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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海航運交易所

發布時間: 2021-03-25 19:55:50

❶ 上海航運交易所的信息產品

通過不斷發掘信息源、構建信息網路、優化信息處理、創新信息傳播,上海航運交易所已初步建成九大板塊信息渠道和分時段即時信息情報系列,具體包括:一書,中國航運發展報告(航運白皮書(中文版和英文版));兩刊,航運交易公報,航運動態月報;兩報告,季度航運熱點分析報告和年中(終)水運形勢分析報告;兩網站,中華航運網和中華航運物流人才網;兩指數,中國出口集裝箱運價指數和中國沿海(散貨)運價指數。其中,中華航運網包含18個欄目、九大指數,每日更新80條中文信息和20條英文信息;航運交易公報和指數每周發行與發布;航運動態月報每月一期,包括近40張圖表和40餘條最新航訊;水運形勢分析報告分季度和半年度編發,而中國航運發展報告則為每年發行一次的政府年報。從而構成了日、周、月、季、半年度和全年度全時段信息系列。

❷ 上海航運交易所的服務平台

1998年8月,在交通部和上海市的領導下,上海航運交易所積極配合口岸「大通關」改革試點,組建上海國際航運服務中心,將涉及航運有關的港、航、貨、代企業及海關、國檢、邊防、金融保險、法律咨詢等單位引入上海航運交易所集中辦公,為廣大會員企業提供了「集中、便利、經濟、高效」的「一門式」、「一條龍」服務。2003年10月1日起,上海口岸試行「5+2天」工作制在上海國際航運服務中心正式啟動。目前,服務中心受理的出口報關量占上海口岸出口報關總量的70%,進口與報檢也分別佔到30%,外省市在上海的報檢量100%在服務中心受理。自試行「5+2天」工作制以來,周六、周日兩天受理的業務量達到了總量的20%。上海國際航運服務中心通過對航運市場服務功能進行有效組合,提高了通關效率、降低了運輸成本,吸引了上海周邊地區大批貨源來上海中轉,在改善口岸軟環境的同時,也樹立了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形象。
站在新起點,開拓新思路,落實新措施,實現新跨越。展望未來,以促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和中國航運市場健康發展為己任的上海航運交易所,將按照「融入大業、積極貢獻;拓展業務、提升服務;博採信息、深化研究;抓住要素、做實交易;集聚人才、優化環境」的總體工作思路,爭取在拓展現代航運服務領域,促進上海航運軟環境的不斷完善,提升上海航運文化底蘊,深化航運資信評估,搭建航運相關業務公開招標平台,形成艙單數據平台,強化船舶交易鑒證,建立船舶交易產業鏈,推進我國船員勞務市場交易平台的建設,以及探索航運電子商務等方面,實現新的突破,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和中國航運市場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並不懈奮斗。

❸ 上海航運交易所的評估體系

為配合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維護航運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上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框架》的總體思路,上海航運交易所在上海資信有限公司的協助下,自2002年開始啟動了上海口岸航運及其輔助業資質信譽評估工作,制定了《國際海運及其輔助企業資信評估指標體系》,編制了評估軟體,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三年來,共有49家班輪運輸企業和10家船舶代理企業被評為資信良好的航運企業,在航運界引起了較大反響。目前上海航運交易所的信用管理服務與評估工作已涵蓋上海國際航運業領域80%的大型國有企業和20%的中小企業,評估工作得到了交通部、市港口局、海關、國檢、海事、工商、稅務等部門的認可,公證性毋庸置疑。

❹ 上海航運交易所的基本功能

「規范航運市場行為,調節航運市場價格,溝通航運市場信息」。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上海航運交易所從事著:航運信息加工與發布;航運公約的宣傳與推廣;航運政策的研究與建議;航運業務的溝通與交流;航運交易的經紀與鑒證;航運實務的咨詢與代理;航運文本的制定與示範;航運市場的規范與服務。
自1996年11月28日成立以來,在交通部、上海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廣大會員單位的關心支持下,上海航運交易所一路尋覓、一路探索,年年都有進步,歲歲均有收獲。八年來的積累,使上海航運交易所主要取得了以下八大主要成果:

❺ 上海航運交易所的簡介

上海航運交易所是一家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總裁負責制。下設六部一室,分別是信息部、市場部、交易部、發展部、技術部、結算部和總裁辦公室。

❻ 上海航運交易所的介紹

上海航運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由交通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組建的我國唯一一家國家級航運交易所, 是我國政府為了培育和發展中國航運市場,配合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所採取的重大舉措。

❼ 上海航運交易所的公開招標

2004年上海航運交易所經交通部授權開展了「設立五家中外合資船舶運輸公司,從事我國國內港口之間的化工品運輸(CDT)」的招標。這是上海航運交易所自開市以來,首次開展招標業務。此次CDT招標項目,上海航運交易所是在交通部全過程的指導下,嚴格按照招標程序與規范組織實施的,招標項目涉及的各項工作均圓滿完成,得到了投標人和有關方面的充分肯定。此次招標共有24家中外企業組成的10 家投標聯合體參與投標。參與競爭的投標聯合體中集聚了多家中外著名的化工品運輸船公司,有:世界排名第一、第二的思多而特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奧德費爾有限公司;亞洲化工品運力規模最大的萬邦航運和東京MARINE;以及中國知名的液體化工品運輸公司的大連遠洋運輸公司、南京揚洋等公司。此次CDT項目招標開創了中國水路運輸特許經營權招標的先河,體現了我國政府職能管理部門政務公開和管理規范的良好形象,為滿足我國化工行業發展對水路運輸的需求、改善我國化工品運輸船舶的技術結構、提升我國國內水路化工品運輸質量和服務水平、確保水路運輸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證。同時,此次招標的圓滿成功,也是上海航運交易所發揮規范市場重要職能的具體體現和實踐「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具體行動,在理論研究和業務操作兩個層面為上海航運交易所進一步拓展招標業務打下了基礎。

