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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杜娟如何用信託與保險規避風險

發布時間: 2021-06-09 22:07:58

信託產品,保險與信託是否能合作的顧慮,下一步怎麼走

一、引言
在監管政策對信貸資產轉讓、同業代付相繼收緊之後,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逐漸成為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熱點。銀信、銀證、銀保之間的資產管理合作越來越深入,跨機構、跨市場、跨境交易更加頻繁,資金在市場間的橫向流動大大提高了金融風險的識別和防範難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數據和信息、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立完善以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的宏觀審慎管理,應成為應對商業銀行資管業務不斷變換的必由之路。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相關研究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信託受益人將其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轉讓給受讓人持有。信託受益權轉讓後,轉讓人不再享有受益權,受讓人享有該受益權並成為新的信託受益人。《信託法》第48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在我國經濟領域的實踐早已存在,如2003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曾在國內以信託受益權轉讓模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但其快速發展卻是因為2010—2012年銀行資金的大量介入。銀行投資信託受益權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間業務的創新,其產生和發展均可以在約束誘導、規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創新理論中得到解釋。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某商業銀行地礦集團融資案例
(一)業務流程
某地礦集團為當地城市商業銀行(簡稱A銀行)的授信客戶,2012年12月向該行申請28億元人民幣貸款用於投資和開採煤礦資源。該企業為省國資委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和擔保能力較強,屬於A銀行的高端客戶,A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對該筆信貸投放存在種種顧慮,一是A銀行貸款總量不足300億元,28億元的信貸投放將會觸及銀監會關於最大單一客戶貸款比例不超過10%的監管紅線;二是貸款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貸款將大幅降低資本充足率。A銀行要穩固客戶資源和追求資金收益,就必須繞過上述制約。A銀行採用的方法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平台,由信託公司、券商和其他銀行(簡稱B銀行)在出資方和融資方之間搭建融資通道。該交易主要涉及A銀行、B銀行、券商、信託公司和地礦集團五個主體,在提前對交易具體內容、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五方
進行下列交易:
1.簽約券商資產管理。B銀行作為委託人與券商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約定對該計劃投資28億元,並要求券商根據B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2.成立信託計劃。券商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管理人,按照B銀行的指令與信託公司簽訂《××國投·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投資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委託給信託公司28億元資金。信託合同生效後,信託公司與地質勘查局簽訂《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以全額信託資金受讓其持有的地礦集團100%股權的收益權,期限兩年,合同存續期內,信託公司憑其受讓的股權收益權參與地礦集團的利潤分配。該信託為自益信託,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獲得信託受益權。
3.成立理財產品。B銀行根據A銀行委託,發行單一機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並從A銀行募集資金28億元。理財產品成立後,B銀行將理財資金投資於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由於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標的是自益信託產品,因此B銀行的理財產品實際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至此,28億元的A銀行資金經過層層流轉後進入地礦集團的公司賬戶,融資過程結束。從具體交易過程看,該業務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指令均在同一天簽訂和下達,A銀行、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也在同一天進行,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均未動用其自有資金,具體交易環節如圖1示。
(二)各交易主體的角色
盡管上述交易鏈條中涉及主體多,交易環節復雜,但交易實質仍是地礦集團以股權質押方式獲得A銀行信貸資金。交易鏈條的拉長和交易結構的安排掩蓋了真實交易目的,導致各交易主體的實際角色錯位。
1.A銀行:形式上投資,實際上貸款。A銀行是交易的起始環節和實際出資方,通過與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合作曲線滿足地礦集團的融資需求,實現一舉三得:一是鞏固與地礦集團的合作關系,二是騰挪出信貸額度用於給其他企業放貸,三是將該筆資產業務的風險系數由發放貸款的100%下調至對金融機構債權的20%,避免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客戶和項目由A銀行自行選擇,B銀行在與A銀行簽訂的《理財產品協議》中明確指出,B銀行不對理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證,A銀行應充分調查和了解地礦集團的還款能力以及經營現狀,並要求A銀行對信託項目出具風險自擔回執函,因此A銀行最終承擔了地礦集團的融資風險。從收益看,A銀行表面獲得的是預期收益率為6.15%的投資理財產品的收益,但這種收益方式僅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獲得的是地礦集團使用A銀行資金產生的股權質押貸款利息收入。
2.B銀行:形式上理財,實際上過橋。B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募集理財資金、選擇投資標的均是在A銀行的授意和委託下進行,B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形式上是投資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實際真正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雖然券商、B銀行和A銀行未在信託公司進行受益權轉讓登記,但通過B銀行的理財產品對接信託受益權,A銀行實際成為信託計劃的真正受益人。B銀行作為交易鏈條中的過橋方,其收益主要來源於0.12%的理財產品銷售手續費。
3.券商:形式上資產管理,實際上過橋。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信託計劃,其收益表面上來源於信託公司的資金運用,實際上來源於通過信託受益權的隱形轉讓從B銀行獲得的轉讓價款。該轉讓價款包括兩部分,一是信託計劃的本金,即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委託給信託公司的資金28億元;二是高出信託計劃本金的溢價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因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標的由B銀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風險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實則為過橋費。
4.信託公司:形式上信託,實際上過橋。信託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信託計劃的設立將A銀行、B銀行、券商和地礦集團聯系起來,A銀行藉助信託公司之手控制地礦集團的股權作為抵押。因信託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託設立信託計劃,同樣不需要承擔信託資金運用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僅收取0.15%的信託費用作為過橋費。
