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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方面的法律

發布時間: 2021-06-12 03:31:04

⑴ 金融信託的法律職能

金融信託的職能是金融信託業務應有的職責和獨具的功能。金融信託具有多種職能,但其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職能有以下三個: 它是指金融信託機構通過辦理信託業務,為建設項目籌措資金,或對其他客戶給予資金融通和調劑的職能。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一是貨幣資金的融通,金融信託機構將貨幣資金無論用於貸款、投資或購買、出售有價證券,都能發揮融資的職能;
二是通過融資租賃,實現物資上的融通與貨幣資金的融通;
三是通過受益權的流通轉讓而進行的貨幣資金融通。 是指金融信託機構通過開展信託業務,提供信任、信息與咨詢服務等方面的職能。金融信託業務是一種多邊經濟關系,金融機構作為委託人與受益人的中介,在開展信託業務過程中,要與諸多方面發生經濟往來,是天然的橫向經濟聯系的橋梁和紐帶。
通過辦理金融信託業務,特別是代辦經濟事務為經濟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詢和服務,發揮溝通和協調各方經濟聯系的職能。

⑵ 什麼是信託 信託經營的法律定位與公平競爭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⑶ 從1982年到現在,信託業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辛巳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信託,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200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可以私信於我!

⑷ 金融信託有哪些法律特徵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系統,具有如下兩個法律基本特徵):
第一,具有規范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規范性是指法律規范是一種一般的、抽象的行為規則,不針對具體事或具體人,而是為人們規定一種行為模式或行為方案,在相同的條件下可以反復適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規范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對社會全體成員有效,人人必須遵守。
第二,具有嚴格的結構和層次。法律每個法律規范在邏輯上都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部分組成;不同規范之間有緊密的聯系,不同法律部門和法律制度構成緊密聯系的整體。法律有法定的創制方法和表現形式,不同等級的規範文件之間有嚴格的效力從屬關系。
2、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系統。
制定或認可是國家制定法律規范的兩種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國家機關在某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創制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一般是指成文法創制的過程。認可,是指國家承認某些社會上已有的行為規則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系統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強制力包括軍隊、警察、監獄、法庭等國家暴力機關,這些機關的執法活動使法律實施得到直接保障。國家強制力使法律獲得了對全社會的普遍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對敵對階級存在,而且在本階級內部也存在。當然,並非法律的每一個實施過程都必須藉助於國家強制力,國家強制力常常是「備而不用」。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國家強制力,就無異於「一紙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屬性。不同性質的國家的法律,其國家強制力具有不同性質和目的。

⑸ 目前中國關於信託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原來是人民銀行,後來是銀監會,下面是具體內容。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⑹ 信託受法律保護嗎

您好,2001年4月28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之後,信託產品沒有發生過一起不能兌付的案例。剛性兌付。

⑺ 信託的法律沖突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這么高大上!所有權方面?

⑻ 我國有關信託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法三規:一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三規」指《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⑼ 哪裡有比較全面的信託法律法規

http://www.law-star.com/
中國法律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