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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發布時間: 2021-06-10 10:52:41

A. 民事信託受託人所要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五條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第二十七條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第三十條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B. 信託公司的義務責任

⑴、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⑵、受託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⑶、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⑷、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⑸、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網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⑹、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⑺、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⑻、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C. 委託人的義務有哪些,委託人的責任有哪些

受託人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在信託管理中,受託人以為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為基本職責,受託人義務主要有下列八項:
(1)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義務
(2)忠實義務
(3)分別管理義務
(4)親自管理義務
(5)保存記錄義務
(6)定期報告義務
(7)依法保密的義務
(8)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D. 信託受託人的義務

在信託關系終止或信託關系消滅時,受託人負有將全部財產返還受益人和委託人的義務。

E. 和客戶建立信託關系時應注意哪些方面的義務

以信託賬戶個別管理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2007年9月實施), 有關外匯保證金交易, 由客戶那裡收取的資金, 是必須與公司的 資產分開作個別管理的。由本公司所管理的客戶的資產, 是利用本公司於信託銀行開立, 為保存客戶資產 而設的專用信託賬戶進行個別管理的。這個信託的委託人是本公司, 但受益人是客戶, 所以即使本公司發 生破產等嚴重事情, 每一相對顧客賬戶清算值之金額, 將會通過受益人代理直接歸還予客戶。緊急情況時 之退款與本公司的一般債務分開處理, 它是比一般債務優先獲得處理的。還有, 所謂「信託」, 是指身為受託 人的信託銀行可免受破產等的風險。另外, 本公司已與取得穆迪(Moody』s) 「Aa2」級、標准普爾評級(S&P) 「A+」級和評級投資情報中心(R&I) 「A+」級的三井住友銀行簽署了有關信託合約。

信託保管的對象金額及向信託財產的轉移信託保管的對象是保證金之有效結存, 是在由客戶處接受了預托的保證金、未實現之損益以及替換損益(但 只限截至兩個交易日前已獲認可的東西)之上加上下一個交易日的預算支付金額的東西。另外, 以外幣接受 預托的保證金亦將被換算成日圓, 成為信託保管的對象。
信託保管的對象金額於每個交易日的終結時間(美國東部時間下午5時, 日本時間即下一個交易日早上7 時或早上6時[夏令時間])進行計算, 當確定必需的金額後, 於東京下一個交易日的早上11時(在日本時 間即同一天)預托到信託賬戶。
另外, 本公尺透過將自己的資金投放到信託中, 令信託賬戶時常保持於對客戶必要之退還額以上之, 即使有意外發生, 亦可保障客戶的資產得以全數歸還。
此外, 有關新的或後加的受託保證金, 由客戶預托時開始至信託完成設立期間, 亦將依據法規, 與本公司 自己的資產明確地分別處理。

受益人代理當執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時, 我們任命了能夠作出公正判斷的外部第三者公認會計師為」受益人代理」, 以代 表受益人, 即客戶之利益。
此外, 我們亦任命了本公司的風險管理負責人和監控負責人為」受益人代理」的」副代理」, 這名」副代理」除 了要負上保管金額的驗證之管理和監督責任外, 亦需於每一交易日確認信託財產之金額有否在應受信託保 障金額之上, 並將結果向」受益人代理」匯報。另外, 萬一發生本公司破產等之事情, 信託財產將透過受 益人代理, 由信託銀行退還給客戶。

信託保管服務的注意事項信託保管不是對本公司處理的外匯保證金交易作出保本的保證。在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時, 因匯率急劇的變動, 客戶或會有損失超過本金之風險。
外幣資產將根據每個交易日NY收市時之匯率換算成日圓, 再以日圓作單位全數進行信託。因此, 收取客戶的外幣資產時, 與以日圓作單位退還給客戶的外幣資產的金額未必一致。
萬一本公司發生中止付款或破產等事宜, 本公司將清算與客戶之買賣合約, 將外幣資產轉換成日圓, 扣除所有費用後, 再確定分配予客戶之金額。我們將此作為分配的」限額」, 相應清算時客戶的資產算出分配額, 再由受益人代理分配予客戶。
當本公司破產時, 客戶為了能得到金錢之分配, 必須根據」本人確認法」親自進行確認手續。客戶的個人資 料只是必要時才提供給受益人代理和信託委託人三井住友銀行。
只是向本公司要求信託的資產進行管理。因此, 三井住友銀行不會代替本公司負上對客戶 支付資金等的義務。客戶不能直接要求銀行退還保證金等之款項。