5.地礦集團:形式上使用信託資金,實際上使用銀行資金。地礦集團最終獲得的資金以信託資金的形式出現,但透過環環相扣的交易環節,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經過層層過橋後,地礦集團的資金成本為6.15%+0.12%+0.08%+0.15%=6.5%,基本相當於A銀行兩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風險承擔、收益的情況具體如表1所示。
(三)在中央銀行金融統計體系中的反映情況
上述各交易主體中,納入人民銀行全科目金融統計指標體系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和信託公司。其中,A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投資」項下反映;B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代理金融機構投資」和「金融機構委託投資基金」項下反映;信託公司受讓股權受益權在信託資產項下的權益類指標「股票和其他股權」反映。從統計指標的填報可以看出,地礦集團28億元的資金融通既未計入商業銀行各項貸款,也未作為信託公司信託貸款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口徑。
四、信託受益權轉讓的主要模式
信託受益權轉讓主要分為買入返售模式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其中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操作更為靈活,上述案例就是銀行理財計劃投資信託受益權模式的演變。在現實操作中,信託公司除了以權益投資的方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外,最常見的資產運用方式是信託貸款。兩種投資模式分別如圖2、3、4所示。
(一)買入返售模式
買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同時過橋企業與銀行A、銀行B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B以買入返售方式買入銀行A的信託受益權,銀行A承諾在信託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
(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
1.銀行理財計劃對接過橋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然後過橋企業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A與銀行B簽訂《資產管理協議》,銀行B購買銀行A發行的基於信託受益權的保本理財產品。在該模式下,銀行B是信託貸款的實際出資方,銀行A則相當於過橋方。
2.銀行理財計劃對接融資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財產權信託計劃,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融資企業的信託受益權。
五、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對金融監管及宏觀調控的影響
經過對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作為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打破了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甚至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界限,在為交易各方帶來經濟效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協同效應的同時,也給監管和宏觀經濟調控帶來了不利影響。
(一)信託受益權轉讓是商業銀行繞避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傳統銀信合作是銀行將理財資金直接投資於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信託公司將資金以信託貸款的形式發放給融資企業,或用於購買商業銀行的表內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為避免商業銀行藉助銀信合作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內,隱藏貸款規模,自2009年開始,銀監會下發了一系列規范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號、銀監發[2010]72號和銀監發[2011]7號),銀信合作業務逐漸被叫停。
但融資需求旺盛的實體經濟以及商業銀行考核體制促使各商業銀行不斷創新產品,以規避監管,銀信合作新規中的漏洞為銀行藉助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機會。首先,新規中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界定為「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即信託計劃委託人僅限定為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為主體發起設立信託計劃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資管)則不在新規監管范圍之內;其次,新規要求將理財資金通過信託計劃發放信託貸款、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三類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而銀行受讓信託受益權並不在上述要求轉表的資產范圍之內。在傳統銀信合作產品中引入更多的過橋方和改變理財計劃投資標的設計形成了銀行對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加大宏觀調控難度
一是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信託受益權實際是採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製造出一個異化的信貸部,並通過證券公司、企業、信託公司甚至包括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機構形成的資金通道,以非信貸方式向各類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這個過程為表內貸款移至表外、以風險系數較低的資產運用方式計量貸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間,導致監管標准降低和監管指標優化。二是交易鏈條的延長使部分過橋方與融資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客觀上存在發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優勢損害過橋方利益的行為。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易導致風險在不同機構和市場的交叉傳染。三是資金流向難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對信託受益權交易規模和資金流向的控制,會導致銀行資金變相流入房地產、政府融資平台等信貸政策限制的領域,影響宏觀調控。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
當前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包括本外幣貸款、委託貸款、信託貸款、債券、股票融資等10項指標。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不同,會對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有重要影響。若以信託貸款的方式融通資金,雖不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但會改變社會融資規模的結構,使得原本以銀行貸款反映的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出現;銀行以自營資金直接購買或以理財資金間接投資信託受益權,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內的「投資」、「買入返售資產」等指標反映,均不計入本外幣貸款,若信託公司也未反映在信託貸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權」中),則會造成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虛減。2011年以來,信託資產特別是信託貸款的快速增長,與銀行資金介入信託受益權交易密不可分。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不斷上升,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信託貸款增加1.28萬億元,增量是2011年的6倍之多,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為8.1%,比2011年提高6.5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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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如何規避信託產品風險

