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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財政部23號文基建信託

發布時間: 2021-06-09 22:55:35

⑴ 基建資金必須開立專戶 在哪個規定里有啊

1、根據我國現行財政信用制度的規定:

建設單位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使用基本建設資金,最終形成交付使用財產、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和應核銷其他支出。基本建設工程完工,移交給生產或使用單位後,屬於固定資產部分,構成了企業單位的固定資金; 屬於流動資產部分,則構成了企業單位的流動資金。

我國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從理論上考察,主要來源於國民收入中的積累基金、現有固定資產的折舊基金以及可能轉化而來的一部分消費基金。在實際管理工作中,它們分別歸列到不同的管理系統和渠道。

2、基本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1) 國家預算撥款

(2)「撥改貸」投資借款

(3)建設銀行貸款

(4)自籌資金;

(5)社會集資;

(6) 利用外資,一切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均應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監督撥付和貸放。


(1)財政部23號文基建信託擴展閱讀:

基本建設基金使用范圍

1、經營性基金經營性基金主要用於中央舉辦的關繫到國民經濟全局的重大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基地,跨地區的、面向全國的交通運輸工程、郵電通訊骨幹設施,關鍵的機械、電子、輕紡工業項目,重大農業基地和重點防護林工程,關鍵的新興產業項目的建設,以及對經濟不發達地區建設的扶持等等。

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又分為硬貸款和軟貸款兩種:硬貸款主要用於還款能力較好的建設項目;軟貸款主要用於國家政策性投資的建設項目。

2、非經營性基金非經營性基金主要用於中央各部門直接舉辦的無經濟收入的文化、教育、衛生、科研等項目的建設和大江、大河的治理工程等。

⑵ 政府債和政信信託有什麼區別

政府債券屬於顯性的政府債務,對應的債務人一定是各級政府,包括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其中,國債大家都熟悉;地方政府債則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地方政府債一般期限為3/5/7/10年,也不是想發就發,而有一套嚴格的審批流程。一般由地方財政部門在發債前一年上報額度需求,由省級部門上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再經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批准。
政府債有嚴格的統計數據,據2019年1月23日財政部公布數據顯示,2018年全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41652億元。收益率根據時間有所不同,大致在3%~4.5%這個區間。一般投資者可以通過銀行或券商購買。
政信信託特指以國有城投融資平台為融資主體的信託項目,以債權項目為主,債務人大多為當地重點城投(排名前三位),投資起點為100萬,目前年化收益區間在7%~9.5%左右。部分貧困縣、偏遠地區較小城投公司300萬收益可以到10%。

政府平台定向融資工具,地方政府信用背書,20萬起投門檻,收益固定年化9%-11%,期限一到兩年,季度或者半年度付息,AA級以上地方政府平台融資+AA級以上地方政府平台擔保,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利國利民。資金直接打給地方政府平台公司。
(以上內容轉自網路,較為簡略,僅供參考)

⑶ 財政部文件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金〔2005〕74號 2005年7月4日
三、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

全文: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金〔2005〕74號 2005年7月4日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債權轉讓工作,有效處置不良資產,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資產公司應嚴格執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財金〔2004〕41號)、《財政部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資產打包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12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財金〔2005〕47號)等有關規定,充分論證採取轉讓方式處置資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確定能夠提升處置回收價值的有效方式,確保處置程序的規范性和處置信息的公開透明,並高度重視和積極防範不良債權轉讓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二、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准敖全國企業政策性減半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三、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

四、除上述限制轉讓的債權和限制參與購買的人員外,資產公司應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市場化方式,吸引國內外各類合格投資者參與不良資產市場交易,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高處置回收率,並慎重確定債權買受人,防止借機炒作資產和逃廢債務。

五、資產公司應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全面梳理、修改和完善現有規章制度,規范債權轉讓程序和轉讓過程中評估、定價、處置信息公告、招標拍賣、中介機構選用等各個環節的操作,採取職責分離、崗位輪換、責任追究等措施,嚴格控制和防範債權轉讓中的首選風險和操作風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⑷ 政府基礎設施類信託業務的平台名單是啥意思

