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果不能剛性兌付,信託公司會墊資賠償嗎
以前可能會。現在不會了。中央要求打破剛性兌付。嚴控非標資產。信託公司不會出現墊資行為了。
② 目前的信託項目去剛性兌付了沒有另外信託公司受政府部門監管嗎
目前的信託項目兌付還是非常可以的,基本上可以說是剛性兌付。正規的信託公司受到銀監會非銀司的監管,所有的集合類的信託項目都必須銀監會批准才可以發行
③ 信託為什麼會有剛性兌付,還能持續多久
剛性兌付是信託公司顧及自己的名聲,當項目出問題時候就用自己的資金來剛兌。或者找別的資金來兌付。主要原因就在於信託公司如果因為項目出問題被上訴到銀監會。會導致銀監會處理,會停業2年以上整頓。但是信託公司一年就能掙10幾億上幾十億。不可能因為一個小規模的項目出問題。導致停業整頓那麼長時間。要說持續多久,已經不可持續了。現在陸續有信託公司的項目出問題。國民信託天鋼系列的事情還沒有個啥結果。
④ 「剛性兌付」要怎麼理解啊信託「剛性兌付」真的要被打破了么
所謂剛性兌付,是對於信託到期無法兌付且無人接盤時,信託公司的資產或股權將在監管部門主導下進行處置,所得款項將用來優先保障投資人的兌付。
但是剛性兌付兜底並不意味著按時兌付,還會面臨著變現凈資產或者處置抵押品的流動性風險。短期內信託業的剛性兌付難以打破的觀點。
⑤ 信託剛性兌付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以銀監發2004年91號文為標志。因為在那份文件中據說明確規定了,信託公司有集合產品到期不能兌付的,雖然監管機構基於產品投資屬性,不會為投資者買單,但可以基於「風險管理失當」原則對信託公司進行行政處罰。一單出問題的,暫停業務資格三個月,連續兩單出問題的,取消集合信託業務資格。絕對是「砸牌子」的規定,因此使得大家有了一個共識,就是如果可以那固有資金或者股東資金墊付的,總比砸了牌子要強。
但更普遍的看法是,有了集合產品那一天,實際上就已經有了剛性兌付的存在。因為信託業存在的時間太短暫,對應的信用體系完全沒有建立起來。在一個短期的、連續的市場互動過程中,信託公司要建立自己的信譽,取得投資者的認同,就不可能出問題。因此,剛性兌付實際是信託公司自身在目前這樣一個市場經濟初期,存在、發展的客觀需要。
⑥ 信託的剛性兌付,是不是就是穩賺不賠了
信託公司就是賣掉信託金融許可拍照也會剛性兌付了,況且還有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專門接盤信託不良資產。 ……
⑦ 現在的剛性兌付信託是不是已經在信託法中取消了啊那還安全嗎
剛性兌付只是一種銷售的手段,並不是在法律上體現的,信託相關法律上明明規定的是合同中不能出現保本保息的字樣,何來剛性兌付呢?之所以宣傳剛性兌付,是一種蒙蔽投資者的宣傳手段,並不可取的,當然,現在的信託的確在事實上是剛性兌付,但是這並沒有法律的依據,只是信託公司為了自己的信譽不受大的影響,才這樣做的,前提是小范圍的局部風險。信託之所以安全,在於其設計上,不是法律上的保證,信託產品一般都有充足的抵押和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所以出現風險也可以及時化解,整體安全性還是可以的。
⑧ 如何從財務報表,獲得信託公司的剛性兌付規模
財務報表只能看到業務規模,看不到
剛性兌付
的規模。提到剛性兌付,肯定是出問題的項目才會是剛性兌付。但是如果項目出問題。不可能會在財務報表中有所體現。
⑨ 信託理財的剛性兌付
「剛性兌付」是國內信託業一條不成文的「潛規則」,指信託產品到期後, 信託公司 須向投資者分配投資本金及預期的收益,當信託資產出現風險、本身沒有足夠的現金價值時,信託公司需「兜底」處理。這種特性令信託產品獲得不少投資者充分信賴,甚至被當成「高額儲蓄」,卻忽視了風險。事實上,我國並沒有法律條文規定信託公司進行「剛性兌付」。
分析師岳婷表示,「目前大部分信託產品都不像股票、基金一樣能很容易地轉讓。信託資產流動性差、投資起點高,如果沒有剛性兌付這一防線,投資者的利益將很難得到保障。」岳婷進一步指出,「信託業的剛性兌付如果長期持續,肯定沒有前途,但要將之終結,還須伴隨軟硬體等相應配套設施的完善,包括監管層、信託公司的人員配置,及相關法律法規、市場環境等。」
根據銀監會發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信託計劃文件的認購風險申明書應包括信託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等內容。《辦法》還指出,信託合同應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體載明下列文字: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託公司依據本信託合同約定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因違背本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8月初,有消息人士稱,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思路正發生轉變,即允許信託公司暴露風險,並希望利用市場機制化解兌付危機,不要總是無論對錯都「剛性兌付」。對此,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所長周小明表示,當信託產品發生風險事件,監管部門督導信託公司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處置,實質是確保信託公司履行受託人的盡職管理職責,而不是要確立對信託產品「剛性兌付」的潛規則。
周小明認為,信託業急需建立完善規范的個案信託產品風險處置機制:首先,要杜絕信託公司違規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的方式,對風險進行「兜底」;二是在無法有效處置信託產品風險時,堅決啟動責任區分機制,通過司法程序或談判機制區分信託公司責任,信託公司對風險負有責任的,由其負責賠償,不負有責任的,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三是監管部門理性對待出現個案信託產品風險的信託公司,對於已經履行了盡職管理職責的信託公司,不因發生了風險事件而採取限制性監管措施,只有對那些未履行盡職管理職責而導致風險事件的信託公司,才區別情況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⑩ 信託公司為什麼說是鋼性兌付
剛性兌付,就是信託產品到期後,信託公司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以及收益,當信託計劃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信託公司需要兜底處理。
事實上,我國並沒有哪項法律條文規定信託公司進行剛性兌付,這只是信託業一個不成文的規定。由於剛性兌付的承諾,信託公司事實上對融資方進行了連帶擔保,這也反過來推高了融資方的融資成本。但同時剛性兌付」在消除投資者的顧慮、推動新業務、維護金融穩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