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託業務的進程步驟
信託貸款在中國並不是一個新名詞,但是對它的理解卻存在很多誤區。很多人認為它屬於影子銀行,不受監管。但是其實信託貸款是受銀監會監管,並納入正式統計數據的一部分。截止2012年一季度,根據銀監會和中國信託協會數據,信託公司管理的總資產達到5.3萬億元,相當於存款總規模的6.1%。其中1.9萬億屬於信託貸款,占銀行總資產1.6%和貸款總量3.3%。
根據銀監會要求,銀行在2011年底已完成信託貸款計入表內的工作,這也意味著銀行在計算諸如資本充足率,貸存比和撥備的時候均已充分考慮了信託貸款。同時,自2011年1月,人民銀行公布的每月貸款存款數據也已包含了信託貸款,金融租賃,汽車金融公司貸款等。
以信託類產品為代表的理財產品是利率市場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存款的一項有效替代產品。由於理財產品的利率不受監管機構控制,已是市場化的結果。隨著理財產品市場的增長,以市場化利率定價的銀行存款部分比重也逐漸增長,這將有效減少未來銀行受利率完全市場化的沖擊。因此在可預見的未來,信託和理財產品並不存在大規模風險。
② 如何開展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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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公司開展信託業務需要哪些條件
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
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
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來源《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希望能幫到你。
④ 公司開展信託業務需要哪些條件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
申請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信託投資管理公司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三億人民幣,經營外匯業務的不少於1500萬美元)。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信託市場狀況對申請審查。
⑤ 信託行業「一法三規」主要指的是什麼
信託行業一法三規中,「一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三規」指《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⑥ 目前中國關於信託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原來是人民銀行,後來是銀監會,下面是具體內容。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⑦ 如何做好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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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怎樣完善我國信託制度
1、設立遺囑信託
《信託法》第八條規定了設立信託應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遺囑。第十三條又規定,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因此,中國大陸可以設置遺囑信託。
2、受託人資質
《信託法》規定了信託關系,第二十四條又規定,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因此,從信託法的角度,遺囑信託受託人資質非常廣泛,只要具有完全名師行為能力即可,無需特別的審批許可。
後來,銀監會發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公司的資質進行了管理,但也沒有規定信託業務為信託公司專屬經營(作為部門規章,它不能限制上位法《信託法》對受託人資質的規定)。但在傳統上,只有信託公司具有經營信託業務的資格,否則很難區分委託和信託兩種法律關系,這對於資產隔離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有很大的影響。
⑨ 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談談如何普及個人信託業務
1、健全法制建設,完善監管體系
首先,信託業的健康穩定發展,離不開法制建設。逐步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個人信託法律法規,規范信託行為,調整信託關系,明確信託的法律責任,使得各項活動有法可依。其次,不斷完善信託業發展的內外監管體系,為個人信託業發展提供良好的行業環境。
第一,強化中央銀行對個人信託業的指導和監督,嚴格日常管理。第二,充分運用處罰手段,對違規經營的信託公司以及違紀人員堅決予以嚴懲。第三,要健全內控制度,逐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2、建立信譽體系,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目前我國信託業相對於金融其他行業還具有資產少、信用體系不完善的特點,加之個人信託業起步較晚,建立起信譽體系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信譽體系的發展應以市場化為導向:一是盡快建立以現代公司體制為主的多元化機構體系,二是盡快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只有形成良好的企業形象,個人信託業的發展才能更有力量,從而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3、加快開拓創新,增強競爭力
(1)開發新產品
由於百姓固有的儲蓄觀念以及養老、醫療、教育制度還不完善,導致我國居民儲蓄存款過高。因此,信託公司應結合居民個人儲蓄觀念,開發一些具有居民儲蓄功能的信託產品。如針對富有階層,主要體現為投資理財和財產規劃;而針對普通居民,主要為保障性品種,如個人教育信託、個人養老信託等。
(2)加強產品宣傳
首先,建立推廣銷售信託產品的服務網路。其次,採取適當方式宣傳和普及信託知識。由於我國廣大居民對信託的認知遠不及對銀行、保險、證券的認知,因此信託公司應採取新聞媒體及出版社等方式宣傳和普及信託知識,逐步使居民了解和認同信託。
再次,大力發展電子化信託產品交易。相比國內已相當成熟的銀行、證券、保險的電子化交易,信託業的電子化交易程度卻極低。因此,信託公司應大力發展電子化交易,以便個人資產信託產品的推廣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