信託登記形式審查的意義

信託登記的作用
一是使設立信託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信託財產的權利依法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
二是實現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使其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
三是依法對抗第三人。信託登記具有信託公示的效力,除信託法有特別規定外,其他人不得主張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四是保護第三人的權益,使其與委託人開展商務活動時,能了解該委託人的實際財產狀況。

㈥ 設立信託必須辦理「信託登記」嗎

是的。信託登記。第一,使得信託有法律效力,第二,使信託財產有獨立性,第三,信託登記有信託公示的效力。

㈦ 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地址位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明路868弄1號樓11-12層(一)集合信託計劃發行公示;(二)信託產品及其信託受益權登記,包括:預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終止登記、更正登記等;(三)信託產品發行、交易、轉讓、結算等服務;(四)信託受益權賬戶的設立和管理;(五)信託產品及其權益的估值、評價、查詢、咨詢等相關服務;(六)信託產品權屬糾紛的查詢和舉證;(七)提供其他不需要辦理法定權屬登記的信託財產的公示登記服務;(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狀態:存續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12-19法定代表人:文海興法人對外投資營業期限:2016-12-19--注冊資本:300000.000000萬人民幣發照日期:2016-12-19登記機關:上海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文海興
成立時間:2016-12-19
注冊資本:30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00000016830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
公司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明路868弄1號樓11-12層

㈧ 銀監會發布信託登記管理辦法 要求對集合產品信息進行公示

「四三二」規定,具體是指地產商必須「項目四證齊全、企業資本金達到30%、開發商二級以上資質」。當時銀監會還要求進行總量控制,穩中有降,並且對房地產信託業務進行「摸底」,下發《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表》,重申「事前審批」制度。銀監會對房地產信託再次發力,下發《關於做好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銀監局逐筆監測3個月以內到期信託項目的預期兌付情況,判斷兌付風險,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到對房地產信託項目兌付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㈨ 信託登記的全國性信託登記平台

上海市浦東新區金融服務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董勤發10月26日表示 ,全國性信託登記服務機構有望年內獲批。
根據上海市政府與銀監會的溝通情況,上海市金融辦建議由上海國際集團和浦東新區共同出資,在上海信託登記中心的基礎上,由上海市政府向銀監會提出申請,在浦東設立全國性信託登記服務機構,組建的初步方案已經形成。但目前還不清楚上海國際集團和浦東新區的出資比例。
2006年6月,上海浦東新區成立了國內首家信託登記中心——上海信託登記中心,但一直只是地區性平台。信託登記中心主要負責辦理信託各項登記手續、信託登記事項的公告、依法提供外部人員查閱、信託登記事項的注銷等事務。
分析人士表示,經過多年發展,信託業亟須從法律和制度上「正本清源」。實現信託產品登記、發行、轉讓、買賣的統一平台的推出,則是向這個目標邁出的第一步。
董勤發昨日還透露,目前,滬版OTC市場——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交易系統的開發與相關協議規則的制定已經基本就緒。16家資質較好的企業作為首批掛牌企業的遴選工作已經接近尾聲,接下來要配合上海市金融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抓緊調整股權結構。
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去年7月揭牌成立,今年6月完成場地裝修。中心定位於證監會統一監管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組成部分,目標是發展成為面向長三角地區利得財富的OTC市場。該中心注冊資本8000萬元,由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上海國際集團、信託網分別以50%、30%、20%的比例出資持股。

㈩ 不動產信託的成立條件

不動產信託的法律關系與一般信託,並沒有差異,所不同者只是其信託財產為不動產,而且須辦理信託登記而已。因此,要了解不動產信託的成立要件,除須了解一般信託之成立要件外,尚須了解不動產成立之特殊要件。
一般信託的成立要件有三:一為當事人,也就是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三者;二為信託財產。不動產信託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不動產之信託財產不以不動產的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或建物所有權)為限,土地的使用權、甚至於不動產的租賃權等,也可以作為信託財產。至於其范圍,應依信託行為成立時的信託目的及當事人所簽訂的信託合同或所立遺囑的內容而定;三為信託行為意思表示。信託行為由設定信託意思的原因行為與移轉所有權或為其他處分的處分行為所構成。
不動產信託成立的特殊要件,就是必須辦理信託登記。由於信託財產具有財產的獨立性與物上代位性屬性,為顧及受益人及第三人的的權益,使信託財產得以明確無誤地確定,以保障交易安全,對於特定的不動產信託財產,必須進行信託公示,也就是辦理信託登記。各國的信託法律制度均有信託登記規定,就是以應登記或注冊的財產設立信託的,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而不動產是典型的依賴登記確定物權的財產。不動產權利因成立信託關系而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應當依照信託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這里所稱「權利變更登記」,是指移轉所信託的不動產的佔有和管理權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而為管理、處分的一種登記,其登記原因為信託,而不是以交易買賣、贈與、交換等為登記原因,後者的產權過戶形式是所謂「產權變動登記」,前者則為「信託登記」。
我們的信託登記制度在《信託法》生效多年後仍然遲遲未能建立,從而導致目前開展的不動產信託及其他財產、財產權信託,實際上有先天的缺憾,雖然信託公司也試圖以抵押登記之類的方法替代信託登記,但是其法律效力是存在疑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