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信託交易 » 信託公司風險調整系數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公司風險調整系數

發布時間: 2021-06-11 19:56:58

A. 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的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信託公司的風險監管,促進信託公司安全、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託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指根據信託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結構的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各固有資產項目、表外項目和其他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對信託公司實施凈資本管理的目的,是確保信託公司固有資產充足並保持必要的流動性,以滿足抵禦各項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
本辦法所稱風險資本,是指信託公司按照一定標准計算並配置給某項業務用於應對潛在風險的資本。
第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
第五條 信託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結構和業務開展情況,建立動態的凈資本管理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託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及最低要求、風險控制指標、風險資本計算標准等進行調整。
對於本辦法未規定的新產品、新業務,信託公司在設計該產品或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託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審慎確定相應的比例和計算標准。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對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及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凈資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
第九條 信託公司應當在充分計提各類資產減值准備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信託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計算凈資本。
第十條 信託公司應當根據不同資產的特點和風險狀況,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系數對資產項目進行風險調整。信託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將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類資產合並計算,按照資產的屬性統一進行風險調整。
(一)金融產品投資應當根據金融產品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調整。信託公司以固有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或其他理財產品的,應當根據承擔的風險相應進行風險調整。
(二)股權投資應當根據股權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三) 貸款等債權類資產應當根據到期日的長短和可回收情況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資產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分類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扣除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對於或有事項,信託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根據出現損失的可能性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信託公司應當對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等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條 由於信託公司開展的各項業務存在一定風險並可能導致資本損失,所以應當按照各項業務規模的一定比例計算風險資本並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有相應的凈資本來支撐。
第十三條 信託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信託業務和其他業務,應當計算風險資本。
風險資本計算公式為:風險資本=固有業務風險資本+信託業務風險資本+其他業務風險資本。
固有業務風險資本=固有業務各項資產凈值*風險系數。
信託業務風險資本=信託業務各項資產余額*風險系數。
其他業務風險資本=其他各項業務余額*風險系數。
各項業務的風險系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發布。
第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業務的規模和規定的風險系數計算各項業務風險資本。 第十五條 信託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
(一)凈資本不得低於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
(二)凈資本不得低於凈資產的40%。
第十七條 信託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不低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要求。 第十八條 信託公司董事會承擔本公司凈資本管理的最終責任,負責確定凈資本管理目標,審定風險承受能力,制定並監督實施凈資本管理規劃。
第十九條 信託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凈資本管理的實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公司凈資本管理的規章制度,完善風險識別、計量和報告程序,定期評估凈資本充足水平,並建立相應的凈資本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應當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信託公司以合並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二十一條 信託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季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如遇影響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特別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信託公司總經理應當至少每年將凈資本管理情況向董事會書面報告一次。
第二十三條 信託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對公司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並保證報表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凈資本、風險資本以及風險控制指標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信託公司凈資本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與上季度相比變化超過30%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凈資本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信託公司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方案,明確整改期限;
(二) 要求信託公司採取措施調整業務和資產結構或補充資本,提高凈資本水平;
(三) 限制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增長速度;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託公司,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進一步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紅利;
(二)限制信託公司開辦新業務。
(三)責令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
第二十八條 對信託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繼續惡化,嚴重危及該信託公司穩健運行的,除採取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措施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調整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二)責令控股股東 轉讓股權或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三)責令停業整頓;
(四)依法對信託公司實行接管或督促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 萬一信託產品產生風險,信託公司要承擔哪些責任

信託產品
一般在合同中會提及風險提示說明,其中有明確寫道:如果
受託人

信託公司
)未正常履行其義務,導致
信託資金
受到損失的,將由受託人補償。那也就是說,信託公司履行了其受託人的義務,因為
不可抗力因素
導致信託資金損失的,將由信託資金中補償。
若想了解更多信託相關知識,可以
Q

C. 信託產品風險控制措施有哪些

信託產品風險控制措施
(1) 抵押或質押:融資方將其動產或不動產(房產、股權等)抵押或質押給信託公司,若融資方無法按期支付信託產品的本金及收益,信託公司可以拍賣抵押或質押物,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
(2) 擔保:對於沒有抵押(或質押)或者抵押率比較高的,信託公司往往會要求融資方對信託財產提供相應的擔保。比如,擔保公司擔保、第三方擔保(融資方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公司法人無限連帶擔保等;
(3) 結構化設計:所謂結構化設計就是將信託收益權進行分層配置,購買優先順序的投資者享有優先收益權,購買次級和劣後級的投資者享有劣後收益權。在固定收益類信託理財產品中,劣後級投資一般由融資方投資,信託期滿後,投資收益在優先保證優先順序受益人本金、預期收益及相關費用後的余額全部歸劣後級受益人;若出現投資風險,也先由劣後級投資者承擔;
(4)以房地產信託為例:房地產信託貸款,風險控制措施一般為土地或現房抵押,保證擔保;房地產股權投資,風險控制措施一般為信託持股,股權質押,派駐人員,監控資金,回購安排等。