1、名單是指銀監會要求政府融資平台要實施名單制管理,不得對名單以外的平台公司授信。已經在名單中的平台公司分為「仍按平台管理類」和「退出類」兩種,區別是退出平台類要求平台公司已經改造成能夠商業化運作的一般公司。具體可參考銀監會2013年10號文。


2、對財政預算的要求是因為一些平台公司償還貸款本息的主要資金來源就是政府撥款,得證明政府拿得出這筆錢(還得起),並且也納入預算(願意還)。


3、政府文件方面,銀監會針對平台公司融資近年來每年都會有一個文件,有時自己發有時跟其他部委聯合發。近幾年的找來看下大體就有概念了。

建議留意一下《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是財政部、發改委、人行、銀監會一起發。

著重提到了「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4)財政部23號文基建信託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通過發行信託計劃,募集資金參與投資市政工程、公共設施、水務系統、道路交通或者能源通信等基 礎設施項目,一般採用信託貸款、股權投資合作開發等方式。

融資主體往往是具有高信譽級別或擁有政府背景的大型企業集團,所投資項目也多為投資者較為熟知的,服務社會的重點工程,產品本身附有政府信用或銀行信用,能夠為投資者提供安全穩定的投資收益。

當前基礎設施類信託的主要特徵是:

規模較大。一般超億元,這與基礎設施行業性質相關。

期限較短。一般以1-3年為主。

項目運作透明。

信託受益人的收益可觀。收益上升,實際收益率達到甚至高於預期收益率,但仍低於其它領域。

一般具有較好的風險控制安排。如較強背景的信用擔保、信託財產回購安排、項目本身收益水平不足時大多有補貼條款的保障等風險控制安排。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基礎設施信託

⑸ 誰知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文件

關於印發《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企[2002]313號
2002-7-27
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央直管企業:

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促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規范企業在公司制改建中有關國有資本與財務處理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1〕325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促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規范企業公司制改建中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司制改建,是指國有企業經批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規定所稱改建企業,是指經批准實行公司制改建的國有企業。

本規定所稱公司制企業,是指實行公司制改建以後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規定所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業國有資本的國家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國有企業以及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存續企業,是指企業採取分立式改建後繼續保留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應當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並遵循《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部議事規范。

第四條、改建企業的產權應當清晰。對於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產權糾紛的改建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進行產權界定或者產權糾紛調處。

對於出資證據齊全但尚未明確產權歸屬關系的,應當由原佔有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補辦相應手續。

第五條、改建企業應當對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對各類資產以及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編制改建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冊。

在資產清查中,對擁有實際控制權的長期投資,應當延伸清查至被投資企業。

資產清查的結果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委託中介機構所發生的費用由改建企業支付。

第六條、改建企業清查出來的資產損失,包括壞賬損失;存貨損失、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損失、擔保損失、股權投資損失或者債權投資損失以及經營證券期貨外匯交易損失等,按照財政部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管理的規定確認處理。

第七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對改建企業所涉及的全部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年11月16日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年12月31日財政部令第14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第八條、資產評估結果是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出資折股的依據,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

自評估基準日到公司制企業設立登記日的有效期內,原企業實現利潤而增加的凈資產,應當上繳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或經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同意,作為公司制企業國家獨享資本公積管理,留待以後年度擴股時轉增國有股份;對原企業經營虧損而減少的凈資產,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補足,或者由公司制企業用以後年度國有股份應分得的股利補足。

企業超過有效期未能注冊登記,或者在有效期內被評估資產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第九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不得將國有資本低價折股或者低價轉讓給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個人。

企業實行整體改建的,改建企業的國有資本應當按照評估結果全部折算為國有股份,由原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持有,並將改建企業全部資產轉入公司制企業。

企業實行分立式改建的,應當按照轉入公司制企業的資產、負債經過評估後的凈資產摺合為國有股份,並可以由原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持有,也可以由存續企業持有。分立後沒有納入改建范圍的資產,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進行處理。

