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是南京的,在網上看到中華遺囑庫可以為老人訂立遺囑,靠譜嗎
本人認為不太靠譜,立遺囑可以找公證處找律師立,沒必須找機構立遺囑。
根據《民法典》中的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老百姓可以通過以下六種方式來立遺囑:(1)自己寫,格式上需要本人簽名和日期。(2)請人代寫,需要兩位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其中一位代寫,寫完由代寫的人、立遺囑的人、另一位見證人簽名,還要註明日期。(3)電腦列印,也需要兩位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並且需要立遺囑的人、兩位見證人在每一頁內容上簽名,註明日期。(4)錄音錄像,同樣也需要兩位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立遺囑的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註明日期。(5)口頭遺囑,也需要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只適用於危急情況,一旦危急情況消除,口頭遺囑就無效。(6)在第三方機構設立遺囑信託。
㈡ 老人是文盲的話可以訂立遺囑嗎
老人文盲可以立遺囑,老人可以立視頻醫囑或口述遺囑,老人立完遺囑可以上公證處公證。
㈢ 夫妻雙方可以一起共同訂立一份遺囑嗎
可以供立一份遺囑,夫妻可以依照繼承法規定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後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便有倆。一遺囑人,簽名是合法的,如果想要效率更高,可以做公證遺囑。
㈣ 聽說民法典出台了,關於遺囑繼承方面有哪些變化誰能給具體說說萬分感謝!
新增「居住權」、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在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
議的民法典草案中,圍繞老年人群的一系列制度創設在社交媒體上的討論度居
高不下。這些新提法、新制度既迎合了老年人群的多元需求,也刻上了鮮明的
時代特色。
亮點1:新增「居住權」,破解「老年不婚族」現象
在生活中,我們會發現許多老年人在另一半去世後,並沒有選擇再婚,而是採取同居的做法,也就是俗稱的「老年不婚族」。其實,這些老人並不是自己沒有意願再婚,而是在當時的法律制度下,由於再婚會帶來一系列財產分配上的矛盾,特別是子女的反對,所以只好「不婚」。子女反對的原因,也主要是因為擔心父母的後老伴及其子女可能因為遺產繼承而分走本屬於原生家庭的財產,做法雖然不妥,但原因可以理解。
「老年不婚族」在現實中面臨的問題非常多。比如,在入住養老院或者醫院
時,由於並非合法配偶,因此無法簽名,為此帶來了不少麻煩。此次民法典草
案引入了「居住權」這一概念後,老人們既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確定房產的
分配給子女,防止因為配偶在自己去世後再婚導致財產外流,同時也能通過遺
囑設立「居住權」,保障配偶在自己去世以後依然能享有居住權,防止子女提前
賣房,可謂一舉兩得。
亮點2:自閉症兒童終於有了「遺產管理人」
這些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於合理分配財產的需求越來越多元。許多人在自己去世以後,並不希望將自己的財產一次性分配。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種因素造成這一現象。其中一類重要原因就是遺產繼承人並沒有遺產管理能力,包括自閉症兒童等。在許多國家,遺囑信託這一做法十分普遍,受託人既可以是信託公司,也可以是委託人信任的親朋好友,他們根據合同內容對遺產進行管理。雖然起源於英國的遺囑信託已經有十分悠久的歷史,但由於「信託」二字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意味著一定的資產門檻,因此在國內普及率並不高。
此次民法典草案特地引入了「遺產管理人」這一制度,並針對不同情況下遺
產管理人的明確都進行了規范,還提到了他們應當承擔的義務、履行的責任。
對中國普通老百姓而言,這也代表著他們未來多元化的遺產分配需求都可以滿
足。
亮點3:遺囑效力從「公證優先」轉向「時間優先」
此次民法典草案中的一大亮點就是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這是為了充分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我們怎麼理解遺囑效力規則呢?比如說,遺囑人在生前訂立了多份遺囑,包括
公證遺囑、列印遺囑、口頭遺囑等。這些遺囑的分配方式可能並不一致,相關
利益人會因此產生矛盾。過去,我們都是以公證遺囑為優先的,只要其中一份
是公證遺囑,就採納公證遺囑上的分配方式。
民法典草案中將這一規定刪去,意味著遺囑效力從「公證優先」邁向「時間優
先」。也就是說,一旦發生遺產糾紛,以遺囑人最後訂立的那份遺囑為准,列印
遺囑、錄像遺囑、危急時刻的口頭遺囑都可以。這樣規定的好處是充分尊重了
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亮點4:適應時代需求,新增列印遺囑、錄像遺囑
實際上,在目前許多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已經碰到了許多採用列印遺囑的案例。列印遺囑、錄像遺囑的被認可,將能更大程度上保障遺囑人的權益。
同時,民法典草案對列印遺囑也有十分詳細的規定。比如,必須有兩個以上的
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等。
不過,相比於手寫遺囑,列印遺囑由於可以鑒定的對象只涉及到簽名日期,
因此在鑒定時難度更高,而且存在見證人串通,非現場見證,或者無法提供證
明的風險。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遺囑人通過公證處或者中華遺囑庫這些專業
機構登記遺囑面臨的法律風險更小。不過,列印遺囑、錄像遺囑被認可仍然是
民法典草案順應時代需求的創新性突破,在實際操作中能為那些來不及訂立公
證遺囑的遺囑人提供一份保障。
摘抄自中華遺囑庫民法典解讀
㈤ 民法典里包括保險法嗎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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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按民法典該條規定,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害的賠償順序是: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其次,交強險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限額內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其三,交強險、商業險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該條中的「可以」在法律規范中屬於授權性規范,可以也意味著不可以,即保險公司可以對受害第三者直接賠償保險金,也可以不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該條規定中的「賠償責任確定」如何認定,受害第三者和被保險人認為賠償責任是確定的,而保險公司認為不是確定的,保險公司就不會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險金。實踐中保險公司確定的賠償責任與受害第三者和被保險人確定的賠償責任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當受害第三者與被保險人認可保險公司確定的責任時,保險公司才會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險金。該條「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中的「被保險人怠於請求」如何認定,保險公司與受害第三者、被保險人對「怠於請求」的認識並不一致,所以,保險公司一般也不會以「被保險人怠於請求」,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險金。
從保險法與民法典的規定上看,民法典中保險公司對受害第三者有直接支付交強險、商業險的義務,比保險法更有利於受害人。
如果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與受害第三者、被保險人的關系處理適用保險法的規定,而受害第三者和被保險人認為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法律如何適用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九十二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按立法法的上述規定,民法典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保險法是全國人大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從效力層次上看,民法典的效力高於保險法的效力,當兩者規定沖突時,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從法律制定的先後順序看,保險法制定在前,民法典制定在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㈥ 民法典重點內容
民法典包括7編,即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84章、1260條,總字數10萬余字。結構安排上有幾個特點:一是堅持民商合一,二是單設人格權編,三是不設獨立的債權編,四是不設獨立的知識產權編,五是單設侵權責任編。
(一)總則編。總則編共10章、204條,與民法通則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並在各分編的相關制度中體現了綠色原則。
第二,完善了監護制度。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並增加了臨時監護制度和臨時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確立了特別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第四,完善了民事權利制度。對知識產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完善了民事責任制度,增加規定了「好人條款」和「英烈保護條款」等。
(二)物權編。物權編共5個分編、20章、258條,與物權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完善征地補償制度,與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相銜接;落實土地承包「三權分置」制度;考慮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銜接性規定。
