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岸信託管理怎麼樣
如果對離岸的信託法和當地的其他法律比較熟悉,還是可以考慮的,如果不是,就不建議聽取這種建議。
國內的信託,剛兌雖然是在謀求打破,但是剛兌的事情仍然在大量發生,這應該是投資人喜聞樂見的事情,剛兌也是國內信託業的潛規則,離岸信託是不可能有這種待遇的,會增加資本家的煩惱,當然也會增加你的維權成本。
買信託,還是以國內的為優先考慮!畢竟剛兌,只有在中國才會發生!!!
⑵ 企業債務怎麼和家庭的債務隔離
您好:
一、不要將企業債務帶到家庭中
為了避免企業債務變成家庭債務嗎,企業家們應該妥善的選擇好融資的主體。如果企業需要融資,請務必以企業的名義融資借貸,不能以個人的名義借錢幫助企業周轉。個人名義借貸,借貸的主體就是企業主,如果一旦公司經營出現狀況,個人就要面臨著巨額的債務,這是非常危險的行為。
二、注重企業、家庭債務防火牆設置
搭建家庭與企業債務隔離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其中有很多種措施企業家都可以借鑒。比如配置大額人壽保單財富傳承、家族信託、夫妻間的婚內(外)財產公證以及家庭及資產配置到境外等等措施。
1)、家族信託
資產隔離是家族信託一個經常談到的功能。當委託人的資產被放入家族信託後,該部分資產的法定所有權已經從委託人名下轉移到了受託人名下,而信託受益人對信託資產也沒有法律上的所有權。因此這部分資產,既不會體現在委託人的資產負債表裡,也不會體現在受益人的資產負債表裡。香港李嘉誠家族、美國默多克家族以及歐洲的柴斯羅爾德家族都是利用家族信託這一工具進行財富管理與傳承。
2)、夫妻間的婚內(外)財產公證
夫妻間的婚內(外)財產公證,是對夫妻間財產的一種保護,同時也一定程度上進行了債務隔離。但需要注意的是實行夫妻財產約定製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對第三人負有個人債務時,相關約定的對外效力,只有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財產公證應該在債權債務發生之前,而不宜在債權債務發生之後。
從賈躍亭、甘薇的案例中來看,兩人的財產沒有做合理的公證、分割,在招行的追債過程中,兩人財產都一起被凍結,一榮俱榮,一損俱損。
3)、家庭及資產配置到境外
對於人生的規劃,你無法確保每一個重大選擇是正確的(人生不能重來),但你一定要做到規避重大風險。這些風險基本都是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例如戰爭、政治、環境、社會人文等等。在中國,大家議論和擔心最多的往往就是政治帶來的關於財產法律、財富觀念和社會人文的變遷。從這一點上來講,不進行海外資產配置,風險是很大的。
在賈躍亭的案例中,其被凍結的160億資產全部在國內,而其海外的資產絲毫無損。而實際上我們知道,樂視的汽車、手機等重要核心業務資產,都是布局在了海外(所以也一直謠傳賈躍亭是向海外轉移資產)。但在招行對賈躍亭的海外貸款發生損失時,並無法通過凍結賈躍亭的海外資產來追債,只能回到國內執行凍結。
這幾年,大量的財富頂尖階層通過移民、綠卡、海外購置地產等方式在戰略上規避風險,使得風險萬一發生時能夠全身而退;而對於中產階級,做到這一點並不是太容易,因為畢竟被孩子、房子、工作等一大推事情綁在了國內;但是起碼,配置海外資產可以在戰略上給中產留下一條退路,不至於在巨大風險發生時一無所有,任憑擺布。所以,這應該是每一個中產階層在規避重大風險時必須要做的一個選擇。而保險是海外資產配置的首選。
⑶ 信託是什麼,它怎樣做到了財產隔離和家族傳承
信託,本質上來說是一個法律架構,是通過所有權和受益權的分離,實現財富的轉移或者傳承。
其實現財產隔離或者叫風險隔離的法律基礎在於信託財產既區別於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也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更不屬於受益人的個人財產,所以能夠隔離債務。
但有死點需要注意:
第一,信託財產必須是合法的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比如能夠自由流通,或者經批准後限制流通的財產也可以成為信託財產;
第二,必須是具有100%的所有權,比如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將夫妻共同財產設立信託是有問題;
第三,只能隔離信託設立以後的債務,對於信託設立之前的債務,存在的一些不確定性;
第四,注意時效的問題。以美國為例,信託設立後2年內,委託人發生債務問題的,需要用信託財產來還債,2-5年內的,有可能會被抵債,5年以後的,則信託不受任何影響。所以,對於有潛在負債的委託人來說,比如企業主,提前至少5年設立家族信託,在債務隔離方面的效果是最好的。
而對於家族傳承,通過指定受益人並且約定受益條件的方式,讓家族財富在後代子孫中進行靈活的分配以合理的運用,同時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子孫爭產的鬧劇。
⑷ 離岸信託有哪些好處
1、資產隔離
因為信託是獨立財產,可以避免因婚姻問題等分割家族財富。
2、財產傳承
隨著企業發展、資產的積累,資本家會考慮到財富的傳承問題。
家族信託本身就是一種理財方式,委託人也可以將其財產委託給受益人,用這種方式為受託人進行管理和分配,防止受益人揮霍。
而離岸信託具有私密性,而且國外或者相關地區的信託法律相對成熟,可以滿足對財富的管理和傳承需求。
3、財產保護
也就是規避風險,因為信託資產成立後,就會從個人財產中分割出來,是獨立運作的資產,它不能被抵債、清算等。
(4)離岸信託隔離債務擴展閱讀:
信託的派生作用:
1、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