企業實行合並式改建的,經過評估後的凈資產摺合的國有股份,合並前各方如果屬於同一投資主體,應當由原共同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一並持有;如果分屬不同投資主體,應當由合並前各方原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分別持有。企業合並後沒有納入改建范圍的資產,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進行處理。

第十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的股權設置方案,應當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制定;在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有資本持有單位的情況下,應當由具有控制權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會同其他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協商制定。

股權設置方案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股本總數及其股權結構;

(二)國有資本折股以及股份認購;

(三)股份轉讓條件及其定價;

(四)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許可權,向國有資本變動的審批單位提出書面報告,並附送以下文件資料:

(一)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的批准文件;(二)改建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三)改建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決議;(四)改建企業資產清查結果以及資產重組方案;(五)改建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六)資產評估報告核准文件或者備案表;(七)公司制企業國有股權設置方案;(八)公司制企業股東認購股份的協議;(九)公司制企業的公司章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報送的資料,按照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執行。

第十二條、經批准實行內部職工持股的企業,內部職工股份的認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改建企業或者公司制企業不得為個人認購股份墊付款項,也不得為個人貸款提供擔保。

內部職工(包括經營者)持有股份尚未繳付認股資金的,不得參與分紅;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尚未繳付認股資金的,應當調整公司制企業的股權比例,並依法承擔出資違約的責任。

第十三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對佔有的國有劃撥土地應當進行評估並按照土地主管機關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後,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採取作價入股方式的,評估後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隨同改建企業國有資本一並折股,增加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股份;

(二)採取出讓方式的,由公司制企業購買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採取租賃方式的,由公司制企業租賃使用,按照規定支付租金。

第十四條、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對沒有納入改建企業范圍、具備經營條件的剝離資產,可以其組建企業法人,獨立核算,依法經營;對不具備經營條件的剝離資產,可以按以下方法處置:

(一)整體出售,即以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基礎,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公開出售。出售價格低於評估結果10%以上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應當向國有資本變動的審批單位作出書面說明。所得出售凈收益,應當作為本期損益處理。

(二)租賃經營,即向公司制企業或者有條件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租賃經營,並簽定租賃合同。租賃費可以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約定。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所得租賃收益,應當按照規定納入財務預算管理。

(三)無償移交,即與當地政府部門充分協商後,將改建企業原承擔社會職能的相關資產,無償移交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或所在社區管理,相應核減改建企業的國有資本。

凡是不能按照前款規定處置的剝離資產,可以由存續企業管理,也可以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直接管理。

第十五條、改建企業清理核實的各項債權債務,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確定債權債務承繼關系,並與債務人或者債權人訂立債務保全協議:

(一)企業實行整體改建,應當由公司制企業承繼原企業的全部債權債務;

(二)企業實行分立式改建,應當由分立的各方承繼原企業的相關債權債務;

(三)企業實行合並式改建,應當由合並後的企業承繼合並前各方的全部債權債務。

第十六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時,經批准或者與債權人協商,可以實施債權轉為股權。

(一)經國家批準的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權,可以實行債權轉股權,原企業相應的債務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企業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二)經銀行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協商同意,可以按照有關協議和公司章程將其債權轉為股權,企業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改建企業經過充分協商,債權人同意給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債務,應當轉作資本公積。

第十七條、改建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余額,仍作為流動負債管理,不得轉為職工個人投資。因醫療費超支產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資本金彌補。

改建企業賬面原有應付工資余額中欠發職工工資部分,在符合國家政策、職工自願的條件下,依法扣除個人所得稅後可轉為個人投資。不屬於欠發職工工資的應付工資余額,作為工資基金使用,不得轉為個人投資。

改建企業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當以現有資產清償。在符合國家政策、職工自願的條件下,改建企業也可以將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轉作個人投資。

第十八條、改建企業原由國家財政專項撥款、其他各類財政性資金投入以及實行先征後返政策返給企業的稅收等,按照規定形成資本公積的,應當計入國有資本。對其中尚未形成資本公積而在專項應付款賬戶單獨反映的部分,繼續作為負債管理,形成資本公積後作為國家投資單獨反映,留待以後年度按規定程序轉增國有股份。