確定產品的風險主要看的就是以下幾項:
1、資金流向
總體上來說,那些投資於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等項目的信託產品的風險會比較高一點,高風險伴隨的也是高收益。與之相反的,風險較低並且收益相對來說比較低的項目比如:基礎設施建設、公司的股權質押、電力、能源等等一系列獲得政府支持的項目。
2、風險控制措施
(1)擔保方企業的實力、擔保方的信用度。擔保方的企業實力最好比較強。一般情況下,選擇大型的國有企業的擔保公司最保險。另外,信用度比較高、負債率比較低的大型民營企業也可以考慮。不可以自己給自己擔保,那樣的話會被視為沒有擔保。
(2)質押物的安全性、是否容易變現。押質率越低,安全性就越高。相對來說,股票、股權、債券、貨幣比較容易實現變現,而土地之類的不動產,流動性比較差,短時間變現存在較大的困難。還有就是抵押物的價值是否足,抵押物不足值就會加大風險系數。
信託理財產品風險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項:
1、法律政策性風險
是指因政府法律政策的變化,促使信託資產出現直接或間接的損失的可能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政府法律政策的變化,衍生出了例如:信託資產轉讓信託產品、房地產信託產品等為規避政策風險、規避政府監管的信託產品。
(2)我國的政策、法律等方面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較難容易造成非法。比如以土地、財政收入等作為抵押物的,若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緊縮地銀的話,那麼土地就會變得不容易變現,由此可能會造成擔保無效。
(3)政府的政策里沒有此項規定。例如投資於房地產項目的信託產品,如今的規定是需要交契稅。若發生法律糾紛,就不容易保住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2、信託財產所有權風險
國內的法律規定,信託是以委託為主的,而國外信託是以財產權的轉移為基礎。以財產轉移為基礎的信託有兩個後果。
3、管理不善的風險
若信託公司在實際的投資操作中,出現操作失誤或者經營不利就會產生風險。
有的公司一味地盲目追求高收益,風控措施又沒有做好,那麼就有可能造成實際收益低於成本。
4、道德風險
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託公司應忠實於委託人與受益人,不能利用信託財產謀取自己的私利。比如掩蓋風險、抽逃資本金等不道德、不法行為。
5、利率風險
信託產品的收益可能會受到銀行存款利率、銀行貸款利率以及貨幣市場的影響。
6、其他風險
比如:戰爭、政治動盪、金融危機等一切不可抗力因素。可能會使信託資產遭遇損失。更多資訊請查看炎黃財經。

