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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公司法人離任審計

發布時間: 2021-06-10 01:50:11

❶ 什麼是法定代表人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昆明市國有改革熱點問題及解答更新日期:2009-3-17 10:42:53 索 引 號:530100-010506-20090317-0001
發布機構:市體改辦
發文日期:2009-03-17
名 稱:昆明市國有改革熱點問題及解答

改制企業職工關心的熱點問題和解答

一、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要求是什麼?

答:當前,我市正處於工業化加速、城市化提升、市場化轉型和國際化拓展的有利時期。必須以深化改革搶抓機遇,全市深化國企改革工作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按照市委九屆四次全會部署,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緊緊圍繞現代新昆明建設,以更大的決心和更大的力度,強力推進深化國企改革,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採取改制退出一批、重組整合一批、培育上市一批、破產兼並一批、規范完善一批,把深化改革和招商引資結合起來,激活存量、引進增量、做大總量,以改革促進工業的突破性發展,加快現代新昆明建設的工業化、城市化進程。

二、推進國企改革中要遵循哪些原則?

答:一是市場機制配置資源最大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從競爭性領域退出的原則。二是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堅持以人為本,妥善安置好職工的原則。三是規范操作,深化國企改革必須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四是以改革促發展,強力推進國企改革促進工業突破的原則。

三、國有企業進行產權制度改革須經過哪些程序?

答: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我市國有企業進行產權制度改革,需經過以下程序:

1、改制立項。國有企業改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書面決議,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企改辦審核立項批復。同時,改制企業應成立改制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做好政策宣傳和職工發動等工作。

2、清產核資、資產審計評估。市企改辦立項批復同意改制後,首先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結果由主管部門審核認定,並經市國資委審定後,自清產核資基準日起二年有效。其次進行財務審計,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不得聘請同一機構。審計、評估機構由市國資委、市企改辦和企業主管部門(協會)按有關程序共同選定後,由市國資委委託。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不控股或不參股的企業,要同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實行離任審計,不得以財務審計代替離任審計。財務審計和離任審計工作分別由兩家中介機構承擔,分別出具審計報告。在審計基礎上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納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土地使用權必須經具備土地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並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3、制訂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內容應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指導思想和目標、改制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改制的形式和資產處置、法人治理結構的設立、職工安置、受讓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改制後企業的發展目標、依法落實金融債務等內容。改制方案經政府有關部門論證通過並形成會議紀要。改制方案須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

4、制訂並通過職工安置方案。企業深化產權制度改革涉及職工身份轉換的,必須制訂職工安置方案,方案中應對各類人員(在職職工、內退人員、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等)的安置費用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測算,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並要用與安置費相當的資產作抵押擔保,在職工安置費沒有落實到位前,企業不得自行處置。職工安置方案須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並形成會議決議。

5、改革成本審核。企業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供職工勞動關系及工資情況表等資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企業改革成本審核後出具企業改革成本審核意見;市房改辦、市總工會及市委老乾局分別對企業的房改情況、勞模津貼及離休幹部有關費用進行審核。

6、國有資產界定及處置。企業向市國資委提供資產審計評估報告及備案表、改革成本審核意見及論證通過的改制方案及會議紀要等材料,市國資委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界定和處置,並出具界定和處置意見。

7、深化產權制度改革方案審批。上述程序完成後,由市企改辦就國有企業改制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和國有產權轉讓合同(草案)等有關問題請示市深化國企改革領導小組,經審批同意後,國有產權方可進場交易。

8、國有產權進場交易。企業改制方案經市國企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市國資委授權企業主管部門作為國有產權轉讓方,辦理進場交易有關事項。進場交易完成後,市企改辦將企業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全套文件材料上報市國企改革領導小組審批,由領導小組下達終審批復,改制企業持終審批復和產權交易憑證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到有關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四、國有產權進場交易要經過哪些程序?

