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證券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 會員通過報盤系統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會員。
3.1.3 會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3.1.4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債券競價交易實行當日回轉交易,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實行回轉交易的證券品種和回轉方式。
3.1.5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行主交易商制度,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制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3.2.1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按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2.2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投資者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3.2.3投資者通過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方式進行自助委託的,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
會員應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2.4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投資者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
(一)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託數量;
(五)委託價格;
(六)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2.5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
市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2.6 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3.2.7被撤銷或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3.3.1 本所接受會員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11:30 、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參與競價交易的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每個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機只接受申報,但不對買賣申報或撤銷申報作處理。
本所可以調整接受會員申報的時間。
3.3.2 會員應當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有效。
3.3.3 本所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3.4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接受下列類型的市價申報:
(一)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
(二)本方最優價格申報;
(三)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四)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五)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類型。
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以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隊列的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
本方最優價格申報,以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隊列的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
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最優五個價位的申報隊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即時成交並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所有申報隊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如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所有申報隊列依次成交能夠使其完全成交的,則依次成交,否則申報全部自動撤銷。
3.3.5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其他交易時間,交易主機不接受市價申報。
3.3.6 本方最優價格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其他市價申報類型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3.3.7 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應當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
3.3.8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股票或基金時,余額不足100股(份)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3.9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債券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買入、賣出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
賣出債券時,余額不足10張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債券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0元標准券為1張。
3.3.10 股票(基金)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份),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萬張。
3.3.11 股票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基金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份基金價格」,債券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值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3.3.12 債券交易可以採取凈價交易或全價交易的方式。
凈價交易,是指買賣債券時以不含有應計利息的價格申報並成交。
全價交易,是指買賣債券時以含有應計利息的價格申報並成交。
3.3.13 A股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債券、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B股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港元。
3.3.14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3.15 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 ST和*ST等被實施特別處理的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5%。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限制比例。
3.3.16 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漲跌幅限制價格與前收盤價之差的絕對值低於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以前收盤價增減一個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漲跌幅限制價格。
3.3.17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
(二)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
(三)證監會或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3.18 申報當日有效。每筆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但第3.3.4條第(三)、(四)、(五)項市價申報類型除外。 3.4.1 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4.2 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其有效競價范圍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3.4.3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按下列方法確定有效競價范圍:
(一)股票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900%以內,連續競價、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二)債券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3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三)債券質押式回購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0%。債券質押式回購上市首日的有效競價范圍設置,由本所另行規定。
有效競價范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有效競價范圍上限或下限與最近成交價之差的絕對值低於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以最近成交價增減一個該證券的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有效競價范圍。
3.4.4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3.4.5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繼續交易時,按下列方式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一)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買入申報價高於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或最近成交價,以最高買入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二)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低於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或最近成交價,以最低賣出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3.4.6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 3.5.1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5.2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開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成交價,盤中、收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5.3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5.4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可以採取適當措施。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5.5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3.5.6 會員間的清算交收業務由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負責辦理。 3.6.1 在本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港幣;