❸ 富人為什麼買保險:企業主可用保險工具規避財務風險

在海外,私有企業經營者往往擁有高額壽險保單,在企業經營發生困難的時候可作為向銀行高額借貨的擔保憑證。如果一旦企業破產,變得一無所有,這時候,如果他還有一份不錯的養老保險,那也可以沒有後顧之憂的安享晚年。然而在國內,很多私營企業主由於缺乏風險意識,沒有想到運用保險工具來規避企業的財務風險和個人的人生風險。尤其是現階段,國家尚未開征遺產稅,私營業主的企業保險和個人保險規劃非常必要。 財務分離是穩健保險的前提 國內私有企業目前大多處在第一代創業階段,私有企業所有者也是私有企業的經營者。做大做強的企業目標迫使私營企業所有者不斷追加投入,而融資的困難和稅收政策的束縛,造成私營企業普遍存在個人所得盡量少分紅甚至不分紅,把資金一直留在企業運作。 公司是我自己的,公司的錢就是我的錢,國內私營業主抱有這種「公私不分」的想法的不在少數。然而,他們忽略了企業運營是受諸多環境風險影響,如商業風險、市場環境的風險、政策的風險、甚至國際金融氣候的風險。把本屬於個人的財富並入自己的企業中,就意味著個人財富將承擔與企業資產一樣的諸多風險。 穩健的生活方式需要有科學、理性的個人理財規劃。私營企業所有者首先要把個人財富與企業財富區分開來,按照自己和家庭的中長期生活目標和願望規劃個人財富。 對於私營業主來講,要保持優越的生活質量,擁有充足的應急資金、足額的醫療保障、充裕的養老保障是必不可少,這些個人和家庭的保障都是應獨立於企業財富之外,不受經濟、政策環境所影響,不受市場景氣程度影響的。而保險、信託、個人多元化投資都是建立家庭經濟保障體系的手段。 從保險的功能而言,除了人身保障、財富安全之外,保單的融資功能也不可忽視。保單質押貸款功能,是銀行和保險公司可按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提供應急周轉資金。 遺產稅開征前作好保險規劃 雖然目前中國內地還沒有開征遺產稅,而對於遺產稅的關注已經是部分財富人士的「心事」。據了解,一旦開征遺產稅,那麼繼承遺產多的人,就要面臨大額遺產稅的壓力。為了在短時間內籌措大筆資金,繼承人可能被迫匆匆低價出售部分遺產,造成財富縮水。 在已開征遺產稅的國家和地區,有產階層往往在生前根據對未來應繳納遺產稅額的估計,投保一定保額的人壽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後,其指定受益人(通常也是他的遺產繼承人)就可以立即得到保險公司的身故賠償金,用保險賠償金繳納所繼承遺產應繳的大額稅款後,即可全部保往遺產。 根據國際慣例以及我國法律規定,受益人得到的保險賠償金不屬於被保險人遺產,該部分資金不會被徵收遺產稅。我國法律還規定個人獲得的保險賠償金,不屬於應納稅所得,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運用保險規劃遺產的特點是,利用保險賠償放大的原理,可預先規劃未來大額免稅資金,如三十歲的人投保1000萬保額的終身壽險,只需每年繳納21.5萬元保險費。保險的另一特點是,指定受益人,即當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受益人即可立即得到保險賠償金,不必經過遺囑認證程序。 企業主:你說說看。 企業主:是這樣。 業務員:比如,固定資產風險、企業財產因火災、失竊等原因導致損失;員工人身風險、員工在工作當中發生工傷事故或疾病死亡等。導致發生最終財務風險的因素來自方方面面,都需要經營者加以注意。像您一樣,又要不斷開拓市場,又要防止各種風險。從一個項目的合同簽署就開始可能面臨風險,從進貨渠道,原材料質量和數量保證,到生產加工的工藝及時間要求,到銷售渠道的暢通都可能出現意想不到的問題。風險本身的定義就是預期結果與現實結果之間產生的差距,差距越大,風險就越大。通常現代企業處理風險都採取什麼辦法,您是否知道? 企業主:你說,我聽。 業務員:三種方法。 一種是忽略不計。對於可能發生的風險因為不會影響企業經營的大局,風險損失程度很小。 第二種方法是自留風險,雖然可能發生的風險會對企業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是通過研究分析,發現用轉移的方式處理這個風險可能帶來更大的風險,或者花費的成本比這個可能發生的風險損失的利益還大,乾脆將這個風險由企業內部自行處理了。 第三種方法就是轉移風險。其中購買保險就是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一旦萬一發生風險,由保險公司來賠償損失。