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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受益權分類

發布時間: 2021-06-09 07:22:21

① 固定收益類信託有哪些分類

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可以分為哪幾類。
1、貸款類信託
貸款類信託是以向融資企業發放貸款的方式來完成的。
2、股權投資信託
股權投資信託是以股權方式投資,通過股權受讓和向公司增資,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
3、權益投資信託
信託公司獲得特定權益(一般為股權或債權)及相關從屬權力,受託人通過持有該標的權益並按照相關約定獲得清償後,實現信託計劃財產的增值。
4、組合投資信託
組合投資信託投資於某單一或多個項目的集合資金信託。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股權投資、權益投資,等等。

② 信託理財產品有哪些類型

根據收益類型、資金流向,信託的具體分類也不一樣。
1,按照信託功能分:
財富管理類、事務管理類、公司/項目融資類和其他類
2,按照受託人/受益人人數:
單一類、集合類。
3,按照受益權是否可以贖回的方式退出信託:
封閉式、開放式。
4,按照管理方式:
標的指定型、范圍指定型、代定型。
5,按照交付財產形態:
貨幣資金、非貨幣資金、財產權、混合財產。
6,按照信託財產運用領域:
金融資產類、證券類、非證券類、非金融資產類、不動產類、動產類、知識產權類、其他權利類、混合資產類。

