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信託計劃和資管計劃的組織形式
一個發行方是信託公司、一個是證券公司,雖然都是金融機構,監管層不同,一個銀監會一個事證監會,因此差異就很大。
除了債權投資,股權投資是可以的,一般用管理計劃+有限合夥模式,比較常用。
你應該是搞學術的吧?別太糾結於這些工具的理論,關鍵是要用這些工具去解決問題。
當融資項目由抵押物是,一般通過債權形式,可以選取兩者通道都可,當沒有抵押物時,如果主體強,可以採取股權質押或者直接入股控制項目公司的形式!
㈡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向銀監會報備哪些資料
按最新的監管精神,除根據臨時監管通知,需專項報告的項目外,集合信託計劃發行前,已經不必向銀監會報備了。但發售完成後,習慣上會向銀監會提報一份總結報告,格式內容相對簡單。
根據臨時監管通知,需專項報告的項目,目前主要是指房地產類業務,必須事先報備,並且得獲得銀監會「無異議」的表示後,才能募集資金。除專項報告外,附件中至少得包括信託合同,和需要簽署的各項法律文件。還得看監管員的要求隨時補充材料。
不過只要依法合規,過程清晰,責任明確,也就是耽誤個把星期而已。
㈢ 信託計劃和資管計劃有什麼區別
1、信託計劃一般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簡稱信託計劃),即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活動。
2、資管計劃一般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顧名思義是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基金子公司)進行管理。它是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投資於產品約定的權益類或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的資產。
應答時間:2021-03-0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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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信託計劃是由哪裡發行的
信託計劃是由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公司受銀監會監管,可以到銀監會官網查看現有的所有信託公司。
信託公司審核該信託產品,等募集資金全部到位後,該信託產品正式成立,開始計息。
買信託可以到信託公司或信託代銷機構(如銀行、第三方理財機構)購買,異地購買是一樣的!錢都是直接匯入信託公司賬戶,第三方是不可能經手資金的,如果它要經手,就一定有問題。
小耶屬於信託代銷機構中的第三方理財機構哈,呵呵
信託投資門檻太高,一定要本著客觀、穩健、誠信的角度出發。
所以我不是太推薦客戶直接到信託公司購買,純屬個人意見,不代表任何公司!
㈤ 國泰君安貨幣增強集合理財管理計劃------君得利二號
這收益率是固定的嗎?
㈥ 信託公司設立一個信託計劃去購買本公司的另一個信託計劃,是否構成關聯交易要求有詳細的依據。
構成關聯交易,但是沒有禁止啊,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集合信託管理辦法中沒有禁止自己投資自己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信託計劃的禁止條款。
㈦ 請問什麼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中金在線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是指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投資者)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及以上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信託業務活動。
㈧ 什麼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合格投資者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㈨ 什麼是信託計劃
信託計劃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計劃的特點 a) 信託具有融通資金的性質 b) 信託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c)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d) 信託收益穩定,且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銀行定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 e) 國家信託計劃的發行與運作監管嚴格,有效的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資理財品種,信託計劃將成為您投資組合之中中長期、低風險投資品種的最佳選擇。 信託計劃的分類 根據投資方向的不同,資金信託計劃可以分為: 1、流動資金貸款信託計劃 2、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 3、基礎設施投資信託計劃 4、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等。 銀行參與信託計劃的收益 銀行應當非常熱衷於參與信託計劃,信託投資公司是非常重要的渠道類客戶,可以幫助銀行: 1、進入很多非常優質的項目。如很難進入的
㈩ 信託計劃是什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簡言之,信託是一種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財產的一項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利用信託原理,一個人(委託人)在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親自管理財產的情況下。
可將財產權轉移給自己信任並有能力管理財產的人(即受託人),並指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用於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10)株洲信託計劃擴展閱讀: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職責分離的原則設立相應的工作崗位,保證公司對風險能夠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形成健全的內部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第四十五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信託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