D. 信託公司一般風險准備如何計提

按照不同類型、不同行業,銀監會規定的標准計提。
一般風險准備(General
Risk
Preparation),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
凈利潤中提取,用於彌補虧損的
風險准備。
企業(金融)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
1.一般風險准備科目設置
「一般風險准備」屬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提取風險准備時,貸記本科目;彌補虧損時,借記本科目,期末為貸方余額,反映公司提取的風險准備結余。
2.一般風險准備的賬務處理
(1)提取風險准備時:
借:利潤分配——提取風險准備
貸:一般風險准備
(2)用風險准備彌補虧損時:
借:一般風險准備
貸:利潤分配——風險准備轉人

E. 信託風險大小

信託業發展這么些年,風險還是比較小的.具體的還要看項目風控跟管理人後處理能力。

F. 信託產品的風險系數大嘛

信託的風險僅次於國債以及定存,可以說是風險是非常小的。
如果是想了解項目後做決定,首先你得看項目投資運用在哪個方面,然後是質押,有什麼質押,質押率是多少(越低越好),最後看風險控制與信託、融資方的實力

G. 控制測試中常用的風險系數表怎麼看,代表什麼意思

)確定樣本規模
1.影響樣本規模的因素
在控制測試中影響樣本規模的因素如下:
(1)可接受的信賴過度風險。在實施控制測試時,審計人員主要關注抽樣風險中的信賴過度風險。可接受的信賴過度風險與樣本規模反向變動。
在實務中,一般的測試是將信賴過度風險確定為10%,特別重要的測試則可以將信賴過度風險確定為5%。審計人員通常對所有控制測試確定一個統一的可接受信賴過度風險水平,然後對每一測試根據計劃的重大錯報風險評估水平和控制有效性分別確定其可容忍偏差率。本例中審計人員確定的可接受信賴過度風險為10%。
(2)可容忍偏差率。可容忍偏差率與樣本規模反向變動。在確定可容忍偏差率時,審計人員應考慮計劃評估的控制有效性。計劃評估的控制有效性越高,意味著審計人員在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越依賴控制運行的有效性,確定的可容忍偏差率相應越低,實施控制測試的范圍也越大。
在實務中,審計人員通常認為,當計劃評估的控制有效性很高時,可容忍偏差率為3%~7%;但不得高於20%,超過20%時,由於估計控制運行無效,審計人員不需進行控制測試。本例中審計人員預期采購支付授權控制運行有效,確定的可容忍偏差率為7%。
(3)預計總體偏差率。本例中,假定審計人員根據上年測試結果和對控制的初步了解,預計總體的偏差率為1.75%。
(4)總體規模。在本例中,采購支付業務數量很大,因而審計人員認為總體規模對樣本規模的影響可以忽略。
在使用統計抽樣時,審計人員應當對影響樣本規模的因素進行量化。
(1)使用統計公式計算樣本規模。在基於泊松分布的統計模型中,樣本量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的分子「可接受的信賴過度風險系數」取決於特定的信賴過度風險和預期將出現的偏差的個數,它可在泊松分布表中查得。表-5列示了在控制測試中常用的風險系數。
表-5控制測試中常用的風險系數表
預期發生偏差的數量 信賴過度風險 5% 10% 0 3.0 2.3

H. 正規信託公司常用的風險控制方法有哪些

一、抵押擔保:
根據擔保法,抵押是指第三人或債務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佔有,以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以拍賣、變賣或者抵押物折等方式價優先受償。
抵押利率=貸款本息和/抵押品價值
抵押物包括但不限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現有房屋、其他資產等。要注意前置抵押與後置抵押的區別,優先抵押與其他順位抵押的區別,以及同抵押率資產(如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的風險也不一樣,靜態房貸和動態房貸利率也不一樣。
動態抵押率:一般在房地產項目的最後階段,很多土地變成了現房,一些信託公司會採用附加的動態抵押率,比如融資本息/(融資可用現房-開發成本-開發費用-運營費用)不超過80%
二、保證擔保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常見的擔保人有集團公司擔保、法人擔保、第三方公司擔保。
但要注意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但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後,連帶責任保證人只要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從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的區別可以看出,連帶責任擔保比一般擔保更有利於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在選擇何種擔保方式時應盡量選擇連帶責任擔保。
三、質押擔保
質押是指將其財產權交給債權人控制,或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對財產權折價或者動產,或者從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常見的質押包括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因為政府債務算政府債務,個人認為對政府的應收賬款比對企業和平台的應收賬款好。
PS:如果對於信託類的產品不夠放心,可以到辨險識財關注銀行理財類的產品,對於每一款銀行理財產品都有風險測評報告,可以讓你全面的了解風險,有效保證資金的安全。

I. 關於風險系數的問題

比如說一項風險投資的風險是服從正態分布的,風險系數是a。這個a的范圍是該企業所不能容忍的投資風險范圍。也就是說,1-a是他可以容忍的風險投資范圍。a越小,1-a就越大,也就是說,該企業可以忍受的風險范圍越大。1-a偏大的企業,屬於風險偏好型企業。即a越小,風險偏好越大。反之,則屬於風險厭惡性企業。這種分析是正確的。

完整公式是:投資報酬率=無風險報酬率+貝塔系數*風險補償率
貝塔系數是指該項投資與市場平均風險的相關度,也可用其來衡量風險。
如果敢於冒險的決策者把風險系數定得低,即a定的較低,那麼相對的這個風險報酬率(1-a)就高,進而投資報酬率就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