③ 權利信託的權利信託的分類

債權信託是以管理、處分、催收債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其委託人為債權擁有者,受託人為信託機構,受益人為債權擁有者或委託人所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債權信託通常包括住宅貸款債權信託、人壽保險債權信託及其他類型的債權信託。
住宅貸款債權信託是指專業經營住宅貸款業務的機構或銀行,將其擁有的尚未到期的住宅貸款債權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由信託機構向借款人收取貸款本金和利息並支付給受益人的一種信託行為。
人壽保險債權信託是以人壽保險金債權為信託財產,由被保險人作為委託人,信託機構為保險金的受領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信託機構受領保險金,並將之交付給委託人所指定受益人,或者按信託合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予以管理和運用的信託行為。
中國的許多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由於歷史原因,都均擁有巨額債權。這些債權的清理耗時耗力,嚴重影響金融機構和企業的正常經營。開展債權信託,對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改善資產狀況,提高資金周轉效率,均具有重要意義。
另外,由於房地產業有望成為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柱產業,住房貸款金融業務在中國尚有很大發展前景。而住宅貸款債權信託業務的開展有利於推動住宅貸款金融業務的發展,這使得住宅貸款債權信託業務市場前景較好。
在障礙方面,委託人設立債權信託,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過轉讓信託受益權以獲取流動資金。如果信託受益權轉讓市場不健全,債權資產的流動性就會遭遇困難。 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是以公司債券發行人為委託人,以債券發行抵押物的實物資產或質押物的權利資產上的擔保權為信託財產,以全體債券的投資者即債權人為受益人,為將來公司債所有債權人享有共同擔保利益為目的,將發行公司債的擔保權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並使用的一種信託業務。
在附擔保公司債信託中,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為全體公司債債權人取得擔保權,並為全體債權人(受益人)管理與處分擔保物。委託人若按期兌付公司債本息,則因信託目的已達成,信託關系歸於消失。若委託人違反信託合同,不履行清償兌付債券本息的義務,或給付遲延時,則信託機構行使擔保權,拍賣或出售擔保物,以拍賣價款清償公司債債務。在我國企業誠信度仍需加強的今天,債券發行若能普遍採取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方式,由信託公司統一代表投資者利益管理擔保權,對於保障投資者利益,規范公司債發行市場,重塑公司企業的社會信譽,都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業務前景看好,但其能否迅速發展,還取決於管理當局在政策、制度方面的支持。 表決權信託又稱為商務管理信託,是由公司股東(股票持有人)為委託人,信託機構為受託人,股東權利中的表決權為信託財產,股東(股票持有人)為信託網受益人,以委託信託公司管理並行使股東表決權為主要信託目的設立的信託。
表決權信託創設於美國,其創設目的是為了保障小股東的利益,形成對大股東的監督制約機制。通過表決權信託,可以將資本分散的小股東投票權由信託機構統一管理運用。在表決權信託設立後,信託機構成為發行股票公司的名義股東,行使表決權,並可推選自己的人員進入董事會,對股份公司直接行使管理權。
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於歷史原因,多存在一股獨大的問題。通過設定表決權信託,將分散的中小股東的表決權集中於信託公司統一行使,對於現代企業制度的真正確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推動中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等都具有重大意義。目前,表決權信託在具體的操作層面,尚有待管理層在政策、制度層面的積極推動,需要不同管理部門間的協調與協同努力。表決權信託業務在我國仍是有相當發展空間的,關鍵在於信託公司如何著手開展這項業務。 專利權信託屬於知識產權信託中的一種,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由信託機構依信託合同的約定將專利權予以轉讓、出資入股,或通過其他方式實現專利項目商業化的目的。專利權信託的受益人為專利權人。
通過專利權信託,首先有利於將分散的專利權集中於信託機構,使專利轉讓的個人行為變為機構職能行為和社會行為,有助於彌補專利權人因資金短缺,市場信息短缺,缺少經營推廣手段等不足。信託機構可以利用其金融機構的優勢,為專利轉化引入風險投資基金,實現金融資本與知識資本的結合,推動科技資源的合理配置,大大提高專利技術向產轉化的轉化率。
但是,由於專利技術的專業性、技術性很強,涉及眾多產業領域,信託公司的人才結構並不具有管理推廣、經營專利權的優勢,這項業務的市場前景如何也有待實踐驗證。 有價證券信託是指股票、國債、公司債等有價證券的持有者,將其有價證券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運用的信託行為。有價證券信託的信託財產是各類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信託可分為管理有價證券信託和運用有價證券信託兩種。
管理有價證券信託是以證券管理為目的的信託業務,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為委託人管理如下事務:①保管有價證券;②領取利得財富;③辦理繳納增資手續;④新股申購及中簽後通知繳款;⑤行使表決權;⑥其他應辦理的事務。
運用有價證券信託的委託人不僅委託信託機構管理其證券,而且委託信託機構運用證券以取得利益。運用方法有:①融券業務,即將有價證券直接借給第三者,用於抵押借款或進行證券回購交易,由第三者把借來的資金再作其他投資,賺取利潤;②利息、紅利暫不分配而作重復運用,形成證券信託與貨幣信託的組合。
由於中國的有價證券近年已經基本無紙化,而且股票、國債、公司債的分紅、派息工作均由交易所、證券公司通過電腦網路實現電子化操作,證券公司也早已開展新股申購、配股繳款的代理業務,因此,有價證券信託在中國的市場發展空間不大。 收益權是所有權的四項權能之一,收取物之利益的權利,包括孳息和利潤。收益權有很多形式,比如,土地收益權、房屋收益權、股權收益權等。
收益權信託,是指收益權行使人將收益權轉移給受託人所設立的信託關系。收益權行使人為委託人,收益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指示或者信託合同的約定,對收益權進行管理和處分。 股權信託是股權所有人以其持有的股權作為信託財產所設立的信託。股權信託的委託人為持有股權的股東。
股權信託設立的目的多樣,主要包括:
1、有限公司股權分割轉讓導致股東人數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的規定,通過多個委託人將股權委託信託公司持有,合法規避法律限制。這種情況在原先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改制中經常出現。
2、通過股權信託方式實際轉讓股權。
3、藉助信託公司的社會信譽。
4、保障交易的安全。
5、融資。
6、作為融資的風險控制措施。
7、管理層收購或者員工收購。
8、管理。

④ 信託主要分為哪些類信託

你好,信託主要分類:
貸款投資信託:向特定企業提供貸款
股權投資信託:以股權方式投資,通過向公司增資,持有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股權。
權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獲得特定權益(一般為股權或債權)以及相關從屬權力,受託人通過持有該表的權益並按照相關約定獲得清償後,實現信託計劃財產的增值。
組合投資信託:投資於某單一或者多個項目的集合資金信託。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股權投資、權益投資等等。
其他:融資租信託、信貸資產受讓等等。

⑤ 什麼是信託,請簡單的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吧,謝謝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5)信託受益權分類擴展閱讀:

信託行為

在達成一項信託時,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就是信託行為。信託行為是指委託者與受委託者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此外,委託人立下遺囑同樣是法律行為、也屬信託行為。

根據不同的信託目的,需要簽訂不同的合同,但屬於同一類別並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託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合同,只由信託部門發給委託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合同的信託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合同的效力。