答:國有產權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實行公開掛牌轉讓:

1、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交易申請。

2、掛牌公告。交易機構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發布產權轉讓公告,廣泛徵集受讓方。掛牌公示期不少於20個工作日。

3組織交易。掛牌公示期滿後,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的,可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進行;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

4、簽約成交。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產權轉讓合同。

5、資金結算。產權轉讓合同簽訂後,產權交易機構統一辦理交易價款結算,劃轉交易價款等手續。

6、出具產權交易憑證。整個產權交易活動完成後,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五、國有企業職工調整勞動關系、轉換國有企業職工身份的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答:根據昆發〔2002〕4號、昆辦通〔2002〕42號、昆辦發〔2003〕12號文件有關精神,在國有企業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中,改制為國有不控股或國有資產全部退出的企業,因調整勞動關系,轉換職工身份,應給予職工轉換身份的經濟補償,標准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或昆明市上年度市屬城鎮企業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1、1986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每滿一年工齡,按照企業上一年度職工月工資或市屬城鎮企業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轉換職工身份的經濟補償金。

2、1986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企業改制時,由企業按本人的實際工齡,每滿1年計算本人上年度1個月的平均工資,本人平均工資低於本企業平均工資的,按本企業平均工資計算生活補助費。

六、測算職工經濟補償金等費用的截止時間是什麼?

答:根據昆辦發〔2003〕12號文件有關規定,企業改制截止時間、各類人員經濟補償費用的計算和工齡計算等基本情況,以企業改制方案論證通過之日為准,改制時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經濟補償費。

七、改制企業職工參加工作的時間為何要劃分為1986年9月30日前和1986年10月1日後?

答:1986年7月12日,國發〔1986〕77號文件下發,標志著我國勞動制度實現重大改革。即在我國用工單位都要與所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該文件於1986年10月1日施行之前,企業招用人員一般為固定工,文件施行後,企業招用工人同意實行勞動合同制。因此有了1986年9月30日前固定工和1986年10月1日後合同工的劃分。

八、自願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自謀職業的人員安置標準是什麼?

答:對1986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職工,如本人自願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自謀職業,除發給轉換身份的經濟補償金外,再由企業發給3000-8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費。

九、退休人員非統籌費用72.5元如何發放?

答:根據昆辦通〔2002〕42號及《關於市屬國有改制企業退休人員非統籌費用發放問題的會議紀要》(市企改辦〔35〕期)有關規定,退休人員非統籌費用發放范圍是:2002年4月以來改制的企業,在改革成本中測算預留過退休人員非統籌費用的市屬國有改革改制企業。發放對象是:企業改制方案論證通過之日前已辦理了退休手續且健在的人員。發放方式:用國有資產測算預留的退休人員非統籌費用,由改制企業統籌管理使用,按月發放,不得一次性發放。發放標准:符合發放范圍的企業,未發的或原發放標准低於測算標準的,原則上可提高到測算標准發放;原發放標准達到或超出測算標準的,原則上由企業按原發放標准繼續發放。發放時間:符合發放范圍的企業,從會議紀要下發之日起(2006年7月5日)執行。極少數困難企業經提交職代會或職工大會(須邀請退休人員代表列席)審議通過後,可暫緩發放,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時再行發放,但應從會議紀要下發之日起補發。

十、企業改制方案的內容應包括哪些?

答:企業改制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後企業的資產、業務、股權設置和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等;改制的具體形式;改制後形成的法人治理結構;企業的債權、債務落實情況;職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和產權交易市場的選擇等。

十一、國有產權轉讓價款的支付方式是什麼?

答:改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原則上應一次性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付款不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十二、國有產權價款是否能優惠?

答: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文件規定,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形成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為條件進行打折、優惠。

十三、改制企業怎樣出具法律意見書?

答:法律意見書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的法律顧問或該單位決定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擬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且職工(包括管理層)不持有本企業股權的,可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授權該企業法律顧問出具。

十四、改制企業轉讓國有產權受讓方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答: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六、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移交的范圍和對象是那些?

