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助:國企收購民企能不經過產權交易所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268號-20040825國務院 國資委 財政部 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20061231
⑵ 國有股權轉讓必須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嗎協議轉讓是不是也要通過產權交易機構
國有產權轉讓只有三種方式,股權劃轉、產權交易、協議轉讓。
股權劃轉必須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才能進行。
產權交易是國有股權轉讓的一般形式,沒有特別情況必須通過產權交易機構掛牌競價,然後簽訂轉讓協議。
協議轉讓是國有股權轉讓的特殊形式,無需掛牌競價,但限制很嚴,央企必須是國資委批准,地方國企必須由省國資委以上批准,批准很難拿到。
所以,如果沒有特別情況,要轉讓國有股權必須通過產權交易所掛牌。
(2)國企收購個人股權是否進交易所擴展閱讀:
產權交易行為的特徵:
(1)轉讓企業產權的交易主體,應是被交易企業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
(2)產權交易是以企業的產權,包括所有權和經營權這一特定的企業財產權利和經營權利為標的物而進行的一種交易行為。
(3)產權交易一般是有償的,轉讓方要收回企業產權的資產價值。
(4)產權交易行為最終導致被交易企業產權結構的改變。
1、產權交易是一種遵循等價交換原則的商品經營活動。
2、產權交易屬於產權經營活動,其經營主體是企業財產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者。
3、產權交易在內容上可以分為兩個不同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企業財產所有權的轉讓;第二個層次是在保持企業財產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企業財產經營權的轉讓。
⑶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到個人名下合法嗎
當事人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多個主體,不受法律限制。國有股權需要在指定的國有產權交易所掛牌轉讓,還需要遵守交易所的一些規定。
⑷ 國有企業收購外資個人股權需要進行掛牌交易嗎
一般是國有產權對外轉讓需要掛牌進場交易,收購不用,只要你的收購價格有合理依據,賬面值或者評估價就可以了。
⑸ 國有企業收購股權需要進場交易嗎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股權轉讓必須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轉讓方案的制定與審批、清產核資、資產評估、進場交易等(以下統稱「必經程序「),否則轉讓行為將可能歸於無效。但這一暫行辦法屬於部門規章,非行政法規,位階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們的質疑,使得國有股權轉讓必經程序處於「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地位。國有資產立法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實施後,國有股權轉讓必經程序是否變的明朗化,尤其是國有股權轉讓是否必須要資產評估與進場交易呢?一、國有股權轉讓是否必須進行資產評估這一問題涉及兩方面:首先,國有股權轉讓是否一定要進行資產評估;其次,未進行資產評估的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國有企業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對象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控股公司,同時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包括公司合並、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轉讓重大資產、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清算、分配利潤、進行大額捐贈、發行債券、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申請破產、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統稱「重大事項」)。 我們可以看出,並非所有的國有股權轉讓都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只有涉及會導致上述重大事項發生的股權轉讓才需要資產評估,因此不能簡單地判定未履行資產評估程序的轉讓行為無效。換句話說,待轉讓的股權如果只是企業的極小一部分,並不會導致企業合並、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項的發生,便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由此可見,國有股權轉讓是否需要資產評估,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判斷標的企業是否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斷股權轉讓是否會導致標的企業重大事項的發生。符合以上兩點的股權轉讓就需要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程序屬於強制性規定,若違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轉讓行為無效。二、國有股權轉讓是否必須進場交易 相比較資產評估規定,《國有資產法》對於進場交易的規定比較模糊。《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明確了應當進場交易的經濟行為僅為國有資產轉讓,指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的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對於國有獨資企業來講轉讓的是出資;對於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而言轉讓的是股權、股份。國家出資企業轉讓廠房、機器及設備等不動產、動產和其他財產並非國有資產法規定的國有資產轉讓。簡單的來說,需要進場交易的經濟行為即為我們通常理解的股權轉讓。由於這一條款並未明確規定進場交易的對象,那麼是否只要有一滴「國有血」就必須進場交易?是按照企業的層級還是出資的比例來確定是否需要進場交易呢?未進場交易的國有股權轉讓行為是否一定無效呢?僅以字面意思理解,只要是企業股權中存在國有成分,這部分股權轉讓都需要進場交易,未進場交易當然無效。 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觀點,建議可參照公司章程約定判斷是否需要進場交易。如果章程約定國有股權轉讓需要進場交易,那麼就必須進場交易。這一觀點為進場交易立法細化提供了一個方向,但在目前現實操作中還存在一定的難度。很多企業的章程只是徒有其表,對於一些具體、重點問題並未明確。同時,很多企業是國有出資人投資的三級、四級或五級企業,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股權中存在國有資產,也許根本想不到在章程中明確「進場交易」這一事項。退一步說,即便企業章程約定了無須進場交易,是否一定有效呢?如果嚴格按照《國有資產法》理解,即便是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敲章了,該章程也會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從而導致轉讓合同無效。可見,「參照章程」的觀點還有待立法明確。 由於《國有資產法》中對進場交易對象規定不盡明確,使得現實操作進退兩難。若不進場交易,轉讓行為無效將可能無效;若進場交易,「一滴血」轉讓成本過高,會限制國有資產的流通。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限制了國有資產正常流通是否也不可取呢? 綜上所述,國有股權轉讓是一項復雜的工程,現有的法律法規還不能提供完全、明確的操作指引,導致轉讓過程中存在著相當多的不確定因素,由此引發的法律風險值得人們高度關注。