⑥ 請問信託產品分類有哪些

貸款信託類,貸款信託是指通過信託方式吸收資金用來發放貸款的信託方式。這種類型的信託產品,是數量很多的一種。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採取貸款方式進行投資,使得這類信託產品在收益風險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准。這意味著委託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託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產生抵扣。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收益。其次,盡管信託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託公司的信任。而信託公司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所以信託的風險控制對投資人來說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斷是否對此投資。權益信託類,這一類型的信託產品,是通過對能帶來現金流的權益設置信託的方式來籌集資金,其突出優點就是實現了公司無形資產的變現,從而加快了權益擁有公司資金的周轉,實現了不同成長性資產的置換,有利於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資機會,迅速介入,實現公司價值的很大化。融資租賃信託,信託公司以設立信託計劃的方式募集信託資金,將其運用於融資租賃業務,通過嚴格專業化、流程化的管理,通過定期收取租金,實現信託收益,為社會投資人提供安全、穩定回報的理財回報。不動產信託,土地與地上或地下的各種建築設施統稱為不動產。現行一般投入房地產開發類企業較多。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可以咨詢上海懋昱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謝謝!

⑦ 陝國投的信託基礎知識

1 信託的一般含義
所謂信託(英文是「 Trust」),「信」即信任、忠實可靠,「托」即委託和囑托。「信」、「托」兩字合起來就有「相信而託付」和「信任而委託」之義。「信」是「托」的前提。只有在了解對方的情況,認為其誠實可靠,又有條件可以託付,才有信託行為產生的可能,這是信託的—般含義。
2 信託的法律含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言之,信託是一種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財產的一項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利用信託原理,一個人(委託人)在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親自管理財產的情況下,可將財產權轉移給自己信任並有能力管理財產的人(即受託人),並指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用於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3 信託與委託、代理的區別
信託作為一項關於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的獨特的法律設計,它與委託、代理存在巨大差異。簡言之,這種差異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成立條件不同。設立信託,必須要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如果沒有可用於設立信託的合法所有的財產,信託關系便無從確立。而委託、代理關系則不一定要以財產的存在為前提。
第二,名義不同。信託關系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事,而一般委託和代理關系中,受託人(或代理人)以委託人(或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
第三,財產性質不同。信託關系中,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委託人的其他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債權人一般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但委託、代理關系中,委託人(或被代理人)的債權人可以對委託財產主張權利。
4 信託的制度優勢
與類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較,信託是一項更為有效的進行財產轉移與管理的制度設計,它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信託制度有利於長期規劃。 信託存續具有連貫性。 信託不因受託人的死亡、解散、破產、辭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終止而終止,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 因而更適合於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
第二,信託制度運用較為靈活。這表現在以下方面:( 1)信託設立方式多樣化,可以採取信託合同、其他書面形式和遺囑等方式。(2)信託財產多元化,凡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物權還是債權,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設立信託。(3)信託目的自由化,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委託人可以為各種目的而創設信託。(4)信託應用領域非常寬泛,信託品種繁多。
第三,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方面,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在法律上,信託財產不屬於委託人所有,也不屬於受益人所有,而是被置於受託人名下。受託人根據法律和信託文件,享有信託財產上的財產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和受益人無權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但是,信託所產生的利益歸受益人享有。另一方面,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這使信託財產免於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債權人的追索,從而賦予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於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債權人的權利。