答: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雲政辦發[2005]88號文件精神,國有企業辦中小學是指國有企業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招收的對象是企業職工子女以及外來務工人員的子女。具體有以下幾種:一是已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二是國有企業停辦的中小學;三是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國有企業現辦中小學;四是關閉、破產國有企業在實施關閉破產前辦中小學;五是改制重組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前辦中小學;六是國有企業間聯合舉辦的中小學。

十七、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是指那些?

答:(1)在上述中小學教師崗位上退休的專任教師;(2)在上述中小學原從事教學,後經組織安排在學校其他崗位上工作並退休的教師。

十八、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人員如何管理?

答:(1)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原則上移交企業所在地政府,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已具備移交街道(鄉鎮)社區的,直接納入街道(鄉鎮)社區進行管理服務;暫時無法納入街道(鄉鎮)社區管理服務的,可採取納入社會保險機構管理服務或委託企業主管單位(或企業)管理服務的過渡形式;對遠離城鎮,退休人員居住比較分散,不具備建立社區條件的,應將退休教師納入鄉鎮勞動保障所的管理服務范圍。

(2)國有企業辦中小學內退教師在內退期間仍按企業內退職工待遇標准執行,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正式辦理退休手續之後,再按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解決其待遇。

十九、如何移交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

答: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直接涉及到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的切身利益,各縣(市)區政府及省、市屬企業要嚴格按雲政辦發【2004】40號、雲政辦發【2005】88號和雲企改辦【2007】20號、昆企改辦【2008】6號文件的規定,明確職責,細化措施,努力完成本地區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服務和退休教師待遇落實工作。省、市屬企業要積極主動地和各縣(市)區政府溝通聯系,雙方應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按照省、市政府相關文件的規定抓緊落實,盡快完成退休教師移交工作。

二十、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退休費移交後怎麼計發?

答:對2006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且符合88號文件規定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參照《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雲政發【2006】196號)規定,增加退休費。2006年7月1日以後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自退休之月起參照196號文件規定計發退休費。

❷ 國有企業法人變更後,離任審計是必須強制的嗎

離任肯定要審計的,現在政府官員離任也必須審計。

❸ 法人離任審計須向審計單位提供哪些資料

離任領導人員述職報告、任期會計帳簿憑證財務管理資料、單位黨和行政會議記錄、歷年目標考核結果報告、重大投資項目全套資料、任免命文件、上級委託審計的書面通知書等,以及審計單位提出的其他需要的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資料。

❹ 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主要內容是經濟、財務狀況,一般有主管部門或審計事務所2人以上人員完成。

❺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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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四條 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第二章 任職資格

第六條 擔任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七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
(二)熟悉並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
(三)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四)具備與擔任職務相稱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具有公正、誠實、廉潔的品質,工作作風正派。

第八條 擔任以下職務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准制,除應滿足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政策性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
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一級分行行長、副行長,境內代表機構、辦事處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二)擔任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
金融從業10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一級分行(包括直屬分行,下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3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三)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
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分行行長、副行長,異地直屬支行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他支行行長、城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四)擔任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
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五)擔任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大專以上(包
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縣(市)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中專以上(包括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城鄉信用社理事長、主任,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六)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
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總代表、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七)對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同類金融機構辦理。

第九條 對確屬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條要求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擬任人,如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個案審核。

第十條 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屬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管理的幹部的任職資格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對擔任國家派駐金融機構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其任職資格依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確定。

