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問下一信託產品,年化10%,那麼信託合同里有哪些費用,費率是多少,是受益人付還是其他部門支付
信託收益是指稅後收益,是受益人能拿到手的收益,其他的費用已經是信託資金承擔,但是信託的收益足以彌補這些費用的
㈡ 購買信託產品需要交哪些費用
據」鑫 風 口「介紹,購買信託產品一般是不需要交什麼費用的,但也有少量產品是需要交納一定比例的認購費的。
㈢ 信託產品發行各個環節的費用是多少
發行利率是有融資方和信託公司或者中介公司商定,制定一個總費用,然後根據這個費用去減去那些雜七雜八的費用,剩下的是實際融資額。一般情況下,這些前期費用都是有信託公司或者中介公司承擔的
㈣ 購買信託產品需要繳納什麼費用嗎
看所購買的類型,購買證券類信託產品,會有額外的認購費。如果是固定收益類的不需要認購費。當然,現在新規出來以後,有稅費了。
㈤ 信託公司貸款 取得收益 涉及哪些稅費
關於印花稅政策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關於營業稅政策
(1)對受託機構從其受託管理的信貸資產信託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徵收營業稅。
(2)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受託機構取得的信託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取得的託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現行營業稅的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3)對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根據財稅[2009]6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該條規定已經失效。)
關於所得稅政策
(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已轉讓的信貸資產,應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轉讓、受讓資產的政策規定處理。發起機構與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轉讓、贖回或置換過程中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2)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3)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收入、受託機構取得的信託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取得的託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在對信託項目收益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期間,機構投資者從信託項目分配獲得的收益,應當在機構投資者環節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應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獲得的差價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5)受託機構和證券登記託管機構應向其信託項目主管稅務機關和機構投資者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託項目的全部財務信息以及向機構投資者分配收益的詳細信息。
(6)機構投資者從信託項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清算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受託機構處置發起機構委託管理的信貸資產時,屬於本通知未盡事項的,應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處理。
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
從1998年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針對證券投資基金發布了若干政策,現將有關規定梳理如下:
1.關於印花稅政策
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下同)買賣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統一規定繳納印花稅。
2.關於營業稅政策
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免徵營業稅。
3.關於企業所得稅政策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4.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
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所得稅。
㈥ 信託理財產品涉及的稅種有哪些
如果你是指個人購買該產品收益的話,只涉及個人所得稅。
㈦ 購買固定收益信託產品有哪些費用
在投資者層面,固定收益信託產品一般沒有申購費、固定管理費。固定收益信託在運作中實際收益可能會超過預期收益,信託公司只以超過的部分為浮動管理費,浮動管理費不影響投資者收益。
固定收益信託產品是指由信託公司發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託產品。融資方通過信託公司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並通過將資產(股權)抵押(質押)給信託公司、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措施,保證到期歸還本金及收益。
㈧ 信託產品的手續費用
一、固定收益類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
固定收益類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管理費用一般是向融資方收取(由信託財產承擔),與投資者一般沒有關系,信託合同中委託人的預期的信託網收益是相當固定的純利得財富收益。 固定收益類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主要有: 受託人(信託公司)收取的信託報酬、保管人(保管銀行)收取的保管費、信託文件賬冊製作及印刷費、信託計劃日常管理費用(交通、通訊、保險、律師、審計等)、召集收益人大會的相關費用、資金匯劃費、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為保護和實現信託財產而支出的費用以及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費用等。具體收費額度每家公司的每一款合同都有所區別。