5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信託法》規定,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另外,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只有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才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包括以下 4 點內容:
第一,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託財產從整體上不能作為委託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只有委託人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二,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
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換言之,信託財產對受託人來說具有非繼承性,在其死亡時不列為其遺產;在受託人破產時不得列為其清算財產。
第三,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限制。《信託法》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1 )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2 )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3 )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4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因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相分離,所以某一信託一經產生,該信託所設定的財產即「自我封閉」,不論是受託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還是受託人所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的債權人,均不能對該信託財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 信託財產抵銷的限制。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這一法律規定旨在保護信託財產免受受託人的侵害。
6 信託財產獨立性的運用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信託制度最大的特色,也是信託制度得以廣泛應用的關鍵所在。 信託可以利用信託財產的獨立性這一制度優勢,為企業提供非常有效的服務。信託制度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運用就是典型例子。
資產證券化是將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持有的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其風險和受益進行重組,以原始資產為擔保,創設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證券。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必須有一個實行資產證券化這一特殊目的載體( SPV )。採用信託形式設立 SPV ,可以充分利用信託財產的獨立性特點,保護證券化的資產。證券化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可將作為證券化標的物的資產轉移給作為 SPV 的信託公司,設立信託,然後通過信託發行證券。
這種信託安排在證券化資產的原始權益人與 SPV 和投資者之間築起一道防火牆。原始權益人轉移給 SPV 的證券化資產成為獨立的信託財產,名義上歸 SPV 所有,原始權益人的經營風險不會殃及信託財產。原始權益人破產時,其債權人也沒有對信託財產的追索權。證券化資產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與證券化交易被有效隔離開來。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託財產也不同於 SPV 的固有財產。 SPV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之列。一旦 SPV 倒閉,其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也無追索權。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和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稅收、會計和外匯管理等方面的相關制度會逐漸建立起來。可以預見,信託投資公司將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上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7 信託的起源與發展
現代信託起源於 13 世紀英國的尤斯制,已有 800 多年的歷史。在中世紀的英國,財產轉移受到法律限制,人 們就採用信託方式規避這種法律限制,因此,信託一開始並不具備財產管理的功能。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有關財產轉移的限制逐漸被取消,信託的主要功能由最早的轉移財富轉變為現代的專業化財產管理。
19 世紀末以來,信託機構作為一種盈利性組織在美國蓬勃發展起來。 20 世紀初日本引入歐美的信託制度後積極創新,由信託銀行主導的信託業發展迅猛,目前也已躋身於信託業發達的國家行列。
隨著信託制度發展,信託工具商業化傾向日益明顯。主導現代信託活動的是各種以盈利為目標的信託機構。在美國,主要有專業的信託公司以及商業銀行里的信託部;日本的信託機構是主營信託業務兼營銀行業務的信託銀行;其他國家都有這樣的一些信託機構主導著現代信託活動。
現代信託呈現金融化的趨勢。信託活動越來越成為一種金融活動,信託業務金融業務性質日益明顯,這可歸結為以下兩個原因。一是財富的日益金融化。在信託發展的早期,用來信託的財產主要是土地,後來出現了一些動產。隨著經濟的不斷貨幣化,財富也開始金融化。由於用於受託的財產越來越金融化,整個信託活動也越來越金融化。第二個原因是財產管理方式的金融化。早期的財產管理方式更多的是帶有保管、處分的性質。現代理財主要通過金融工具來實現。現在的信託機構一般是金融機構,並與銀行、證券和保險構成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之一。
發達國家的信託業務按委託對象劃分,可分為個人信託、法人信託以及個人和法人兼有的信託。個人信託包括為個人管理、監護財產,執行遺囑,管理遺產,財務咨詢及代理財務等信託業務。法人信託主要包括發行公司債券的受託業務,商務管理信託的受託業務,代理股票過戶登記和支付股息業務,以及提供企業合並、改組和清算服務等業務。個人和法人兼有的信託主要包括公益信託、年金信託及職工持股信託等業務。
8 中國信託業的歷史與現狀