當然還有其他辦法,比如在經營一個大型項目過程中,通過簽署合作合同,把經營這個項目的風險部分轉移給合作方,當然利益也要分配給對方一部分。這樣看來,這個犧牲掉的利益部分就相當於支付給對方承擔風險的保險費了。所以說,您經營企業要考慮風險處理的方法。特別是當您確認有的風險足以將企業擊跨,您就必須考慮通過保險來化解這些可能發生的風險。 剛才您說到企業萬一破產的事情,萬一企業破產,除了保單,任何資產都要被凍結,進入破產程序。如果這時您手中有一份保單,就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質押換取現金,保留部分資產,幫助您渡過難關。我記得,美國安然公司的老闆就是在被美國政府凍結其財產後,通過保單質押得到了350萬美元。當然這只是保險在企業經營過程中起到的一部分作用,不論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導致的風險,保險都不失為您的一種選擇。怎麼樣?您是否覺得我講的這些對您有一些價值呢?3/ 下面是來自成功保險網的一個案例,看看怎樣從企業經營角度與企業主探討風險規避和保險作用的。 不同的人群購買保險的目的是不同的,即使企業主也一樣。不要一看是企業主,就以為是成功人士。其實可以把企業主大概分成三種人,一種人事業正在艱難爬坡階段,生意可能危機四伏,事業尚前途莫測,這種人成則闖關,眼前豁亮,敗則可能負債累累。向這種人銷售保險是用來為其本人和家庭提供保障的;第二種人已度過創業階段的艱難險阻,事業進入平穩發展階段,保險對於這種人既有保障作用,但相對於雪中送炭功能,用保險來理財,達到錦上添花的境界可能更會吸引對方;對於已經功成名就的企業主來說,購買保險主要目的恐怕是為了資產的保全和傳承。因此,交談前了解企業主的當前狀況顯得十分重要,不然你的銷售工作將不會成功。下面我們就第三種情況舉例如下: 營銷員:對於您來說,醫療費一定不是問題,只是這筆費用由您自己出還是讓保險公司出的問題。我的客戶中像您這樣的企業家購買保險的動機和您一樣,主要不是為了解決醫療費或者養老問題,而是另有高瞻遠矚的考慮。 營銷員:第一,財富對於成功的企業家來說是一種數字的積累而已。昨天是一個數字,今天是一個數字,明天或許又是一個數字。這要考慮諸多因素,比如投資決策、政策和市場環境、企業內部的管理等等,企業家天天面臨著兩大風險:一個是人身風險,比如疾病或者發生意外;一個是財富上的損失。這兩個風險能夠同時得到補償的方法就是保險了。保險可以以法律的方式提前確定出補償損失的方式與數量。同時,保險還可以把今天的財富轉移到未來甚至身故以後來體現。也就是說,保險除了風險損失的補償功能之外,作為保全和傳承財富的工具,可以幫助我們在免除稅金的前提下,為企業永續經營給私營企業家的後代留下必要的資金。 另外,人壽保險單可以成為保單擁有者在經營合作過程中的重要資信。它體現了一個人的責任、尊嚴、財富和地位。可以讓合作夥伴感受到安全守信和合作到底的決心。舉例說,合作者如果是保單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他可以以抵押保險單甚至修改受益人為對方的方式,證明自己在合作中維護對方合法經濟利益的誠意。因為,曾經發生過在一筆大宗生意合作過程中,由於合作一方突然死亡而導致另一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事件。當然,我們誰也不希望這樣的悲劇發生。 榮先生,企業家都是生意人,生意人在創造財富上具有化腐朽為神奇的功力。風險看起來對於任何人來說都不是好事,如果我們承認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有的時候甚至不可避免,有的還成了自然規律,比如人早晚會生病和死亡。如果我們能把風險經營起來,通過保險這個工具,透過風險來賺錢,豈不比在風險面前束手無策被動蒙受損失要高明得多。 榮先生:你說的有道理。 營銷員:對於成功的企業家來說,更要精細地安排好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因為任何閃失都有可能讓我們在財富上出現問題。比如,外出旅遊,全家幾代人同坐在一輛車、一艘船、一架飛機上,萬一出現不測,財富的所有人和繼承人或者保險的受益人同時發生意外,後果將不堪設想。 我們說投資也好,做生意也好,掙錢做事業都是在人健康的前提下做的事情,一旦人倒下,可能事業就停滯不前了。最好的境界是,不論人健康還是不健康,不論人活著還是走了,總之,即便發生了風險,也能實現自己的事業財富和事業目標。保險就完全可以協助我們做到這一點。 榮先生:好,我明白了。明天晚上你到我家,我們詳細談談。