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2、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3、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⑸ 什麼叫離岸信託
離岸信託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託。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
⑹ 大陸居民購買離岸信託受法律保護么
什麼是離岸信託
離岸是指投資人的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但投資人不用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開展。
信託是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工具。在普通法的定義下,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財產(包含不動產,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交予受託人,讓受託人根據信託的主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的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保管。
離岸信託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託。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
離岸信託的用途
1、信息保密。
2、有效地控制受益人的揮霍行為。
3、遺囑和不動產規劃。
4、慈善事業。
5、為未來退休提供保障。
6、信託投資公司。
7、設計公司架構。
8、財產保護。
9、繼承和遺產稅規劃
綜上所述:離岸信託就是為了為委託人獲得更多的保護而設計的。當然受法律保護。所以你在做這個離岸信託的時候,律師一定要請最好的。
⑺ 請問如果設立離岸信託的話,需要注意哪些風險
委託人的配偶不知情—無效?
2013年,一位中國富豪隱瞞妻子在開曼群島設立了離岸信託,最後妻子發現後離岸信託幾乎被判無效,雖然最後受託人選擇和去世的中國客戶的配偶和解,即便她不是信託的受益人,受託人仍選擇將她增加為臨時的受益人而向她支付一大筆數額的信託財產,以保住整個信託。受託人的律師在征詢了中國律師和開曼律師的意見後,認識到當時信託的設立確實存在這個問題,而法院也建議受託人通過和解的方式盡快了解糾紛。
一直以來,對於全球知名的離岸金融中心而言,中國是個遙遠、神秘而未知的國家,也是陌生的司法轄區。因為過去中國客戶為數不多,甚至根本沒有,更沒有復雜的信託結構;但是近年來中國客戶不斷增加,他們的資產和家庭情況也比以前復雜許多,面臨的風險自然也就更多樣,可能受到的挑戰也更多。而近期,我們不難看出中國在婚姻繼承方面的法規開始對這些離岸司法轄區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
最常見的情況,無非是委託人的配偶向受託人挑戰委託人設立的離岸信託的有效性。配偶們多半認為委託人在沒有獲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直接放入了離岸信託;然而站在受託人的角度來看,在信託設立時,受託人無法透過盡職調查得知信託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委託人是否已獲得其配偶的同意,進而導致無形中將離岸信託暴露於未知的風險中。
此外,由於英美法系本身的機制,很多受託人或其專業顧問從未考慮過離岸防火牆與中國婚姻制度之間的關系,只有在受到挑戰時才能得知法官的看法,並以此為基礎推測未來可能的走向。另外,為數眾多的活躍在中國市場的離岸信託「推銷員」完全不知道所謂的離岸防火牆到底能防住什麼風險,對於他們而言盡快讓客戶簽約才是最重要的。其實,在委託人無權處分信託資產的情況下,離岸信託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離岸信託防火牆規定保護的,特別是在涉及其他司法轄區就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時。
所有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並非都是一樣的,但整體上來說,依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婚前協議或婚後財產協議,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配偶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單獨處分了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就等同於一個人處置了並非由自己完全擁有的財產。
顯然,此類情況已經很明確地指出了離岸信託會面對的風險為何,但在實踐中,或是因為受託人不想讓配偶知曉信託的設立,或因為海外信託公司並不認為這是一個風險,其結果是有很多已經設立的信託包含了委託人無權處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設立離岸信託前的幾點建議
各個離岸司法轄區都有各自的特點,為在當地設立的離岸信託構築不同的離岸防火牆,委託人在准備設立離岸信託時,都應該先清楚分析自身面臨的風險或將來可能會出現的風險,並對症下葯。
家族成員因為離岸信託及家族資產發生糾紛的情況,可以說是層出不窮,不論是西方家族還是東方家族都是不可避免的。多數情況下,若家族關系較為緊密,且樹立了良好的家風時,發生家族爭產的幾率就相對會下降;反之,若家族成員間較為疏離,甚至家庭關系的維持相當薄弱的話,發生家族爭產的情況也就不足為奇了。