中國信託業的發展可以追溯到 20 世紀初。 1918 年浙江興業銀行開辦具有信託性質的出租保管箱業務; 1919 年聚興城銀行上海分行成立的信託部; 1922 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將保管部改為信託部並開辦個人信託存款業務。這是我國最早經營信託業務的三家金融機構,標志著中國現代信託業的開始。新中國成立後,由於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信託存在的客觀條件消失,到 50 年代中期信託業務全部停辦。 1979 年以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成立為標志,中國的信託業得到恢復。從 1979 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成立至今,信託業在 20 多年的發展過程中,為中國的經濟建設做出了非常大的貢獻,但也由於種種原因,中國信託業的發展歷經曲折、幾經調整。
中國信託業的第一次整頓發生在 1982 年。當時的基建投入規模過大,其中尤以信託貸款方式的進入為甚。為了加強對信託投資業務的管理和改良基建投資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信託行業進行整頓。
第二次整頓是在 1985 年,起因是 1984 年以前大量使用信託方式進行信貸活動,而信託資金來源卻不明朗,容易造成金融信貸過快增長而造成失控。因此,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框定信託資金來源。
第三次整頓發生在 1988 年,此前信託投資公司數量飛速膨脹,「三亂」(亂集資、亂拆借、亂貸款)現象嚴重,國務院決定整肅金融環境。
第四次整頓是在 1995 年,原因主要是信託公司存在高息攬存等違規行為。主要事件為「中農信」 1994 年被關閉,「中銀信」被廣發行接管。此次整頓促成四大國有銀行與信託脫鉤。
最後一次整頓發生在 1999 年。 1999 年 3 月,國務院下宣布中國信託業第五次清理整頓開始,原則為「信託為本、分業經營、規模經營、分類處置」。
始於 1998 年廣東國投破產案的第五次整頓被認為是信託業的一次根本性變革。在這次清理整頓中,《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相繼頒布和實施,監管層本著 「 堅決把信託辦成真正的信託,不讓有問題的公司留下來 」 的態度,將眾多規模小、資不抵債的公司撤消,現有的 239 家信託公司最終被批准重新登記的將只有 60 家左右。
伴隨著第五次信託投資公司的清理整頓和「一法兩則」的出台,大多數信託機構在股本結構、企業模式、內控機制、管理體制等方面按照現代企業管理要求和市場化標准進行了重大調整,一些觀念超前、機制靈活的信託投資公司已開始統籌安排其發展戰略。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是惟一可同時涉及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的金融機構。 2002 年 7 月 18 日,《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頒布當日,上海愛建信託投資公司就推出了國內第一個標準的信託產品 —— 上海外環遂道項目資金信託計劃。 9 月,北京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推出的北京第一個信託品種——CBD中央商務區信託成功發售。此後,各種信託產品如雨後春筍般地涌現,從基礎設施建設到管理層收購,從隧道工程到房地產開發,從住房按揭到汽車按揭,從外匯信託到融資租賃,信託產品正在各個領域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9 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定位
1998 年以前,我國的信託投資公司實際上是一種以銀行業務為核心,兼營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的混業經營型金融機構。 1998 年以來,國家對信託業進行了大調整和重新定位。「一法兩則」出台後,信託業的定位得到明確,資產管理業務、部分投資銀行業務和自營業務成為重新登記後的信託投資公司的三大核心業務。
第一大核心業務是資產管理業務。根據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採用委託和信託兩種方式經營資產管理業務。( 1 )採取信託方式管理資產。信託投資公司可以 受託經營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此外公益信託也是信託投資公司可以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之一。 ( 2 ) 採取委託代理方式管理資產。按照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也可以經營代保管業務。
第二大核心業務是部分投資銀行業務。廣義的投資銀行業務包括證券承銷和自營、公司理財、企業並購、投資咨詢、基金管理和風險資本管理等。根據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除了可以承銷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和企業債券外,不能從事其他傳統券商業務。信託公司也不能直接介入公募基金,只能通過發起設立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間接介入公募基金業務,但可以直接經營私募基金業務。另外,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智力密集性投行業務。
第三大核心業務是自營業務。 信託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項下依照規定可以運用的資金,可以存放於銀行或者用於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和投資等業務。信託投資公司可以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辦理同業拆借。
除了上面的三大核心業務之外,信託投資公司還可以經營包括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在內的中間業務。
10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是由多個投資人(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於某一信託計劃項目,為投資人獲取投資收益的一種信託投資工具。簡言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就是一種非公募的投資基金。募集資金的投資方向可以是貸款、證券投資、實業投資、股權投資和租賃等多種運用手段。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與證券投資基金不同,目前尚不能採取公開募集方式。按現行規定,一個信託計劃的委託合同不能超過 200 份,每份合同的金額不能低於 5 萬元。信託投資公司不能通過廣告等公共媒體對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進行營銷宣傳,因此投資者只能通過信託投資公司的客戶服務人員、網站、咨詢電話、代理銀行和第三方理財機構等渠道了解集合資金信託產品信息,最終都是和信託公司進行合同的簽訂。