第二,完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強化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適當降低作出決議的門檻;完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規則;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
第三,增加規定居住權。為落實黨中央的要求,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居住權。
第四,關於改善營商環境。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進一步明確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和清償順序;刪除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完善流押、流質的規定。
第五,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作出原則性規定,國務院正式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後,再進一步做好銜接。
(三)合同編。合同編共3個分編、29章、526條,與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增加典型合同類型。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
合夥合同這4種新的典型合同。
第二,補充完善債法的一般規則。明確了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問題,完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的具體規則。
第三,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訂立合同。
第四,完善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為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規范電子交易行為,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作了規定。
第五,完善格式條款制度。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盡到合理提示義務的,對方可以主張這些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六,禁止高利放貸。為了防範金融風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細化客運合同的規定。明確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等。
(四)人格權編。人格權編共6章、51條,規定了人格權的一般規則,並對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明確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
第二,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
第三,增加禁止性騷擾的規定。明確了性騷擾的認定標准,並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第四,明確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權益,民法典從人格權保護角度作了明確規定。
第五,明確規定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明確了隱私的定義,對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常見行為作了列舉性規定。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明確處理個人信息遵循的原則和條件,強化個人信息的保護。
(五)婚姻家庭編。婚姻家庭編共5章、79條,與婚姻法、收養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明確規定樹立優良家風。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家庭文明建設的講話精神,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確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第二,修改了禁止結婚的條件。規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回應社會關切。
第四,規范親子關系確認或者否認之訴。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五,規定離婚冷靜期。在30天的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第六,完善收養制度。明確規定了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刪除了現行收養法關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應為14周歲以下的限制,並完善了收養人的條件要求。
(六)繼承編。繼承編共4章、45條,與繼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完善了遺囑繼承製度。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增加列印、錄音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並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還增加規定了遺囑信託。
第二,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新增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
第三,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了社會組織作為扶養人的范圍,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促進老齡事業發展。
第四,完善了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制度。明確此類財產收歸國有後應當用於公益事業。
(七)侵權責任編。侵權責任編共10章、95條,與侵權責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確立「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規定「自助行為」制度。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保護的情況下,自己可以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權益。
第三,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切實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顯著提高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成本,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
第五,完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為鼓勵助人為樂,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六,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第七,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規則。「頭頂上的安全」引發社會關注,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墜物規則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
(6)民法典的遺囑信託擴展閱讀:
編纂一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黨和國家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後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於多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1979年第三次啟動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背景下進行的,當時領導法制委員會工作的彭真、習仲勛同志經過深入研究後,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律。
修改了婚姻法,相繼出台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2001年第四次啟動,又先後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
㈦ 遺囑可以指定誰是我的財產管理人嗎什麼機構比較靠譜啊
通常情況下,遺產執行人就是遺產管理人(因為執行人的職責包括了管理人職責)。沒有指定遺產執行人時或指定的執行人無法或不願執行時,遺產管理人將由法院指定。
㈧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這句話是正確的。
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
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遺囑信託是用遺囑形式創設的信託,那麼它既要遵守民法典中關於遺囑的規定,同時也要遵守信託法中關於信託的規定(《信託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8)民法典的遺囑信託擴展閱讀:
透過遺囑信託,由受託人確實依照遺囑人的意願分配遺產,並得為照顧特定人而做財產規劃,不但有立遺囑防止紛爭的優點,並因結合了信託的規劃方式,而使該遺產及繼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遺囑信託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決財產傳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榮耀。通過遺囑信託,可以使財產順利地傳給後代,同時,也可以通過遺囑執行人的理財能力彌補繼承人無力理財的缺陷。
2、可以減少因遺產產生的紛爭。因為遺囑信託具有法律約束力,特別是中立的遺囑繼承人介入,使遺產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額的遺產稅。遺產稅開征後,一旦發生繼承,就會產生巨額的遺產稅,但是如果設定遺囑信託,因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就可以合法規避該稅款。
㈨ 在民法典里企業產遺囑有效嗎
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