F. 民事信託關系中受託人所承擔的法律義務

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
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G. 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權利: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和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並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本合同約定權益以外的利益。

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信託終止時以信託財產為限向信託受益人返還信託財產。

義務:

(1)守信義務

受託人必須依據信託意圖和信託條款行使財產權,否則將構成濫用權利,承擔違約背信責任;

(2)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

受託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從事信託義務,其信託管理應僅服從受益人利益;

(3)信託利益給付義務

受託人有義務依信託條款將信託利益給付受益人;

(4)信託業務公開義務

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開管理,並負有向受益人公開業務,接受監督的義務;

(5)財產返還義務

在信託關系終止或信託關系消滅時,受託人負有將全部財產返還受益人和委託人的義務。

(7)信託委託人的主要義務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條

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

共同受託人應當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託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託文件規定處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共同受託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託人同樣有效。

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H. 信託受託人的權利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和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並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本合同約定權益以外的利益;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信託終止時以信託財產為限向信託受益人返還信託財產。 隨著現代商事信託的發展,受託人被賦予了極大的財產管理權力。
相對於無管理能力的委託人和消極的受益人,受託人因多是擁有雄厚資金和專業管理人才的專業機構,如信託公司和信託銀行,其優勢地位尤顯突出。為平衡受託人與其他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各國信託法也紛紛建構信託平衡機制以達到對受託人權力監控的目的。
為規范受託人的管理行為,保障受益人的信託利益,各國都從法律上確定了受託人的權力范圍,而且法律對信託文件改變或超越受託人法定權利的規定或約定,也予以承認以滿足特定信託的需要。以英國為例,受託人權利主要規定於《1925年受託法》中。
隨著信託目的的日益多樣化,為了規范受託人的投資行為,特別是適當地擴大受託人的投資權,以順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英國議會制定了《1981年受託人投資法》,使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享有的投資范圍進一步擴大。然而中國對受託人應享有的權利規定得較為原則,缺乏對受託人權利的具體界定。
《信託法》第4章第2節共有19個條文專門規定受託人問題,而其中規定受託人權利的條文卻只有3條。這與世界范圍內受託人權利擴張之趨勢相悖。因此,中國應通過立法擴張受託人之權利。
受託人享有更為寬泛的財產管理權,同時也就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以限制受託人不斷擴張的權力,保障處於 劣勢地位的受益人的利益。對受託人的義務監控主要表現為要求其恪守信義義務(ficiary ty) ,即忠實義務與謹慎義務。忠實義務之實質是受託人「忠實於受益人」之義務。
具體而言,受託人不應採取任何使自己處於與受益人利益相沖突地位的行動。受託人在管理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時,既不能為自己也不能為第三人謀取利益;他只能忠實於受益人,為受益人謀取利益。英美法系國家的信託法制對受託人權利界定和義務監控設計都是從積極方面實現對受託人自由權利限制的。
若受託人超越其權利范圍,違背其義務而損害了受益人利益時「衡平法不允許存在錯誤而沒有救濟」,信託法則命令其承擔一定的財產責任。這屬於對受益人利益的事後救濟。在許多情況下,受託人可能以不同的方式違反信託,但從內容上看,無非有兩類:一是違反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二是違反信託財產管理處分的義務。
因此,違反信託的責任也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受益人的責任,二是對信託財產的責任。前者是指受託人未按信託條款指示將信託利益全部交付或根本未交付於受益人而應承擔的財產責任。受託人應本著為受益人謀取最大利益的目的行事,並依信託協議將信託利益交付於受益人。
倘若受託人因管理不善致使信託財產或信託利益遭受損失,無法依約交付全部信託財產或信託利益,受託人應以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後者是指受託人在從事信託事務時,因處理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毀滅的,受託人應承擔恢復信託財產的責任。

I. 信託的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有哪些

按照信託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第二十七條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第三十條 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
共同受託人應當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託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託文件規定處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共同受託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託人同樣有效。
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
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