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從上述法條講,證券投資基金和信託產品均屬於廣義信託的特殊形式。證券投資基金在國外也被稱為單位信託基金。
區別:
投資領域:證券投資基金集中於證券投資,信託產品投資領域更為廣泛,如地產投資、證券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等;
監管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由證監會監管,信託由銀監會監管;
管理主體: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商業銀行)託管;信託直接由信託公司管理。
㈡ 信託與基金有何區別
1、在安全性方面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是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風險較低。
2、在投資渠道方面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是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目前只限於股票和債券。
3、法律方面
證券投資基金適用的法律為《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配套規定,如《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
4、監管方面
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運行中受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無需銀監會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在運行中接受銀監部門的監管;
5、資金募集方面
就信託而言,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的,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
6、投資流動性方面
開放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的回贖和轉讓都沒有大的限制,封閉式基金,通常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動性也較強(但轉讓時通常折價較高)。而對於信託計劃,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
㈢ 商業保理與信託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即受人之託,代人管理財物。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商業保理
保理(Factoring)又稱托收保付,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採用的一種委託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做法。
總的來說信託是把自己的錢託付給被人讓人幫你理財增值;保理是你賣了東西要收錢,保理商提供幾種服務1.你把應收賬款質押了,保理公司先給你錢,等你收到買方的錢了還給他,或者叫買家直接還給保理公司(類似貸款,抵押物是你向買方要錢的這個權利);2.幫你管賬(類似會計所);3.幫你催錢;4.提供擔保,如果買方不給你錢保理公司給你錢;所以,我覺得完全不同的兩個東西吧...
㈣ 信託 基金 租賃 保理 什麼區別
在以上當中流動性最好的是基金,除封閉基金場外交易的不能隨時贖回外其他的大都可以隨時申購或贖回(即隨時可以變現),信託一般就是借錢給需要的公司,只是由信託公司來操作成立信託計劃,到期償付本錢和收益,基金則是集合大家的錢用於股票、債券、貨幣工具等的投資,是最靈活的。租賃應該指的是金融租賃,其實也是借貸關系。保理大多是承兌那些未到期的票據(銀行承兌匯票、商業匯票)收益相對低一些。
㈤ 信託和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1、投資渠道不同。信託相對於基金來說,它的投資范圍會更廣。因為信託不僅可以投資於各種金融產品,而且還能夠投資於實體經濟。而基金的投資范圍無非局限於股票和債券居多。
2、門檻不同。對於這兩種產品,它們存在的門檻並不一樣。通常的情況下,信託的投資門檻在100萬元起步,而基金就相對較少了,甚至可以說沒有門檻限制。所以,信託一般針對的是高凈值人群,基金針對的是普通人群。
3、流動性不同。無論是開放式基金,還是封閉式基金。都沒有太多的限制,轉讓和贖回也是較為方便。但是,信託則會有一定的期限,只有期限到期之後,投資者才可以進行相關的贖回操作,所以,從這一方面來看的話,基金的流動性要比信託強。
4、監管方面不同。通常的情況下,證券投資基金受到證監會的監管,但是,信託的監管機構並非是證監會,而是銀監會的相關部門。所以說,這兩者的監管機構是存在很大差別的。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