第十一條 擔任以下職位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備案制: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
門總經理,一級分行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支行副行長,國有商業銀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機構第一負責人。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
經理,支行(包括異地直屬支行)副行長;城市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信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副行長。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三)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副監事長、分支機構(包括代表機構)總經
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鄉信用社縣(市)聯社監事長,城鄉信用社副理事長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副監事長、董事。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對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外,還應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臨時主持工作超過三個月的副職,應按正職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和條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曾經擔任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並對此負有個人
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對因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
任的;
(四)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有賭博、吸毒、嫖娼等違反社會公德不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已累計兩次被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金融監管責任制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分級審核、分級管理,並及時報上級行備案。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法人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5.住房儲蓄銀行;
6.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7.境外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總行營業部、直屬支行;
5.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6.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
7.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3.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屬支行)分支機構;
4.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5.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
6.由其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初審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初審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
(四)中國人民銀行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城市信用社及其
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中心支行審核。
金融機構(包括分支機構)新設立時,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機構審批行負責。
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進行個案審核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經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行初審後,報上一級行審核。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審核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承擔任職資格審核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簡稱審核行)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對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三)對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上述所有書面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對需要初審的,任免機構應先向承擔任職資格初審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上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國人民銀行初審行應盡快完成初審,轉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

第十七條 對適用核准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接到任職資格申請表等書面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視為申報資料完整。
在確認申報資料完整、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獲得有關監管部門的反饋意見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任職資格審核。對未通過任職資格審核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及時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談話,應安排相應的人員。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報送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提交書面報備材料。報備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職資格備案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二)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對適用備案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完整的報備材料後,對需否決擬任人任職資格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擬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否決其任職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二)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其任職機構的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應對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對其工作業績作出綜合評價。金融機構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不能進行離任審計的,金融機構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外部審計師進行。
離任審計應全面、客觀、真實地評價離任高級管理人員。對離任後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申報機構在提交申報材料的同時,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對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時提交離任審計報告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三條 離任審計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業務經營狀況,包括資產質量、贏利水平等;
(二)分管業務合規合法情況;
(三)分管業務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
(四)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審計結論。

第二十四條 對金融機構系統內同級機構、同類性質崗位之間作平行調動的,需要核準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若已經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原有任職資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進行核准,可在任職後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但仍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對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職資格失效,中國人民銀行將重新審核其任職資格:
(一)金融機構不能在擬任人任職後40天內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也未提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做出說明;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
(三)經離任審計,離任審計對象存在本辦法所規定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 對跨系統任職、跨地區任職或本系統內升職、需要核準的擬任人,如果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不是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審核其任職資格時,可就擬任人的品行徵求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的意見,該意見和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一並作為任職資格的審核依據。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任職資格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二)中國人民銀行憑以審核的有關文件、資料;
(三)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文件;
(四)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處分決定;
(五)其他重要資料。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對具有不良記錄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專檔,這些人員包括:
(一)被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任職資格的;
(二)被中國證券業監管部門或中國保險業監管部門取消任職資格的;
(三)境外監管當局認為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四)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建立專檔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記錄的金融從業人員。
檔案內容應包括個人履歷、身份證件復印件、相關文件資料、不良記錄書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 任職資格取消

第二十八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本機構董事會(理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本機構內部規章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的同時,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九條 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一)因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連續性的嚴重虧損;
(二)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後,不及時報案並採取相應措施,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案、辦案,干擾
或妨礙案件查處;
(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長期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
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
(五)因嚴重違規違章經營、內部制度不健全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機構被接管、被迫合並或
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危機;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應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條 對已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如發現在前任機構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其他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採用適當形式,進行公開或內部通報。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做出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決定後,如果被處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機構不服,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三)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決定;
(四)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對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實施前頒布的有關文件、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按本辦法執行。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❻ 社團的法人變更,前法人離任審計重點核查什麼內容

要對法人進行離任審計,主要包括財務責任、管理責任和法紀責任,核查內容有會計記錄、實物資產、現金、有價證券、相關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等。

審計方法:

檢查,是審計人員對會計記錄和其他書面資料可靠程度的審閱與復核。

監盤是審計人員現場監督被審計單位各種實物資產及現金、有價證券等的盤點,並進行適當的抽查。

觀察,是審計人員實地察看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場所、實物資產和有關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等,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