雖說任何人都無法阻止或者避免家族成員去挑戰離岸信託,但委託人可以在設立信託時先充分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在取得專業人士的幫助後,委託人將能夠有效避免家族成員將來挑戰成功而發生任何危及到離岸信託及其資產的風險。
若您希望能夠避免配偶挑戰離岸信託,那麼開曼群島、BVI、中國香港及新加坡將不會是您最好的選擇,正如前文所述,因為這幾個地區的法律明文規定,在判斷委託人是否有權設立信託或有權處分信託財產時,法院要依據國際司法沖突原則適用委託人住所地的法律。換句話說,當這幾個離岸地區的法院在審理涉及中國客戶的配偶挑戰信託案件時,由於中國客戶有較大的可能性被認為住所地在中國,法院將會根據中國法下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規定來審理,導致被判定無效的幾率大為增加;不同於前述幾個地區,耿西島著名的信託訴訟律師曾撰文指出,耿西島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則不會使用國際司法沖突原則來考慮委託人住所地法律,由此可以推斷在耿西島被判定無效的幾率會相對低一些。
基於以上分析,高凈值用戶在設立離岸信託前應該注意,要分析家族內部的相關矛盾與可能出現的糾紛的來源,從而將您想規避的風險進行排序;按照相關風險的大小以及可能性,選擇離岸防火牆力度最匹配的地區設立離岸信託;明確您所設立的離岸信託在何種情況下有可能受到攻擊,應如何應對。
⑻ 什麼是離岸債券
金融機構在免稅島上注冊分支機構,而後向其他地區發行產品,這些產品就被稱為離岸金融產品。全球目前有20多個離岸中心,以英屬的馬恩島為例,這個島上無資本利得稅、財富稅、印花稅、遺產稅、資本轉讓稅等通常稅目,因而如果購買馬恩島注冊的金融產品擁有離岸賬戶,投資者也不用承擔這些稅收。這就是離岸產品的優勢所在。
馬恩島有非常嚴格的監管制度。在馬恩島上注冊的金融機構一旦發生倒閉等危機,投資者可最多獲賠其賬戶金額(按市值計算)的90%,遠超過香港賠付10萬港幣的規定。這對投資者來說是另一重保障。
以注冊在馬恩島的英國友誠投資(FriendsProvident)為例,這傢具有175年歷史的公司最有名的是其離岸產品萬全智富計劃。該計劃的平台中包含160多隻精選國際投資基金,包括貨幣市場基金、各類國際債券基金,新興市場基金、成熟市場基金,商品基金,地區基金等等。投資者可以免手續費在其中隨時任意轉換,無限次轉換,最多同時可持有10隻基金。
投資貼士:離岸金融產品有兩大賣點,其一是零交易費率,相當於提供投資者免費轉換的平台,投資者可以利用基金做波段。而友誠為此只收取每年1.6%的費用,收取5年,5年後全部免費。其二是可以免費成立信託,用以隔離債務或者傳承遺產,不需要交稅。
⑼ 離岸信託介紹(一):什麼是離岸信託
離岸是指投資人的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但投資人不用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開展。
信託是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工具。在普通法的定義下,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財產(包含不動產,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交予受託人,讓受託人根據信託的主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的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保管。
離岸信託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託。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
⑽ 什麼是離岸信託
離岸信託也稱為境外信託或外國信託,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進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託人不在本國居住或不在本國習慣性居住的本國居民委託人設立的信託。
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所以越來越多的企業家為達到企業和個人的財務目的,選擇離岸信託,確保能以從法律尋求最佳解決方案。
(10)離岸信託隔離債務擴展閱讀
離岸信託通常創建於將資產轉移到託管人名下時(成為離岸信託基金),這時託管人成為資產的法律所有者,同時根據信託約定的條款負責管理資產,並將它們分割給離岸信託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包括將資產所有權轉移到託管人名下的個人或公司)。
財產交付信託後,委託人仍保有信託財產運用的決定權,隨時終止信託契約,取回信託財產,避免將財產贈與子女後,子女揮霍無度之困擾。因此,信託可以用於確保前輩積累的資產不會被後代輕易浪費。
離岸信託是信託的一種創新,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指的是在財產授予人的注冊成立地點以外的司法權區成立的信託。
由於避稅地在稅收和法律設定上的優惠,使大多數的離岸信託都設立在避稅地。離岸信託最早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末世界幾個著名的避稅港,如開曼群島、百慕大、巴哈馬等。任何形式的資產都可以注入離岸信託,包括現有的存款、股票、債券及房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