(三)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四)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五)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六)多隻A股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A股的交易數量不低於20萬股。
(七)多隻基金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基金的交易數量不低於100萬份。
(八)多隻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於2千張。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6.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3.6.3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該證券當日漲跌幅限制價格範圍內確定。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3.6.4 會員應當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交易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3.6.5 股票、基金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當日該證券成交總量。
3.6.6 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後,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
3.6.7 大宗交易通過本所綜合協議交易平台進行,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3.7.1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或借入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3.7.2 會員參與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應當向本所申請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並通過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進行。
3.7.3 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規定開立信用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3.7.4 本所對融資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交易業務流程;
(二)可用於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
(三)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種類和最高折算率;
(四)融資融券的最長期限;
(五)初始保證金比例及最低維持擔保比例;
(六)信息披露與報告制度;
(七)市場風險控制措施;
(八)其他事項。
3.7.5 會員向投資者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其講解融資融券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並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
3.7.6 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的,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暫停全部或部分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並予以公告。
3.7.7 融資融券交易的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制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3.8.1 債券回購交易採取質押式回購交易等方式。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在將債券質押並將相應債券以標准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准券數量為融資額度向交易對手方進行質押融資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其中,質押債券取得資金的交易參與人為「融資方」;其對手方為「融券方」。
3.8.2 會員應當與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投資者簽訂債券回購委託協議,並設立標准券明細賬。
標准券,是指可用於回購質押的債券品種按標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於融資的額度。標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債券現券品種所能折成的標准券金額與債券面值之比。
標准券及標准券折算比率的具體規定,由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制定。
3.8.3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方向進行申報,融券方按「賣出」方向進行申報。
3.8.4 本所債券回購按回購期限設立不同品種,並向市場公布。
3.8.5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實行一次交易、兩次結算。回購交易達成後,初次結算的結算價格為100元,回購到期二次結算的結算價格為購回價,購回價是指每百元資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購回價的具體計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㈡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三大規則
證券交易所是市場的組織者和監管者,對市場運行進行一線監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職責。交易規則、上市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三大規則,共同構成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基石。
交易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
第三節 交易品種與方式
第四節 交易時間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託
第三節 申報
第四節 競價
第五節 成交
第六節 大宗交易
第七節 融資融券交易
第八節 債券回購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轉託管
第二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第三節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四節 除權與除息
第五節 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事項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即時行情
第三節 證券指數
第四節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第六章 證券交易監督
第七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第八章 交易糾紛
第九章 交易費用
第十章 附則
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風險警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退市風險警示
第三節 其他風險警示
第十四章 暫停、恢復、終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四節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請復核
第十六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七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八章 釋 義
第十九章 附 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機構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募集資金管理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暫停、恢復、終止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請復核
第十五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六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七章 釋義
第十八章 附則
會員管理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資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交易單元與交易許可權管理
第四章 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
第一節 證券交易業務管理
第二節 交易及相關系統管理
第三節 證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節 其他證券業務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會員代表
第二節 報告與公告
第三節 會員收費
第四節 糾紛解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章附則
㈢ 持股低於5%的十大股東減持需要發公告嗎
需要的。
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3)深圳證券交易所減持新規問答擴展閱讀:
減持股份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或者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2、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採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6個月內或12個月內減持股份。
㈣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哪幾種情況下,首個交易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制
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首個交易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首次公開上市發行的股票增發上市的股票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㈤ 股東減持新規有減持的范圍區間嗎
2016年1月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上市公司:
為貫徹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明確具體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後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 中的股份總數 按照境內外發行股份的總股本計算。
三、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 5% 。協議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減持後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五、本所結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預披露計劃及其實施情況以及協議轉讓情況,定期對其減持行為進行事後核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照《 減持 規定》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處理。
㈥ 深交所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具體有哪些變化
很多網友們在平時去做一些資產上面的交易,或者是一些證券投資的過程中也會比較關心像這些證券市場到底有什麼樣的新規。這樣的話才能夠在第一時間做好掌握,才能夠去更好的去應對自己的投資理財的活動。很多網友們也會發現深圳的交易所也是針對於當地的交易規則進行了相應的整改,從這些整改上來看的話也是感覺到比較多的變動的情況。
所以針對這些比較大的改動,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進行相應的投資理財的過程中,一定要去注意這些變動。否則的話很有可能會導致自己在進行投資的過程中有一些錯誤的判斷,另外就是對於當天停牌或者是其他收市的一些證券他們在深圳這個交易所不再接受一些盤後定價或者是大宗交易。這樣的申報了,這種情況也是降低了一些風險性。另外就是像這樣的一個修改,大家也會覺得要進行相應的准備工作,這樣的話才能夠讓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更加的去習慣這樣的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