❹ 投資者有哪些規避信託風險的措施

(1) 抵押或質押:融資方將其動產或不動產(房產、股權等)抵押或質押給信託公司,若融資方無法按期支付信託產品的本金及收益,信託公司可以拍賣抵押或質押物。一般情況下,融資方的抵押、質押物的估值會高於投資人的投資額和預期收益,以保障投資人的本金及收益;
(2) 擔保:對於沒有抵押(或質押)或者抵押率比較高的,信託公司往往會要求融資方對信託財產提供相應的擔保。比如,擔保公司擔保、第三方擔保(融資方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公司法人無限連帶擔保等;
(3) 結構化設計:所謂結構化設計就是將信託收益權進行分層配置,購買優先順序的投資者享有優先收益權,購買次級和劣後級的投資者享有劣後收益權。信託期滿後,投資收益在優先保證優先順序受益人本金、預期收益及相關費用後的余額全部歸劣後級受益人;若出現投資風險,也先由劣後級投資者承擔。

❺ 如何搭配保險金信託,能夠實現隔離和保護受益人獲得的保險理賠金

保費超過一定限度以後,就可以簽訂保險金信託合同,在未來就會實現資產隔離以及保護受益人按照信託合同的條款,不同時期得到相應的資金。

❻ 保險加家族信託的財富傳承方式,有哪些優勢和劣勢

傳承
現代家族財富傳承涉及方方面面,要實現家族財富安全,健康的傳承,必須運用法律工具,目前,市場上較為普遍的財富傳承工具包括:遺囑、保險以及直接贈與等,這些方式跟家族信託相比都有自己的優劣勢,下面我們進行詳細對比。
遺囑
優點:
遺囑,主要是傳承的資產類別比較多樣化,高凈值客戶手裡的股權、房產、古董字畫等通過遺囑來傳承是比較簡單的,如果擔心它的效果,還可以去做一紙公證。
三個工具可傳承財產范圍
缺點:
其一、遺囑傳承有個非常大的問題就是它只能實現一次性傳承,客戶百年之後只能傳給在世的人,如果客戶手裡的資產龐大且子女眾多,其實並不清楚手裡的哪一塊資產給到哪個人是合適的。
其二、中國通過遺囑繼承會有很多手續上的問題,流程比較復雜。比如說房產拿著遺囑去做過戶登記是不可能的,必須把所有的利益相關人召集到位,如果所有人都同意,再去做個公證,然後才能去做過戶交易,如果有人不同意還要走訴訟的程序。
保險
優點:
很多客戶願意去購買大額保單來實現傳承,那麼保險傳承最好的地方是它能夠確定在被保人死亡之後能夠理賠的金額,比如購買保額為2000萬的終身壽險,保險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人百年之後明確拿到這2000萬,實際上倒推過來就是保險公司給投保人做了一個年化百分之幾的收益承諾。
缺點:
其一、真正能夠實現傳承的保險種類是非常少的,我們所理解的只有一些人身保險可以,包括萬能險、企業年金之類的保險存在部分瑕疵。
其二、流動性也是一個問題,不能定製,客戶也不可能將所有資產投向保險;
其三、保險本身也是一次性傳承,只能傳承給已經出生的人,沒有辦法惠及第三代。
舉個例子:
有一個客戶,是個單親母親,資產量較大,女兒只有4歲,因此買了超大量的保單,被保人即為投保人自己,希望通過大額保單來規避不確定性,但是我們認為保險金傳承屬於一次性傳承,大額資金給到子女後反而造成了不確定性,沒有循序漸進的效果。
這中間還有一個問題,如果女兒還沒有成年,而該女士又發生風險,保險金兌付給女兒的話,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這個錢是要給法定監護人的,這么一大筆錢容易發生道德風險!
但是可以用家族信託的形式來規避這個風險,該女士投保後保全變更為以自己為委託人發起設立的家族信託,該女士百年之後由信託計劃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處置這筆錢,同時將信託計劃的受益人約定為其女兒,成年之後進行分配,這樣做之後,讓保險能夠更加保險。
這些功能不多贅述
家族信託
從產品設計的靈活性上看,家族信託計劃是這三種傳承方式中最為靈活的產品,這種靈活性體現在多個方面:
第一:受益人安排。信託可以指定的受益人范圍非常廣泛,只要是自然人,甚至是未出生的人都可以做為受益人,一旦子孫出生之後,他就可以憑借有效的身份證明來獲取信託利益。
第二:收益分配。信託計劃的本金以及收益分配可以靈活的制定,比如有一個3000萬的信託計劃,子女為受益人,每年可以按時領取生活費,鼓勵子女考上好的學校可以多領取,限制子女的不良嗜好,如果未來子女有違法犯罪等可以剝奪其收益權,包括一些慈善的安排等。
從傳承的功能上看,家族信託的持續性較強。
第一:在客戶生前,遺囑是不發生效果的,但是家族信託和保險是生前有效的。遺囑和保險沒有很好的持續性,只有家族信託能夠在客戶亡故若干年後,依然可以執行客戶的財富傳承意願。
第二:家族信託更適應企業傳承需求。在企業傳承過程中,焦點問題一般集中在企業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安排,家族信託可以股權交易機構或者確立股權激勵方案等方式實現,以及避免傳承中的糾紛。
第三:家族信託能夠較好地應對復雜家族因素。在應對家族隱性成員問題時,家族信託可以實現將財富傳承分配給非正式的家族成員,家族信託則可以在相對隱蔽的情況下,將財富傳承給家族隱性成員。
總結
遺囑、保險、家族信託,是當下,國內高凈值人士、財富傳承理論與實務界最為關注的私人及家族財富傳承之核心工具,三大工具各有千秋,在使用中各有側重,應結合個案財富傳承總體及細分目標、家庭成員關系、所傳承財產類別等個案情況,以三大工具為根本,作整體籌劃,結合其他傳承工具之使用,才能達成客戶傳承之目的,才能贏得客戶加分點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❼ 信託與保險在功能上的區別,請高人指點。