查詢是審計人員對有關人員進行書面或口頭詢問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

函證,是審計人員為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而向第三者發函詢證的一種方法。

計算是對被審計單位的原始憑證、會計記錄中的數據所進行的驗算或另行計算 。

分析性復核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重要的比率或趨勢進行的分析,包括調查異常變動以及這些重要比率或趨勢與預期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

❼ 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

審計部門有專項的報告書,按其中的格式內容認真填報就可以了。

❽ 民非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法人離任審計報告區別

經審計的年財務報表不是審計報告。經審計的年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兩者定義不一樣。經審計

❾ 離任後什麼時間做離任審計

是在領導幹部離任或任期屆滿時立即進行。

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財務責任審計、管理責任審計和法紀責任審計,是一項綜合性審計。因此,進行離任審計,必然要綜合運用多種審計方法。這些審計方法,除了檢查、分析性復核等基本方法外,還會運用到ABC分析法、網路技術法、綜合評分法、金額法等一些特殊方法。

在管理人員離任後,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可以明確清晰地調查清楚管理人員在任時的各種行為。對其經營有功的方面,能夠正確認識,並對此進行激勵和表彰,有利於提高其本身以及繼任者的積極性;對於有經濟問題或其他經營不善的問題的方面,能夠及時查清,並對此進行追責和懲戒,有利於為企業挽回損失,對繼任者進行警醒和威懾。

(9)信託公司法人離任審計擴展閱讀

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對其經濟責任履行、職權使用的合規性審查。

通過查閱有關合同、協議、制度文件等明確被審計人的工作職責范圍、職責履行程序規定、主管的業務領域和被授許可權,審查測試被審計人工作職責的履行情況、被授許可權的使用狀況,審查其對重大決策或重大事項的審批等是否合法合規;

2、經濟績效的評估。

首先查閱有關任職初期經濟指標、計劃方案和預算指標等資料,通過分析性復核程序比較分析法、趨勢分析法等方法審查其任職前後所主管的資產、負債的增減變化和實物管理、市場規模、技術開發、業務內容的增減變化和資金的流入流出,評價其任職期間主管領域經濟效益的優劣。

❿ 法人離任審計報告收費

資料主要是財務賬、和內控資料及公司基本資料 收費每年2000-3000元不等。

提供資料:
離任領導人員述職報告、任期會計帳簿憑證財務管理資料、單位黨和行政會議記錄、歷年目標考核結果報告、重大投資項目全套資料、任免命文件、上級委託審計的書面通知書等,以及審計單位提出的其他需要的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資料。

包含內容:
一、離任審計的簡述離任審計是審計人員對受託管理資財的運用及其效果所負責任進行的監督、評價活動。其理論根據為:審計是因兩權分離後受託經濟責任的產生而產生的,歸根到底審計就是審查資財管理者對資財所有者應履行的經濟責任。現代審計中的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是離任審計的兩種表現形式。前者審查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後者審查資金運動的效果和效率情況。
二、離任審計的內容
離任審計的內容主要取決於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地位及其應履行的職責。概括起來,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職期間應履行的責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財務責任、管理責任和法紀責任,所以,離任審計的內容也由這三部分組成。
三、離任審計的種類
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離任審計分為任期離任審計和破產離任審計。任期離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破產離任審計主要審查和確認企業破產的原因;確定對企業破產應當承擔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監督破產企業的財產物資,包括破產清算時資產、負債項目的確認,資產價值的評估,破產資財的變賣和分配。
四、離任審計的方法
離任審計方法是指審計人員為取得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據以證實被審事項的性質和發表審計意見而採取的各種手段。由於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財務責任審計、管理責任審計和法紀責任審計,是一項綜合性審計。因此,進行離任審計,必然要綜合運用多種審計方法。這些審計方法,除了檢查、分析性復核等基本方法外,還會運用到ABC分析法、網路技術法、綜合評分法、金額法等一些特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