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安信信託嵐橋項目延期各位有什麼看法
啥時候的事?,嵐橋應該在山東那邊吧。當時收益多少?
❷ 有了解的來說說安信信託公司怎麼樣嘛,靠 譜
上市公司,根據公布的數據來看,是一家不錯的公司。
❸ 安信信託何時發布年報
600816安信信託;年報已於2018-02-08披露;基本每股收益:0.8049
❹ 安信信託安贏23號可以如期兌付嗎
目前來說應該是能按期支付,不能兌付的話會有公告出來
❺ 安信信託的整頓發展
1988——2003年 ,安信信託先後經歷了四次大規模的行業整頓。
第一次整頓從1988年9月份開始的。這次整頓主要是以清理整頓違規業務為主,整頓其間,公司共壓縮貸款8685萬元,壓縮固定資產貸款12個百分點,清退不合理股金和存款2761萬元,清查收回不合理貸款2030萬元。同時,通過採取一系列積極有效的措施,使安信信託在困境中得到發展,並在治理整頓和利率下調的情況下,對企業發放貸款、投資11000萬元,發行債券3260萬元,支持了化紡廠、 印染廠、第一制葯廠等項目的建設和改造,公司還實現利潤700萬元。這次整頓歷時一年,到1989年10月整頓結束,鞍山市9家信託投資公司僅保留了兩家、其中包括鞍山市信託投資公司。 從1999年開始 的。為了做好整頓工作,公司主要採取了以下幾項措施:一是做好企業整頓的准備和配合工作,認真妥善清理違軌業務,聘請中介機構進行了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對高級管理人員重新進行了資格認定,按照要求調整組織結構,做好重新登記材料的准備等工作。同時,積極探討信託發展方向,積極開辦符合要求的業務,並兼並、收購了一些其它信託公司的資產,進一步發展壯大自己。二是及時調整經營戰略,使之符合信託業發展的要求。《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資金信託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後,安信信託及時按照信託業發展的要求,對資產進行了清理,與中山證券公司達成協議,安信信託以參資入股的方式,將所屬四個證券營業部參資入股投資中山證券公司。三是積極探討聯合發展的途徑。為使公司能夠在今後的發展中符合市場經濟規律要求,真正成為產權清晰、管理科學、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經營主體。2002年下半年開始,公司先後與十多家國內知名企業探討合作事宜,最後終於與上海國之傑達成合作協議,由國之傑購買安信信託 20% 的股權,成為安信信託第一大股東。四是積極探討新的信託業務。為了保證公司的穩健運行和今後的持續、健康發展,公司領導班子妥善處理整頓與發展的關系,一手抓整頓,一手抓規劃,以確保整頓之後,公司能夠快速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公司一方面聘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為公司制定了今後五年的發展規劃;另一方面,積極探索真正意義上的信託業務。公司多次召開研討會議,請大家集思廣益,獻計獻策,並責成研發中心、信託部等部門具體負責新的業務品種的設計工作。從而保證了重新登記一結束,就及時推出多項信託計劃,為今後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業務基礎。2003年3月13日,人民銀行總行批准了安信信託重新登記的申請。3月23日,公司獲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
為使公司能夠更好的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融入全國、乃至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在規范運營的前提下得到更快的發展,公司作出了遷址上海的決定。2003年9月,公司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了遷址的決定。2004年4月,公司董事會通過了將公司更名為「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
❻ 安信信託的收益怎麼樣
信託產品的收益和風險性成正比的,一般收益10%左右的產品,安全性還是比較高的。要看產品,而不是信託公司本身
❼ 據說安信信託的老闆高天國是A股最慷慨老闆去年安信人均薪酬200多萬挺大方啊有了解的介紹下不
好友現在就在安信信託的前台業務部門上班,具體數字他沒透露,不過根據2016年安信信託年報公布的數據核算,2016年他們員工平均年薪就有217.27萬元。這要是放在一般的單位,估計都直接秒殺高管的工資了吧。雖然這是一個簡單的算術平均數,不能視作最真實的平均薪酬,但也多少反應出安信對員工很慷慨,但整體都比較低調的,尤其是老闆高天國,對員工很慷慨,但個人很朴實很低調,就是踏踏實實做事業,也是為員工們樹立了個好榜樣吧~
❽ 湖南高速集團買信託產品出問題,打官司卻敗訴,敗訴的原因是什麼
回湖南高速集團買信託產品出問題,打官司卻敗訴,敗訴的原因是什麼?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湖南高院這個判決之後,雙方不服的就不能再上訴了,但是後面還有個再審程序,不過這個程序就比較難了,除非有重大錯誤。像這個判決,估計很可能就是最終結果,也就是說湖南高速這個錢,90%以上的概率,是要不回來了。
那麼這個事,可不光是湖南高速一家倒霉,這個判決有著重要的司法意義,他為現在正在進行當中的,還有以後所有的同類事件都打了個模板,而且這個絕對不光是法院的表態,相關監管部門也多次表態。銀保監會的相關領導,對於信託產品對付問題的表態用了12個字,一單一策,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對於有的信託公司出具兜底函,監管態度一直是非常明確的,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因為這不符合信託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徵,也違背了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履職的基本要求。所以此次湖南高院,必然是跟監管溝通之後,才做出的改判。所以雖然不合理但卻合法,有著積極的引導作用。
湖南高速的背景其實並不弱,他是湖南省交通廳下屬的事業單位,湖南高速集團財務公司相當於湖南高速集團的內部銀行,可謂是掌上明珠,這次也是動用了全集團的資源,甚至是全湖南的資源,在打這場官司。但最後還是敗訴了,可見此次從監管到司法的態度之堅決,那麼一個這么大的事業單位都要不回錢了,普通的投資者還能要回錢嗎?