⑧ 財產權信託如何分類什麼是財產信託

財產信託是指 委託人將現存資產或財產性權利,如房產、股權、信貸資產、中國信託網、路橋、工業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託給信託公司,再向投資者轉讓信託權益,屬資產證券化 的衍生金融產品。其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本身。投資者購買財產信託產品時,由於信託財產可見,所以信託財產產生的信託收益也真實可見,從而避免賴以產生信託收益的財產形成過程中的風險。
財產信託可以根據標的種類、管理職責進行分類。
1、以信託標的種類分類,財產信託可以分為不動產信託、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財產權信託等。
不動產信託是以土地及地面固定物為信託財產的信託,是以管理和出賣土地、房屋為標的物的信託。在不動產信託關系中,作為信託標的物的土地和房屋,不論是保管 目的、管理目的或處理目的,委託人均應把它們的產權在設立信託期間轉移給信託公司。不動產信託是財產信託中最為復雜的一種業務。
動產信託是指接受的信託財產是動產的信託,它是不動產信託的對稱。動產信託的目的是管理或處理這些財產,能夠進行受託的種類包括:車輛及其他運輸工具;機械 設備;貴金屬。受託財產主要有鐵路車輛、汽車、飛機、電子計算機、設備器械等。動產設備的信託是以設備的製造者及出售者作為委託人,委託人把動產設備的財 產權轉移給信託公司(受託人 ),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一定目的,對動產設備進行管理和處分,
有價證券信託是指委託人將持有股票、國債、公司債等有價證券委託給信託公司管理、運用的信託行為。有價證券信託的信託財產是各類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信託可分為管理類有價證券信託和運用類有價證券信託兩種。
財產權信託指各種財產權持有人以自己擁有的各類財產權設立的信託,包括應收賬款信託、專利權信託、無形資產信託等。
2、以財產信託管理職責分類,可分為事物類財產信託和運用類財產信託。
管理類財產信託即通常業務實踐中的事務管理類財產信託。通常是信託文件簽署後,受託人按信託文件約定承擔事物管理責任,如收取信託財產分配的利息、紅利,按 信託文件要求拍賣信託財產、出租信託財產,經委託人受益人同意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劃轉資金等,並將信託財產狀況及時負責地委託人、受託人披露信息。
運 用類財產信託是指委託人將現存資產或財產性權利,如房產、股權、信貸資產、路橋、工業森林、加油站收益等信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通過出售信託權利憑證或 簽訂投資合同向投資者轉讓信託權益,本質上屬資產證券化的衍生金融產品。其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本身。投資者購買財產信託產品時,由於信託財產可見,所以信 托財產產生的信託收益也真實可見,從而避免賴以產生信託收益的財產形成過程中的風險。運用類財產信託中受託人承擔主動管理職責。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各類經濟主體財產擁有量日漸提高,經濟活動日趨專業化、復雜化、多樣化,這為財產信託提供了豐厚的物質基礎。信託作為一種特別的財產管理機制,其優勢日益受到各界重視。財產信託是信託公司獨有業務之一,具有極佳發展前景。
財產信託可實現滿足委託人多種金融需求。財產信託的標的物廣泛,可較好地滿足委託人多種金融服務需求,提高了全社會經濟資源配置效率,盤活沉澱財產,加快財產和資產周轉,提高使用效能和效益。

⑨ 信託四大類型

信託四大類型:
一、房地產信託
目前政府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思路是建立在長效機制上的:完善保障房機制、提出房產稅立法、針對不同城市分類調控、增加中小套商品房和共有產權住房、改革工業用地、提高農地增值收益等。這一系列長期制度建設將會有效抑制投機性需求,促進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因此,房地產信託要想繼續發展,應仔細分析不同城市的剛需、供求情況。另外,在保障房、工業用地改革、農地項目,以及倉儲物流、工業園區等方面也需多關注。
二、基礎產業信託
基礎產業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基礎產業領域的信託,基礎產業包括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兩部分。因基礎設施類項目要遠遠多過基礎工業類項目,因此基礎產業類信託又被叫作基礎設施建設類信託,簡稱「基建信託」。又因所涉項目多為政府項目,且多以項目代建方對地方政府的債權作為質押,還款來源主要為政府償還債務,相當於無形中形成了一種政府信用擔保,又被稱為「政信合作」類信託,投資者認可程度很高。基礎產業類信託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在所有信託類別中佔比趨於穩定。截至2013年末,全國基礎產業信託產品5960個,業務存量規模26028.55億元,2013年新增3917個,規模1.43萬億。
三、工商企業信託
工商企業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工商企業的信託。工商企業指生產工業產品(商品)的一般性生產型企業,提供產品(商品)流通服務的商業、貿易企業等。工商企業信託的資金用途通常為補充企業的流動資金需求,其發行規模與我國的宏觀經濟形勢密切相關。經濟不景氣,企業融資需求萎縮,加之難以承受較高的融資成本,因此工商企業收益較其他類信託低,在一段時間內,比重都不如地產和基礎產業類信託。但是,隨著國家經濟的逐步回穩,以及政策鼓勵支持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尤其是信託作為擁有「金融全牌照」的工具,通過靈活的投資方式,整合多種金融工具,大大助力了工商企業發展,尤其是融資更為困難的中小企業。
四、金融市場信託
金融市場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金融領域的信託,具體又分為投向證券市場、金融機構及金融產品等細類。因金融市場類信託與金融市場動態息息相關,所以2010-2011年銀監會出台的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相關政策,以及股市的持續低迷,都使得這兩年金融市場類信託規模不大。但2012年,由於監管政策趨緊,商業銀行信貸規模受限的情況下,銀信合作業務得以快速擴張。據格上理財統計,截至2014年2季度末,金融市場類信託資產余額達到3.05萬億(含陽光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