❽ 上海國際航運中心跟上海航運交易所是怎樣的一個關系

上海港貨物吞吐量和集裝箱吞吐量雙雙排名全球第一,實現了歷史性跨越。而今邁上3000萬標箱的台階,使上海港成為全球首個集裝箱年吞吐量突破3000萬標准箱的港口。這些有力的證據都是說明上海打造國際航運中心的決策是多麼的英明。
上海航運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由交通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組建的我國唯一一家國家級航運交易所, 是我國政府為了培育和發展中國航運市場,配合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所採取的重大舉措。簡單的說,他是一個實體,位於北外灘楊樹浦路那裡,非常繁忙熱鬧。「規范航運市場行為,調節航運市場價格,溝通航運市場信息」。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上海航運交易所從事著:航運信息加工與發布;航運公約的宣傳與推廣;航運政策的研究與建議;航運業務的溝通與交流;航運交易的經紀與鑒證;航運實務的咨詢與代理;航運文本的制定與示範;航運市場的規范與服務。

❾ 上海航運交易所的管理規定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上海航運交易所的管理,維護航運交易秩序,促進水路貨物運輸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海航運交易所(以下簡稱航運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航運業務提供交易場所、設施、信息的事業法人。
第三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對航運交易所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航運交易所應當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和便利的交易條件,保證航運交易的正常進行。 組 織 機 構
第五條航運交易所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總裁負責制。
第六條理事會是航運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理事會由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2人和理事5~7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應當有2~3名會員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長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航運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它有關規定;
(二)審議航運交易所的工作計劃和工程報告;
(三)決定、處理航運交易所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聘任、解聘航運交易所總裁、副總裁;
(五)決定取消會員資格。
第八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為召集。 理事會會議的決議必須經理事會2/3以上成員表決同意。
第九條航運交易所設總裁一人、副總裁若幹人。總裁由理事長從理事中提名,理事會聘任。副總裁由總裁提名,理事會聘任。總裁是航運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航運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會員
第十條取得會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經營水路貨物運輸業務、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船舶代理業務和港口業務的企業及其他有關企業;
(二)遵守航運交易所章程;
(三)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外國企業申請取得會員資格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申請取得會員資格,應當經航運交易所審查批准,並按照航運交易所章程辦理入會手續。 會員退會,應當按照航運交易所章程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二條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和臨時會員。會員資格期限三個月以上的為正式會員,會員資格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為臨時會員。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航運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推薦會員理事和被推薦為會員理事;
(三)在場內進行交易;
(四)使用航運交易所提供的設施。
(五)獲取航運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前款第(二)項規定不適用於臨時會員。
第十四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航運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如實向航運交易所提供本企業與航運交易有關的價格及其他信息;
(四)不得向新聞媒介及公眾泄露或者傳播從航運交易所獲取的航運信息;
(五)在航運交易中接受航運交易所的管理和監督。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信息,不包括會員的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會議對航運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經2/3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會員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在航運交易所內從事交易的人員為出市代表,出市代表須經航運交易所培訓。 交 易 管 理
第十七條航運交易所的交易范圍:
(一)水路貨物運輸;
(二)港口業務;
(三)船舶租賃;
(四)船舶買賣;
(五)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允許進場交易的其他航運業務。
第十八條會員的出市代表,只能代表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從事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船舶代理業務的會員除外。
第十九條非會員企業可以委託從事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或者船舶代理業務的會員代表本企業進場交易。
第二十條會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或者利用從航運交易所獲取的信息進行場外交易;
(二)製造或者散布虛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擾亂交易秩序;
(三)超越經營范圍交易;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以競價方式進行交易和以協商方式進行船舶買賣交易的,交易雙方應當向航運交易所提供信用保證。 第二十二條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的會員應當將本企業的運價報航運交易所備案。
第二十三條交易雙方成交後,應當向航運交易所繳納手續費。手續費的標准由航運交易所提出方案,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物價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航運交易所內的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主決定。航運交易所可以制定交易指導價格;在交易價格暴漲或者暴跌時,航運交易所可以限定最高價或者最低價,必要時可以宣布暫停交易。
第二十五條航運交易所應當及時、准確地向會員發布航運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條航運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廉潔自律、奉公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航運交易所會員或者其他有關單位獲取利益,不得泄露內幕信息。
第二十七條因突發事件導致航運交易所停市時,理事會應當及時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會員和出市代表違反本規定、航運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的,航運交易所有權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視情節給予警告、暫停進場交易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 爭議處理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申請航運交易所調解,也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會員有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二)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會員有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三)、(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將運價報備案或者不執行報備案的運價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停開航線,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接收不符合會員條件的企業入會的,隨意開除會員的,或者明知會員超經營范圍從事交易而不予制止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擅自擴大交易范圍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停市時不報告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給會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03日(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