公司制企業享受國家財政扶持政策,收到財政撥給的資本性補助資金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可從改建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業剝離資產的出售收入優先支付。

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原勞動部印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的標准執行。企業支付的社會保險費,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執行。

第二十條、企業實行分立式改建,應當理順存續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產權關系,明確存續企業及分立的公司制企業國有股權持有單位。

存續企業和分立後的公司制企業應當根據資產相關性和業務相關性的原則分離資產及其債權、債務,不得相互轉嫁債權、債務。

存續企業和分立後的公司制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嚴格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活動和市場價格結算,不得相互轉移收入。

存續企業和分立後的公司制企業應當實行人員分開,經營人員不得相互兼職、轉嫁工資性費用。

存續企業和分立後的公司制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分賬,建立新賬,分別編制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後,應當及時依法辦理國有產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公司制企業吸收新的段東而增資,或者由部分股東增資,新增出資應當按照公司制企業賬面每股凈資產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東協商的比例折股。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實行內部職工持股的公司制企業,因吸收其他單位投資或者進行資本重組、經營者任期屆滿或者任期未滿而離職、因故調離、解除職務或者離退休時,經與股份持有人協商一致,有關股份可以在公司制企業內部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制企業應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資本與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利潤分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應當堅持同股同利的原則,國家股紅利的具體收繳辦法按財政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頒發〈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94)財工字第295號〕及財政部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企業整體或者合並改建為公司制企業的,改建前的會計檔案、資料應當由公司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保管、處理。

第二十六條、主管財政機關對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中涉及的國有資本變動行為,應當進行檢查監督。

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實行公司制改建的,或者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未按照本規定執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主管財政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主管財政機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施行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2年8月27日起執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工字〔1995〕第29號)文件即予廢止。財政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⑹ 國務院43號文·45號文·財政部351號文出台對融資平台有何影響

國務院43號文·45號文·財政部351號文出台對融資平台有何影響

⑺ 2020年財政部13號文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嗎

請看圖

⑻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2013年第3號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號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業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2013年6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3年第3號
根據國家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發行2013年記賬式附息(二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國債計劃發行300億元,實際發行面值金額300億元。
二、本期國債期限1年,經招標確定的票面年利率為2.81%,2013年1月17日開始計息,1月17日至1月21日進行分銷,1月23日起上市交易。
三、本期國債為固定利率附息債,到期一次還本付息,2014年1月17日(節假日順延)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

其他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3年第1號)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3年1月16日

⑼ 國務院 43 號文對信託以及信託銷售會有怎樣的影響

對銷售沒有什麼影響,對信託公司影響大,43號文之後,政府平台融資就越來越少。

信託交易共分為五步 :

1、選擇產品
選擇優質的信託項目,要從三個維度考慮,安全新、流動性、收益性。信託的收益分固定收益類和浮動收益、以及固定收益+超額收益。挑選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需從信託公司、行業、融資方、抵押/質押物和收益和期限五個方面把關。

2、選擇渠道
信託產品的購買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和第三方理財公司三條渠道。一般來講銀行的信託產品種類繁多,網點眾多購買方便,但收益率偏低;信託公司產品收益率高,但產品相對單一,異地購買也是難題,第三方理財收益較高,選擇性比較大,是中產階層理想的理財渠道。

3、認購繳款
推薦期屆滿,投資者確認份額後,除銀行購買信託產品外,投資者採取在信託公司直接購買或通過第三方理財公司購買信託產品,需保證在約定日期前將其足額的認購資金,用銀行轉賬形式劃入受託人為本信託計劃單獨開立的銀行託管資金賬戶內(信託專戶)。第三方理財公司不能通過自由賬戶為投資者代繳、代存資金。

4、簽署合同
委託人(投資者)交款後與信託簽署信託合同及相關文本,簽約時委託人須向受託人提供以下材料:銀行轉賬憑證原件、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身份證明文件以及信託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5、購買成功
委託人(投資者)完成繳款,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將在成立後約定時間內向受益人發放受益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