信託與保險在功能上的區別如下:

1、影響因素不同

信託是直接影響市場容量大小的重要因素。保險一方面受制於宏觀經濟狀況的影響,另一方面受國家收入分配政策、消費政策的影響,保險直接決定消費者購買力水平。

2、包括的范圍不同

信託在稅法上的說法,即勞動報酬在扣除免稅項目後的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的部分。而保險是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

3、作用不同

信託主要是用來存錢、取錢、轉賬的公司賬戶;

而保險用來辦理包括提現和發放員工工資福利等在內一切符合法律法規的結算,而一般存款賬戶只能辦理一般的結算業務,不能提取現金和發放員工工資福利。

4、性質不同

信託可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不可以辦理現金支取。。

保險可以隨時存入或取出資金,但是取出資金必須通過公司轉賬支票轉入公司基本賬戶中,然後再通過公司現金支票支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險

網路-信託

❽ 簡要講述一個信託產品的設計方案,其如何規避風險

一般信託產品的設計是指集合信託設立時的方案,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1、主體簡介,包含借款人、股東、擔保方、實際控制人等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於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等
2、項目簡介,標的項目的進展情況,一般為可行性報告
3、抵押物情況說明,形態,評估價值等
4、還款來源說明
5、其它增信措施
6、交易結構,時間期限安排等
7、法律意見
補充:一般信託方案,包括但不限於以上信息,通過層層梳理,可以有效的提高項目可行性,盡可能的規避風險,可以說信託的方案設計與信貸流程、投行流程都是互通的。

❾ 如何將保險和信託結合做成新的產品

如果保險主要作為風險承擔方,可以以自有資金或保費投入,購買劣後收益權,獲得高收益;信託公司設計提供結構化產品,並且可以做成分層,分期,通過紅利返還保險公司。
若果保險不承擔風險,信託公司提供產品購買客戶,信託公司對保險產品的資金進行資產管理,投向穩健市場。
反正可以做的產品非常多,一是法律法規上的問題,還有就是費時費力,一般這類公司人員有限,工作量大,幫到你的話請給好評吧!

❿ 信託風險的規避風險

信託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在相關法律上的規定也更加安全可靠,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信託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不得歸入受託人(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b、信託法第十八條 規定: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c、信託法第第十五條 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d、信託法第十七條 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