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託和債的區別如何理解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在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在權利要求上處於一種類似的地位。信託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收益權.而債權人對債務人則享有請求權。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收益權是特定的,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並無財產上的利益。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受託人間存在一種信任關系,而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一定存在信任關系。信託與債的區別還具體表現在下面三個方面上;
1.關於破產時權利的區別
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債的關系,當某債務人宣告破產,則此債權人只能與此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破產後的財產。某債權人沒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若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託關系,即債權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債務人是受託人地位,則此債權人(受益人)在債務人(受託人)宣告破產時,則能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取得清償的權利。
2.關於利益承受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舉債將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此收益當然歸債務人所得.債權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債務人償還原借資金的權利。但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處於債務人地位,受益人處於債權人地位.受託人用收取的信託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受託人(債務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應歸於受益人(債權人)。
3.關於風險承擔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對債權人對待定的借款負責。如所借財產發生遺失或損失,其對債權人應負的責任並不因此減輕。但在信託關系中,如嚴格按信託文件規定運用,發生信託財產的損毀、滅失或資金受損,均應由受益人(債權人)承包,受託人(債務人)不承擔損失責任。當由於受託人(債務人)本身造成的過失而使財產受損,則應負責填補。
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有一種獨立於其他財產的性質,主要表現在: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因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託財產。
❷ 最高人民法院什麼款不能凍結扣劃
1、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4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並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2、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規定: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號)「規定: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採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於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各地人民法院應對已審結和執行完畢的經濟糾紛案件做一下清理,凡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4、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款項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1996]30號)規定:
信用卡賬戶不同於其他存款賬戶,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進行消費性活動,反而會造成銀行墊付資金。因此,不宜對信用卡賬戶採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
5、政府財政經費賬戶:不得對政府財政經費賬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但可以執行政府財政經費以外賬戶內的存款。
依據:《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注釋[2001]8號)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❸ 信託財產的性質
最重要的就是獨立性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和受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託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❹ 什麼是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法律特徵
信託一經設立,信託財產即與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或受託人狀況的變化、甚至破產影響。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的債權人一般也無權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除為受益人之一,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除傭金以外的信託利益。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總結:信託財產只要是你合法所得。不管是現金、金融資產、房子、車子乃至公司股權都可以做為信託財產。關於強制執行,請與律師行業人士去談論與咨詢請到此:/f?kw=%C2%C9%CA%A6&fr=index進一步詳細詢問。
❺ 哪些信託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信託一經設立,信託財產即與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或受託人狀況的變化、甚至破產影響。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的債權人一般也無權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除為受益人之一,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除傭金以外的信託利益。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總結:信託財產只要是你合法所得。不管是現金、金融資產、房子、車子乃至公司股權都可以做為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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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包括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按你說的情況,
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都在以上的規定里詳細列明了。
❼ 信託是否可以規避債務風險
信託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在相關法律上的規定也更加安全可靠,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信託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不得歸入受託人(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b、信託法第十八條 規定: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c、信託法第第十五條 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d、信託法第十七條 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人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從法規中可以看出,信託的受益人的設定是非常有學問和技巧的,因為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不同,這就給操作留下了空間。一般來講,信託產品要設定個受益人,這個受益人用來享受信託所帶來的好處的。但是由於信託的特殊性,使得委託人在委託時就將財產所有權轉移了出去,此時這筆財產既不屬於受託人的利得財富,也不屬於委託人。所以,只要唯一受益人不是委託人,那麼信託就不能用於清償委託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