二、證券投資類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
證券投資類信託理財產品(陽光私募)的相關費用 這類信託理財產品的費用雖然也是由信託財產承擔,但與投資者的關系高度相關,因為投資者的最後利益是信託財產扣除所有相關費用的余額。 證券類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主要有: 固定管理費(信託公司收取,費率約為凈值的1%-1.5%)、浮動管理費(投資顧問收取,費率一般為贏利部分的20%)、保管費(保管銀行收取,費率一般為凈值的0.25%左右)、認購費(一般是認購資金1%左右)、贖回費(一般在封閉期內贖回要收取高額贖回費,超過免收)、 信息披露費、銀信託事務聘用的會計師和律師等中間費用、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證券及其他投資品種交易手續費/印花稅/及其他費用、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及處分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相關稅賦和費用等。
三、股權投資類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
股權投資類(PE)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 這類信託理財產品也和證券類信託產品一樣,投資者的最後利益也是信託財產扣除所有相關費用的余額。 股權投資類(PE)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主要有:
信託認購費(購買信託時額外收取,認購額的2%左右)、固定管理費(信託公司收取,每年按信託資金的2%左右收)、浮動管理費(按信託收益的20%左右收取)、託管費(由託管銀行按每年0.1%左右收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及處分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相關稅賦和費用等。
㈨ 信託業務包括哪些
信託業務包括寄售商店、貿易貨棧、商業企業附設的信託服務部受託代購、代銷、代運或組織買賣雙方成交等業務。信託業可以經營的業務項目依《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法可分為如下:
1、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2、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3、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4、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5、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6、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7、代保管業務。
8、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9、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0、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公益信託:
1、救濟貧困。
2、救助災民。
3、扶助殘疾人。
4、發展教育、科技、體育、文化、藝術事業。
5、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6、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7、發展其他有利於社會的公共事業。
㈩ 信託費用的信託費用要素確認[1]
標准確認是財務會計日常記錄及編制財務報表的把關標准,在何時確認並符合何種條件確認是研究確認的主要任務。信託費用是信託會計六要素之一,信託費用要素的確認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在賬戶中正式記錄;二是在報表中正式表述,即信託費用的確認應先識別信託業務發生的支出,應記入哪個或哪些所屬賬戶,以及記入報表中的什麼項目。
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在第五輯《論財務會計概念》,即企業財務報表項目的確認和計量》中要求,確認一個項目和有關的信息的四條標準是:(1)符合定義;(2)可計量性;(3)相關性l(4)可靠性。凡符合四個標準的,均應在效益大於成本以及重要性這兩個前提下予以確認。美國FASB提出的四條確認標準是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可見,從財務會計的角度定義信託費用是信託費用要素確認的首要標准。
信託費用概念的確認需區分信託支出、信託費用。信託支出是指信託業務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支出,包括資產性支出、償債性支出、退還信託本金或財產支出、收益性支出、信託損失等內容。其中前三項支出與信託資產權益表相關,後兩項與信託利潤表相關。我國《企業會計准則》中,費用是一定時期內所發生的全部收益性支出。信託費用是一定時期內,信託業務管理中所發生的全部收益性支出。
信託費用和信託損失均影響當期損益,應計入信託利潤表的有關項目。由於信託會計的特殊性,信託費用和信託損失的承擔主體不全是信託會計主體(信託業務),信託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信託結構因違背管理職責或者管理信託事務不當發生的信託損失應由信託機構承擔,隱含著無過錯發生的信託損失,如非常損失,仍應由信託業務主體承擔;至於信託費用的承擔,《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是,能直接歸屬於某一信託財產的費用,由信託會計主體承擔,不能直接歸屬於某一信託財產的費用由信託機構承擔。可見,信託會計主體所承擔的信託費用只是按經濟實質發生的全部信託費用的一部分,另外的部分不由信託會計核算。
本文認為,信託費用的合理分割可借鑒作業管理的思想。作業是為了特定經濟目的而消耗資源的活動或事項。不妨建立信託作業的概念,即信託業為了特定財產管理方案的出台、有效執行、終止而消耗資源的活動或事項。信託作業可根據能否使信託財產保值和增值分為必要的作業和不必要的作業。必要的信託作業能夠使信託財產保值、增值;反之,不必要的信託作業不能使信託財產保值、增值、信託作業消耗資源,資源的流出(某一信託財產的減少)導致信託費用的發生。
筆者建議,將能使特定信託財產保值、增值作業引起的費用歸類為信託成本,如支付給受託人的傭金或手續費;將不能使特定信託財產保值、增值作業引起的費用歸類為信託管理費用,如信託業務營業場地的租金、從事信託業務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費以及申辦信託業務資格等開展信託業務必須的經營條件的支出。信託成本應記入信託會計賬戶.並列入信託利潤表;信託管理費用應記入信託機構會計賬戶, 並列入利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