⑹ 市屬國企股權轉讓必須在省國資委指定交易所嗎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規定
1、國有股與國有企業
根據1994年11月3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有限責任公司參照適用此規定),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向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機構或部門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佔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於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國有企業或事業及其他單位持有的股份。 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統稱為國有股權。根據國務院2003年5月27日公布實施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由作為其出資人的國務院、省級或設區的市級、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
2、國有股轉讓的要求
根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國資委、財政部頒布並於2004年2月1日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有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可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
②交易股權權屬清楚;
③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④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方式;
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投資主體已經同意(全部國有股轉讓或部分轉讓股權使國家喪失控股的,已經取得同級政府批准)
3.國有股轉讓程序
①內部審議。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②出資人審批。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③清產核資與審計。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目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④資產評估。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沒有進行評估的,不影響股份轉讓協議的效力。有關權利人主張補充評估並補足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因為須補足的差價款過高而主張撤銷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⑤信息披露、徵集受讓方。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披露的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a.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b.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c.股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d.目標公司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e.目標公司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f.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g.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⑥簽署轉讓協議
A.協議方式: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也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股權轉讓合同,並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
B.拍賣/招標方式: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股權交易。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轉讓企業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⑦履行轉讓協議
受讓方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股權轉讓價款。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並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⑺ 國有股權轉讓哪些情形需要進國有產權交易所哪些可以直接轉讓
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為,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防止國有資產損失,維護證券市場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等。
第三條國有股東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以協議方式轉讓、無償劃轉或間接轉讓的,適用本辦法。
國有獨資或控股的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國有股東轉讓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和存在質押、抵押、司法凍結等法律限制轉讓情況的股份不得轉讓。
第五條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符合國家或地區的產業政策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方向,有利於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六條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根據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確定。
第七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審核工作。
中央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對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和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有重大影響的,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國務院批准。
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擁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要求,將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⑻ 國有股權轉讓必須資產評估與進場交易嗎
必須。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並、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八條 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8)國企收購個人股權是否進交易所擴展閱讀:
國有股轉讓的要求:
根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國資委、財政部頒布並於2004年2月1日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有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可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
②交易股權權屬清楚;
③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④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方式;
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投資主體已經同意(全部國有股轉讓或部分轉讓股權使國家喪失控股的,已經取得同級政府批准)
參考資料:網路-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⑼ 國有企業內部股權轉讓需要到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嗎
如果沒有特別情況,要轉讓國有股權必須通過產權交易所掛牌。
國有產權轉讓只有三種方式,股權劃轉、產權交易、協議轉讓。股權劃轉必須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才能進行。
產權交易是國有股權轉讓的一般形式,沒有特別情況必須通過產權交易機構掛牌競價,然後簽訂轉讓協議。協議轉讓是國有股權轉讓的特殊形式,無需掛牌競價,但限制很嚴,央企必須是國資委批准,地方國企必須由省國資委以上批准,批准很難拿到。
⑽ 國有企業收購自然人股東股權是否需要評估
在《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五十二條中規定,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的,適用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相關規定,其中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2009-12-10》第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法理分析:
外商投資企業的非國有股權轉讓有兩種情形:即中方收購外方股權和外方收購中方股權。
一、外方收購中方股權。在《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五十二條中規定,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的,適用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相關規定,其中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因此,《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里沒有對外方購買中方非國有股權轉讓是否需要評估作出規定,參照《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規定,股權價格應以資產評估價為基礎。在深圳外管局要求的文件資料中要求提交審計或者評估報告(見附件)。
二、中方收購外方股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2009-12-10》第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現行法律對外商投資企業中中方收購外方股權的情形,沒有明確要求需要提交評估報告。但根據上述規定,股權轉讓價格需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外方(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中方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時,轉讓價格應按公允價值確定,因此,如果雙方股權轉讓的價格以評估報告為准,可以更合理的解釋交易的合理性以及公允性,否則,有可能受到稅務機關的調整。在廣州外管局要求的文件資料中要求提交審計或者評估報告(見附件)。
附件:
深證外管局規定
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機構及個人持有境內企業的股權應提交資料:
1、股權轉讓協議;
2、商務(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復文件;
3、境內被收購企業的最近一期審計報告(股權變更前企業性質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需附上一年度外匯收支情況表)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
4、銀行出具的外匯到賬通知書或證明文件;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轉股,應提供所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或產權交易鑒證文件。
廣東省外管局規定
境內機構及個人收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股權購付匯需提供的資料:
1、境內機構或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企業基本情況、股權結構、購付匯銀行、收款人名稱、賬號及開戶銀行)
2、被收購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3、商務(或行業)主管部門關於股權轉讓的批復文件
4、股權轉讓協議;
5、被收購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附詢證函回函、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證明);
6、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購企業的審計報告(附最近一期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原是內資企業要提供)
7、與轉股後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8、銀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內機構及個人外匯賬戶或人民幣賬戶余額的對賬單或證明;
9、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案例分析:
2009 年12 月14 日,仟源控股董事會通過決議,批准仟源控股將持有仟源有限100%的股權轉讓給翁占國、趙群、韓振林、張彤慧、張振標和宣航等6 位中國籍自然人。同日,仟源有限董事會通過決議,同意仟源控股將持有公司的100%的股權轉讓給上述6 位中國籍自然人。
2009 年12 月15 日,仟源控股與翁占國、趙群、韓振林、張彤慧、張振標和宣航等6 位中國籍自然人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由該6 位自然人以每1 元注冊資本對應1.40 元人民幣的價格,受讓仟源有限100%的股權(注冊資本1 億元人民幣)。截至2009 年11月30 日,公司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顯示的凈資產為13,817.94 萬元,即每1 元注冊資本對應1.38 元凈資產,故本次股權轉讓定價按略高於最近一期末的每元注冊資本凈資產進行確定。
2010 年1 月15 日,大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出具《關於山西仟源制葯有限公司股權變更暨外資企業轉為內資企業的批復》(同開管發[2010]3 號),批准仟源有限上述股權轉讓暨企業性質由外資轉為內資。
仟源制葯的這次股權轉讓並沒有使用評估值,而是採用的資產賬面凈值,並且該凈值沒有經過審計。
實務操作:
外商投資企業轉讓非國有股權是否需要評估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從個法規推斷來看還是需要評估並以評估價作為轉讓基礎的。但在實務操作中有很大的靈活性,交易雙方能夠協商一致,交易價格合理,相關部門沒有發現異常就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