所以,小編建議買信託的投資者可長點心吧,未來信託這塊,可能會出大問題,不要再對剛性兌付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無論信託公司告訴你兜底,還是他找的擔保方承擔兜底責任,一概全都不能相信。買者自負之前是監管的精神,現在已經變成了司法精神。以後恐怕一審你都不過去。打官司也是輸。還白白承擔訴訟費用。信託雖然暴雷的概率要比P2P小得多,甚至風險只是P2P的十分之一都不到,但是他的殺傷力極強,因為起購門檻高,動輒就是100萬,300萬,很多家庭甚至把一輩子的積蓄都壓在了一個信託一隻產品上,那麼即便他有10%的概率收不回來,你也是無法承受的。所以千萬千萬要小心,最好的辦法就是什麼信託都不投。
固收是個火葯桶,他會一層一層的爆炸,最外面那層就是P2P,已經炸過一輪了,這東西自然也是遵循買者自負的原則,而且基本都刑事立案,即便人抓到了,也攥不出多少錢了,投資者也只能自認倒霉。第二層就是信託了,信託資產很多也都是垃圾債性質的,你想想他給那麼高的收益,一定是做不了貸款,也發不了債的資產,才會去搞信託,承擔高成本,否則有5-6%的錢不借,為啥要借10%以上的錢,那麼自然他資產質量肯定不如債券。前幾年經濟擴張,再加上金融擴張,信託行業風生水起掩蓋了很多問題,並不是他能夠還錢,而是很多信託都是借新還舊,通過資金池的滾動在遮遮掩掩,現在要控制信託規模,那麼他資產質量不足的問題,馬上就會暴露出來。後面很快你就能看到,很多信託暴雷的新聞了。有這個判決在,以後投資者,也就再也別想打官司的事了,即使去告,也是白白承擔訴訟費用。
趕緊告訴你的父母家人,不光是信託,以後買任何理財產品,也千萬別相信,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息承諾,可以說除了存款產品之外,其他的保本保息都是違規的。最後自然也就在法律上無效。那有人說,這些孫子騙人,難道沒人管嗎?肯定有人管,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都是少不了的,讓他們丟掉工作,甚至蹲監獄,但問題是,處罰了他,你的錢也回不來了。就像當時P2P一樣,大家都以為大機構不會有風險,說大平台沒事,結果大家都看到了。投資需謹慎。
❾ 安信信託投資人互相交流方式
是不是踩了他們項目了,如果尋求報團,信託吧你們找到不少同一個項目的投資人
❿ 購買安信信託產品被挪用,可以要求賠償嗎
兌不兌付跟重不重組沒有關系。
兌不兌付,主要看你買的信託計劃底層資產是啥樣的。
一、如果底層資產的本金和收益沒問題,現金流沒有問題,就可以兌付。重不重組都能兌付,誰來重組都能兌付。
二、如果底層資產出現了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影響到了信託計劃的兌付,那麼分兩種情況
1、受託人(安信信託)充分履行了受託責任,履行了「適當性義務」。那就沒辦法,你只能等底層資產的現金流。因為《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資管新規》……都規定信託公司自有資金與信託財產相互獨立,信託公司對其發行的信託產品不得保底、不得進行剛性兌付。
*適當性義務是指 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的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並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2、受託人沒有充分履行受託責任或「適當性義務」,那麼,根據《九民紀要》第74條: 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過程中遭受損失的,金融消費者既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還可以根據《民法總則》第167條的規定,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銷售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請求賠償的前提是,你可以證明受託人沒有充分履行適當性義務。你能嗎??
雖然《九民紀要》還規定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金融消費者需要對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遭受的損失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賣方機構對其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賣方機構不能提供其已經建立了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評估及相應管理制度、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試、向金融消費者告知產品(或者服務)的收益和主要風險因素等相關證據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實際上,現在大多數信託公司,對這些制度、認知、雙錄、測試、披露等等更偏形式化的「適當性義務」都履行得挺好的,想找出破綻不容易。
但是,真正關繫到項目能否兌付、且能由受託人主觀決定的,是受託人對底層資產是否充分盡調和篩選。對於這一部分的義務,投資人能不能請求賠償我不清楚,但是觸發兌付風險後投資人肯定很難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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